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章 兵令下

諸去大軍為前御之備者,邊縣列候,相去三、五里。 聞大軍為前御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內也。

內卒出戍,令將吏授旗鼓戈甲。發日,後將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 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諸戰而亡其將吏者,及將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

三軍大戰,若大將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斬,大將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余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 ,無軍功者戍三歲。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

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不得其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 實,外不足以禦敵,內不足以守國,此軍之所以不給,將之所以奪威也。

臣以謂卒逃歸者,同舍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名,而有二實之出。國內空虛,自竭民歲,曷以免奔北之禍乎?今以法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什伍相聯,及戰鬥 ,則卒吏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將能立威,卒能節制,號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士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其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其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萬之眾不用命,不如萬人之斗也 ;萬人之斗[不用命],不如百人之奮也。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制)[利]如干將,士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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