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①官制用語。即以他官兼代某職,稱判某職或判某職事。始於北齊。如以銀青光祿大夫判祠部尚書事,儀同開府行參軍判集書省事等。唐、五代以高官兼掌低職曰判,如以尚書判三司戶部、度支事。宋初,二品官領三品州、三品官領四品州、四品官領五品州,皆稱判某州。其後,僅輔臣、宣徽使、太子太保、尚書僕射領州府,始稱判。又,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前,三省、六部二十四司雖有正官,非特旨不治本司事,而類以他官主持,曰判。金朝官銜中凡帶“判”字者,不帶“行”、“守”、“試”,“充”。②官名。金朝抄紙坊置,從九品; 南京豐衍東西庫置二人,正九品。
官員任用類別之一。《通典·職官一》原註:“判者,雲判某事。”與檢校、試、攝、知均非正授。唐制,所謂“判”,大抵與主決文書有關,“判某事”,當即主判某官經行的文書簿籍。“判某官事”,實即某官的秘書長或主任秘書之職,根據其職任的的久暫以及性質、許可權的不同,在單稱“判某官事”之外,又有權判、兼判、分判、專判、代判與平判等區別,均依事隨敕而定。宋初,雖有尚書、侍郎及卿、少卿、監、少監之名,但不任其職,統以他官互相典領,以“判”、“知”某官署為官名,如判禮儀院、判太常寺、判國子監,知審官院、知審刑院等是。凡差遣之官,其官階高於差遣職務者稱判,與職務相當者稱為知。元豐改制以後,中央官署設官均加釐正,任某官即管該官署之事,而地方府州縣等仍派京朝官“知”之,稱知府、知縣、知州,而以罷退宰執知府事者,則稱判某某府。
判字典分解
判的解釋 判 pàn 區別,分辨,斷定:判明。判辨。判據。判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判斷。 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判若鴻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