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兼理司法長官

歷史字典解釋

(1)西漢分全國為十三監察區,監察區長官的名稱,在京師地區為司隸校尉,掌京師百官及所轄附近各;其他十二監察區的長官稱為刺史,所部各郡國的行政與法均受其監督,有權過問重大的司法案件。有關司法的屬官都官從事(主察舉百官犯法者),東漢以後至晉南北朝,州成為郡以上的行政區劃,州刺史成為州的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其時州佐助刺史掌理司法的屬官有都官從事。(2)隋唐時罷郡,以州統縣,有時州郡互稱,稱州時長官為刺史,稱郡時長官稱太守,也都兼理司法。其時州(郡)佐理司法之官有司參軍司戶參軍,前者佐理刑事審,後者佐理民事審判;又有典獄和問事。州有專職的佐助司法的人員,對於徒刑有完全的決定權。(3)宋代以知州為州的長官,兼理司法。其佐助審案的屬官有司理參軍(其衙門稱為司理院,大州分設左右二司理參軍,司理院亦分為左右)、錄事參軍(其衙門稱為州院),還有判官推官亦管審案(他們的衙門設在州衙之內,稱為“當置司”);隋唐的司法參軍,至宋變成為檢法官,專管審問結束後的檢法量刑,其量刑的文書並須由錄事參軍的副才有效。宋代實行“翻異別勘”制度,對於徒刑以上的案件,在審問完畢以後,必須經錄問(即由審問官以外的其他官員核實口供)後才能進行檢法斷刑,如果犯人在錄問時有翻供,便須移交別的衙門去審問。一個州所以要設三至四個審判機構,就是為了便於在犯人翻供時移送另審。一個案件在錄問和檢斷完畢之後,在行刑之前還須在州衙門“引問”,即由州的長官親自過堂審問,如果案件原審有問題,州的長官當駁不駁,亦得減原審問官三等處之。元代的州、明清的知州,也是兼理司法的行政長官,掌徒刑的決斷。

詞語分解

  • 長官的解釋 舊指地位高的官吏,也泛指官吏詳細解釋.上級官員;上司。《管子·禁藏》:“吏不敢以長官威嚴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寶犯其禁。” 洪深 《香稻米》第一幕:“你們醫院裡的糧米稻草,都是我們商會代辦的,所以常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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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東漢時南匈奴置,分左右,為“六角”之一,皆單于子弟,次第當為單于者。其地位低於左右賢王、左右谷蠡王、左右日逐王、左右溫禺鞮王。諸王各有領地,各有屬官。見《後漢書·南匈奴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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