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 律歷中

賈逵論歷 永元論歷 延光論歷 漢安論歷 熹平論歷 論月食
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年,歷稍後天,朔先於歷,朔或在
晦,月或朔見。考其行,日有退無進,月有進無退。建武八年中,太僕朱浮、太
中大夫許淑等數上書,言歷朔不正,宜當改更。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
未遑考正。至永平五年,官曆署七月十六日月食。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歷,既
縮用算上為日,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曆不中”。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曆課。
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曆皆失,岑皆中。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
官,復令待詔張盛、景防、鮑鄴等以《四分法》與岑課。歲余,盛等所中,多岑
六事。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詔書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時。《四分》之術,
始頗施行。是時盛、防等未能分明曆元,綜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先是,九年,太史待詔董萌上言歷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歷者雜議,訖十
年四月,無能分明據者。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日、月宿度相覺浸多,
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未至牽牛五度,而以為牽牛中星,後天四
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章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
而不能易。故召治歷編、李梵等綜校其狀。二月甲寅,遂下詔曰:“朕聞古先
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河圖》曰:‘赤九會昌,十世以光,十
一以興。’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朕以不德,奉承大業,夙夜
祗畏,不敢荒寧。予末小子,托在於數終,曷以續興,崇弘祖宗,拯濟元元?
《尚書璇璣鈐》曰:‘述堯世,放唐文。’《帝命驗》曰:‘順堯考德,題期立
象。’且三、五步驟,優劣殊軌,況乎頑陋,無以克堪!雖欲從之,末由也已。
每見圖書,中心恧焉。間者以來,政治不得,陰陽不和,災異不息,癘疫之氣,
流傷於牛,農本不播。夫庶征休咎,五事之應,鹹在朕躬。信有闕矣,將何以補
之?《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又曰:‘歲二月,東巡狩,至岱宗,柴,
望秩於山川。遂覲東後,葉時月正日。’祖堯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璣衡,以正
曆象,庶乎有益。《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斗歷改憲。’史官用太初鄧平術,
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謬錯。璇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
日日在斗二十一度,而歷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日也。
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迕;用望平和隨時之義,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
遵於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儻獲鹹熙,以明予祖
之遺功。”於是《四分》施行。而、梵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先大,欲以合耦弦
望,命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行之未期,章帝復發聖思,考之
經讖,使左中郎將賈逵問治歷者衛承、李崇、太尉屬梁鮪、司徒掾嚴勖、太子舍
人徐震、鉅鹿公乘蘇統及、梵等十人。以為月當先小,據《春秋經》書朔不書
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即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明不
可必。梵等以為當先大,無文正驗,取欲諧耦十六日望,月朓昏,晦當滅而已。
又晦與契約時,不得異日。又上知、梵穴見,敕毋拘歷已班,天元始起之月當
小。定,後年曆數遂正。永元中,復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驗無有差跌。
逵論集狀,後之議者,用得折衷,故詳錄焉。
逵論曰:“《太初曆》冬至日在牽牛初者,牽牛中星也。古黃帝、夏、殷、
周、魯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斗星也。《太初曆》斗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
牽牛八度。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曆》五度,冬至日在斗二十
一度四分度之一。石氏《星經》曰:‘黃道規牽牛初直斗二十度,去極二十五度。’
於赤道,斗二十一度也。《四分法》與行事候注天度相應。《尚書考靈曜》‘斗
二十二度,無餘分,冬至在牽牛所起’。又編等據今日所在未至牽牛中星五度,
於斗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曜》相近,即以明事。元和二年八月,詔書曰
‘石不可離’,令兩候,上得算多者。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歲
中課日行及冬至斗二十一度四分一,合古歷建星《考靈曜》日所起,其星間距度
皆如石氏故事。他術以為冬至日在牽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逵論曰:“以《太初曆》考漢元盡太初元年日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
得晦,二得二日;新曆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二日。以《太初曆》考太初元年
盡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曆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以《太初
歷》考建武元年盡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曆十七得朔,三
得晦,三得二日。又以新曆上考《春秋》中有日朔者二十四事,失不中者二十三
事。天道參差不齊,必有餘,余又有長短,不可以等齊。治歷者方以七十六歲斷
之,則余分消長,稍得一日。故《易》金火相革之封《象》曰:‘君子以治歷明
時。’又曰:‘湯、武革命,順乎天,應乎人。’言聖人必曆象日月星辰,明數
不可貫數千萬歲,其間必改更,先距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故求度數,
取合日月星辰,有異世之術。《太初曆》不能下通於今,新曆不能上得漢元。一
家曆法必在三百年之間。故讖文曰‘三百年斗歷改憲’。漢興,常用《太初》而
不改,下至太初元年百二歲乃改。故其前有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
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逵論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日月弦望多近。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與
日月同,於今歷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輒奏以為變,至以為日卻縮退行。於黃道,
自得行度,不為變。願請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度課,與待詔星象考校。奏可。臣
謹案:前對言冬至日去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極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極九
十一度。《洪範》‘日月之行,則有冬夏。’《五紀論》‘日月循黃道,南至牽
牛,北至東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七’也。今史官一以赤道為
度,不與日月行同,其斗、牽牛、東井、輿鬼,赤道得十五,而黃道得十三度半;
行東壁、奎、婁、軫、角、亢,赤道七度,黃道八度;或月行多而日月相去反少,
謂之日卻。案黃道值牽牛,出赤道南二十四度,其直東井、輿鬼,出赤道北二十
四度。赤道者為中天,去極俱九十一度,非日月道,而以遙準度日月,失其實行
故也。以今太史官候注考元和二年九月已來月行牽牛、東井四十九事,無行十一
度者;行婁、角三十七事,無行十五六度者,如安言。問典星待詔姚崇、井畢等
十二人,皆曰‘星圖有規法,日月實從黃道,官無其器,不知施行’。案甘露二
年,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以圖儀度日月行,考驗天運狀,日月行至牽牛、東井,
日過一度,月行十五度,至婁、角,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赤道使然,此前世
所共知也。如言黃道有驗,合天,日無前卻,弦望不差一日,比用赤道密近,宜
施用。上中多臣校。”案逵論,永元四年也。至十五年七月甲辰,詔書造太史黃
道銅儀,以角為十三度,亢十,氐十六,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斗二十四
四分度之一,牽牛七,須女十一,虛十,危十六,營室十八,東壁十,奎十七,
婁十二,胃十五,昂十二,畢十六,觜三,參八,東井三十,輿鬼四,柳十四,
星七,張十七,翼十九,軫十八,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冬至日在斗十九
度四分度之一。史官以部日月行,參弦望,雖密近而不為注日。儀,黃道與度轉
運,難以候,是以少循其事。
逵論曰:“又今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時,率多不中,在於不知月行
遲疾意。永平中,詔書令故太史待詔張隆以《四分法》署弦、望、月食加時。隆
言能用《易》九、六、七、八爻知月行多少。今案隆所署多失。臣使隆逆推前手
所署,不應,或異日,不中天乃益遠,至十餘度。梵、統以史官候注考校,月行
當有遲疾,不必在牽牛、東井、婁、角之間,又非所謂朓,側匿,乃由月所行道
有遠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處三度,九歲九道一復,凡九章,百七十一歲,
復十一月合朔旦冬至,合《春秋》、《三統》九道終數,可以知合朔、弦、望、
月食加時。據官法天度為分率,以其術法上考建武以來月食,凡三十八事,差密
近,有益,宜課試上。”
案史官舊有《九道術》,廢而不修。熹平中,故治歷郎梁國宗整上《九道術》,
詔書下太史,以參舊術,相應。部太子舍人馮恂課校,恂亦復作《九道術》,增
損其分,與整術並校,差為近。太史令颺上以恂術參弦、望。然而加時猶復先後
天,遠則十餘度。
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
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詔書下太常,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近。
太史令舒、承、梵等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
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詔書施行。漏刻以日長短為數,率日南北
二度四分而增減一刻。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
不隨日進退。夏曆漏刻隨日南北為長短,密近於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
月甲寅,詔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昏明長短,起於日去
極遠年,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當據儀度,下參晷景。今官漏以計率分昏明,
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至為疏數,以耦法。太史待詔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
太常史官運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為刻,少所違失,密近有驗。今
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
魁取二十四氣日所在,並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於下。
昔《太初曆》之興也,發謀於元封,啟定於元鳳,積三十年,是非乃審。及
用《四分》,亦於建武,施於元和,訖於永元,七十餘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
有準。天事幽微,若此其難也。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歷序》
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朔差卻二日。學士修之於草澤,
信何以為得正。及《太初曆》以後天為疾,而修之者雲“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
辰,百七十一歲當棄朔餘六十三,中余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自太初元年
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當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闊。此二家常挾其術,庶
幾施行,每有訟者,百寮會議,群儒騁思,論之有方,益於多聞識之,故詳錄焉。
安帝延光二年,中謁者亶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復用《太初》。尚
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歷,數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衡、興參案儀注,考
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書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上侍中施廷等議:
“《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元和改從
《四分》,《四分》雖密於《太初》,復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
圖讖,可施行。”博士黃廣、大行令任僉議,如《九道》。河南尹祉、太子舍人
李泓等四十人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闢獲麟中百一十四歲,
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者非一。用《九道》
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元和變歷,以應《保乾圖》‘三百歲斗歷改憲’
之文。《四分曆》本起圖讖,最得其正,不宜易。”愷等八十四人議,宜從《太
初》。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皆無他效驗,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
國久長為辭。或雲孝章改《四分》,災異卒甚,未有善應。臣仗惟聖王興起,各
異正朔,以通三統。漢祖受命,因秦之紀,十月為年首,閏常在歲後。不稽先代,
違於帝典。太宗遵修,三階以平,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是以備。哀、平之際,
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痾禍非一。議者不以成數相參,考真求實,而泛采
妄說,歸福《太初》,致咎《四分》。《太初曆》眾賢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
審,復革其弦望。《四分》有謬,不可施行。元和鳳鳥不當應歷而翔集。遠嘉前
造,則表其休;近譏後改,則隱其福。漏見曲論,未可為是。臣輒復重難衡、興,
以為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然猶未稽於古。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
橫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兩歷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
《太初》多一日。冬至日直斗,而雲在牽牛。迂闊不可復用,昭然如此。史官所
共見,非獨衡、興。前以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闕,及甲寅元復多違失,
皆未可取正。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況天之歷數,不可任疑從虛,以
非易是!”上納其言,遂寢改歷事。
順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言:
世微於數虧,道盛於得常。數虧則物衰,得常則國昌。孝武皇帝攄發聖思,
因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詔太史令司馬遷、治歷鄧平等更建《太初》,
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鑿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三為日法。設清台之候。驗六
異,課效觕密,《太初》為最。其後劉歆研機極深,驗之《春秋》,參以《易》
道,以《河圖帝覽嬉》、《雒書乾曜度》推廣《九道》,百七十一歲進退六十三
分,百四十四歲一超次,與天相應,少有闕謬。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
歲,進退余分六十三,治歷者不知處之。推得十二度弦望不效,挾廢術者得竄其
說。至元和二年,小終之數浸過,余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見。孝章皇帝以
《保乾圖》“三百年斗歷改憲”,就用《四分》。以太白復樞甲子為癸亥,引天
從算,耦之目前。更以庚申為元,既無明文;托之於獲麟之歲,又不與《感精符》
單閼之歲同。史官相代,因成習疑,少能鉤深致遠。案弦望足以知之。
詔書下三公、百官雜議。太史令虞恭、治歷宗等議:
建歷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三者有
程,則歷可成也。《四分曆》仲紀之元,起於孝文皇帝後元三年,歲在庚辰。上
四十五歲,歲在乙未,則漢興元年也。又上二百七十五歲,歲在庚申,則孔子獲
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復得庚申。歲歲相承,從下尋上,其執不誤。
此《四分曆》元明文圖讖所著也。太初元年,歲在丁丑,上極其元,當在庚戌,
而曰丙子,言百四十四歲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歲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
得丙子。案歲所超,於天元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日行一度,積三百
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名曰歲。歲從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則歲無由超
辰。案百七十一歲二蔀一章,小餘六十三,自然之數也。夫數出於杪曶,以成毫
氂,毫氂積累,以成分寸。兩儀既定,日月始離。初行生分,積分成度。日行一
度,一歲而周。故為術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法有細粗,
以生兩科,其歸一也。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日垂令明,行有常節,日法所該,
通遠無已。損益毫氂,差以千里,自此言之,數無緣得有虧棄之意也。今欲飾平
之失,斷法垂分,恐傷大道。以步日月行度,終數不同,四章更不得朔餘一。雖
言《九道》去課進退,恐不足以補其闕。且課歷之法,晦朔變弦,以月食天驗,
昭著莫大焉。今以去六十三分之法為歷,驗章和元年以來日變二十事,月食二十
八事,與《四分曆》更失,定課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孝章皇帝歷
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不可復尚。《文曜鉤》曰:“高辛受命,重黎說
文。唐堯即位,羲和立渾。夏後制德,昆吾列神。成周改號,萇弘分官。”《運
斗樞》曰:“常占有經,世史所明。”《洪範五紀論》曰:“民間亦有黃帝諸歷,
不如史官記之明也。”自古及今,聖帝明王,莫不取言於羲和、常占之官,定精
微於晷儀,正眾疑,秘藏中書,改行《四分》之原。及光武皇帝數下詔書,草創
其端,孝明皇帝課校其實,孝章皇帝宣行其法。君更三聖,年曆數十,信而征之,
舉而行之。其元則上統開闢,其數則復古《四分》。宜如甲寅詔書故事。
奏可。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言:“曆元不正,故妖民叛
寇益州,盜賊相續為害。歷當用甲寅為元而用庚申,圖緯無以庚申為元者。近秦
所用代周之元。太史治歷郎中郭香、劉固意造妄說,乞本庚申元經煒明文,受虛
欺重誅。”乙卯,詔書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者詳議,務得道真。以群臣會司徒府
議。
議郎蔡邕議,以為:
歷數精微,去聖久遠,得失更迭,術無常是。漢興承秦,歷用顓頊,元用乙
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歷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
孝章皇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晃各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案曆法,
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據,則殷曆元也。
他元雖不明於圖讖,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於當時。武帝始用《太初》丁丑之
後,六家紛錯,爭訟是非。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歷,雜候清台,課在下
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
效於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於《太初》,是又新元有效於今
者也。延光元年,中謁者亶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歷序》甲寅元。
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術家以算,
追而求之,取合於當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今術之不能上通於古,亦猶古術之
不能下通於今也。《元命苞》、《乾鑿度》皆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
及《命歷序》積獲麟至漢,起庚午蔀之二十三歲,竟已酉、戊子及丁卯蔀六十九
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漢元年歲在乙未,上至獲麟則歲在庚申。推此以上,上
極開闢,則元在庚申。讖雖無文,其數見存。而光、晃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
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一歲,轉差少一百一十四歲。雲當滿
足,則上違《乾鑿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
歷序》獲麟至漢相去四蔀年數,與奏記譜注不相應。
當今歷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為乙丑朔。乙丑之與癸亥,無題勒款識可與眾
共別者,須以弦望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而光、晃歷以《考靈
曜》為本,二十八宿度數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不可考校;
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於《考靈曜》。光、晃誠能自依其術,更造望儀,
以追天度,遠有驗於圖書,近有效於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者,實宜
用之。難問光、晃,但言圖讖,所言不服。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書曰:“朕聞
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史官用太初鄧平術,冬至之日,日在
斗二十一度,而歷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
大刑,於氣已迕,用望平和,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於堯,以順孔聖
奉天之文。”是始用《四分曆》庚申元之詔也。深引《河》、《雒》圖讖以為符
驗,非史官私意獨所興構。而光、晃以為香、固意造妄說,違反經文,謬之甚者。
昔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舜葉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歷明時,可謂正矣,
且猶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而光、晃以為陰陽不和,奸臣盜
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秦
所用代周之元,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申。光、晃區區,信用所學,亦
妄虛無造欺語之愆。至於改朔易元,往者壽王之術已課不效,亶誦之議不用,元
和詔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訓以邕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太初曆》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
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紺上
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而歷以二月。”至期如紺言。太史令巡上紺有益官
用,除待詔。甲辰,詔書以紺法署。施行五十六歲。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
歷以後年正月,於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歷食者十六事。常山
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甲辰,詔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復作
《八元術》,固等作《月食術》,並已相參。固術與《七曜術》同。月食所失,
皆以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曆以五月。太官上課,到時施行中者。
丁巳,詔書報可。
其四年,紺孫誠上書言:“受紺法術,當復改,今年十二月當食,而官曆以
後年正月。”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丙申,詔書聽行誠法。
光和二年,歲在己未。三月、五月皆陰,太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推計行度,
以為三月近,四月遠。誠以四月。奏廢誠術,施用恂術。其三年,誠兄整前後上
書言:“去年三月不食,當以四月。史官廢誠正術,用恂不正術。”整所上正屬
太史,太史主者終不自言三月近,四月遠。食當以見為正,無遠近。詔書下太常:
“其詳案註記,平議術之要,效驗虛實。”太常就耽上選侍中韓說、博士蔡較、
穀城門候劉洪、右郎中陳調於太常府,復校註記,平議難問。恂、誠各對。恂術
以五千六百四十月有九百六十一食為法,而除成分,空加縣法,推建武以來,俱
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食錯。案其官素注,天見食九十八,與兩術相應,其錯
辟二千一百。誠術以百三十五月月二十三食為法,乘除成月,從建康以上減四十
一,建康以來減三十五,以其俱不食。恂術改易舊法,誠術中復減損,論其長短,
無以相逾。各引書緯自證,文無義要,取追天而已。夫日月之術,日循黃道,月
從九道。以赤道儀,日冬至去極俱一百一十五度。其入宿也,赤道在斗二十一,
而黃道在斗十九。兩儀相參,日月之行,曲直有差,以生進退。故月行井、牛,
十四度以上;其在角、婁,十二度以上。皆不應率不行。以是言之,則術不差不
改,不驗不用。天道精微,度數難定,術法多端,曆紀非一,未驗無以知其是,
未差無以知其失。失然後改之,是然後用之,此謂允執其中。今誠術未有差錯之
謬,恂術未有獨中之異,以無驗改未失,是以檢將來為是者也。誠術百三十五月
二十三食,其文在書籍,學者所修,施行日久。官守其業,經緯日月,厚而未愆,
信於天文,述而不作。恂久在候部,詳心善意,能揆儀度,定立術數,推前校往,
亦與見食相應。然協歷正紀,欽若昊天,宜率舊章,如甲辰、丙申詔書,以見食
為比。今宜施用誠術,棄放恂術,史官課之,後有效驗,乃行其法,以審術數,
以順改易。耽以說等議奏聞,詔書可。恂、整、誠各復上書,恂言不當施誠術,
整言不當復恂術。為洪議所侵,事下永安台復實,皆不如恂、誠等言。劾奏謾欺。
詔書報,恂、誠各以二月奉贖罪。整適作左校二月。遂用洪等,施行誠術。
光和二年,萬年公乘王漢上《月食注》。自章和元年到今年凡九十三歲,合
百九十六食;與官曆河平元年月錯,以己巳為元。事下太史令修,上言“漢作所
注不與見食相應者二事,以同為異者二十九事”。尚書召穀城門候劉洪。敕曰:
“前郎中馮光、司徒掾陳晃各訟歷,故議郎蔡邕共補續其志。今洪其詣修,與漢
相參,推元課分,考校月食。審己巳元密近,有師法,洪便從漢受;不能,對。”
洪上言:“推漢己巳元,則《考靈曜》旃蒙之歲,乙卯元也。與光、晃甲寅元相
經緯。於以追天作歷,校三光之步,今為疏闊。孔子緯一事見二端者,明歷興廢,
隨天為節。甲寅歷於孔子時效;己巳《顓頊》,秦所施用,漢興草創,因而不易。
至元封中,迂闊不審,更用《太初》,應期三百改憲之節。甲寅、己巳讖雖有文,
略其年數,是以學人各傳所聞,至於課校,罔得厥正。夫甲寅元天正,正月甲子
朔旦冬至;七曜之起,始於牛初。乙卯之元人正,己巳朔旦立春;三光聚天廟五
度。課兩元端,閏余差百五十二分之三,朔三百四,中節之餘二十九。以效信難
聚,漢不解說,但言先人有書而已。以漢成注參官施行,術不同二十九事,不中
見食二事。案漢習書,見己巳元,謂朝不聞,不知聖人獨有興廢之義,史官有附
天密術。甲寅、己巳,前已施行,效後格而不用。河平疏闊,史官已廢之,而漢
以去事分爭,殆非其意。雖有師法,與無同。課又不近密。其說蔀數,術家所共
知,無所採取。”遣漢歸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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