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原文及翻譯
明史
原文:
明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吳元年①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珮,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為議律官,諭之曰:“法貴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夫網密則水無大魚,法密則國無全民。卿等悉心參究,日具刑名條目以上,吾親酌議焉。”每御西樓,召諸臣賜坐,從容講論律義。十二月,書成,凡為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楨等取所定律令,自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覽其書而喜曰:“吾民可以寡過矣。”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五年,定宦官禁令及親屬相容隱律②,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其冬詔刑一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兩廡親加裁酌。及成,翰林學士宋濂為表以進,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 受詔, 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於唐:曰衛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斗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名例。採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卷。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九年,太祖覽律條猶有未當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廣洋等詳議,釐正十有三條。十六年,命尚書開濟定詐偽律條。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條例增損不一,以致斷獄失當。請編類頒行,俾中外知用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類附入,改《名例律》冠於篇首。
(選自《明史•志第六十九》)
(注)①吳元年: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前一年為自己建了一個字的年號“吳”。②親屬相容隱律:是指在一定範圍內親屬可以相互包容隱瞞犯罪,法律不予制裁或減輕處罰。
譯文/翻譯: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後,就與臣下商議修律令之事。吳元年冬十月,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瓛,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為議律官,告諭他們:“法律貴在簡潔恰當,使人容易明白。若是條目頭緒繁多,或者同一罪有兩種判法,可輕可重,司法官吏得以憑藉機會謀私作弊,這不合法律的本意。如果魚網太密,則水中無大魚;法網太密,則國內就沒有不受刑的臣民。諸位全心比較研究,每天寫出些刑名條目奏上來,我親自斟酌思考。”太祖每次駕臨西樓,都召見諸臣,賜給座位,悠閒舒緩與他們講論律文要義。十二月,律書寫成,共有法令一百四十五條,律條二百八十五條。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命令大理卿周楨等取出所定律令,自禮樂、制度、錢糧和選法之外,凡是與民間事務有關的條文,分類編輯成冊子,解釋其意義,頒發這些冊子給郡縣,稱之為《律令直解》。太祖翻閱此書,興奮地說:“我的臣民可以少犯錯誤了。”
洪武元年,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執法官講習《唐律》,每天上奏二十條。五年,制定宦官禁令及親屬相容隱律;六年夏,刊印《律令憲綱》,頒發給各部門。當年冬天,太祖下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細制定《大明律》。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張貼於兩邊廊廡下,親自加以裁奪。等律書修成,翰林學士宋濂寫表進奏,說:“臣於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詔,次年二月律書修成。篇目完全依《唐律》為標準,稱作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和名例。採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條,將舊有法令改為刑律的有三十六條,根據事情的需要制定的律文有三十一條,並選取《唐律》作為補遺的有一百二十三條,總共六百零六條,分為三十卷。有的刪減,有的增補,有的沿襲其舊制,務求輕重適合恰當。”九年,太祖發現律條還有不恰當的,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廣洋等詳細討論,改正了有十三條。十六年,又命令尚書開濟定下詐偽罪的律條。二十二年,刑部官員說:“近年來條例增損不一,以致斷案失當。請求將律條按類編印頒行,使朝廷內外都知道應遵守的規則。”於是太祖又命令翰林院會同刑部官員,選取近幾年增加的條文,按類附入《大明律》,定為《名例律》,放在篇首。
《明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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