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衛隊成立
1954年6月9日
1954年6月9日,日本政府頒布《防衛廳設定法》和《自衛隊法》(通稱“防衛二法”),將保全隊改為擁有陸海空3軍的自衛隊。
韓戰爆發後美國重新武裝日本,於1950年7月8日指令吉田內閣建立7萬5千人的國家警察預備隊,並將海上保全廳增員8千人。據1951年9月的《日美安全條約》,1952年吉田內閣設定保全廳,改警察預備隊為保全隊,兵員擴充至11萬人,新設海上警備隊。
1954年6月9日為適應美國遠東戰略變化要求,把保全隊改組為陸上自衛隊,警備隊改組為海上自衛隊,並新建航空自衛隊。規定其任務為維持國內治安,防禦外來的直接或間接侵略等。
自衛隊受內閣總理大臣指揮監督,由防衛廳負責管理和協調,編制定額為27萬。自衛隊是戰後日本的正規軍事力量,其軍費開支總數居世界第3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