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酒 坑冶 礬 香附
酒 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
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曲,聽民納直以取。
陳、滑、蔡、潁、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平興國初,
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槱及
吏工奉料。歲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至課民婚葬,
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歲儉物貴,殆不償其費。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
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其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貲產,長吏
及大姓共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者四百七十二處,募民
自酤,或官賣曲收其直。其後民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陝西雖榷酤,而尚多遺利。鹹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助邊費,
乃歲增十一萬餘貫。兩浙舊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遂蠲其禁,其榷酤
歲課如麴錢之制,附兩稅均率。二年,詔曰:“有司請罷杭州榷酤,乃使豪舉之
家坐專其利,貧弱之戶歲責所輸,本欲惠民,乃成侵擾。宜仍舊榷酒,罷納所均
錢。”天禧四年,轉運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
乃歲增課九萬八千貫。
川峽承舊制,賣曲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者多
陳其非便,太平興國七年罷,仍舊賣曲。自是,惟夔、建、開、施、廬、黔、涪、
黎、威州、梁山雲安軍,及河東之麟、府州,荊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
漳州、興化軍,廣南東、西路不禁。
自春至秋,醞成即鬻,謂之“小酒”,其價自五錢至三十錢,有二十六等;
臘釀蒸鬻,候夏而出,謂之“大酒”,自八錢至四十八錢,有二十三等。凡醞用
粳、糯、粟、黍、麥等及曲法、酒式,皆從水土所宜。諸州官釀所費谷麥,準常
糴以給,不得用倉儲。酒匠、役人當受糧者給錢。凡官曲,麥一斗為曲六斤四兩。
賣曲價:東京、南京斤直錢百五十五,西京減五。
鹹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錢,頗為煩刻。景德二年,詔毋增榷,自後制置
使不得兼領酒榷。四年,又詔中外不得更議增課以圖恩獎。天禧初,著作郎張師
德使淮南,上言:“鄉村酒戶年額少者,望並停廢。”從之。
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是五十六萬
五千餘貫,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餘貫。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
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麴錢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五代漢初,犯曲者並棄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
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刑,餘論罪有差;私市酒、曲者減造人
罪之半。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戶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
棄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處死;所定里數
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乾德四年,詔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
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
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端拱二年令:民買曲釀酒酤者,縣鎮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天聖以後,北
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
概與宋初同,唯增永興軍、大通監、川峽之茂州、富順監。
時天下承平既久,戶口浸蕃,為酒醪以靡谷者益眾。乾興初,言者謂:“諸
路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教節用之義。”遂詔:“鄉村毋
得增置酒場,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自欲增課,
委官吏度異時不至虧額負課,然後上聞。”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
增課。
天聖七年,詔:“民間有吉凶事酤酒,舊聽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荊湖、
兩浙酒戶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嚴禁止,犯者聽人告,募人代
之。”慶曆初,三司言:“陝西用兵,軍費不給,尤資榷酤之利。請較監臨官歲
課,增者第賞之。”繼令蕭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或伍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禧、治平中,數
戒止之。治平四年,手詔蠲京師酒戶所負榷錢十六萬緡,又江南比歲所增酒場,
強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麴歲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
至治平中,減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絲纊、芻粟、材
木之類,總其數四百萬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
熙寧三年,詔諸郡遇節序毋得以酒相饋。初,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醞公
使酒交遺,至逾二十驛,道路煩苦。”詔禁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行復言:“知
莫州柴貽範饋他州酒至九百餘瓶,用兵夫逾一百人。”故並諸路禁焉。
四年,三司承買酒麴坊場錢率千錢稅五十,儲以祿吏。六月,令式所刪定官
周直孺言:“在京曲院酒戶鬻酒虧額,原於曲數多則酒亦多,多則價賤,賤則人
戶損其利。為今之法,宜減數增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患,而官額
不虧。請以百八十萬斤為定額,閏年增十五萬斤。舊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
五為數,後增為二百,百用足數,以便入出。”七年,諸郡舊不釀酒者許釀,以
公使錢率百緡為千石,溢額者以違制論。在京酒戶歲用糯三十萬石。九年,江、
浙災傷,米直騰貴,詔選官至所產地預給錢,俟成稔折輸於官。未幾,詔勿行,
止以所糴在京新米與已糴米半用之。
元豐元年,增在京酒戶麴錢,較年額損曲三十萬斤,閏年益造萬斤。二年,
詔:“在京鬻曲,歲以百二十萬斤為額,斤直錢二百五十,俟鬻及舊額,令復舊
價。酒戶負糟、糯錢,更期以二年帶輸,並蠲未請曲數十萬斤。”先是,京師曲
法,自熙寧四年更定後,多不能償,雖屢閣未請曲數,及損歲額為百五十萬斤,
斤增錢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負。至是,命畢仲衍與周直孺講求利病,請:“損額
增直,均給七十店,令日輸錢,周歲而足,月輸不及數,計所負倍罰;其炊醞非
時、擅益器量及用私曲,皆立告賞法。”悉施行之,而裁其價。三年,詔:“帶
輸舊麴錢及倍罰錢,仍寬以半歲,未經免罰者蠲三之一。”五年,外居宗室酒,
止許於舊宮院尊長及近屬寄醞。增永興軍乾祐縣十酒場。酒戶負糟、糯錢,更令
三年之內增月限以輸,並除限內罰息,其倍罰麴錢已蠲三之一,下戶更免一分。
元祐元年,刪監司鬻酒及三路饋遺條。紹聖二年,左司諫翟思言:諸郡釀酒,
非沿邊並復熙寧之數。詔:“熙寧五年以前,諸郡不釀酒、及有公使錢而無酒者,
所釀並依《熙寧編敕》數。仍令諸郡所減勿逾百石,舊不及數者如舊,毋得於例
外供饋。”後又以陝西沿邊官監酒務課入不足,乃令邊郡非帥府並酌條制定釀酒
數,諸將並城砦止許於官務寄釀。
崇寧二年,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詔常平司計
無害公費如所請,仍令他路準行之。初,元祐臣僚請罷榷醋,戶部謂本無禁文。
後翟思請以諸郡醋坊日息用余悉歸常平,至是,景允有請,故令常平計之。十月,
諸路官監酒直,上者升增錢二,中下增一,以充學費,余裨轉運司歲用。
大觀四年,以兩浙轉運司之請,官監鬻糟錢別立額比較。又詔:“諸郡榷酒
之池,入出酒米,並別遣倉官。賣醋毋得越郡城五里外,凡縣、鎮、村並禁,其
息悉歸轉運司,舊屬常平者如故。
政和二年,淮南發運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務甲於諸路,治平前歲課三
十萬緡,今不過二十萬。請令分務為三,更置比較務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請本
路諸郡並增務比較。”從之。四年,兩浙轉運司亦請置務比較,定課額釀酒收息,
以增虧為賞罰。詔:“酒務官二員者分兩務,三員者復增其一,員雖多毋得過四
務。內有官雖多而課息不廣者,聽如舊。”是歲,以湖南路諸務糟酵錢分入提舉
司,令斤增錢三,為直達糧綱水工之費。立酒匠闕聽選試清務廂軍之法。清務者,
本州選刺供踏曲爨蒸之役,闕則募人以充。
宣和二年,公使庫假用米曲及因耗官課者,以坐贓罪之,監官移替。三年,
發運使陳遘奏:“江、淮等路官監酒直,上者升權增錢五,次增三,為江、浙新
復州縣之用。”其後尚書省請令他路悉行之。詔如其請,所收率十之三以給漕計,
余輸大觀庫。五年,罷夔路榷酤,未幾復舊,以轉運司言新邊城砦藉以供億故也。
六年,在任官以奉酒抑賣坊戶轉鬻者,論以違制律。先是,政和末,嘗詔毋得令
人置肆以鬻,今並禁之。諸路增酒錢,如元豐法,悉充上供,為戶部用,毋入轉
運司。七年,諸路鬻醋息,率十五為公使,余如鈔旁法,令提刑司季具儲備之數,
毋得移用。靖康元年,兩浙路酒價屢增,較熙、豐幾倍,而歲稔米曲直賤,民規
利,輕冒法,遂令罷所增價。
渡江後,屈於養兵,隨時增課,名目雜出,或主於提刑,或領於漕司,或分
隸於經、總制司,惟恐軍資有所未裕。建炎三年,總領四川財賦趙開遂大變酒法:
自成都始,先罷公帑實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入官
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明年,遍下其法於四路,歲遞增至六百九十
余萬緡,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預焉,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四年,以米曲
價高,詔上等升增二十文,上等升增十八文,俟米曲價平依舊。
紹興元年,兩浙酒坊於買撲上添淨利錢五分,季輸送戶部。又增諸酒錢上升
二十文,下十文。其諸州軍賣酒虧折,隨宜增價,一分州用,一分漕計,一分隸
經制司。先是,酒有定價,每增須上請。是後,郡縣始自增,而價不一矣。五年,
令諸州酒不以上下,升增五文,隸制總司。六年,以紹興二年以後三年中一年中
數立額,其增羨給郡縣用。罷四川州、軍、縣、鎮酒官百七員,其酒息微處並罷
之。
七年,以戶部尚書章誼等言,行在置贍軍酒庫。四川制置使胡世將即成都、
潼川、資、普、廣安立清酒務,許民買撲,歲為錢四萬八千餘緡。自趙開行隔槽
法,增至十四萬六千餘緡,(紹興元年。)及世將改官監,所入又倍,自後累增
至五十四萬八千餘緡,(紹興二十五年。)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為三十九萬緡。
(淳熙二年。)然隔槽之法始行,聽就務分槽醞賣,官計所入之米而收其課,若
未病也。行之既久,醞賣虧欠,則責入米之家認輸,不覆核其米而第取其錢,民
始病矣。
十年,罷措置贍軍酒庫所,官吏悉歸戶部,以左曹郎中兼領,以點檢贍軍酒
庫為名,與本路漕臣共其事。十五年,弛夔路酒禁。以南北十一庫並充贍軍激賞
酒庫,隸左右司。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務監官,成都府二員,興元遂寧府、漢、
綿、邛、蜀、彭、簡、果州、富順監並漢州綿州、縣各一員。
二十一年,詔諸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四萬、三萬貫已上場務:增及
一倍,減一年磨勘,二倍減二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四倍減四年磨勘。二萬、
一萬貫已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三季磨勘,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
七千貫以上場務:增及一倍,斤三季名次,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一年半磨勘,
四倍減二年磨勘。七千貫以下場務:增及一萬貫減一年磨勘,二萬貫減二年磨勘,
三萬貫減三年磨勘,四萬貫減四年磨勘。)二十五年,罷諸路漕司寄造酒。二十
七年,以隔槽酒擾民,許買撲以便民。罷官監,後複製之。
三十年,以點檢措置贍軍酒庫改隸戶部。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歲計
賴經、總制,窠名至多,今諸路歲虧二百萬,皆緣諸州公使庫廣造,別置店酤賣,
以致酒務例皆敗壞。”詔罷諸州別置酒庫,如軍糧酒庫、防月庫、月樁庫之類,
並省務寄造酒及帥司激買酒庫。凡未分隸經、總制錢處,並立額分隸,補趁虧額。
三十一年,殿帥趙密以諸軍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見九年。)同安郡王楊存中
罷殿帥,復以私撲酒坊九上之;歲通收息六十萬緡有奇,以十分為率,七分輸送
行在,三分給漕計。蓋自軍興以來,諸帥擅榷酤之利,由是,縣官始得資之以佐
經費焉。
孝宗乾道元年,以浙東、西犒賞庫六十四隸三衙,輸課於左藏南庫,余錢充
隨年贍軍及造軍器。二年,詔:“臨安府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並贍軍諸庫及臨
安府安撫司酒務,令戶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數立額。”日售錢萬緡,歲收本錢一
百四十萬,息錢一百六十萬,麴錢二萬,羨餘獻以內藏者又二十萬,其後增為五
十萬。四年,立場務官賞格。七年,以淮西總領周閟言,總所庫四,安撫司庫五,
都統司庫十八,馬軍司庫一,增置行宮庫一,共為庫二十九,以三年最高年為額;
其行宮新庫息錢,除分認諸處錢及縻費,以淨息三分為率,一分輸御前酒庫;以
提領建康府戶部贍軍酒庫為名,遂鑄印及改庫名。八年,知常德府劉邦翰言:
“江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貧乏家,不捐萬錢則不能舉一吉凶之禮。”乃檢《乾道
重修敕令》,申嚴抑買之禁。淳熙三年詔:“四川酒課折估困弊,可減額錢四十
七萬三千五百餘緡,令禮部給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補還今歲減數,明年於四川
合給湖廣總所錢補之。”
寧宗開禧元年,知臨安府兼點檢贍軍激賞庫趙善防、轉運判官提領戶部犒賞
酒庫詹徽之言,官吏冗費,請諸司官屬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課額失陷,依舊
辟置。
初,趙開之立隔釀法也,蓋以紓一時之急,其後行之諸郡,國家贍兵,郡縣
經費,率取給於此。故雖罷行、增減,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廢雲。
坑冶 凡金、銀、銅、鐵、鉛、錫監冶場務二百有一:金產商、饒、歙、撫
四州,南安軍。銀產鳳、建、桂陽三州,有三監;饒、信、虔、越、衢、處、道、
福、汀、漳、南劍、韶、廣、英、連、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軍,
有五十一場;秦、隴、興元三州,有三務。銅產饒、處、建、英、信、汀、漳、
南劍八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五場;梓州有一務。鐵產徐、兗、相三州,
有四監;河南、鳳翔、同、虢、儀、蘄、黃、袁、英九州,興國軍,有十二冶;
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務;
信、鄂、連、建、南劍五州,邵武軍,有二十五場。鉛產越、建、連、英、春、
韶、衢、汀、漳、南劍十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六場、務。錫產河南、南
康、虔、道、賀、潮、循七州,南安軍,有九場。水銀產秦、階、商、鳳四州,
有四場。硃砂產商、宜二州,富順監,有三場。
開寶三年,詔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雕
弊。每念茲事,深疚於懷,未能捐金于山,豈忍奪人之利。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
宜減三分之一。”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
及化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諸山多銀礦,而鳳州山銅礦復出,采煉大獲,而
皆良焉。請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眾庶共之。”不許。東、
西川監酒商稅課半輸銀帛外,有司請令二分入金。景德三年,詔以非土產罷之。
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
多則背本趨末者眾,不宜誘之。”景祐中,登、萊飢,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
歲豐復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飭服器者不可勝數,
重禁莫能止焉。景祐、慶曆中,屢下詔申敕之,語在《輿服志》。大率山澤之利
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
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
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
皇祐中,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銅五百一
十萬八百三十四斤,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斤,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錫三十
三萬六百九十五斤,水銀二千二百斤。
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既而山澤興發,至治平中,或增
冶或復故者六十有八,而諸州坑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商、饒、汀、南恩六
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
汀、泉、建、福、南劍、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
陽監,銀之冶八十四;饒、信、虔、建、漳、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
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登、萊、徐、兗、鳳、翔、陝、儀、邢、虢、磁、虔、
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韶、渠、合、資二十四州,興國、邵
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劍、英、韶、春、連九州,邵武軍,
鉛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賀、潮、循七州,錫之冶十六;而水銀、丹砂州
冶,與至道、天禧之時則一,皆置吏主之。是歲,視皇祐金減九千六百五十六,
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銅增一百八十七萬,鐵、錫場百餘萬,鉛增二百萬,
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餘斤,獨水銀無增損焉。
熙寧元年,詔:“天上寶貨坑冶,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八年,令近坑冶
坊郭鄉村並淘采烹煉,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坑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
論如保甲法。
元豐元年,諸坑冶金總收萬七百一十兩,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銅
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鉛九百十九萬七
千三百三十五斤,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
硃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兩有奇。
先是,熙寧七年,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產金,請以鄧辟鑒金場。”
後五年,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緡,辟遷官者再焉。元豐四年,始以所產薄罷貢,
而虔、吉州界鉛悉禁之。七年,戶部尚書王存等請復開銅禁,各展磨勘年有差。
是歲,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領於虞部。
紹聖元年,戶部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浸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民
不習烹采,久廢不發。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擇地興冶。”於是以許天啟同
管幹陝西坑冶事。元符三年,天啟罷領坑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初,新舊坑冶
合為一司,而漕司兼領。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制,乃請川、陝、
京西路坑冶自為一司,許檢束州縣,刺舉官吏,而漕司不復兼坑冶。至是,中書
奏天啟所領,首末六歲,總新舊銅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費繁多,故罷之。
崇寧元年,提舉江、淮等路銅事游經言:“信州膽銅古坑二:一為膽水浸銅,
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無窮而為利寡。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
浸銅斤以錢五十為本,煎銅以八十。”詔用其言。諸路坑冶,自川、陝、京西之
外,並令常平司同管幹。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
承買。四年,湖北旺溪金場,以歲收金千兩,乃置監官。廣東漕臣王覺自言嘗領
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收銅,比租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
亦增六十六萬一千斤。遂增其秩。是歲,山澤坑冶名數,令監司置籍,非所當收
者別籍之,若弛興、廢置、移並,亦令具注,上於虞部。
大觀二年,詔:“金銀坑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坑冶舊
不隸知縣、縣丞者,並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有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
言者論其職在宣導德澤,平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八月,提
舉陝西坑冶司改併入轉運司。
政和元年,張商英言:“湖北產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峽州夷陵、宜
郡縣,荊南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錢,提
舉司買止千兩,且無專司定額。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
內州縣官及使臣掌乾。”詔提舉官措畫以聞,仍於荊南置司。廣東漕司復奏:
“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場皆宜停閉;韶州曹峒場、英州銀岡場皆併入英之清
溪場,惟黃坑場欲權存,俟歲終會所入別奏;惠州楊梅東坑、康州雲烈、潮州豐
政、連州元魚銅坑黃田白寶、廣州大利宜祿、韶州伍注岑水銅岡、循州大佐羅翊、
英州鍾銅凡十六場,請並如舊;循之夜明、英之竹溪、韶之思溪、連之同安請更
遣攝官。”從之。
三年,尚書省言:“陝西路坑冶已遣官吏提轄措置,川路金銀坑治興廢,慮
失利源。”詔:“令陝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坑冶所收金、銀、銅、鉛、錫、鐵、
水銀、硃砂物數,令工部置籍簽注,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自是,戶工部、
尚書省皆有籍鉤考,然所憑唯帳狀,至有有額而無收,有收而無額,乃責之縣丞、
監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遞年違負之數。九月,措置陝西坑冶蔣彝奏:本路
坑冶收金千六百兩,他物有差。詔輸大觀西庫,彝增秩,官屬各減磨勘年。四年,
令監司遣官同諸縣丞遍視坑冶之利,為圖籍簽注,監司覆實保奏,議遣官再覆,
酌重輕加賞,異同、脫漏者罪之。六年,川、陝路各置提轄措置。坑冶官劉芑計
置萬、永州產金,一歲收二千四百餘兩,特與增秩。十二月,廣東漕司言:“本
路鐵場坑冶九十二所,歲額收鐵二百八十九萬餘斤,浸銅之餘無他用。”詔令官
悉市以廣浸,仍以諸司及常平錢給本。尚書省奏:“五路坑冶已有提轄措置專司,
及淮南、湖北、廣東西亦監司領,其餘路請並令監司領之。”於是江東西、福建、
兩浙漕臣皆領坑冶。
七年,提舉東南九路坑冶徐禋奏:“太平瑞應,史不絕書。令部內山澤、坑
冶,若獲希世珍物及古寶器,請赴書藝局上進。”蓋自政和初,京西漕臣王璹奏
太和山產水精,知桂州王覺奏枕門等處產金及生花金田,提轄京西坑冶王景文奏
汝州青嶺鎮界產瑪瑙,其後湟州界蕃官結彪地內金坑千餘,收生熟金四等,凡百
三十四兩有奇。蔡京請宣付史館,帥百官表賀,故禋復有是請焉。是時,河北、
京東西及徐禋所領九路興修坑冶,類鑿空擾下,抑州縣承額,於是降黜河北提轄
官,遣廉訪使者鄭諶並諸路廉訪悉究陳利病真偽。八月,中書奏坑冶浸已即緒,
詔京東西、河北路並提舉東南九路坑冶並罷。十一月,尚書省言:“徐禋以東南
黑鉛留給鼓鑄之餘,悉造丹粉,鬻以濟用。”詔諸路常平司以三十萬輸大觀西庫,
余從所請。
明年,令諸路鐵仿茶鹽法榷鬻,置爐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苗脈微者聽民
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於官,私相貿易者禁之。先是,元豐六年,京東漕臣吳居
厚奏:“徐、鄆、青等州歲制軍器及上供簡鐵之類數多,而利國、萊蕪二監鐵少
不能給。請鐵從官興煽,所獲可多數倍。”自是,官榷鐵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
祐罷之。其後大觀初,入內皇城使裴絢為涇原幹當,奏上渭州通判苗沖淑之言:
“石河鐵冶既令民自采煉,中賣於官,請禁民私相貿易。農具、器用之類,悉官
為鑄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輸官而償其直。”乃禁毋得私相貿易,農具、器
用勿禁,官自賣鐵唯許鑄瀉戶市之。
政和初,臣僚言:“鹽鐵利均,今鹽筴推行已備,而鐵貨尚未講畫。請即冶
戶未償之錢,收其已煉之鐵,為器鬻之。兼京東二監所出尤多,河北固鎮等冶並
官監,其利不貲,而河東鐵、炭最盛,若官榷為器,以贍一路,旁及陝、雍,利
入甚廣,且以銷盜鑄之弊。又夏人茶山鐵冶既入中國,乏鐵為器,聞以鹽易鐵錢
於邊,若官自為器,則鐵與錢俱重,可伐其謀。請榷諸路鐵,擇其最盛者,可置
監設官總之,概諸路不越數十處,余止為鑄瀉之地,屬之都監或監當官兼領。凡
農具、器用皆官鑄造,表以字號,官本之餘,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鐵引以通諸路,
儲其錢助三路鈔本。”詔戶部下諸路漕臣詳度。會次年,廣東路請以可監之地如
舊法收其淨利,苗脈微者召人承買,官不榷取,遂並諸路詳度之旨不行。至是,
臣僚復以為言,故嚴貿易之禁,而鐵利盡榷於官,然農具、器用從民鑄造,卒如
舊法。
四月,廣東廉訪黃烈等言:“廣、惠、英、康、韶州、興慶府,政和中,寶
貨司立坑冶金銀等歲額,或苗脈微,或無人承買,而浮冗之人虛托其名,發毀民
田,騷動邀販。”詔:“政和六年所立額並罷,舊有苗脈可給歲課者如故。”十
一月,復諸路元罷提舉坑冶官,其江南路仍令江西漕臣劉蒙同措置。
宣和元年,石泉軍江溪沙磧麩金,許民隨金脈淘采,立課額,或以分數取之。
十月,復置相州安陽縣銅冶村監官。先是,詔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鎮兩冶,余創
置冶並罷,而常平司謂銅冶村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六年,詔:“坑冶
之利,二廣為最,比歲所入,稽之熙、豐,十不逮一。令漕臣鄭良提舉經畫,分
任官屬典掌計置,取元豐以來歲入多數立額,定為常賦,坑冶司毋預焉。”時江、
淮、荊、浙等九路,坑冶凡二百四十五,鑄錢院監十八,歲額三百餘萬緡。五月,
詔:“坑冶舊隸轉運司者,如熙、豐、紹聖法;崇寧以後隸常平司者,如崇寧法;
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屬,如熙、豐員數,余路官屬並罷,仍令中書選提點官。”
靖康元年,諸路坑冶苗礦既微,或舊有今無,悉令蠲損,凡民承買金場並罷。
宋初,舊有坑冶,官置場監,或民承買以分數中賣於官。初隸諸路轉運司,本錢
亦資焉,其物悉歸之內帑。崇寧已後,廣搜利穴,榷賦益備。凡屬之提舉司者,
謂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錢與剩利錢為本,金銀等物往往皆積之大觀庫,自蔡京始。
政和間數罷數復,然告發之地多壞民田,承買者立額重,或舊有今無,而額不為
損。欽宗即位,詔悉罷之。
南渡,坑冶廢興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
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
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
浙東、廣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廣東、
浙東、廣西、江東西、福建銅冶一百九,廢者四十五。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
六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廣東、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鐵冶六百三十
八,廢者二百五十一,舊額歲二百一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斤有奇,乾道歲入八十
八萬三百斤有奇。
淮西、湖南、廣東、福建、浙東、江西鉛冶五十二,廢者一十五,舊額歲三
百二十一萬三千六百二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一十九萬一千二百四十斤有奇。
湖南、廣東、江西錫冶一百一十八,廢者四十四,舊額歲七十六萬一千二百
斤有奇,乾道歲入二萬四百五十斤有奇。
宋初,諸冶外隸轉運司,內隸金部;崇寧二年,始隸石曹;建炎元年,復隸
金部、轉運司。隆興二年,坑冶監官歲收買金及四千兩、銀及十萬兩、銅錫及四
十萬斤、鉛及一百二十萬斤者,轉一官;守倅部內歲比租額增金一萬兩、銀十萬
兩、銅一百萬斤,亦轉一官;令丞歲收買及監官格內之數,減半推賞。
慶元二年,宰執言:“封樁銀數比淳熙末年虧額幾百五十萬。今務場所入歲
不滿三十萬,而歲奉三宮及冊寶費約四十萬,恐愈侵銀額。欲權以三分為率,一
分支銀,二分支會子。”上曰:“善。”
端平三年,赦曰:“諸路州縣坑冶興廢,在觀寺、祠廟、公宇、居民墳地及
近墳園林地者,在法不許人告,亦不得受理。訪聞官司利於告發,更不究實,多
致擾害。自今許人戶越訴,官吏並訟者重置典憲。及有坑冶停閉、苗脈不發之所,
州縣勒令坑戶虛認歲額,提點鑄錢司核實追正。”
礬 唐於晉州置平陽院以收其利。開成三年,度支奏罷之,乃以礬山歸之州
縣。五代以來,復創務置官吏,宋因之。
白礬出晉、慈、坊州、無為軍及汾州之靈石縣,綠礬出慈、隰州及池州之銅
陵縣,皆設官典領,有鑊戶鬻造入官市。晉、汾、慈州礬,以一百四十斤為一馱,
給錢六十。隰州礬馱減三十斤,給錢八百。博賣白礬價:晉州每馱二十一貫五百,
慈州又增一貫五百;綠礬:汾州每馱二十四貫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馱四
貫六百。散賣白礬:坊州斤八十錢,汾州百九十二錢,無為軍六十錢;綠礬,斤
七十錢。
建隆中,詔:“商人私販幽州礬,官司嚴捕沒入之。”繼定私販河東幽州礬
一兩以上、私鬻礬三斤、及盜官礬至十斤者,棄市。開寶三年,增私販至十斤、
私鬻及盜滿五十斤者死,餘罪論有差。太平興國初,以歲鬻不充,乃詔私販化外
礬一兩以上、及私鬻至十斤,並如律論決,再犯者悉配流,還復犯者死。淳化元
年,有司言:“慈礬滯積,小民多於山谷僻奧之地私鬻侵利。而綠礬價賤,不宜
與晉礬均法。”詔同犯私茶罪賞。
先是,建隆二年,命左諫議大夫劉熙古詣晉州制置礬,許商人輸金銀、布帛、
絲綿、茶及緡錢,官償以礬,凡歲增課八十萬貫。太平興國初,歲博緡錢、金銀
計一十二萬餘貫,茶計三萬餘貫。端拱初,銀、絹帛二萬餘貫,茶計十四萬貫。”
至是,言者謂:“礬直酬以見錢,商人以陳茶入博,有利豪商,無資國用。”詔
今後惟聽金銀、見錢入博。
至道中,白礬歲課九十七萬六千斤,綠礬四十萬五千餘斤,鬻錢一十七萬餘
貫。真宗末,白礬增二十萬一千餘斤,綠礬增二萬三千餘斤,鬻錢增六萬九千餘
貫。天聖以來,晉、慈二州礬募民鬻之,季鬻礬一盆,多者千五、六百斤,少者
六、七百斤,四分輸一入官,余則官市之。無為軍亦置務鬻礬,後聽民自鬻,官
置場售之,私售礬禁如私售茶法。六年,詔弛兩蜀榷礬之禁。
時河東礬積益多,復聽入金帛、芻粟。芻粟虛估高,商人利於入中。麟州粟
斗實直錢百,虛估增至三百六十,礬之出官為錢二萬一千五百,才易粟六石,計
粟實直錢才六千,而礬一馱已費本錢六十。縣官徒有榷礬之名,其實無利。嘉祐
六年,罷入芻粟,復令入緡錢。礬以百四斤為一馱,入錢京師榷貨務者,為錢十
萬七千;入錢麟、府州者,又減三千。自是商賈不得專其利矣。皇祐中,晉、慈
入礬二百二十七萬三千八百斤,以易芻粟之類,為緡錢十三萬六千六百;無為軍
礬售緡錢三萬三千一百。治平中,晉、慈礬損一百九萬六千五百四斤;無為軍礬
售錢歲有常課,發運使領之,視皇祐數無增損;隰州礬至是入三十九萬六千斤,
亦以易緡錢助河東歲糴。
熙寧元年,命河東轉運司經畫礬、鹽遺利。李師中言:“官積礬三百斤,走
鹵消耗,恐後為棄物。”詔令商人入中糧草,即以償之。三年,罷潞州交子務,
以妨中納糧草、算請礬鹽故也。知慶州王廣淵言:“河東,礬為利源之最,請河
東、京東、河北、陝西別立礬法,專置提舉官。”詔遣光祿丞楊蟠會議以聞。蟠
言:“坊州產礬,官雖置場,而商多私售。請置鑊戶,定其數,許於陝西北界黃
河,東限潼關,南及京西、均、房、襄、鄧、金州、光化軍,令鑊戶遞相保察。
或私賣越界,禁如私白礬法,仍增官獲私礬輒以夾雜減斤重之法。”從之。
元豐元年,定畿內及京東、西五路許賣晉、隰礬;陝西自潼關以西、黃河以
南,達於京西均、房、襄、鄧、金州則售坊州礬;礬之出於西山、保霸州者,售
於成都、梓州路;出無為軍者,余路售之。私鬻與越界者,如私礬法。
自熙寧初,礬法始變。歲課所入,元年為錢三萬六千四百緡有奇,並增者五
年,乃取熙寧六年中數,定以十八萬三千一百緡有奇為新額;至元豐六年,課增
至三十三萬七千九百緡,而無為軍礬歲課一百五十萬斤,用本錢萬八千緡;自治
平至元豐數無增損。
元祐元年,戶部言:“商旅販礬,舊聽其便。乃者發運司請用河東例,令染
肆鋪戶連保豫買,頗致抑擾。”詔如舊制。元符三年,崇儀使林像奏:“禁河北
土礬非便。若即河北產礬地置場官買,增價出之,罷運晉礬,則官獲淨利,無運
載之勞,民資地產,省犯法之弊。”詔下戶部。
初,熙、豐間,東南九路官自賣礬,發運司總之。元祐初通商,紹聖復熙、
豐之制。大觀元年,定河北、河東礬額各二十四萬緡,淮南九萬緡,罷官賣,從
商販,而河東、河北、淮南各置提舉官。政和初,復官鬻,罷商販如舊制。淮南
礬事司罷歸發運司,上供礬錢責以三萬三千一百緡為額。三年,有司奏減河北、
河東並淮南礬額,計十六萬緡。四年,礬額復循大觀之制。五年,河北、河東綠
礬聽客販於東南九路,民間見用者,依通商地籍之,聽買新引帶賣,大率循仿鹽
法。宣和中,舉比較增虧賞罰,未幾,以擾民罷。
建炎三年,措置財用黃潛厚奏許商人販淮南礬入東南諸路,聽輸錢行在,而
持引據赴場支礬。
紹興十一年,以鑄錢司韓球言,撫州青膽礬斤錢一百二十文,土礬斤三十文
省,鉛山場所產品高於撫,青膽礬斤作一百五十文,黃礬斤作八十文。二十九年,
以淮西提舉司言,取紹興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礬錢一年中數四萬一千五百八
十五緡為定額。其他產礬之所,若潭州瀏陽之永興場、韶州之岑水場,皆置場給
引,歲有常輸。惟漳州之東,去海甚邇,大山深阻,雖有采礬之利,而潮、梅、
汀、贛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傑者號大洞主、小洞主,土著與負販者,皆盜賊也。
香 宋之經費,茶、鹽、礬之外,惟香之為利博,故以官為市焉。建炎四年,
泉州抽買乳香一十三等,八萬六千七百八十斤有奇。詔取赴榷貨務打套給賣,陸
路以三千斤、水路以一萬斤為一綱。
紹興元年,詔:“廣南市舶司抽買到香,依行在品答成套,召人算請,其所
售之價,每五萬貫易以輕貨輸行在。”六年,知泉州連南夫奏請,諸市舶綱首能
招誘舶舟、抽解物貨、累價及五萬貫十萬貫者,補官有差。大食蕃客囉辛販乳
香直三十萬緡,綱首蔡景芳招誘舶貨,收息錢九十八萬緡,各補承信郎。閩、廣
舶務監官抽買乳香每及一百萬兩,轉一官;又招商入蕃興販,舟還在罷任後,亦
依此推賞。然海商入蕃,以興販為招誘,僥倖者甚眾。
淳熙二年,郴、桂寇起,以科買乳香為言。詔:“湖南路見有乳香並輸行在
榷貨務,免科降。”十二年,分撥榷貨務乳香於諸路給賣,每及一萬貫,輸送左
藏南庫。十五年,以諸路分賣乳香擾民,令止就榷貨務招客算請。
紹熙三年,以福建舶司乳香虧數,詔依前博買。開禧三年,住博買。嘉定十
二年,臣僚言以金銀博買,泄之遠夷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絹帛、錦錡、瓷漆之
屬博易。聽其來之多寡,若不至則任之,不必以為重也。
○酒 坑冶 礬 香附
酒 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
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曲,聽民納直以取。
陳、滑、蔡、潁、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平興國初,
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槱及
吏工奉料。歲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至課民婚葬,
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歲儉物貴,殆不償其費。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
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其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貲產,長吏
及大姓共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者四百七十二處,募民
自酤,或官賣曲收其直。其後民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陝西雖榷酤,而尚多遺利。鹹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助邊費,
乃歲增十一萬餘貫。兩浙舊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遂蠲其禁,其榷酤
歲課如麴錢之制,附兩稅均率。二年,詔曰:“有司請罷杭州榷酤,乃使豪舉之
家坐專其利,貧弱之戶歲責所輸,本欲惠民,乃成侵擾。宜仍舊榷酒,罷納所均
錢。”天禧四年,轉運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
乃歲增課九萬八千貫。
川峽承舊制,賣曲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者多
陳其非便,太平興國七年罷,仍舊賣曲。自是,惟夔、建、開、施、廬、黔、涪、
黎、威州、梁山雲安軍,及河東之麟、府州,荊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
漳州、興化軍,廣南東、西路不禁。
自春至秋,醞成即鬻,謂之“小酒”,其價自五錢至三十錢,有二十六等;
臘釀蒸鬻,候夏而出,謂之“大酒”,自八錢至四十八錢,有二十三等。凡醞用
粳、糯、粟、黍、麥等及曲法、酒式,皆從水土所宜。諸州官釀所費谷麥,準常
糴以給,不得用倉儲。酒匠、役人當受糧者給錢。凡官曲,麥一斗為曲六斤四兩。
賣曲價:東京、南京斤直錢百五十五,西京減五。
鹹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錢,頗為煩刻。景德二年,詔毋增榷,自後制置
使不得兼領酒榷。四年,又詔中外不得更議增課以圖恩獎。天禧初,著作郎張師
德使淮南,上言:“鄉村酒戶年額少者,望並停廢。”從之。
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是五十六萬
五千餘貫,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餘貫。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
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麴錢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五代漢初,犯曲者並棄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
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刑,餘論罪有差;私市酒、曲者減造人
罪之半。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戶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
棄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處死;所定里數
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乾德四年,詔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
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
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端拱二年令:民買曲釀酒酤者,縣鎮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天聖以後,北
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
概與宋初同,唯增永興軍、大通監、川峽之茂州、富順監。
時天下承平既久,戶口浸蕃,為酒醪以靡谷者益眾。乾興初,言者謂:“諸
路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教節用之義。”遂詔:“鄉村毋
得增置酒場,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自欲增課,
委官吏度異時不至虧額負課,然後上聞。”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
增課。
天聖七年,詔:“民間有吉凶事酤酒,舊聽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荊湖、
兩浙酒戶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嚴禁止,犯者聽人告,募人代
之。”慶曆初,三司言:“陝西用兵,軍費不給,尤資榷酤之利。請較監臨官歲
課,增者第賞之。”繼令蕭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或伍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禧、治平中,數
戒止之。治平四年,手詔蠲京師酒戶所負榷錢十六萬緡,又江南比歲所增酒場,
強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麴歲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
至治平中,減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絲纊、芻粟、材
木之類,總其數四百萬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
熙寧三年,詔諸郡遇節序毋得以酒相饋。初,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醞公
使酒交遺,至逾二十驛,道路煩苦。”詔禁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行復言:“知
莫州柴貽範饋他州酒至九百餘瓶,用兵夫逾一百人。”故並諸路禁焉。
四年,三司承買酒麴坊場錢率千錢稅五十,儲以祿吏。六月,令式所刪定官
周直孺言:“在京曲院酒戶鬻酒虧額,原於曲數多則酒亦多,多則價賤,賤則人
戶損其利。為今之法,宜減數增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患,而官額
不虧。請以百八十萬斤為定額,閏年增十五萬斤。舊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
五為數,後增為二百,百用足數,以便入出。”七年,諸郡舊不釀酒者許釀,以
公使錢率百緡為千石,溢額者以違制論。在京酒戶歲用糯三十萬石。九年,江、
浙災傷,米直騰貴,詔選官至所產地預給錢,俟成稔折輸於官。未幾,詔勿行,
止以所糴在京新米與已糴米半用之。
元豐元年,增在京酒戶麴錢,較年額損曲三十萬斤,閏年益造萬斤。二年,
詔:“在京鬻曲,歲以百二十萬斤為額,斤直錢二百五十,俟鬻及舊額,令復舊
價。酒戶負糟、糯錢,更期以二年帶輸,並蠲未請曲數十萬斤。”先是,京師曲
法,自熙寧四年更定後,多不能償,雖屢閣未請曲數,及損歲額為百五十萬斤,
斤增錢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負。至是,命畢仲衍與周直孺講求利病,請:“損額
增直,均給七十店,令日輸錢,周歲而足,月輸不及數,計所負倍罰;其炊醞非
時、擅益器量及用私曲,皆立告賞法。”悉施行之,而裁其價。三年,詔:“帶
輸舊麴錢及倍罰錢,仍寬以半歲,未經免罰者蠲三之一。”五年,外居宗室酒,
止許於舊宮院尊長及近屬寄醞。增永興軍乾祐縣十酒場。酒戶負糟、糯錢,更令
三年之內增月限以輸,並除限內罰息,其倍罰麴錢已蠲三之一,下戶更免一分。
元祐元年,刪監司鬻酒及三路饋遺條。紹聖二年,左司諫翟思言:諸郡釀酒,
非沿邊並復熙寧之數。詔:“熙寧五年以前,諸郡不釀酒、及有公使錢而無酒者,
所釀並依《熙寧編敕》數。仍令諸郡所減勿逾百石,舊不及數者如舊,毋得於例
外供饋。”後又以陝西沿邊官監酒務課入不足,乃令邊郡非帥府並酌條制定釀酒
數,諸將並城砦止許於官務寄釀。
崇寧二年,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詔常平司計
無害公費如所請,仍令他路準行之。初,元祐臣僚請罷榷醋,戶部謂本無禁文。
後翟思請以諸郡醋坊日息用余悉歸常平,至是,景允有請,故令常平計之。十月,
諸路官監酒直,上者升增錢二,中下增一,以充學費,余裨轉運司歲用。
大觀四年,以兩浙轉運司之請,官監鬻糟錢別立額比較。又詔:“諸郡榷酒
之池,入出酒米,並別遣倉官。賣醋毋得越郡城五里外,凡縣、鎮、村並禁,其
息悉歸轉運司,舊屬常平者如故。
政和二年,淮南發運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務甲於諸路,治平前歲課三
十萬緡,今不過二十萬。請令分務為三,更置比較務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請本
路諸郡並增務比較。”從之。四年,兩浙轉運司亦請置務比較,定課額釀酒收息,
以增虧為賞罰。詔:“酒務官二員者分兩務,三員者復增其一,員雖多毋得過四
務。內有官雖多而課息不廣者,聽如舊。”是歲,以湖南路諸務糟酵錢分入提舉
司,令斤增錢三,為直達糧綱水工之費。立酒匠闕聽選試清務廂軍之法。清務者,
本州選刺供踏曲爨蒸之役,闕則募人以充。
宣和二年,公使庫假用米曲及因耗官課者,以坐贓罪之,監官移替。三年,
發運使陳遘奏:“江、淮等路官監酒直,上者升權增錢五,次增三,為江、浙新
復州縣之用。”其後尚書省請令他路悉行之。詔如其請,所收率十之三以給漕計,
余輸大觀庫。五年,罷夔路榷酤,未幾復舊,以轉運司言新邊城砦藉以供億故也。
六年,在任官以奉酒抑賣坊戶轉鬻者,論以違制律。先是,政和末,嘗詔毋得令
人置肆以鬻,今並禁之。諸路增酒錢,如元豐法,悉充上供,為戶部用,毋入轉
運司。七年,諸路鬻醋息,率十五為公使,余如鈔旁法,令提刑司季具儲備之數,
毋得移用。靖康元年,兩浙路酒價屢增,較熙、豐幾倍,而歲稔米曲直賤,民規
利,輕冒法,遂令罷所增價。
渡江後,屈於養兵,隨時增課,名目雜出,或主於提刑,或領於漕司,或分
隸於經、總制司,惟恐軍資有所未裕。建炎三年,總領四川財賦趙開遂大變酒法:
自成都始,先罷公帑實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入官
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明年,遍下其法於四路,歲遞增至六百九十
余萬緡,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預焉,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四年,以米曲
價高,詔上等升增二十文,上等升增十八文,俟米曲價平依舊。
紹興元年,兩浙酒坊於買撲上添淨利錢五分,季輸送戶部。又增諸酒錢上升
二十文,下十文。其諸州軍賣酒虧折,隨宜增價,一分州用,一分漕計,一分隸
經制司。先是,酒有定價,每增須上請。是後,郡縣始自增,而價不一矣。五年,
令諸州酒不以上下,升增五文,隸制總司。六年,以紹興二年以後三年中一年中
數立額,其增羨給郡縣用。罷四川州、軍、縣、鎮酒官百七員,其酒息微處並罷
之。
七年,以戶部尚書章誼等言,行在置贍軍酒庫。四川制置使胡世將即成都、
潼川、資、普、廣安立清酒務,許民買撲,歲為錢四萬八千餘緡。自趙開行隔槽
法,增至十四萬六千餘緡,(紹興元年。)及世將改官監,所入又倍,自後累增
至五十四萬八千餘緡,(紹興二十五年。)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為三十九萬緡。
(淳熙二年。)然隔槽之法始行,聽就務分槽醞賣,官計所入之米而收其課,若
未病也。行之既久,醞賣虧欠,則責入米之家認輸,不覆核其米而第取其錢,民
始病矣。
十年,罷措置贍軍酒庫所,官吏悉歸戶部,以左曹郎中兼領,以點檢贍軍酒
庫為名,與本路漕臣共其事。十五年,弛夔路酒禁。以南北十一庫並充贍軍激賞
酒庫,隸左右司。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務監官,成都府二員,興元遂寧府、漢、
綿、邛、蜀、彭、簡、果州、富順監並漢州綿州、縣各一員。
二十一年,詔諸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四萬、三萬貫已上場務:增及
一倍,減一年磨勘,二倍減二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四倍減四年磨勘。二萬、
一萬貫已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三季磨勘,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
七千貫以上場務:增及一倍,斤三季名次,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一年半磨勘,
四倍減二年磨勘。七千貫以下場務:增及一萬貫減一年磨勘,二萬貫減二年磨勘,
三萬貫減三年磨勘,四萬貫減四年磨勘。)二十五年,罷諸路漕司寄造酒。二十
七年,以隔槽酒擾民,許買撲以便民。罷官監,後複製之。
三十年,以點檢措置贍軍酒庫改隸戶部。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歲計
賴經、總制,窠名至多,今諸路歲虧二百萬,皆緣諸州公使庫廣造,別置店酤賣,
以致酒務例皆敗壞。”詔罷諸州別置酒庫,如軍糧酒庫、防月庫、月樁庫之類,
並省務寄造酒及帥司激買酒庫。凡未分隸經、總制錢處,並立額分隸,補趁虧額。
三十一年,殿帥趙密以諸軍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見九年。)同安郡王楊存中
罷殿帥,復以私撲酒坊九上之;歲通收息六十萬緡有奇,以十分為率,七分輸送
行在,三分給漕計。蓋自軍興以來,諸帥擅榷酤之利,由是,縣官始得資之以佐
經費焉。
孝宗乾道元年,以浙東、西犒賞庫六十四隸三衙,輸課於左藏南庫,余錢充
隨年贍軍及造軍器。二年,詔:“臨安府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並贍軍諸庫及臨
安府安撫司酒務,令戶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數立額。”日售錢萬緡,歲收本錢一
百四十萬,息錢一百六十萬,麴錢二萬,羨餘獻以內藏者又二十萬,其後增為五
十萬。四年,立場務官賞格。七年,以淮西總領周閟言,總所庫四,安撫司庫五,
都統司庫十八,馬軍司庫一,增置行宮庫一,共為庫二十九,以三年最高年為額;
其行宮新庫息錢,除分認諸處錢及縻費,以淨息三分為率,一分輸御前酒庫;以
提領建康府戶部贍軍酒庫為名,遂鑄印及改庫名。八年,知常德府劉邦翰言:
“江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貧乏家,不捐萬錢則不能舉一吉凶之禮。”乃檢《乾道
重修敕令》,申嚴抑買之禁。淳熙三年詔:“四川酒課折估困弊,可減額錢四十
七萬三千五百餘緡,令禮部給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補還今歲減數,明年於四川
合給湖廣總所錢補之。”
寧宗開禧元年,知臨安府兼點檢贍軍激賞庫趙善防、轉運判官提領戶部犒賞
酒庫詹徽之言,官吏冗費,請諸司官屬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課額失陷,依舊
辟置。
初,趙開之立隔釀法也,蓋以紓一時之急,其後行之諸郡,國家贍兵,郡縣
經費,率取給於此。故雖罷行、增減,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廢雲。
坑冶 凡金、銀、銅、鐵、鉛、錫監冶場務二百有一:金產商、饒、歙、撫
四州,南安軍。銀產鳳、建、桂陽三州,有三監;饒、信、虔、越、衢、處、道、
福、汀、漳、南劍、韶、廣、英、連、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軍,
有五十一場;秦、隴、興元三州,有三務。銅產饒、處、建、英、信、汀、漳、
南劍八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五場;梓州有一務。鐵產徐、兗、相三州,
有四監;河南、鳳翔、同、虢、儀、蘄、黃、袁、英九州,興國軍,有十二冶;
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務;
信、鄂、連、建、南劍五州,邵武軍,有二十五場。鉛產越、建、連、英、春、
韶、衢、汀、漳、南劍十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六場、務。錫產河南、南
康、虔、道、賀、潮、循七州,南安軍,有九場。水銀產秦、階、商、鳳四州,
有四場。硃砂產商、宜二州,富順監,有三場。
開寶三年,詔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雕
弊。每念茲事,深疚於懷,未能捐金于山,豈忍奪人之利。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
宜減三分之一。”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
及化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諸山多銀礦,而鳳州山銅礦復出,采煉大獲,而
皆良焉。請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眾庶共之。”不許。東、
西川監酒商稅課半輸銀帛外,有司請令二分入金。景德三年,詔以非土產罷之。
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
多則背本趨末者眾,不宜誘之。”景祐中,登、萊飢,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
歲豐復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飭服器者不可勝數,
重禁莫能止焉。景祐、慶曆中,屢下詔申敕之,語在《輿服志》。大率山澤之利
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
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
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
皇祐中,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銅五百一
十萬八百三十四斤,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斤,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錫三十
三萬六百九十五斤,水銀二千二百斤。
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既而山澤興發,至治平中,或增
冶或復故者六十有八,而諸州坑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商、饒、汀、南恩六
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
汀、泉、建、福、南劍、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
陽監,銀之冶八十四;饒、信、虔、建、漳、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
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登、萊、徐、兗、鳳、翔、陝、儀、邢、虢、磁、虔、
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韶、渠、合、資二十四州,興國、邵
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劍、英、韶、春、連九州,邵武軍,
鉛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賀、潮、循七州,錫之冶十六;而水銀、丹砂州
冶,與至道、天禧之時則一,皆置吏主之。是歲,視皇祐金減九千六百五十六,
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銅增一百八十七萬,鐵、錫場百餘萬,鉛增二百萬,
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餘斤,獨水銀無增損焉。
熙寧元年,詔:“天上寶貨坑冶,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八年,令近坑冶
坊郭鄉村並淘采烹煉,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坑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
論如保甲法。
元豐元年,諸坑冶金總收萬七百一十兩,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銅
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鉛九百十九萬七
千三百三十五斤,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
硃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兩有奇。
先是,熙寧七年,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產金,請以鄧辟鑒金場。”
後五年,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緡,辟遷官者再焉。元豐四年,始以所產薄罷貢,
而虔、吉州界鉛悉禁之。七年,戶部尚書王存等請復開銅禁,各展磨勘年有差。
是歲,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領於虞部。
紹聖元年,戶部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浸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民
不習烹采,久廢不發。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擇地興冶。”於是以許天啟同
管幹陝西坑冶事。元符三年,天啟罷領坑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初,新舊坑冶
合為一司,而漕司兼領。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制,乃請川、陝、
京西路坑冶自為一司,許檢束州縣,刺舉官吏,而漕司不復兼坑冶。至是,中書
奏天啟所領,首末六歲,總新舊銅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費繁多,故罷之。
崇寧元年,提舉江、淮等路銅事游經言:“信州膽銅古坑二:一為膽水浸銅,
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無窮而為利寡。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
浸銅斤以錢五十為本,煎銅以八十。”詔用其言。諸路坑冶,自川、陝、京西之
外,並令常平司同管幹。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
承買。四年,湖北旺溪金場,以歲收金千兩,乃置監官。廣東漕臣王覺自言嘗領
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收銅,比租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
亦增六十六萬一千斤。遂增其秩。是歲,山澤坑冶名數,令監司置籍,非所當收
者別籍之,若弛興、廢置、移並,亦令具注,上於虞部。
大觀二年,詔:“金銀坑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坑冶舊
不隸知縣、縣丞者,並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有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
言者論其職在宣導德澤,平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八月,提
舉陝西坑冶司改併入轉運司。
政和元年,張商英言:“湖北產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峽州夷陵、宜
郡縣,荊南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錢,提
舉司買止千兩,且無專司定額。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
內州縣官及使臣掌乾。”詔提舉官措畫以聞,仍於荊南置司。廣東漕司復奏:
“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場皆宜停閉;韶州曹峒場、英州銀岡場皆併入英之清
溪場,惟黃坑場欲權存,俟歲終會所入別奏;惠州楊梅東坑、康州雲烈、潮州豐
政、連州元魚銅坑黃田白寶、廣州大利宜祿、韶州伍注岑水銅岡、循州大佐羅翊、
英州鍾銅凡十六場,請並如舊;循之夜明、英之竹溪、韶之思溪、連之同安請更
遣攝官。”從之。
三年,尚書省言:“陝西路坑冶已遣官吏提轄措置,川路金銀坑治興廢,慮
失利源。”詔:“令陝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坑冶所收金、銀、銅、鉛、錫、鐵、
水銀、硃砂物數,令工部置籍簽注,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自是,戶工部、
尚書省皆有籍鉤考,然所憑唯帳狀,至有有額而無收,有收而無額,乃責之縣丞、
監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遞年違負之數。九月,措置陝西坑冶蔣彝奏:本路
坑冶收金千六百兩,他物有差。詔輸大觀西庫,彝增秩,官屬各減磨勘年。四年,
令監司遣官同諸縣丞遍視坑冶之利,為圖籍簽注,監司覆實保奏,議遣官再覆,
酌重輕加賞,異同、脫漏者罪之。六年,川、陝路各置提轄措置。坑冶官劉芑計
置萬、永州產金,一歲收二千四百餘兩,特與增秩。十二月,廣東漕司言:“本
路鐵場坑冶九十二所,歲額收鐵二百八十九萬餘斤,浸銅之餘無他用。”詔令官
悉市以廣浸,仍以諸司及常平錢給本。尚書省奏:“五路坑冶已有提轄措置專司,
及淮南、湖北、廣東西亦監司領,其餘路請並令監司領之。”於是江東西、福建、
兩浙漕臣皆領坑冶。
七年,提舉東南九路坑冶徐禋奏:“太平瑞應,史不絕書。令部內山澤、坑
冶,若獲希世珍物及古寶器,請赴書藝局上進。”蓋自政和初,京西漕臣王璹奏
太和山產水精,知桂州王覺奏枕門等處產金及生花金田,提轄京西坑冶王景文奏
汝州青嶺鎮界產瑪瑙,其後湟州界蕃官結彪地內金坑千餘,收生熟金四等,凡百
三十四兩有奇。蔡京請宣付史館,帥百官表賀,故禋復有是請焉。是時,河北、
京東西及徐禋所領九路興修坑冶,類鑿空擾下,抑州縣承額,於是降黜河北提轄
官,遣廉訪使者鄭諶並諸路廉訪悉究陳利病真偽。八月,中書奏坑冶浸已即緒,
詔京東西、河北路並提舉東南九路坑冶並罷。十一月,尚書省言:“徐禋以東南
黑鉛留給鼓鑄之餘,悉造丹粉,鬻以濟用。”詔諸路常平司以三十萬輸大觀西庫,
余從所請。
明年,令諸路鐵仿茶鹽法榷鬻,置爐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苗脈微者聽民
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於官,私相貿易者禁之。先是,元豐六年,京東漕臣吳居
厚奏:“徐、鄆、青等州歲制軍器及上供簡鐵之類數多,而利國、萊蕪二監鐵少
不能給。請鐵從官興煽,所獲可多數倍。”自是,官榷鐵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
祐罷之。其後大觀初,入內皇城使裴絢為涇原幹當,奏上渭州通判苗沖淑之言:
“石河鐵冶既令民自采煉,中賣於官,請禁民私相貿易。農具、器用之類,悉官
為鑄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輸官而償其直。”乃禁毋得私相貿易,農具、器
用勿禁,官自賣鐵唯許鑄瀉戶市之。
政和初,臣僚言:“鹽鐵利均,今鹽筴推行已備,而鐵貨尚未講畫。請即冶
戶未償之錢,收其已煉之鐵,為器鬻之。兼京東二監所出尤多,河北固鎮等冶並
官監,其利不貲,而河東鐵、炭最盛,若官榷為器,以贍一路,旁及陝、雍,利
入甚廣,且以銷盜鑄之弊。又夏人茶山鐵冶既入中國,乏鐵為器,聞以鹽易鐵錢
於邊,若官自為器,則鐵與錢俱重,可伐其謀。請榷諸路鐵,擇其最盛者,可置
監設官總之,概諸路不越數十處,余止為鑄瀉之地,屬之都監或監當官兼領。凡
農具、器用皆官鑄造,表以字號,官本之餘,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鐵引以通諸路,
儲其錢助三路鈔本。”詔戶部下諸路漕臣詳度。會次年,廣東路請以可監之地如
舊法收其淨利,苗脈微者召人承買,官不榷取,遂並諸路詳度之旨不行。至是,
臣僚復以為言,故嚴貿易之禁,而鐵利盡榷於官,然農具、器用從民鑄造,卒如
舊法。
四月,廣東廉訪黃烈等言:“廣、惠、英、康、韶州、興慶府,政和中,寶
貨司立坑冶金銀等歲額,或苗脈微,或無人承買,而浮冗之人虛托其名,發毀民
田,騷動邀販。”詔:“政和六年所立額並罷,舊有苗脈可給歲課者如故。”十
一月,復諸路元罷提舉坑冶官,其江南路仍令江西漕臣劉蒙同措置。
宣和元年,石泉軍江溪沙磧麩金,許民隨金脈淘采,立課額,或以分數取之。
十月,復置相州安陽縣銅冶村監官。先是,詔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鎮兩冶,余創
置冶並罷,而常平司謂銅冶村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六年,詔:“坑冶
之利,二廣為最,比歲所入,稽之熙、豐,十不逮一。令漕臣鄭良提舉經畫,分
任官屬典掌計置,取元豐以來歲入多數立額,定為常賦,坑冶司毋預焉。”時江、
淮、荊、浙等九路,坑冶凡二百四十五,鑄錢院監十八,歲額三百餘萬緡。五月,
詔:“坑冶舊隸轉運司者,如熙、豐、紹聖法;崇寧以後隸常平司者,如崇寧法;
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屬,如熙、豐員數,余路官屬並罷,仍令中書選提點官。”
靖康元年,諸路坑冶苗礦既微,或舊有今無,悉令蠲損,凡民承買金場並罷。
宋初,舊有坑冶,官置場監,或民承買以分數中賣於官。初隸諸路轉運司,本錢
亦資焉,其物悉歸之內帑。崇寧已後,廣搜利穴,榷賦益備。凡屬之提舉司者,
謂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錢與剩利錢為本,金銀等物往往皆積之大觀庫,自蔡京始。
政和間數罷數復,然告發之地多壞民田,承買者立額重,或舊有今無,而額不為
損。欽宗即位,詔悉罷之。
南渡,坑冶廢興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
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
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
浙東、廣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廣東、
浙東、廣西、江東西、福建銅冶一百九,廢者四十五。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
六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廣東、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鐵冶六百三十
八,廢者二百五十一,舊額歲二百一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斤有奇,乾道歲入八十
八萬三百斤有奇。
淮西、湖南、廣東、福建、浙東、江西鉛冶五十二,廢者一十五,舊額歲三
百二十一萬三千六百二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一十九萬一千二百四十斤有奇。
湖南、廣東、江西錫冶一百一十八,廢者四十四,舊額歲七十六萬一千二百
斤有奇,乾道歲入二萬四百五十斤有奇。
宋初,諸冶外隸轉運司,內隸金部;崇寧二年,始隸石曹;建炎元年,復隸
金部、轉運司。隆興二年,坑冶監官歲收買金及四千兩、銀及十萬兩、銅錫及四
十萬斤、鉛及一百二十萬斤者,轉一官;守倅部內歲比租額增金一萬兩、銀十萬
兩、銅一百萬斤,亦轉一官;令丞歲收買及監官格內之數,減半推賞。
慶元二年,宰執言:“封樁銀數比淳熙末年虧額幾百五十萬。今務場所入歲
不滿三十萬,而歲奉三宮及冊寶費約四十萬,恐愈侵銀額。欲權以三分為率,一
分支銀,二分支會子。”上曰:“善。”
端平三年,赦曰:“諸路州縣坑冶興廢,在觀寺、祠廟、公宇、居民墳地及
近墳園林地者,在法不許人告,亦不得受理。訪聞官司利於告發,更不究實,多
致擾害。自今許人戶越訴,官吏並訟者重置典憲。及有坑冶停閉、苗脈不發之所,
州縣勒令坑戶虛認歲額,提點鑄錢司核實追正。”
礬 唐於晉州置平陽院以收其利。開成三年,度支奏罷之,乃以礬山歸之州
縣。五代以來,復創務置官吏,宋因之。
白礬出晉、慈、坊州、無為軍及汾州之靈石縣,綠礬出慈、隰州及池州之銅
陵縣,皆設官典領,有鑊戶鬻造入官市。晉、汾、慈州礬,以一百四十斤為一馱,
給錢六十。隰州礬馱減三十斤,給錢八百。博賣白礬價:晉州每馱二十一貫五百,
慈州又增一貫五百;綠礬:汾州每馱二十四貫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馱四
貫六百。散賣白礬:坊州斤八十錢,汾州百九十二錢,無為軍六十錢;綠礬,斤
七十錢。
建隆中,詔:“商人私販幽州礬,官司嚴捕沒入之。”繼定私販河東幽州礬
一兩以上、私鬻礬三斤、及盜官礬至十斤者,棄市。開寶三年,增私販至十斤、
私鬻及盜滿五十斤者死,餘罪論有差。太平興國初,以歲鬻不充,乃詔私販化外
礬一兩以上、及私鬻至十斤,並如律論決,再犯者悉配流,還復犯者死。淳化元
年,有司言:“慈礬滯積,小民多於山谷僻奧之地私鬻侵利。而綠礬價賤,不宜
與晉礬均法。”詔同犯私茶罪賞。
先是,建隆二年,命左諫議大夫劉熙古詣晉州制置礬,許商人輸金銀、布帛、
絲綿、茶及緡錢,官償以礬,凡歲增課八十萬貫。太平興國初,歲博緡錢、金銀
計一十二萬餘貫,茶計三萬餘貫。端拱初,銀、絹帛二萬餘貫,茶計十四萬貫。”
至是,言者謂:“礬直酬以見錢,商人以陳茶入博,有利豪商,無資國用。”詔
今後惟聽金銀、見錢入博。
至道中,白礬歲課九十七萬六千斤,綠礬四十萬五千餘斤,鬻錢一十七萬餘
貫。真宗末,白礬增二十萬一千餘斤,綠礬增二萬三千餘斤,鬻錢增六萬九千餘
貫。天聖以來,晉、慈二州礬募民鬻之,季鬻礬一盆,多者千五、六百斤,少者
六、七百斤,四分輸一入官,余則官市之。無為軍亦置務鬻礬,後聽民自鬻,官
置場售之,私售礬禁如私售茶法。六年,詔弛兩蜀榷礬之禁。
時河東礬積益多,復聽入金帛、芻粟。芻粟虛估高,商人利於入中。麟州粟
斗實直錢百,虛估增至三百六十,礬之出官為錢二萬一千五百,才易粟六石,計
粟實直錢才六千,而礬一馱已費本錢六十。縣官徒有榷礬之名,其實無利。嘉祐
六年,罷入芻粟,復令入緡錢。礬以百四斤為一馱,入錢京師榷貨務者,為錢十
萬七千;入錢麟、府州者,又減三千。自是商賈不得專其利矣。皇祐中,晉、慈
入礬二百二十七萬三千八百斤,以易芻粟之類,為緡錢十三萬六千六百;無為軍
礬售緡錢三萬三千一百。治平中,晉、慈礬損一百九萬六千五百四斤;無為軍礬
售錢歲有常課,發運使領之,視皇祐數無增損;隰州礬至是入三十九萬六千斤,
亦以易緡錢助河東歲糴。
熙寧元年,命河東轉運司經畫礬、鹽遺利。李師中言:“官積礬三百斤,走
鹵消耗,恐後為棄物。”詔令商人入中糧草,即以償之。三年,罷潞州交子務,
以妨中納糧草、算請礬鹽故也。知慶州王廣淵言:“河東,礬為利源之最,請河
東、京東、河北、陝西別立礬法,專置提舉官。”詔遣光祿丞楊蟠會議以聞。蟠
言:“坊州產礬,官雖置場,而商多私售。請置鑊戶,定其數,許於陝西北界黃
河,東限潼關,南及京西、均、房、襄、鄧、金州、光化軍,令鑊戶遞相保察。
或私賣越界,禁如私白礬法,仍增官獲私礬輒以夾雜減斤重之法。”從之。
元豐元年,定畿內及京東、西五路許賣晉、隰礬;陝西自潼關以西、黃河以
南,達於京西均、房、襄、鄧、金州則售坊州礬;礬之出於西山、保霸州者,售
於成都、梓州路;出無為軍者,余路售之。私鬻與越界者,如私礬法。
自熙寧初,礬法始變。歲課所入,元年為錢三萬六千四百緡有奇,並增者五
年,乃取熙寧六年中數,定以十八萬三千一百緡有奇為新額;至元豐六年,課增
至三十三萬七千九百緡,而無為軍礬歲課一百五十萬斤,用本錢萬八千緡;自治
平至元豐數無增損。
元祐元年,戶部言:“商旅販礬,舊聽其便。乃者發運司請用河東例,令染
肆鋪戶連保豫買,頗致抑擾。”詔如舊制。元符三年,崇儀使林像奏:“禁河北
土礬非便。若即河北產礬地置場官買,增價出之,罷運晉礬,則官獲淨利,無運
載之勞,民資地產,省犯法之弊。”詔下戶部。
初,熙、豐間,東南九路官自賣礬,發運司總之。元祐初通商,紹聖復熙、
豐之制。大觀元年,定河北、河東礬額各二十四萬緡,淮南九萬緡,罷官賣,從
商販,而河東、河北、淮南各置提舉官。政和初,復官鬻,罷商販如舊制。淮南
礬事司罷歸發運司,上供礬錢責以三萬三千一百緡為額。三年,有司奏減河北、
河東並淮南礬額,計十六萬緡。四年,礬額復循大觀之制。五年,河北、河東綠
礬聽客販於東南九路,民間見用者,依通商地籍之,聽買新引帶賣,大率循仿鹽
法。宣和中,舉比較增虧賞罰,未幾,以擾民罷。
建炎三年,措置財用黃潛厚奏許商人販淮南礬入東南諸路,聽輸錢行在,而
持引據赴場支礬。
紹興十一年,以鑄錢司韓球言,撫州青膽礬斤錢一百二十文,土礬斤三十文
省,鉛山場所產品高於撫,青膽礬斤作一百五十文,黃礬斤作八十文。二十九年,
以淮西提舉司言,取紹興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礬錢一年中數四萬一千五百八
十五緡為定額。其他產礬之所,若潭州瀏陽之永興場、韶州之岑水場,皆置場給
引,歲有常輸。惟漳州之東,去海甚邇,大山深阻,雖有采礬之利,而潮、梅、
汀、贛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傑者號大洞主、小洞主,土著與負販者,皆盜賊也。
香 宋之經費,茶、鹽、礬之外,惟香之為利博,故以官為市焉。建炎四年,
泉州抽買乳香一十三等,八萬六千七百八十斤有奇。詔取赴榷貨務打套給賣,陸
路以三千斤、水路以一萬斤為一綱。
紹興元年,詔:“廣南市舶司抽買到香,依行在品答成套,召人算請,其所
售之價,每五萬貫易以輕貨輸行在。”六年,知泉州連南夫奏請,諸市舶綱首能
招誘舶舟、抽解物貨、累價及五萬貫十萬貫者,補官有差。大食蕃客囉辛販乳
香直三十萬緡,綱首蔡景芳招誘舶貨,收息錢九十八萬緡,各補承信郎。閩、廣
舶務監官抽買乳香每及一百萬兩,轉一官;又招商入蕃興販,舟還在罷任後,亦
依此推賞。然海商入蕃,以興販為招誘,僥倖者甚眾。
淳熙二年,郴、桂寇起,以科買乳香為言。詔:“湖南路見有乳香並輸行在
榷貨務,免科降。”十二年,分撥榷貨務乳香於諸路給賣,每及一萬貫,輸送左
藏南庫。十五年,以諸路分賣乳香擾民,令止就榷貨務招客算請。
紹熙三年,以福建舶司乳香虧數,詔依前博買。開禧三年,住博買。嘉定十
二年,臣僚言以金銀博買,泄之遠夷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絹帛、錦錡、瓷漆之
屬博易。聽其來之多寡,若不至則任之,不必以為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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