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約》簽訂
1885年6月9日
1885年6月9日(清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李鴻章與法國駐華公使巴德諾在天津簽訂《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中法新約》)。
主要內容為:清朝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條約;在中越邊界指定兩處通商,“一在保勝以上,一在涼山以北”,法國商人可在此居住,法國政府亦可在此設立領事;所運貨物,進出雲南、廣西邊界應納各稅,“照現在通商稅則較減”;日後中國修築鐵路,“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法軍退出基隆和澎湖。由於清朝的腐敗怯懦,法國在戰場失利的形勢下達到了發動這場侵略戰爭——中法戰爭的目的,法國實現了據越侵華的圖謀,侵略勢力伸入雲南、廣西,中國西南門戶被打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