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上

大道無形,稱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則名不可差。故仲尼
雲“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也。大道不稱,眾有必名。生於不稱,則
群形自得其方圓。名生於方圓,則眾名得其所稱也。大道治者,則名、法、儒、
墨自廢。以名、法、儒、墨治者,則不得離道。老子曰:“道者萬物之奧,善人
之寶,不善人之所寶。”是道治者,謂之善人;藉名、法、儒、墨者,謂之不善
人。善人之與不善人,名分日離,不待審察而得也。道不足以治則用法,法不足
以治則用術,術不足以治則用權,權不足以治則用勢。勢用則反權,權用則反術,
術用則反法,法用則反道,道用則無為而自治。故窮則徼終,徼終則反始。始終
相襲,無窮極也。
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圓白黑之實。名而
不可不尋名以檢其差。故亦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察其
所以然,則形名之與事物,無所隱其理矣。
名有三科,法有四呈。一曰命物之名,方圓白黑是也;二曰毀譽之名,善惡
貴賤是也;三曰況謂之名,賢愚愛憎是也。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
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
權量是也。
術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窺;勢者,製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為。
人君有術而使群下得窺,非術之奧者;有勢而使群下得為,非勢之重者。大要在
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雜。然後術可秘,勢可專。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
者也。然形非正名也,名非正形也。則形之與名居然別矣。不可相亂,亦不可相
無。無名,故大道無稱;有名,故名以正形。今萬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則亂;
萬名具列,不以形應之,則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善名命善,惡名命惡。
故善有善名,惡有惡名。聖賢仁智,命善者也;頑嚚凶愚,命惡者也。今即聖賢
仁智之名,以求聖賢仁智之實,未之或盡也。即頑嚚凶愚之名,以求頑嚚凶愚
之實,亦未或盡也。使善惡盡然有分,雖未能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故曰:
名不可不辨也。
名稱者,別彼此而檢虛實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
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
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屬我。我之與彼,又復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賢不肖為親
疏,名善惡為賞罰,合彼我之一稱而不別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稱者,不可
不察也。語曰“好牛”,又曰,不可不察也。好則物之通稱,牛則物之定形,以
通稱隨定形,不可窮極者也。設復言“好馬”,則復連於馬矣,則好所通無方也。
設復言“好人”,則彼屬於人矣。則“好”非“人”,“人”非“好”也。則
“好牛”、“好馬”、“好人”之名自離矣。故曰:名分不可相亂也。
五色、五聲、五臭、五味,凡四類,自然存焉天地之間,而不期為人用。人
必用之,終身各有好惡,而不能辨其名分。名宜屬彼,分宜屬我。我愛白而憎黑,
韻商而舍徵,好膻而惡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
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故人以“度”
審長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輕重,以“律”均清濁,以“名”稽虛實,
以“法”定治亂,以簡治煩惑,以易御險難。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準於法。歸
一者,簡之至;準法者,易之極。如此則頑嚚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
天下萬事,不可備能,責其備能於一人,則賢聖其猶病諸。設一人能備天下
之事,則左右前後之宜、遠近遲疾之間,必有不兼者焉。苟有不兼,於治闕矣。
全治而無闕者,大小、多少,各當其分;農商工仕,不易其業。老農、長商、習
工、舊仕,莫不存焉,則處上者何事哉?故有理而無益於治者,君子弗言;有能
而無益於事者,君子弗為。君子非樂有言,有益於治,不得不言。君子非樂有為,
有益於事,不得不為。故所言者不出於名法權術,所為者不出於農稼軍陣,周務
而已,故明主任之。治外之理,小人之所必言;事外之能,小人之所必為。小人
亦知言有損於治,而不能不言;小人亦知能有損於事,而不能不為。故所言者極
於儒墨是非之辨,所為者極于堅偽偏抗之行,求名而已,故明主誅之。故古語曰:
“不知無害為君子,知之無損為小人。工匠不能,無害於巧;君子不知,無害於
治。”此言信矣。
為善使人不能得從,此獨善也;為巧使人不能得從,此獨巧也;未盡善巧之
理。為善與眾行之,為巧與眾能之,此善之善者,巧之巧者也。故所貴聖人之治,
不貴其獨治,貴其能與眾共治也;所貴工倕之巧,不貴其獨巧,貴其能與眾共
巧也。
今世之人,行欲獨賢,事欲獨能,辯欲出群,勇欲絕眾。獨行之賢,不足以
成化;獨能之事,不足以周務;出群之辯,不可為戶說;絕眾之勇,不可與征陣。
凡此四者,亂之所由生。是以聖人任道以夷其險,立法以理其差。使賢愚不相棄,
能鄙不相遺。能鄙不相遺,則能鄙齊功;賢愚不相棄,則賢愚等慮。此至治之術
也。
名定則物不競,分明則私不行。物不競,非無心;由名定,故無所措其心。
私不行,非無欲;由分明,故無所措其欲。然則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於無心無
欲者,制之有道也。田駢曰:天下之士,莫肯處其門庭、臣其妻子,必遊宦諸侯
之朝者,利引之也。游於諸侯之朝,皆志為卿大夫而不擬於諸侯者,名限之也。
彭蒙曰:“雉兔在野,眾人逐之,分未定也;雞豕滿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
物奢則仁智相屈,分定則貪鄙不爭。”圓者之轉,非能轉而轉,不得不轉也;方
者之止,非能止而止,不得不止也。因圓之自轉,使不得止;因方之自止,使不
得轉。何苦物之失分?故因賢者之有用,使不得不用;因愚者之無用,使不得用。
用與不用,皆非我也。因彼可用與不可用而自得其用也。自得其用,奚患物之亂
乎?物皆不能自能,不知自知。智非能智而智,愚非能愚而愚,好非能好而好,
醜非能醜而醜。夫不能自能,不知自知,則智好何所貴?愚醜何所賤?則智不能
得夸愚,好不能得嗤醜,此為得之道也。道行於世,則貧賤者不怨,富貴者不驕,
愚弱者不懾,智勇者不陵,定於分也;法行於世,則貧賤者不敢怨富貴,富貴者
不敢陵貧賤,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此法之不及道也。
世之所貴,同而貴之,謂之俗;世之所用,同而用之,謂之物。苟違於人,
俗所不與;苟忮於眾,俗所共去。故人心皆殊,而為行若一;所好各異,而資用
必同。此俗之所齊,物之所飾。故所齊不可不慎,所飾不可不擇。昔齊桓好衣紫,
闔境不鬻異采;楚莊愛細腰,一國皆有飢色。上之所以率下,乃治亂之所由也。
故俗苟沴,必為法以矯之;物苟溢,必立制以檢之。累於俗、飾於物者,不可與
為治矣。昔晉國苦奢,文公以儉矯之,乃衣不重帛,食不兼肉。無幾時,國人皆
大布之衣,脫粟之飯。越王句踐謀報吳,欲人之勇,路逢怒蛙而軾之。比及數年,
民無長幼,臨敵雖湯火不避。居上者之難,如此之驗。聖王知民情之易動,故作
樂以和之,制禮以節之。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禮樂獨行。禮樂獨行,則私慾寢
廢;私慾寢廢,則遭賢之與遭愚均矣。若使遭賢則治,遭愚則亂,是治亂屬於賢
愚,不繫於禮樂。
是聖人之術與聖主而俱沒,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則亂多而治寡。亂多而
治寡,則賢無所貴,愚無所賤矣。處名位,雖不肖,不患物不親己;在貧賤,雖
仁賢,不患物不疏己。親疏系乎勢利,不繫於不肖與仁賢也。吾亦不敢據以為
天理,以為地勢之自然者爾。今天地之間,不肖實眾,仁賢實寡。趨利之情,不
肖特厚。廉恥之情,仁賢偏多。今以禮義招仁賢,所得仁賢者,萬不一焉;以名
利招不肖,所得不肖者,觸地是焉。故曰:“禮義成君子,君子未必須禮義;名
利治小人,小人不可無名利。”
慶賞刑罰,君事也;守職效能,臣業也。君料功黜陟,故有慶賞刑罰;臣各
慎所任,故有守職效能。君不可與臣業,臣不可侵君事。上下不相侵與,謂之名
正。名正而法順也。接萬物使分,別海內使不雜。見侮不辱,見推不矜,禁暴息
兵,救世之斗。此仁君之德,可以為主矣。守職分使不亂,慎所任而無私。饑飽
一心,毀譽同慮,賞亦不忘,罰亦不怨。此居下之節,可為人臣矣。
世有因名以得實,亦有因名以失實。宣王好射,說人之謂己能用強也,其實
所用不過三石。以示左右,左右皆引試之,中關而止。皆曰:“不下九石,非大
王孰能用是?”宣王說之。然則宣王用不過三石,而終身自以為九石。三石,實
也,九石,名也,宣王悅其名而喪其實。齊有黃公者,好謙卑。有二女,皆國色。
以其美也,常謙辭毀之,以為醜惡,醜惡之名遠布,年過而一國無聘者。衛有鰥
夫,失時冒娶之,果國色。然後曰:“黃公好謙,故毀其子不姝美。”於是爭禮
之,亦國色也。國色,實也;醜惡,名也。此違名而得實矣。楚人擔山雉者,路
人問:“何鳥也?”擔雉者欺之曰:“鳳皇也。”路人曰:“我聞有鳳皇,今直
見之,汝販之乎?”曰:“然。”則十金,弗與。請加倍,乃與之。將欲獻楚王,
經宿而鳥死。路人不遑惜金,惟恨不得以獻楚王。國人傳之,鹹以為真凰皇,貴,
欲以獻之。遂聞楚王,王感其欲獻於己,召而厚賜之,過於買鳥之金十倍。魏田
父有耕於野者,得寶玉徑尺,弗知其玉也,以告鄰人。鄰人陰欲圖之,謂之曰:
“怪石也,畜之弗利其家,弗如復之。”田父雖疑,猶錄以歸,置於廡下。其夜
玉明光照一室,田父稱家大怖,復以告鄰人。曰:“此怪之徵,遄棄,殃可銷。”
於是遽而棄於遠野。鄰人無何盜之以獻魏王。魏王召玉工相之,玉工望之再拜而
立:“敢賀王,王得此天下之寶,臣未嘗見。”王問價,玉工曰:“此無價以當
之,五城之都,僅可一觀。”魏王立賜獻玉者千金,長食上大夫祿。
凡天下萬里皆有是非,吾所不敢誣。是者常是,非者常非,亦吾所信。然是
雖常是,有時而不用;非雖常非,有時而必行。故用是而失,有矣;行非而得,
有矣。是非之理不同,而更興廢,翻為我用,則是非焉在哉?觀堯、舜、湯、武
之成,或順或逆,得時則昌;桀、紂、幽、厲之敗,或是或非,失時則亡。五伯
之主亦然。宋公以楚人戰於泓,公子目夷曰:“楚眾我寡,請其未悉濟而擊之。”
宋公曰:“不可,吾聞不鼓不成列。寡人雖亡之餘,不敢行也。”戰敗,楚人執
宋公。齊人弒襄公,立公孫無知。召忽、夷吾奉公子糾奔魯,鮑叔牙奉公子小白
奔莒。既而無知被殺,二公子爭國。糾,宜立者也。小白先入,故齊人立之。既
而使魯人殺糾,召忽死之,征夷吾以為相。晉文公為驪姬之譖,出亡十九年,惠
公卒,賂秦以求反國,殺懷公子而自立。彼一君正而不免於執,二君不正,霸業
遂焉。己是而舉世非之,則不知己之是;己非而舉世是之,亦不知己之非。然則
是非隨眾賈而為正,非己所獨了。則犯眾者為非,順眾者為是。故人君處權乘勢,
處所是之地,則人所不得非也。居則物尊之,動則物從之,言則物誠之,行則物
則之,所以居物上、御群下也。國亂有三事:年饑民散,無食以聚之則亂;治國
無法,則亂;有法而不能用,則亂。有食以聚民,有法而能行,國不治,未之有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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