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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法司

官署名。清末巡警部所屬機構。光緒三十一年(1905)設。掌司法警察,負責國際警務交涉,調查政法民情,檢查書刊報章等。轄司法、國際、調查、檢閱四科。置郎中一人,總理司務,下設員外郎四人。三十二年,司撤,事歸民政部。


官署名。清末置,屬巡警部。分設四科:司法科,掌審定司法警察辦事章程,核辦司法警察官的配置及考核成績與調查罪犯種類等事。國際科,掌審定國際警察事務規則,調查各省租界、警政情形、一切交涉及翻譯事件。檢閱科,掌查閱報章書籍,如有違《報律》、《出版律》者隨時檢舉,並管京外各報館、書坊。調查科,掌調查各省政法民情及地方習慣風尚,會同部內各科審定一切警章。設郎中一人,總理司務;每科設員外郎一人,總理科務,主事一人,辦理科務;並有書記官、司書生若干人。

警法司字典分解

司國語字典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

多學學:警察廳【歷史官職】

官署名。民國置,掌管地方治安工作。其類型有三:一是京師警察廳,掌管京城及郊區的地方警察行政事務,直屬內務總長,設總監一人,掌管廳務;二是地方警察廳,設於各省會或商埠,管理該省該埠的警察行政事務,屬於該省或該埠行政長官,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三是水上警察廳,又分外海水上警察廳和內河水上警察廳,設在瀕海、沿江、濱湖、通河各地的衝要地方,掌管水上警察衛生事務,屬各該地方行政長官,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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