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國之法》原文及翻譯

呂氏春秋

原文:

魯國之法,魯人為臣妾①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金於府②。 
子貢③贖魯人於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④失之矣。夫聖人之舉事,可以移風易俗,而教導可施於百姓,非獨適己之行也。今魯國富者寡而貧者多,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 
子路⑤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 
(選自《呂氏春秋 察微篇》) 
注釋:①為臣妾:做奴隸。古時對奴隸的稱謂,男稱臣,女稱妾。②府:指國庫。③子貢:名賜,孔子的學生。④賜:子貢的名。⑤子路:孔子的學生。 

譯文/翻譯:

魯國有一條法律,魯國人在國外淪為奴隸,有人能把他們贖出來的,可以到(魯國的)國庫中報銷贖金。 
有一次,孔子的學生子貢(端木賜)在諸侯國贖了一個魯國人,回到魯國後拒絕收下國家賠償金。孔子說:“賜(子貢的名)呀,你採取的不是好辦法。聖人做的事,可用來改變民風世俗,教導可以傳授給百姓,不僅僅是有利於自己的行為。從今以後,魯國人就不肯再替淪為奴隸的本國同胞贖身了。你收回國家的補償金,並不會損害你的行為的價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錢,魯國人就不肯再替淪為奴隸的本國同胞贖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謝他,送了一頭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說:“這下子魯國人一定會勇於救落水的人了。” 
《魯國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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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國之法》原文及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