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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一審宣判

2003年6月9日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6月5日至6月6日公開審理喬燕琴、李海嬰、鍾遼國等故意傷害原廣州市達奇服裝公司職員孫志剛致死案,於6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鍾遼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被告人李龍生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判處被告人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艷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同日,孫志剛案涉及的原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原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原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負責人彭紅軍,醫生任浩強,護士鄒麗萍、曾偉林等6人,以玩忽職守罪,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孫志剛因未攜帶任何證件外出,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錯誤收容。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心臟病被送至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因孫志剛大聲呼叫,引起救治站護工喬燕琴不滿。喬遂與呂二鵬、喬志軍、胡金艷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嬰等8名被收治人員毆打孫志剛。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嬰、鍾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等先後兩度對孫志剛輪番毆打,致使孫志剛於3月20日上午經搶救無效死亡。後經法醫鑑定,孫志剛系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覆打擊,造成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剋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鍾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艷無視國法,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喬燕琴指使、糾合其他被告人對孫志剛實施傷害行為,系本案主犯,應予從嚴懲處;被告人李海嬰、鍾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等兩度輪番毆打致死被害人,罪行嚴重,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艷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應依法懲處。但鑒於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從輕處罰。
另據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原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原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原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負責人彭紅軍,醫生任浩強,護士鄒麗萍、曾偉林等6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公務的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孫志剛被錯誤收容並在救治站遭受傷害致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玩忽職守罪。為此,有關法院分別作出前述判決。

6月9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