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
官署名,民國置,為一省最高警務機關,直屬省政府,掌理全省警察事務。設處長一人,總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全省各警察機關。
官署名。北洋政府於民國七年(公元1918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各省區警務處組織章程》,於各省置警務處,設處長一人,由省行政長官咨陳內務部呈請大總統簡任,掌理全省警察事務併兼任省會警察廳廳長。處內分科辦事,但不得超過四科,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一至三人。此外又設秘書一至二人,視察長一人,視察員至多八人,技正一人,技士一至二人。視察長等掌辦視察全省警務。此外一些省還設有別的機構,如江蘇有統計處,直隸有處務會議。國民黨政府沿設,掌理全省水陸警察事務。初隸民政廳,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十一月後改隸省政府,成為省政府直轄的專管機關。設處長一人,處內分設三科或四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三至六人;此外又設秘書一至三人,視察二至四人,辦事員六至十人。
警務處字典分解
警務的解釋 指有關警察方面的事務。 蔡鍔 《致任可澄電》:“ 施 由 滇 乞假回籍, 粵 中當道留辦省城警務,數月之間,盜息民安。” 老舍 《我這一輩子》十三:“要提起警務
處國語字典 處 (處) chǔ 居住:穴居野處。 存在,置身:設身處地。處心積慮。處世。 跟別人一起生活,交往:融洽相處。 決定,決斷:處理。 對犯錯誤或有罪的人給予相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