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司
官名合稱。唐朝節度使、州郡僚屬的統稱。
官名,掌批判文牘,為節度使等官的屬員。唐代韓愈《八月十五夜贈張功曹詩》:“判司卑官不堪說,未免捶楚塵埃間。”白居易《自吟拙什因有所懷詩》:“趁向江陵府,三年作判司。”
判司字典分解
判司的解釋 古代官名。 唐 代節度使、州郡長官的僚屬,分別掌管批判文牘等事務。亦用以稱州郡佐吏。《舊唐書·職官志一》:“鎮軍滿二萬人以上諸曹判司。” 唐 白居易 《自吟拙
判的解釋 判 pàn 區別,分辨,斷定:判明。判辨。判據。判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判斷。 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判若鴻溝。
司的解釋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