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復仇議》原文及翻譯

柳宗元

原文:

①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邦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予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②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日無為賊虐①,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②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③向使刺讞③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④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周禮》:“調人④,掌司萬人之仇。凡sha6*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
⑤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⑥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選自《柳宗元集》)

譯文/翻譯:

我所知,太后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親手殺掉殺父仇人,捆綁著自己到官府自首。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把他處死,而後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為,並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作亂。如果說要讓禮不受踐踏的話,那么凡是作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作亂。如果說要讓法不被踐踏的話,那么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運用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時用到同一件事情上。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濫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如果真的把這種處理方式向天下宣示,並傳給後代;那么,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立身行事的方法,把這個作為法則行嗎?大凡聖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偽,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分開來了。為什麼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於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can6*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矇騙包庇,對冤屈之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把和仇人同頂一片天視為大恥辱,把枕著利器睡覺而不忘復仇視為符合禮制的作為,想方設法,(要把利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按照禮的要求自己去認罪,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麼理由要把他處死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並不違法,(那么)徐爽就不是死於官吏之手,而是死於法律之下。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麼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不明確了。禮制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並不是指觸犯法獲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聖賢經傳的訓條,不是太過分了嗎?《周禮》上說:“調人,是負責調解眾人怨仇的。凡是sha6*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這樣,又怎么會發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舉動是不能根除互相仇殺的禍害。”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這兩件事,就合乎禮制了。
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範圍,遵守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後頒發下去。今後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
《駁《復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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