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縱囚論原文

文言文縱囚論原文

縱囚論(歐陽修)

◇原文

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①。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②。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③。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④?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⑤;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⑥?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⑦。若屢為之,則sha6*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乾譽⑧。

◇注釋

①苟:苟且。幸:僥倖。

②錄:登錄於冊,錄取。大辟:死刑。餘,同“余”。縱:釋放。

③無後者:指沒有囚犯超過期限。

④冀:希望。

⑤賊:盜竊。此指窺察。

⑥此名:指“恩德入人深”之名聲。

⑦若夫:至於。

⑧立異:指建立“不常之法”。逆情:違背人情。乾譽:求取名譽。

◇鑑賞

據史書記載,唐貞觀六年,太宗親自審訊了三百九十名死囚犯,並放他們回家,約定來年秋天再回來就死。到了第二年秋天,死囚犯如數歸來。太宗感其信義,遂全部予以赦免。歐陽修有感於此事,遂發表議論,撰成此文。

歐陽修一反流俗的看法,認為這件事不可作為“常法”,甚至批評唐太宗此舉是為了求取仁德的名聲。文章反覆辯駁,逐層深入,寫得明快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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