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括《王安石破常規》原文及翻譯
夢溪筆談
王安石破常規
原文
嘉佑中,進士奏名訖未御試,京師妄傳王俊民為狀元,不知言之所起,人亦莫知俊民為何人。及御試,王荊公時為知制誥,與天章閣待制楊樂道二人為詳定官。舊制:御試舉人,設初考官,先定等地,復彌之,以送復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詳定官,發初考官所定等,以對復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則詳其程文,當從初考,或從復考為定,即不得別立等。是時王荊公以初考所定第一人皆未允者,於行間別取一人為狀首楊樂道守法以為不可。議論未決,太常少卿朱從道時為封彌官,聞之,謂同舍曰:“二公何用力爭,從道十日前已聞王俊民為狀元,事必前定,二公恨自苦耳。”即而二人各以己意進稟,而詔從荊公之請。及發封,乃王俊民也。詳定官得別立等,自此始,遂為定製。
譯文
嘉佑年間,禮部上報進士名額完後,皇上還沒有舉行殿試,京城裡就謠傳王俊民是狀元,不知道謠言從哪兒傳出來的,人們也不知道王俊民是什麼樣的人。到殿試時,王安石當時擔任知制誥,與天章閣待制楊樂道兩人任詳定官。過去的制度規定,殿試舉人,設立初考官,先確定等級,再密封好,把他送給審查考官,再定一次等級,才交付詳定官,打開初考官所定的等級,用來對照審查考官的等級,如果相同就可以,不同就要審核那進呈的文章,確定按照初考還是審查的等級為準,也就是不能另外確定等級。那時王安石認為初考官、審查考官所定的第一人都不恰當,就在同等級中另外選了1人為狀元,楊樂道遵守規章,認為不能這樣。兩人商議又作不出決定,太常少卿朱從道當時任密封官,聽說這事,對同僚說:“兩位何必費力爭執,從道我10天前已經聽說王俊民是狀元了,這樣的事一定早已定好,兩位可惜自找苦吃了”不久,兩人各自把自己的想法向皇帝報告,皇上詔令採納王安市的請求。等到打開密封的名單,就是王俊民。詳定官可以另外確定等級就從這時開始。並且成為了固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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