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錢幣
錢幣。金初用遼、宋舊錢,天會末,雖劉豫“阜昌元寶”、“阜昌重寶”亦
用之。海陵庶人貞元二年遷都之後,戶部尚書蔡松年復鈔引法,遂制交鈔,與錢
並用。正隆二年,歷四十餘歲,始議鼓鑄。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
括民間銅鍮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三年二月,中都置錢監二,
東曰寶源,西曰寶豐。京兆置監一。曰利用。三監鑄錢,文曰“正隆通寶”,輕
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與舊錢通用。
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四年,浸不
行,詔陝西行戶部、並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皆言:“民間用錢,名與鐵錢兼
用,其實不為準數,公私不便。”遂罷之。八年,民有犯銅禁者,上曰:“銷錢
作銅,舊有禁令。然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遂並禁之。十年,上諭戶
部臣曰:“官錢積而不散,ze6*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金銀及諸物。其諸路
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
間不得流通,令諸處貿易金銀絲帛,以圖流轉。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前
許院務得折納輕齎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又
隨處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於它處,往返既遠,人愈難之。何為不隨處起
倉。年豐則多糴以備賑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將安用
之。天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至此。且戶部與它部
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十一年二月,
禁私鑄銅鏡。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鍾、磬、鈸、鈷、腰束
帶、魚袋之屬,則存之。十二年正月,以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能
指坑冶得實者,賞。上與宰臣議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銀坑冶,皆
可采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於所得數倍,恐不可行。”上曰:“金銀,山澤之利,
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今國家財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費雖多,
但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其遣能吏經營之。”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
藏在天下,錢貨如泉,正欲流通。”上復問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琚
對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十三年,命非屯
兵之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致京師,使錢幣流通,以濟民用。十五年十一月,
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朕謂不然。天下如一家,何公私
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幣日增,公私俱便也。”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
訪察銅礦苗脈。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
季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詔削天吉、季孫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
孫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張大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其錢文曰“大定通寶”,
字文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雲。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餘貫。二
十年,詔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並用。
初,新錢之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二月,上聞上京修內所,市民
物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事,朕豈能悉知?卿等何為不察也。”
時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
謂官私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製。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
監一員,正五品,以州節度兼領。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丞一員,
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設勾當官二員,從八品。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驛
經理。二十二年十月,以參加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監。二十三年,上以
阜通監鼓鑄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廳幕兼領,而奪於州務,不得專意
綜理故也。遂設副監、監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二十六年,上曰:“中外
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貫亦不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
錢非屯兵處可盡運至京師。”太慰丞相克寧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歸京師,
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余半變折輕齎,則中外皆便。”十一月,上諭宰
臣曰:“國家銅禁久矣,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托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約。”
二十七年二月,曲陽縣鑄錢別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驛更出經
營銅事。二十八年,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萬貫,
皆在僻處積貯。既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今中都歲費三百萬貫,支用不
繼,若致之京師,不過少有挽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章宗大定二
十九年十二月,雁門、五台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礦之地雖曰官
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乞與本州司縣均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
審其利病,還言:“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其顧直即低,又
有刻剝之弊。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觀謂當開採,因以取賄。又隨
冶夫匠,日辦淨銅四兩,多不及數,復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
通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
便也。”宰臣以聞,遂罷代州、曲陽二監。
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
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契約之事。印一貫、二貫、三貫、五貫、
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與錢並
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紓其期爾,蓋亦以銅少,
權制之法也。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既罷,有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
於致遠,往往以錢買鈔,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釐革年限,不能無
疑,乞削七年釐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歲久字文磨滅,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
或聽便支錢。”遂罷七年釐革之限,交鈔字昏方換。法自此始,而收斂無術,出
多入少,民浸輕之。厥後其法屢更,而不能革,弊亦始於此焉。
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左曰:“某字料。”右曰:
“某字號。”料號外,篆書曰:“偽造交鈔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料號衡
闌下曰:“中都交鈔庫,準尚書戶部符,承都堂札付,戶部覆點勘,令史姓名押
字。”又曰:“聖旨印造逐路交鈔,於某處庫納錢換鈔,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
官私同見錢流轉。”其鈔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於所屬庫司
納舊換新。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貫克工墨錢若干文。庫掐、攢司、庫副、
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書戶部
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錢處契約,余用印依常例。
初,大定間定製,民間應許存留銅鍮器物,若申賣入官,每斤給錢二百文。
其{去廾}藏應禁器物,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非器物銅貨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
計給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賣銅器價,令運司佐貳檢校,鏡每斤三百十四文,鍍
金御仙花腰帶十七貫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帶十七貫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羅
文束帶八貫五百六十文,魚袋二貫三百九文,鈸鈷鐃磬每斤一貫九百二文,鈴杵
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貫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減賣鏡
價,防私鑄銷錢也。舊嘗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銅,明昌三年,監察御史李炳言:
“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采,不惟多費,復恐
或生邊釁。若支用將盡之日,止可於界內采煉。”上是其言,遂不許出界。
五月,敕尚書省曰:“民間流轉交鈔,當限其數,毋令多於見錢也。”四年,
上諭宰臣曰:“隨處有無用官物,可為計置,如鐵錢之類是也。”或有言鐵錢有
破損,當令所司以銅錢償之者,參知政事胥持國不可,上曰:“令償之尚壞,不
償將盡壞矣!若果無用,曷別為計?”持國曰:“如江南用銅錢,江北、淮南用
鐵錢,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如陝西市易亦有用銀布姜麻,若舊有鐵錢,宜
姑收貯,以備緩急。”遂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物,貯於庫。
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陝西交鈔多於見錢,使民艱於流轉。”宰臣以聞,
遂令本路榷稅及諸名色錢,折交鈔。官兵俸,許錢絹銀鈔各半之,若錢銀數少,
即全給交鈔。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間錢所以艱得,以官豪家多積故也。在唐
元和間,嘗限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以五之一賞告者。”上令參
酌定製,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限見錢,多不過二萬貫,猛安謀克則以牛具為差,
不得過萬貫,凡有所余,盡令易諸物收貯之。有能告數外留錢者,奴婢免為良,
傭者出離,以十之一為賞,余皆沒入。又諭旨有司,凡使高麗還者,所得銅器令
盡買之。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舊立交鈔法,凡以舊易新者,每貫取工墨錢十五
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貫例,每張收八文,既無益於官,亦妨鈔法,宜從舊
制便。若以鈔買鹽引,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工墨錢,貫
可令收十二文。買鹽引者,每貫可權作一貫一百文。”時交鈔所出數多,民間成
貫例者艱於流轉,詔以西北二京、遼東路從宜給小鈔,且許於官庫換錢,與它路
通行。
十二月,尚書省議,謂時所給官兵俸及邊戍軍須,皆以銀鈔相兼,舊例銀每
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
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仍定銷鑄及接受稽留
罪賞格。
承安三年正月,省奏:“隨處榷場若許見錢越境,雖非銷毀,即與銷毀無異。”
遂立制,以錢與外方人使及與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駔儈同罪。捕告
人之賞,官先為代給錢五百貫。其逮及與接引、館伴,先排、通引、書表等以次
坐罪,仍令均償。時交鈔稍滯,命西京、北京、臨潢,遼東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
鈔、寶貨,不許用錢,一貫以下聽民便。時既行限錢法,人多不遵,上曰:“已
定條約,不為不重,其令御史台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間鈔滯,盡以一貫
以下交鈔易錢用之,遂復減元限之數,更定官民存留錢法,三分為率,親王、公
主、品官許留一分,余皆半之,其贏餘之數期五十日內盡易諸物,違者以違制論,
以錢賞告者。於兩行部各置回易務,以綿絹物段易銀鈔,亦許本務納銀鈔。赴榷
貨出鹽引,納鈔于山東、河北、河東等路,從便易錢。各降補官及德號空敕三百、
度牒一千,從兩行部指定處,限四月進納補換。又更造一百例小鈔,並許官庫易
錢。一貫、二貫例並支小鈔,三貫例則支銀一兩、小鈔一貫,若五貫、十貫例則
四分支小鈔、六分支銀,欲得寶貨者聽,有阻滯及輒減價者罪之。四年三月,又
以銀鈔阻滯,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與綿絹鹽引從便易錢之制。令院務諸科名錢,
除京師、河南、陝西銀鈔從便,余路並許收銀鈔各半,仍於鈔四分之一許納其本
路。隨路所收交鈔,除本路者不復支發,余通行者並循環用之。榷貨所鬻鹽引,
收納寶貨與鈔相半,銀每兩止折鈔兩貫。省許人依舊詣庫納鈔,隨路漕司所收,
除額外羨餘者,亦如之。所支官錢,亦以銀鈔相兼,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復支,
若寶貨數少,可浸增鑄。銀鈔既通則物價自平,雖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滯銀
鈔罪制。四年,以戶部言,命在都官錢、榷貨務鹽引,並聽收寶貨,附近鹽司貼
錢數亦許帶納。民間寶貨有所歸,自然通行,不至銷毀。先是,設四庫印小鈔以
代鈔本,令人便齎小鈔赴庫換錢,即與支見錢無異。今更不須印造,俟其換盡,
可罷四庫。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時私鑄“承安寶貨”者多雜以銅錫,浸不
能行,京師閉肆。五年十二月,宰奏臣:“比以軍儲調發,支出交鈔數多。遂鑄
寶貨,與錢兼用,以代鈔本,蓋權時之制,非經久之法。”遂罷“承安寶貨”。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盧構言:“民間鈔固已流行,獨銀價未平,官之所
定每鋌以十萬為準,而市肆才直八萬,蓋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
均納。庶革其弊。”下省議,宰臣謂‘軍興以來,全賴交鈔佐用,以出多遂滯,
頃令院務收鈔七分,亦漸流通。若與銀均納,則彼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
必欲銀價之平,宜令諸名若‘鋪馬’‘軍須’等錢,許納銀半,無者聽便。”先
是,嘗行三契約交鈔,至泰和二年,止行於民間,而官不收斂,朝廷慮其病民,
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雖止系本路者,亦許不限路分通納。戶部見征累年鋪馬錢,
亦聽收其半。閏十二月,上以交鈔事,召戶部尚書孫鐸、侍郎張復亨,議於內殿。
復亨以三契約鈔可行,鐸請廢不用,既而復亨言竟詘。自是而後,國虛民貧,經
用不足,專以交鈔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業衰焉。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彌
甚,乃謂宰臣曰:“大定間,錢至足,今民間錢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問
百官,必有能知之者。”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請也。四年,
欲增鑄錢,命百官議所以足銅之術。中丞孟鑄謂:“銷錢作銅,及盜用出境者不
止,宜罪其官及鄰。”太府監梁絪等言:“鑄錢甚費,率費十錢可得一錢。識者
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乞采銅、拘器以鑄。”宰臣謂:“鼓鑄未可速行,其銅治
聽民煎煉,官為買之。凡寺觀不及十人,不許畜法器。民間鍮銅器期 以兩月送
官給價。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糾坐其官。寺觀許童行告者賞。
俟銅多,別具以聞。”八月,定從便易錢法,聽人輸納於京師,而于山東、河北、
大名、河東等路依數支取。後鑄大錢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寶”,與鈔參行。
五年,上欲罷交鈔工墨錢,復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陝西交鈔不行,以見錢十萬貫為鈔本,與鈔相易,復以小鈔十萬
貫相參用之。六年十一月,復許諸路各行小鈔。中都路則於中都及保州,南京路
則於南京、歸德、河南府,山東東路則於益都、濟南府,山東西路則於東平、大
名府,河北東路則於河間府、冀州,河北西路則於真定、彰德府,河東南路則於
平陽,河東北路則於太原、汾州,遼東則於上京、鹹平,西京則於西京、撫州,
北京則於臨潢府官庫易錢。令戶部印小鈔五等,附各路同見錢用。七年正月,敕
在官毋得支出大鈔,在民者令赴庫,以多寡制數易小鈔及見錢,院務商稅及諸名
錢,三分須納大鈔一分,惟遼東以便。時民以貨幣屢變,往往怨嗟,聚語於市。
上知之,諭旨於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論鈔法難行者,許人捕告,賞錢
三百貫。”五月,以戶部尚書高汝礪議,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以鈔庫
至急切,增副使一員。汝礪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鐸言錢幣,上命中丞孟鑄、禮部
侍郎喬宇、國子司業劉昂等十人議,月余不決。七月,上召議於泰和殿,且諭汝
礪曰:“今後毋謂鈔多,不加重而輒易之。重之加於錢,可也。”明日,敕:
“民間之交易、典質、一貫以上並用交鈔,毋得用錢。須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諸
物。六盤山西、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用鈔。不須立契
者,惟遼東錢鈔從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賞有差,監臨犯者杖且解職,縣guan6*能奉
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罰,集眾沮法者以違制論。工墨錢每張止收二錢。商旅齎
見錢不得過十貫。所司籍辨鈔人以防偽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減其數,
若舊有見錢多者,許送官易鈔,十貫以上不得出京。”又定製,按察司以鈔法流
通為稱職,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給券應得鈔一貫,以難支用,命取見錢。
御史以沮壞鈔法劾之,上曰:“糾察之官乃先壞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
官一階,解職。
戶部尚書高汝礪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給以條印,
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每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滯
以聞。民間舊有宋會子,亦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持行。榷鹽許用銀絹,余
市易及俸,並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上
遣近侍諭旨尚書省:“今既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否則為不稱職,仍於州府
司縣官給由內,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察御史舉其能幹,亦不準用。”
十月,楊序言:“交鈔料號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
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上以問汝礪,對曰:“隨處州府庫內,各有辨鈔庫
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去都遠之城邑,既有設定契約換錢,客旅經之皆可
相易。更慮無契約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於鈔背印記官
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滯矣!”
十一月,上諭戶部官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 ,少有壅滯,即當
以聞,勿謂已行而憚改。”汝礪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內,小民出入頗難,
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
見錢十四萬貫。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於市肆要處置
庫支換。以出首之錢為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鈔者人
不得過二貫。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
上是之,遂命移庫於市肆之會,令民以鈔易錢。
是月,敕捕獲偽造交鈔者,皆以交鈔為賞。
時複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礪言,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
赴庫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惟遼東從便。河南、陝西、
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稅及諸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
分五貫例者,余並收見錢。
八年正月,以京師鈔滯,定所司賞罰格。時新制,按察司及州縣官,例以鈔
通滯為升降。遂命監察御史賞罰同外道按察司,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縣官。
是月,收毀大鈔,行小鈔。
八月,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以鹹平、東京兩路商旅所集,遂從都南例,
一貫以上皆用交鈔,不得用錢。十月,孫鐸又言:“民間鈔多,正宜收斂,院務
稅諸名錢,可盡收鈔,秋夏稅納本色外,亦令收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則漸重
鈔,可以流通。比來州縣抑配市肆買鈔,徒增騷擾,可罷諸處創設鈔局,止令赴
省庫換易。今小鈔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舊制,內外官兵俸皆給鈔,其必用錢以足數者,可以十
分為率,軍兵給三分,官員承應人給二分,多不過十貫。凡前所收大鈔,俟至通
行當復計造,其終須當精緻以圖經久。民間舊鈔故暗者,乞許於所在庫易新。若
官吏勢要之家有賤買交鈔,而於院務換錢興販者,以違制論。復遣官分路巡察,
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乃有所屬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
若舊限已滿,當更展五十日,許再令變易鈔引諸物。”是制既行之後,章宗尋崩,
衛紹王繼立,大安三年會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兵衄國殘,不遑救弊,
交鈔之輕幾於不能市易矣。至宣宗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貫至
百貫例交鈔,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者。然自泰和以來,凡更交鈔,初雖重,不數
年則輕而不行,至是則愈更而愈滯矣。南遷之後,國蹙民困,軍旅不息,供億無
度,輕又甚焉。
三年四月,河東宣撫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於鈔窒,有出而無
入也。雖院務稅增收數倍,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此何益哉?今十貫例者民間甚
多,以無所歸,故市易多用見錢,而鈔每貫僅直一錢,曾不及工墨之費。臣愚謂,
宜權禁見錢,且令計司以軍須為名,量民力征斂,則泉貨流通,而物價平矣。”
自是,錢貨不用,富家內困藏鏹之限,外弊交鈔屢變,皆至窘敗,謂之“坐化”。
商人往往舟運貿易於江淮,錢多入於宋矣。宋人以為喜,而金人不禁也,識者惜
其既不能重無用之楮,而又棄自古流行之寶焉。
五月,權西安軍節度使烏林達與言:“關陝軍多,供億不足,所仰交鈔則取
於京師,徒成煩費,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懷州舊鐵錢鉅萬,今既無用,願
貫為甲,以給戰士。”時有司輕罪議罰,率以鐵贖,而當罪不平,遂命贖銅計贓
皆以銀價為準。
六月,敕議交鈔利便。七月,改交鈔名為“貞祐寶券”,仍立沮阻罪。九月,
御史台言:“自多故以來,全藉交鈔以助軍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則其價浸減,
卒無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貞祐寶券’以革其弊,又慮既多而民輕,與
舊鈔無異也,乃令民間市易悉從時估,嚴立罪賞,期於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
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師百萬之眾,日費不貲,物價寧不日貴耶?且時估月再定之,
而民間價旦暮不一,今有司強之,而市肆盡閉。複議搜括隱匿,必令如估鬻之,
則京師之物指日盡,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謂,惟官和買計贓之類可用時估,余宜
從便。”制可。
十二月,上聞近京郡縣多糴於京師,谷價翔踴,令尚書省集戶部、講議所、
開封府、轉運司,議所以制之者。戶部及講議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闌糴其半,
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上從開封府議,謂:“寶券初行時,民甚重之。但以河北、
陝西諸路所支既多,人遂輕之。商賈爭收入京,以市金銀,銀價昂,谷亦隨之。
若令寶券路各殊制,則不可復入河南,則河南金銀賤而谷自輕。若直閉京城粟不
出,則外亦自守,不復入京,谷當益貴。宜諭郡縣小民,毋妄增價,官為定製,
務從其便。”
四年正月,監察御史田迥秀言:“國家調度皆資寶券,行才數月,又復壅滯,
非約束不嚴、奉行不謹也。夫錢幣欲流通,必輕重相權、散斂有術而後可。今之
患在出太多、入太少爾。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條五
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損酒使司,三曰節兵俸,四曰罷寄治官,五曰酒稅及納
粟補官皆當用寶券。詔酒稅從大定之舊,余皆不從。尋又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
三月,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比者寶券滯塞,蓋朝廷將議更張,已而妄
傳不用,因之抑遏,漸至廢絕,此乃權歸小民也。自遷汴以來,廢回易務,臣愚
謂當復置,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給銀鈔粟麥縑帛之類,權其低昂而出納之。仍
自選良監當官營為之,若半年無過,及券法通流,則聽所指任便差遣。”詔議行
之。
四月,河東行省胥鼎言:“交鈔貴乎流通,今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術收
之,不無缺誤。宜量民力征斂,以裨軍用。河中宣撫司亦以寶券多出,民不之貴,
乞驗民貧富征之。雖為陝西,若一體徵收,則彼中所有日湊於河東,與不斂何異?
又河北寶券以不許行於河南,由是愈滯。”宰臣謂:“昨以河北寶券,商旅齎販
繼踵南渡,遂致物價翔踴,乃權宜限以路分。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征軍須
錢,宜從所請。若陝西可征與否,詔令行省議定而後行。”五月,上以河北州府
官錢散失,多在民間,命尚書省經畫之。
八月,平章高琪奏:“軍興以來,用度不貲,惟賴寶券,然所入不敷所出,
是以浸輕,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隨造隨盡,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將滋甚。
宜更造新券,與舊券權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純以
下皆憚改,奏曰:“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向朝廷以小鈔殊輕,權更寶券,而
復禁用錢。小民淺慮,謂楮幣易壞,不若錢可久,於是得錢則珍藏,而券則亟用
之,惟恐破裂而至於廢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錢日貴而券日輕。然則券
之輕非民輕之,國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復斂於民,出入循環,則彼知為必
用之物,而知愛重矣。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輕復同
舊券也。”既而,隴州防禦使完顏宇及陝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券法之弊。宇請姑
罷印造,以見在者流通之,若滯塞則驗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征之。吉言:
“券者所以救弊一時,非可通流與見錢比,必欲通之,不過多斂少支爾。然斂多
則傷民,支少則用不足,二者皆不可。為今日計,莫若更造,以‘貞祐通寶’為
名,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聽各路轉運司印造,仍不得過五千貫,與舊券參用,
庶乎可也。”詔集百官議。戶部侍郎奧屯阿虎、禮部侍郎楊雲翼、郎中蘭芝、刑
部侍郎馮鶚皆主更造。戶部侍郎高夔、員外郎張師魯、兵部侍郎徒單歐裏白皆請
征斂。惟戶部尚書蕭貢謂止當如舊,而工部尚書李元輔謂二者可並行。太子少保
張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嚴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趙伯成曰:“更造之法,
陰奪民利,其弊甚於征。征之為法,特徵於農民則不可,若征於市肆商賈之家,
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部主事王壽寧曰:“不然,今之重錢輕券者皆農爾,
其斂必先於民而後可。”轉運使王擴曰:“凡論事當究其本,今歲支軍士家口糧
四萬餘石,如使斯人地著,少寬民力,然後征之,則行之不難。”榷貨司楊貞亦
欲節無名之費,罷閒冗之官。或有請鑄大錢以當百,別造小鈔以省費。或謂縣官
當擇人者。獨吏部尚書溫迪罕思敬上書言:“國家立法,莫不備具,但有司不克
奉之而已。誠使臣得便宜從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許杖決,三品以上奏聞,仍
付監察二人弛驛往來,法不必變,民不必征,一號令之,可使上下無不奉法。如
其不然,請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許如此,試委之可乎?”宰臣未有
以處,而監察御史陳規,完顏素蘭交諍,以為:“事有難行,聖哲猶病之,思敬
何為者,徒害人爾。”上以眾議紛紛,月余不決,厭之,乃詔如舊,紓其征斂之
期焉。未幾,竟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寶”。興定元年二月,始詔行之,凡一貫
當千貫,增重偽造沮阻罪及捕獲之賞。
五月,以鈔法屢變,隨出而隨壞,製紙之桑皮故紙皆取於民,至是又甚艱得,
遂令計價,但征寶券、通寶、名曰“桑皮故紙錢”。謂可以免民輸挽之勞,而省
工物之費也。高汝礪言:“河南調發繁重,所征租稅三倍於舊,僅可供億,如此
其重也。而今年五月省部以歲收通寶不充所用,乃於民間斂桑皮故紙鈔七千萬貫
以補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寶稍滯,又增兩倍。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今年
租稅征尚未足,而復令出此,民若不糶當納之租,則賣所食之粟,舍此將何得焉?
今所急而難得者芻糧也,出於民而有限。可緩而易為者交鈔也,出於國而可變。
以國家之所自行者而強求之民,將若之何?向者大鈔滯則更為小鈔,小鈔弊則改
為寶券,寶券不行則易為通寶,變制在我,尚何煩民哉!民既悉力以奉軍而不足,
又計口、計稅、計物、計生殖之業而加征,若是其剝,彼不能給,則有亡而已矣!
民逃田穢,兵食不給,是軍儲鈔法兩廢矣。臣非於鈔法不加意,非故與省部相違
也。但以鈔滯物貴之害輕,民去軍飢之害重爾。”時不能用。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錢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為
則,每兩為錢二貫,有犯通寶之贓者直以通寶論,如因軍興調發,受通寶及三十
貫者,已得死刑,準以金銀價,才為錢四百有奇,則當杖。輕重之間懸絕如此。”
遂命準犯時銀價論罪。四年三月,參知政事李復亨言:“近制,犯通寶之贓者並
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亦乞令依上輸
銀,既足以懲惡,又有補於官。”詔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征通寶見錢,
贓污故犯者輸銀。
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之為泉也,貴流通而不可塞,
積於官而不散則病民,散於民而不斂則闕用,必多寡輕重與物相權而後可。大定
之世,民間錢多而鈔少,故貴而易行。軍興以來,在官殊少,民亦無幾,軍旅調
度悉仰於鈔,日之所出動以萬計,至於填委市肆,能無輕乎?不若馳限錢之禁 ,
許民自采銅鑄錢,而官制模範,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則錢必日多,鈔可少
出,少出則貴而易行矣。今日出益眾,民日益輕,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
計官吏之俸、驗百姓之物力以斂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錢少之弊也。臣謂宜
令民鑄錢,而當斂鈔者亦聽輸銀,民因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元寶”,定
直以備軍賞,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從。
五年閏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寶券既弊,乃造‘貞祐通寶’以救之,迄今
五年,其弊又復如寶券之末。初,通寶四貫為銀一兩,今八百餘貫矣。宜復更造
‘興定寶泉’,子母相權,與通寶兼行,每貫當通寶四百貫,以二貫為銀一兩,
隨處置庫,許人以通寶易之。縣guan6*能使民流通者,進官一階、升職一等,其或姑
息以致壅滯,則亦追降的決為差。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命監察御史及諸路
行部官察之,定撓法失糾舉法,失舉則御史降決,行部官降罰,集眾妄議難行者
徒二年,告捕者賞錢三百貫。”元光元年二月,始詔行之。二年五月,更造每貫
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銀鈔及余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
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乃定法,銀一兩不
得過寶泉三百貫,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者不許用銀,以上者三分為率,一分用銀,
二分用寶泉及珍貨、重寶。京師及州郡置平準務,以寶泉銀相易,其私易及違法
而能告者罪賞有差。是令既下,市肆晝閉,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銀
及銀寶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無從令之實,有司雖知,莫能制矣。
義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天興二年十月印“天興寶會”於蔡州,自一錢至
四錢四等,同見銀流轉,不數月國亡。
○錢幣
錢幣。金初用遼、宋舊錢,天會末,雖劉豫“阜昌元寶”、“阜昌重寶”亦
用之。海陵庶人貞元二年遷都之後,戶部尚書蔡松年復鈔引法,遂制交鈔,與錢
並用。正隆二年,歷四十餘歲,始議鼓鑄。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
括民間銅鍮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三年二月,中都置錢監二,
東曰寶源,西曰寶豐。京兆置監一。曰利用。三監鑄錢,文曰“正隆通寶”,輕
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與舊錢通用。
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四年,浸不
行,詔陝西行戶部、並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皆言:“民間用錢,名與鐵錢兼
用,其實不為準數,公私不便。”遂罷之。八年,民有犯銅禁者,上曰:“銷錢
作銅,舊有禁令。然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遂並禁之。十年,上諭戶
部臣曰:“官錢積而不散,ze6*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金銀及諸物。其諸路
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
間不得流通,令諸處貿易金銀絲帛,以圖流轉。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前
許院務得折納輕齎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又
隨處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於它處,往返既遠,人愈難之。何為不隨處起
倉。年豐則多糴以備賑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將安用
之。天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至此。且戶部與它部
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十一年二月,
禁私鑄銅鏡。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鍾、磬、鈸、鈷、腰束
帶、魚袋之屬,則存之。十二年正月,以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能
指坑冶得實者,賞。上與宰臣議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銀坑冶,皆
可采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於所得數倍,恐不可行。”上曰:“金銀,山澤之利,
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今國家財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費雖多,
但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其遣能吏經營之。”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
藏在天下,錢貨如泉,正欲流通。”上復問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琚
對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十三年,命非屯
兵之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致京師,使錢幣流通,以濟民用。十五年十一月,
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朕謂不然。天下如一家,何公私
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幣日增,公私俱便也。”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
訪察銅礦苗脈。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
季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詔削天吉、季孫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
孫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張大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其錢文曰“大定通寶”,
字文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雲。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餘貫。二
十年,詔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並用。
初,新錢之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二月,上聞上京修內所,市民
物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事,朕豈能悉知?卿等何為不察也。”
時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
謂官私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製。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
監一員,正五品,以州節度兼領。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丞一員,
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設勾當官二員,從八品。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驛
經理。二十二年十月,以參加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監。二十三年,上以
阜通監鼓鑄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廳幕兼領,而奪於州務,不得專意
綜理故也。遂設副監、監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二十六年,上曰:“中外
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貫亦不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
錢非屯兵處可盡運至京師。”太慰丞相克寧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歸京師,
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余半變折輕齎,則中外皆便。”十一月,上諭宰
臣曰:“國家銅禁久矣,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托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約。”
二十七年二月,曲陽縣鑄錢別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驛更出經
營銅事。二十八年,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萬貫,
皆在僻處積貯。既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今中都歲費三百萬貫,支用不
繼,若致之京師,不過少有挽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章宗大定二
十九年十二月,雁門、五台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礦之地雖曰官
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乞與本州司縣均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
審其利病,還言:“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其顧直即低,又
有刻剝之弊。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觀謂當開採,因以取賄。又隨
冶夫匠,日辦淨銅四兩,多不及數,復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
通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
便也。”宰臣以聞,遂罷代州、曲陽二監。
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
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契約之事。印一貫、二貫、三貫、五貫、
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與錢並
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紓其期爾,蓋亦以銅少,
權制之法也。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既罷,有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
於致遠,往往以錢買鈔,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釐革年限,不能無
疑,乞削七年釐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歲久字文磨滅,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
或聽便支錢。”遂罷七年釐革之限,交鈔字昏方換。法自此始,而收斂無術,出
多入少,民浸輕之。厥後其法屢更,而不能革,弊亦始於此焉。
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左曰:“某字料。”右曰:
“某字號。”料號外,篆書曰:“偽造交鈔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料號衡
闌下曰:“中都交鈔庫,準尚書戶部符,承都堂札付,戶部覆點勘,令史姓名押
字。”又曰:“聖旨印造逐路交鈔,於某處庫納錢換鈔,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
官私同見錢流轉。”其鈔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於所屬庫司
納舊換新。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貫克工墨錢若干文。庫掐、攢司、庫副、
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書戶部
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錢處契約,余用印依常例。
初,大定間定製,民間應許存留銅鍮器物,若申賣入官,每斤給錢二百文。
其{去廾}藏應禁器物,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非器物銅貨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
計給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賣銅器價,令運司佐貳檢校,鏡每斤三百十四文,鍍
金御仙花腰帶十七貫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帶十七貫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羅
文束帶八貫五百六十文,魚袋二貫三百九文,鈸鈷鐃磬每斤一貫九百二文,鈴杵
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貫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減賣鏡
價,防私鑄銷錢也。舊嘗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銅,明昌三年,監察御史李炳言:
“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采,不惟多費,復恐
或生邊釁。若支用將盡之日,止可於界內采煉。”上是其言,遂不許出界。
五月,敕尚書省曰:“民間流轉交鈔,當限其數,毋令多於見錢也。”四年,
上諭宰臣曰:“隨處有無用官物,可為計置,如鐵錢之類是也。”或有言鐵錢有
破損,當令所司以銅錢償之者,參知政事胥持國不可,上曰:“令償之尚壞,不
償將盡壞矣!若果無用,曷別為計?”持國曰:“如江南用銅錢,江北、淮南用
鐵錢,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如陝西市易亦有用銀布姜麻,若舊有鐵錢,宜
姑收貯,以備緩急。”遂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物,貯於庫。
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陝西交鈔多於見錢,使民艱於流轉。”宰臣以聞,
遂令本路榷稅及諸名色錢,折交鈔。官兵俸,許錢絹銀鈔各半之,若錢銀數少,
即全給交鈔。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間錢所以艱得,以官豪家多積故也。在唐
元和間,嘗限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以五之一賞告者。”上令參
酌定製,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限見錢,多不過二萬貫,猛安謀克則以牛具為差,
不得過萬貫,凡有所余,盡令易諸物收貯之。有能告數外留錢者,奴婢免為良,
傭者出離,以十之一為賞,余皆沒入。又諭旨有司,凡使高麗還者,所得銅器令
盡買之。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舊立交鈔法,凡以舊易新者,每貫取工墨錢十五
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貫例,每張收八文,既無益於官,亦妨鈔法,宜從舊
制便。若以鈔買鹽引,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工墨錢,貫
可令收十二文。買鹽引者,每貫可權作一貫一百文。”時交鈔所出數多,民間成
貫例者艱於流轉,詔以西北二京、遼東路從宜給小鈔,且許於官庫換錢,與它路
通行。
十二月,尚書省議,謂時所給官兵俸及邊戍軍須,皆以銀鈔相兼,舊例銀每
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
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仍定銷鑄及接受稽留
罪賞格。
承安三年正月,省奏:“隨處榷場若許見錢越境,雖非銷毀,即與銷毀無異。”
遂立制,以錢與外方人使及與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駔儈同罪。捕告
人之賞,官先為代給錢五百貫。其逮及與接引、館伴,先排、通引、書表等以次
坐罪,仍令均償。時交鈔稍滯,命西京、北京、臨潢,遼東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
鈔、寶貨,不許用錢,一貫以下聽民便。時既行限錢法,人多不遵,上曰:“已
定條約,不為不重,其令御史台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間鈔滯,盡以一貫
以下交鈔易錢用之,遂復減元限之數,更定官民存留錢法,三分為率,親王、公
主、品官許留一分,余皆半之,其贏餘之數期五十日內盡易諸物,違者以違制論,
以錢賞告者。於兩行部各置回易務,以綿絹物段易銀鈔,亦許本務納銀鈔。赴榷
貨出鹽引,納鈔于山東、河北、河東等路,從便易錢。各降補官及德號空敕三百、
度牒一千,從兩行部指定處,限四月進納補換。又更造一百例小鈔,並許官庫易
錢。一貫、二貫例並支小鈔,三貫例則支銀一兩、小鈔一貫,若五貫、十貫例則
四分支小鈔、六分支銀,欲得寶貨者聽,有阻滯及輒減價者罪之。四年三月,又
以銀鈔阻滯,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與綿絹鹽引從便易錢之制。令院務諸科名錢,
除京師、河南、陝西銀鈔從便,余路並許收銀鈔各半,仍於鈔四分之一許納其本
路。隨路所收交鈔,除本路者不復支發,余通行者並循環用之。榷貨所鬻鹽引,
收納寶貨與鈔相半,銀每兩止折鈔兩貫。省許人依舊詣庫納鈔,隨路漕司所收,
除額外羨餘者,亦如之。所支官錢,亦以銀鈔相兼,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復支,
若寶貨數少,可浸增鑄。銀鈔既通則物價自平,雖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滯銀
鈔罪制。四年,以戶部言,命在都官錢、榷貨務鹽引,並聽收寶貨,附近鹽司貼
錢數亦許帶納。民間寶貨有所歸,自然通行,不至銷毀。先是,設四庫印小鈔以
代鈔本,令人便齎小鈔赴庫換錢,即與支見錢無異。今更不須印造,俟其換盡,
可罷四庫。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時私鑄“承安寶貨”者多雜以銅錫,浸不
能行,京師閉肆。五年十二月,宰奏臣:“比以軍儲調發,支出交鈔數多。遂鑄
寶貨,與錢兼用,以代鈔本,蓋權時之制,非經久之法。”遂罷“承安寶貨”。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盧構言:“民間鈔固已流行,獨銀價未平,官之所
定每鋌以十萬為準,而市肆才直八萬,蓋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
均納。庶革其弊。”下省議,宰臣謂‘軍興以來,全賴交鈔佐用,以出多遂滯,
頃令院務收鈔七分,亦漸流通。若與銀均納,則彼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
必欲銀價之平,宜令諸名若‘鋪馬’‘軍須’等錢,許納銀半,無者聽便。”先
是,嘗行三契約交鈔,至泰和二年,止行於民間,而官不收斂,朝廷慮其病民,
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雖止系本路者,亦許不限路分通納。戶部見征累年鋪馬錢,
亦聽收其半。閏十二月,上以交鈔事,召戶部尚書孫鐸、侍郎張復亨,議於內殿。
復亨以三契約鈔可行,鐸請廢不用,既而復亨言竟詘。自是而後,國虛民貧,經
用不足,專以交鈔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業衰焉。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彌
甚,乃謂宰臣曰:“大定間,錢至足,今民間錢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問
百官,必有能知之者。”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請也。四年,
欲增鑄錢,命百官議所以足銅之術。中丞孟鑄謂:“銷錢作銅,及盜用出境者不
止,宜罪其官及鄰。”太府監梁絪等言:“鑄錢甚費,率費十錢可得一錢。識者
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乞采銅、拘器以鑄。”宰臣謂:“鼓鑄未可速行,其銅治
聽民煎煉,官為買之。凡寺觀不及十人,不許畜法器。民間鍮銅器期 以兩月送
官給價。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糾坐其官。寺觀許童行告者賞。
俟銅多,別具以聞。”八月,定從便易錢法,聽人輸納於京師,而于山東、河北、
大名、河東等路依數支取。後鑄大錢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寶”,與鈔參行。
五年,上欲罷交鈔工墨錢,復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陝西交鈔不行,以見錢十萬貫為鈔本,與鈔相易,復以小鈔十萬
貫相參用之。六年十一月,復許諸路各行小鈔。中都路則於中都及保州,南京路
則於南京、歸德、河南府,山東東路則於益都、濟南府,山東西路則於東平、大
名府,河北東路則於河間府、冀州,河北西路則於真定、彰德府,河東南路則於
平陽,河東北路則於太原、汾州,遼東則於上京、鹹平,西京則於西京、撫州,
北京則於臨潢府官庫易錢。令戶部印小鈔五等,附各路同見錢用。七年正月,敕
在官毋得支出大鈔,在民者令赴庫,以多寡制數易小鈔及見錢,院務商稅及諸名
錢,三分須納大鈔一分,惟遼東以便。時民以貨幣屢變,往往怨嗟,聚語於市。
上知之,諭旨於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論鈔法難行者,許人捕告,賞錢
三百貫。”五月,以戶部尚書高汝礪議,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以鈔庫
至急切,增副使一員。汝礪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鐸言錢幣,上命中丞孟鑄、禮部
侍郎喬宇、國子司業劉昂等十人議,月余不決。七月,上召議於泰和殿,且諭汝
礪曰:“今後毋謂鈔多,不加重而輒易之。重之加於錢,可也。”明日,敕:
“民間之交易、典質、一貫以上並用交鈔,毋得用錢。須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諸
物。六盤山西、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用鈔。不須立契
者,惟遼東錢鈔從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賞有差,監臨犯者杖且解職,縣guan6*能奉
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罰,集眾沮法者以違制論。工墨錢每張止收二錢。商旅齎
見錢不得過十貫。所司籍辨鈔人以防偽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減其數,
若舊有見錢多者,許送官易鈔,十貫以上不得出京。”又定製,按察司以鈔法流
通為稱職,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給券應得鈔一貫,以難支用,命取見錢。
御史以沮壞鈔法劾之,上曰:“糾察之官乃先壞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
官一階,解職。
戶部尚書高汝礪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給以條印,
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每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滯
以聞。民間舊有宋會子,亦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持行。榷鹽許用銀絹,余
市易及俸,並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上
遣近侍諭旨尚書省:“今既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否則為不稱職,仍於州府
司縣官給由內,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察御史舉其能幹,亦不準用。”
十月,楊序言:“交鈔料號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
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上以問汝礪,對曰:“隨處州府庫內,各有辨鈔庫
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去都遠之城邑,既有設定契約換錢,客旅經之皆可
相易。更慮無契約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於鈔背印記官
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滯矣!”
十一月,上諭戶部官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 ,少有壅滯,即當
以聞,勿謂已行而憚改。”汝礪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內,小民出入頗難,
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
見錢十四萬貫。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於市肆要處置
庫支換。以出首之錢為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鈔者人
不得過二貫。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
上是之,遂命移庫於市肆之會,令民以鈔易錢。
是月,敕捕獲偽造交鈔者,皆以交鈔為賞。
時複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礪言,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
赴庫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惟遼東從便。河南、陝西、
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稅及諸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
分五貫例者,余並收見錢。
八年正月,以京師鈔滯,定所司賞罰格。時新制,按察司及州縣官,例以鈔
通滯為升降。遂命監察御史賞罰同外道按察司,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縣官。
是月,收毀大鈔,行小鈔。
八月,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以鹹平、東京兩路商旅所集,遂從都南例,
一貫以上皆用交鈔,不得用錢。十月,孫鐸又言:“民間鈔多,正宜收斂,院務
稅諸名錢,可盡收鈔,秋夏稅納本色外,亦令收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則漸重
鈔,可以流通。比來州縣抑配市肆買鈔,徒增騷擾,可罷諸處創設鈔局,止令赴
省庫換易。今小鈔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舊制,內外官兵俸皆給鈔,其必用錢以足數者,可以十
分為率,軍兵給三分,官員承應人給二分,多不過十貫。凡前所收大鈔,俟至通
行當復計造,其終須當精緻以圖經久。民間舊鈔故暗者,乞許於所在庫易新。若
官吏勢要之家有賤買交鈔,而於院務換錢興販者,以違制論。復遣官分路巡察,
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乃有所屬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
若舊限已滿,當更展五十日,許再令變易鈔引諸物。”是制既行之後,章宗尋崩,
衛紹王繼立,大安三年會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兵衄國殘,不遑救弊,
交鈔之輕幾於不能市易矣。至宣宗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貫至
百貫例交鈔,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者。然自泰和以來,凡更交鈔,初雖重,不數
年則輕而不行,至是則愈更而愈滯矣。南遷之後,國蹙民困,軍旅不息,供億無
度,輕又甚焉。
三年四月,河東宣撫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於鈔窒,有出而無
入也。雖院務稅增收數倍,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此何益哉?今十貫例者民間甚
多,以無所歸,故市易多用見錢,而鈔每貫僅直一錢,曾不及工墨之費。臣愚謂,
宜權禁見錢,且令計司以軍須為名,量民力征斂,則泉貨流通,而物價平矣。”
自是,錢貨不用,富家內困藏鏹之限,外弊交鈔屢變,皆至窘敗,謂之“坐化”。
商人往往舟運貿易於江淮,錢多入於宋矣。宋人以為喜,而金人不禁也,識者惜
其既不能重無用之楮,而又棄自古流行之寶焉。
五月,權西安軍節度使烏林達與言:“關陝軍多,供億不足,所仰交鈔則取
於京師,徒成煩費,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懷州舊鐵錢鉅萬,今既無用,願
貫為甲,以給戰士。”時有司輕罪議罰,率以鐵贖,而當罪不平,遂命贖銅計贓
皆以銀價為準。
六月,敕議交鈔利便。七月,改交鈔名為“貞祐寶券”,仍立沮阻罪。九月,
御史台言:“自多故以來,全藉交鈔以助軍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則其價浸減,
卒無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貞祐寶券’以革其弊,又慮既多而民輕,與
舊鈔無異也,乃令民間市易悉從時估,嚴立罪賞,期於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
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師百萬之眾,日費不貲,物價寧不日貴耶?且時估月再定之,
而民間價旦暮不一,今有司強之,而市肆盡閉。複議搜括隱匿,必令如估鬻之,
則京師之物指日盡,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謂,惟官和買計贓之類可用時估,余宜
從便。”制可。
十二月,上聞近京郡縣多糴於京師,谷價翔踴,令尚書省集戶部、講議所、
開封府、轉運司,議所以制之者。戶部及講議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闌糴其半,
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上從開封府議,謂:“寶券初行時,民甚重之。但以河北、
陝西諸路所支既多,人遂輕之。商賈爭收入京,以市金銀,銀價昂,谷亦隨之。
若令寶券路各殊制,則不可復入河南,則河南金銀賤而谷自輕。若直閉京城粟不
出,則外亦自守,不復入京,谷當益貴。宜諭郡縣小民,毋妄增價,官為定製,
務從其便。”
四年正月,監察御史田迥秀言:“國家調度皆資寶券,行才數月,又復壅滯,
非約束不嚴、奉行不謹也。夫錢幣欲流通,必輕重相權、散斂有術而後可。今之
患在出太多、入太少爾。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條五
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損酒使司,三曰節兵俸,四曰罷寄治官,五曰酒稅及納
粟補官皆當用寶券。詔酒稅從大定之舊,余皆不從。尋又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
三月,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比者寶券滯塞,蓋朝廷將議更張,已而妄
傳不用,因之抑遏,漸至廢絕,此乃權歸小民也。自遷汴以來,廢回易務,臣愚
謂當復置,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給銀鈔粟麥縑帛之類,權其低昂而出納之。仍
自選良監當官營為之,若半年無過,及券法通流,則聽所指任便差遣。”詔議行
之。
四月,河東行省胥鼎言:“交鈔貴乎流通,今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術收
之,不無缺誤。宜量民力征斂,以裨軍用。河中宣撫司亦以寶券多出,民不之貴,
乞驗民貧富征之。雖為陝西,若一體徵收,則彼中所有日湊於河東,與不斂何異?
又河北寶券以不許行於河南,由是愈滯。”宰臣謂:“昨以河北寶券,商旅齎販
繼踵南渡,遂致物價翔踴,乃權宜限以路分。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征軍須
錢,宜從所請。若陝西可征與否,詔令行省議定而後行。”五月,上以河北州府
官錢散失,多在民間,命尚書省經畫之。
八月,平章高琪奏:“軍興以來,用度不貲,惟賴寶券,然所入不敷所出,
是以浸輕,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隨造隨盡,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將滋甚。
宜更造新券,與舊券權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純以
下皆憚改,奏曰:“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向朝廷以小鈔殊輕,權更寶券,而
復禁用錢。小民淺慮,謂楮幣易壞,不若錢可久,於是得錢則珍藏,而券則亟用
之,惟恐破裂而至於廢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錢日貴而券日輕。然則券
之輕非民輕之,國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復斂於民,出入循環,則彼知為必
用之物,而知愛重矣。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輕復同
舊券也。”既而,隴州防禦使完顏宇及陝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券法之弊。宇請姑
罷印造,以見在者流通之,若滯塞則驗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征之。吉言:
“券者所以救弊一時,非可通流與見錢比,必欲通之,不過多斂少支爾。然斂多
則傷民,支少則用不足,二者皆不可。為今日計,莫若更造,以‘貞祐通寶’為
名,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聽各路轉運司印造,仍不得過五千貫,與舊券參用,
庶乎可也。”詔集百官議。戶部侍郎奧屯阿虎、禮部侍郎楊雲翼、郎中蘭芝、刑
部侍郎馮鶚皆主更造。戶部侍郎高夔、員外郎張師魯、兵部侍郎徒單歐裏白皆請
征斂。惟戶部尚書蕭貢謂止當如舊,而工部尚書李元輔謂二者可並行。太子少保
張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嚴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趙伯成曰:“更造之法,
陰奪民利,其弊甚於征。征之為法,特徵於農民則不可,若征於市肆商賈之家,
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部主事王壽寧曰:“不然,今之重錢輕券者皆農爾,
其斂必先於民而後可。”轉運使王擴曰:“凡論事當究其本,今歲支軍士家口糧
四萬餘石,如使斯人地著,少寬民力,然後征之,則行之不難。”榷貨司楊貞亦
欲節無名之費,罷閒冗之官。或有請鑄大錢以當百,別造小鈔以省費。或謂縣官
當擇人者。獨吏部尚書溫迪罕思敬上書言:“國家立法,莫不備具,但有司不克
奉之而已。誠使臣得便宜從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許杖決,三品以上奏聞,仍
付監察二人弛驛往來,法不必變,民不必征,一號令之,可使上下無不奉法。如
其不然,請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許如此,試委之可乎?”宰臣未有
以處,而監察御史陳規,完顏素蘭交諍,以為:“事有難行,聖哲猶病之,思敬
何為者,徒害人爾。”上以眾議紛紛,月余不決,厭之,乃詔如舊,紓其征斂之
期焉。未幾,竟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寶”。興定元年二月,始詔行之,凡一貫
當千貫,增重偽造沮阻罪及捕獲之賞。
五月,以鈔法屢變,隨出而隨壞,製紙之桑皮故紙皆取於民,至是又甚艱得,
遂令計價,但征寶券、通寶、名曰“桑皮故紙錢”。謂可以免民輸挽之勞,而省
工物之費也。高汝礪言:“河南調發繁重,所征租稅三倍於舊,僅可供億,如此
其重也。而今年五月省部以歲收通寶不充所用,乃於民間斂桑皮故紙鈔七千萬貫
以補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寶稍滯,又增兩倍。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今年
租稅征尚未足,而復令出此,民若不糶當納之租,則賣所食之粟,舍此將何得焉?
今所急而難得者芻糧也,出於民而有限。可緩而易為者交鈔也,出於國而可變。
以國家之所自行者而強求之民,將若之何?向者大鈔滯則更為小鈔,小鈔弊則改
為寶券,寶券不行則易為通寶,變制在我,尚何煩民哉!民既悉力以奉軍而不足,
又計口、計稅、計物、計生殖之業而加征,若是其剝,彼不能給,則有亡而已矣!
民逃田穢,兵食不給,是軍儲鈔法兩廢矣。臣非於鈔法不加意,非故與省部相違
也。但以鈔滯物貴之害輕,民去軍飢之害重爾。”時不能用。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錢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為
則,每兩為錢二貫,有犯通寶之贓者直以通寶論,如因軍興調發,受通寶及三十
貫者,已得死刑,準以金銀價,才為錢四百有奇,則當杖。輕重之間懸絕如此。”
遂命準犯時銀價論罪。四年三月,參知政事李復亨言:“近制,犯通寶之贓者並
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亦乞令依上輸
銀,既足以懲惡,又有補於官。”詔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征通寶見錢,
贓污故犯者輸銀。
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之為泉也,貴流通而不可塞,
積於官而不散則病民,散於民而不斂則闕用,必多寡輕重與物相權而後可。大定
之世,民間錢多而鈔少,故貴而易行。軍興以來,在官殊少,民亦無幾,軍旅調
度悉仰於鈔,日之所出動以萬計,至於填委市肆,能無輕乎?不若馳限錢之禁 ,
許民自采銅鑄錢,而官制模範,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則錢必日多,鈔可少
出,少出則貴而易行矣。今日出益眾,民日益輕,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
計官吏之俸、驗百姓之物力以斂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錢少之弊也。臣謂宜
令民鑄錢,而當斂鈔者亦聽輸銀,民因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元寶”,定
直以備軍賞,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從。
五年閏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寶券既弊,乃造‘貞祐通寶’以救之,迄今
五年,其弊又復如寶券之末。初,通寶四貫為銀一兩,今八百餘貫矣。宜復更造
‘興定寶泉’,子母相權,與通寶兼行,每貫當通寶四百貫,以二貫為銀一兩,
隨處置庫,許人以通寶易之。縣guan6*能使民流通者,進官一階、升職一等,其或姑
息以致壅滯,則亦追降的決為差。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命監察御史及諸路
行部官察之,定撓法失糾舉法,失舉則御史降決,行部官降罰,集眾妄議難行者
徒二年,告捕者賞錢三百貫。”元光元年二月,始詔行之。二年五月,更造每貫
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銀鈔及余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
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乃定法,銀一兩不
得過寶泉三百貫,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者不許用銀,以上者三分為率,一分用銀,
二分用寶泉及珍貨、重寶。京師及州郡置平準務,以寶泉銀相易,其私易及違法
而能告者罪賞有差。是令既下,市肆晝閉,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銀
及銀寶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無從令之實,有司雖知,莫能制矣。
義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天興二年十月印“天興寶會”於蔡州,自一錢至
四錢四等,同見銀流轉,不數月國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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