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語文第六冊所選文言文知識點的質疑
國中語文第六冊所選文言文知識點的質疑
一、《陳涉世家》中“贊阝”字注音質疑
查商務印書館1992年重排本《國語字典》,第74頁注為:“贊阝cuó〔贊阝陽〕〔贊阝城〕地名,都在河南省永城縣。”該書再無“贊阝”字讀“zàn”的釋條。再查商務印書館1983年修訂本《現代漢語小字典》,第89頁注為:“贊阝cuó贊阝城,村鎮名,在河南省永城縣西。”第698頁注為:“贊阝zàn古地名,在今湖北省光化縣一帶。”商務印書館1983年1月版《現代國語詞典》注釋與此同。由此可見,“贊阝”讀“cuó”時,應為河南省永城縣境內某地秦時名稱,讀“zàn”時,應為湖北光化縣境內某地古名。
再考之於陳勝、吳廣大澤鄉起義史實。大澤鄉在今安徽宿縣西南。起義軍所攻占的“蘄”、“釒至”、“譙”都在今安徽境內,而“贊阝”、“苦”、“柘”都在今河南省境內,“張楚”政權駐地陳在今河南省淮陽縣。陳勝、吳廣起義沒進入湖北省境內,也就沒進入湖北省光化縣之“贊阝”地。因此,《陳涉世家》中的“贊阝”確指今河南省永城縣境內秦時贊阝地無疑,讀為“cuó”。
然後考之於郭錫良、唐作蕃、何九盈等編《古代漢語》,第173頁注釋〔22〕諸條,地名與所指地域均與史實相符,且“贊阝”注音為“cuó”(北京出版社1981年9月版)。
綜上所述,“贊阝”在《陳涉世家》中應指河南省永城縣境內某地秦時名稱,讀為“cuó”,九年制義務教材國中語文第六冊的注音(zàn)有誤。
二、《捕蛇者說》中“歲賦其二”釋義置疑
教材第205頁:“其始,太醫以王命聚之,歲賦其二①0,……”本頁注釋①0為:“〔歲賦其二〕每年徵收兩條蛇。”這是使人費解的。
作為太醫院,每年只徵收兩條蛇,即使是“其始”,也未必能滿足醫療之需,況且,該蛇有“已大風,攣蜿,瘺,療,去死肌,殺三蟲”之特效。果真每年只“徵收兩條蛇”,後面的“永之人爭奔走焉”是不合情理的。那就會使許多人捉到了蛇而無銷路,也就達不到“當其租入”的目的。既然徒勞無益,又何必冒死之威脅再去捉蛇呢?後文的蔣氏“專其利三世矣”也未必可信,因為收蛇有限,競爭必強,必會受到蛇的質地,大小以及人際關係等因素的影響而難保“專利”地位。
分析詞義,句意,須聯繫上下文意。上文介紹了蛇的特殊用途,後文又談到“永之人爭奔走焉”的狀況及蔣氏“專其利三世”的情形,已自然流露出太醫收蛇並無數量限制。那么,“歲賦其二”作何理解妥貼呢?舊版教材(1987年11月顧振彪,王連雲等老師編)注釋為“每年徵收兩次蛇”,這是很確切的.。
再考之於唐安史之亂後的政治、經濟狀況。安史之亂,藩鎮割據,朋黨之爭,使唐帝國政治衰落,經濟危機四伏。德宗建中元年,開始實行兩稅法,賦稅的徵收分夏、秋兩次進行。作者生活的時代(773——819)正是德宗至穆宗時代。既然徵收永州“異蛇”可“當其租入”,那么與兩稅法相類似,一年徵收兩次蛇,也就自然合於情理與實際了。
此外,從藥理的角度看,季節不同,蛇質也或許有差異,製作程式,藥效也許會有所不同,因而,一年徵收兩次蛇,也會是有一定道理的。
因此,“歲賦其二”釋義應為“一年徵收兩次蛇”。與之相適應,後文“蓋一年之犯死者二焉”的“二”也應理解為“兩個季節,時期”或“兩段時間”而並非僅只“兩次”,只不過與鄉鄰“旦旦有是”相比,以顯示冒死亡威脅少一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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