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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錢法

金代錢幣法之一。章宗承安三年(1198)正月,為防止銅錢出境、交鈔貶值,令西京、北京、臨潢、遼東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鈔“承安寶貨”,不用銅錢,一貫以下聽民自便。泰和四年(1204)七月,此法罷廢。

限錢法字典分解

限錢法的解釋 金 時貨幣制度。限制官民貯錢多不過二萬貫。凡所餘,則當以錢易物貯之。有告發者則以十之一為賞,餘皆沒入。《金史·食貨志三》:“﹝ 泰和 ﹞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

限錢的解釋 金 時貨幣制度。指官方限定私人貯藏的現錢數量。《金史·食貨志上》:“復遣官分路廵察。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乃有所屬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參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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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萬曆二十九年 (1601) 置。在今廣東吳川市西南吳陽鎮南。清順治四年 (1647) 設游擊駐此。 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置,在今廣東省吳川市南海濱。清順治四年(1647年)設游擊駐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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