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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廳

官署名。民國置,掌管地方治安工作。其類型有三:一是京師警察廳,掌管京城及郊區的地方警察行政事務,直屬內務總長,設總監一人,掌管廳務;二是地方警察廳,設於各省會或商埠,管理該省該埠的警察行政事務,屬於該省或該埠行政長官,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三是水上警察廳,又分外海水上警察廳和內河水上警察廳,設在瀕海、沿江、濱湖、通河各地的衝要地方,掌管水上警察衛生事務,屬各該地方行政長官,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國民政府成立後,只設首都警察廳,直屬內政部;各省設警務處,各行政區及縣市設警察局。

警察廳字典分解

警察的解釋 [policeman] 國家維持社會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其中的成員

廳國語字典 廳 (廳) tīng 聚會或招待客人用的大房間:廳堂。客廳。 政府機關辦事部門:辦公廳。教育廳。 筆畫數:4; 部首:廠; 筆順編號:1312

看一看:警務局【歷史官職】

官署名。為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內部分設的六局之一,下設四科。第一科所掌為:一、中央或地方巡警條例之頒布,及警員之編制與經費之計畫事項;二、警察官吏之考績事項。第二科所掌為:一、集會、結社、聚眾事項;二、出版著作、新聞雜誌事項。第三科所掌為:一、各種行政警察事項;二、消防事項。第四科所掌為:一、中央或地方巡警教育之計畫事項;二、中央或地方巡警學生及其教員、職官之成績事項。每科設科長一人,一等科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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