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
官名。隋朝有過海判官。唐朝遍置於使府。《唐六典》卷二: “凡別敕差使,事務繁劇者給判官二人”,“非繁劇者,判官一人”。採訪、節度、觀察、招討、經略、防禦、團練、支度、營田、監軍等使之下皆置。綜理本使日常事務,權重務劇,為幕府上佐,甚至充任留後。府州諸曹參軍事亦或稱判官。五代領州郡事,成為州府職官。方鎮全部幕職亦泛稱判官。北宋三司各部置,分管各案; 開封府所置,分日輪流審判案件;左、右軍巡院所置,掌京城爭鬥與案件審理;節度州、觀察州、防禦州、團練州、軍事州所置,為幕職官;南宋臨安府及節度州亦置。遼朝南面官如諸州、軍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及五京留守司、計司皆置為下屬,協助長官處理日常事務。北面宮官、邊防官部分官署亦設。金朝三司、司天台、武衛軍都指揮使司、諸京留守司、諸總管府、諸州、警巡院、錄事司皆設,品秩自從五品至從八品不等。元朝大都、上都留守司與路、府、州、錄事司、警巡院各置,參決民政,或兼捕盜之事,品秩自正五品至正八品不等。少數中央官署,如太醫院、京畿都漕運使司等,亦設此職。明朝諸州所置,分掌都糧、緝捕等事; 都轉運鹽使司所置,助理鹽政,分督各場、倉鹽課司。清因之,簡稱“州判”、“運判”。
官名,為長官的佐吏,協理政事,或備差遣。唐朝節度使、觀察使、按撫使、度支使、營田使、招討使、經略使等,均置判官,見《新唐書·百官四下·節度使》。宋朝宣撫使、發運使、都轉運使等皆置判官;幕職官中也有判官,見《宋史·職官七》。遼代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等,皆置判官,見《遼吏·百官志四》。金代殿前都點檢、宣徽院、太醫院、教坊、司天台、武衛軍都指揮使司、交鈔庫、典牧司、圉牧司、諸京留守司、按察司、諸節鎮、諸防禦州、諸州刺史、諸京警巡院、諸府節鎮錄事司,均置判官,見《金史·百官二、百官三》。元代太醫院、上都院、散府和各州都置判官,見《元史·百官四、百官七》。明代僅州置判官,見《明史·職官四》。清代稱州判,見《清史稿·職官三》。
判官字典分解
判官的解釋 [official] 唐宋時輔助地方長官處理公事的人員,借指閻王手下掌管生死簿的官坐謫興國州判官。—— 清· 張廷玉《明史
判的解釋 判 pàn 區別,分辨,斷定:判明。判辨。判據。判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判斷。 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判若鴻溝。
官的解釋 官 guān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 屬於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