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

歷史字典解釋

清代法典。順治四年(公元1647年)頒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基本上承襲了《明律》的內容。經康熙、雍正兩朝屢次增刪,乾隆時重修律例,於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頒行《大清律例》,簡稱《大清律》。《大清律》的主要部分,仍為“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不睦、不義、內亂)。它充分體現了保護地主階級利益的實質。對人民集會結社、聚眾罷市、喧鬧公堂、編寫或演唱違禁詞曲以及一切有礙於封建統治的言行,都嚴加禁止。極力維護“主僕名分”,明確規定奴婢、僱工犯罪都不能“以良人論”。佃戶拖欠或抗租不 ,要受嚴厲懲辦。清政府為了維護滿洲貴族的統冶,還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如旗人犯罪,由特定審機關步軍統領衙門內務府慎刑司審理,皇族犯罪則由宗人府審理。又根據社會特權地位可“減等”、“換刑”、可以不入普通監獄。對少數民族地區還有各種特訂的法律,如蒙族有“蒙古律”,維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以加強對各少數民族人民的統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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