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年之制
歷史字典解釋:
又稱限年之法。有關任官年齡及任職期限之規定。南朝宋文帝時,限年三十而仕,郡縣守宰以六周(年)為滿,刺史或十餘年。孝武帝時,仕者雖不拘少長,守、宰以三周為滿,謂之小滿。後又限制為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過立(三十)試吏。梁初,限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監四年(505)制九流常選,年未三十不通一經者,不得為官。陳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
詞語分解
- 限年的解釋 古代對考試或任用官吏的年齡加以限制,謂之“限年”。 漢 崔瑗 《上言察舉孝廉》:“臣聞孝廉,皆限年三十乃得察舉,恐失賢才之士也。”《宋史·仁宗紀二》:“辛丑,詔禮部貢院,諸科舉人七舉者,不限年,並許
- 制的解釋 制 (⑦製) ì 規定:因地制宜。制定。制式。制憲。 限定,約束,管束:制止。制裁。專制。制約。抵制。節制。制動。制海權。 法規,制度:民主集中制。公有制。 依照規定的標準做的:制錢(中國明、清兩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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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失韋。古族名。一說是鮮卑的同名異譯。源出東胡。為北魏至唐、遼時居今內蒙古呼倫貝爾盟及其周圍地區原始部落的統稱。南北朝時分為五部。隋唐時分為三十餘部,在突厥文碑銘中稱“三十姓韃靼”,其中之一部蒙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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