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元豐三年五月,詔秘書監致仕劉幾赴詳定所議樂,以禮部侍郎致仕范鎮與幾
參考得失。而幾亦請命楊傑同議,且請如景祐故事,擇人修制大樂。詔可。
初,言大樂七失:一曰歌不永言,聲不依永,律不和聲。蓋金聲舂容,失之
則重;石聲溫潤,失之則輕;土聲函胡,失之則下;竹聲清越,失之則高;絲聲
纖微,失之則細;革聲隆大,失之則洪;匏聲叢聚,失之則長;木聲無餘,失之
則短。惟人稟中和之氣而有中和之聲,八音、律呂皆以人聲為度,言雖永,不可
以逾其聲。今歌者或詠一言而濫及數律,或章句已闋而樂音未終,所謂歌不永言
也。請節其煩聲,以一聲歌一言。且詩言人志,詠以為歌。五聲隨歌,是謂依詠;
律呂協奏,是謂和聲。先儒以為依人音而制樂,托樂器以寫音,樂本效人,非人
效樂者,此也。今祭祀樂章並隨月律,聲不依詠,以詠依聲,律不和聲,以聲和
律,非古制也。
二曰八音不諧,鐘磬闕四清聲。虞樂九成,以簫為主;商樂和平,以磬為依;
周樂合奏,以金為首。鍾、磬、簫者,眾樂之所宗,則天子之樂用八,鍾、磬、
簫,眾樂之本,乃倍之為十六。且十二者,律之本聲;而四者,應聲也。本聲重
大為君父,應聲輕清為臣子,故其四聲曰清聲,或曰子聲也。李照議樂,始不用
四清聲,是有本而無應,八音何從而諧哉?今巢笙、和笙,其管十九,以十二管
發律呂之本聲,以七管為應聲。用之已久,而聲至和,則編鐘、磬、簫宜用四子
聲以諧八音。
三曰金石奪倫。樂奏一聲,諸器皆以其聲應,既不可以不及,又不可以有餘。
今琴、瑟、塤、篪、笛、簫、笙、阮、箏、築奏一聲,則鎛鍾、特磬、編磬連擊
三聲;聲煩而掩眾器,遂至奪倫,則鎛鍾、特磬、編鐘、編磬節奏與眾器同,宜
勿連擊。
四曰舞不象成。國朝郊廟之樂,先奏文舞,次奏武舞,而武舞容節六變:一
變象六師初舉,所向宜北;二變象上黨克平,所向宜北;三變象維揚底定,所向
宜東南;四變象荊湖來歸,所向宜南;五變象邛蜀納款,所向宜西;六變象兵還
振旅,所向宜北而南。今舞者發揚蹈厲、進退俯仰,既不足以稱成功盛德,失其
所向,而文舞容節尤無法度,則舞不象成也。
五曰樂失節奏。樂之始,則翕然如眾羽之合;縱之,純如也;節奏明白,皦
如也;往來條理,繹如也:然後成。今樂聲不一,混殽無敘,則失於節奏,非所
謂成也。
六曰祭祀、饗無分樂之序。蓋金石眾作之謂奏,詠以人聲之謂歌。陽律必奏,
陰呂必歌,陰陽之合也。順陰陽之合,所以交神明、致精意。今冬至祀天,不歌
大呂;夏至祭地,不奏太簇;春饗祖廟,不奏無射;秋饗後廟,不歌小呂。而四
望山川無專祠用樂之制,則何以贊導宣發陰陽之氣而生成萬物哉?
七曰鄭聲亂雅。然朱紫有色而易別,雅、鄭無象而難知,聖人懼其難知也,
故定律呂中正之音,以示萬世。今古器尚存,律呂悉備,而學士、大夫不講考擊,
奏作委之賤工,則雅、鄭不得不雜。願審調鍾琯用十二律還宮均法,令上下通習,
則鄭聲莫能亂雅。
遂為十二均圖,並上之。
其論以為:“律各有均,有七聲,更相為用。協本均則樂調,非本均則樂悖。
今黃鐘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鐘、南呂、應鐘、蕤賓七聲相應,謂之黃鐘之均。
余律為宮,同之。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君者,法度號令
之所出,故宮生徵;法度號令所以授臣而承行之,故徽生商;君臣一德,以康庶
事,則萬物得所,民遂其生,故商生羽,羽生角。然臣有常職,民有常業,物有
常形,而遷則失常,故商、角、羽無變聲。君總萬化,不可執以一方;事通萬務,
不可滯於一隅:故宮、徵有變聲。凡律呂之調及其宮、樂章,具著於圖。”
帝取所上圖,考其說,乃下鎮、幾參定。而王朴、阮逸之黃鐘乃當李照之太
簇,其編鐘、編磬雖有四清聲,而黃鐘、大呂正聲舛誤;照之編鐘、編磬雖有黃
鍾、大呂,而全闕四清聲,非古制也。朴之太簇、夾鍾,則聲失之高,歌者莫能
追逐,平時設而不用。聖人作樂以紀中和之聲,所以導中和之氣,清不可太高,
重不可太下,必使八音協諧、歌者從容而能永其言。鎮等因請擇李照編鐘、編磬
十二參於律者,增以王朴無射、應鐘及黃鐘、大呂清聲,以為黃鐘、大呂、太簇、
夾鍾之四清聲,俾眾樂隨之,歌工詠之,中和之聲庶可以考。請下朴二律。就太
常鐘磬擇其可用者用之,其不可修者別制之。而太常以為大樂法度舊器,乞留朴
鐘磬,別制新樂,以驗議者之術。詔以朴樂鍾為清聲,毋得銷毀。
幾等謂:“新樂之成,足以薦郊廟,傳萬世。其明堂、景靈宮降天神之樂六
奏:舊用夾鍾之均三奏,謂之夾鍾為宮;夷則之均一奏,謂之黃鐘為角;林鐘之
均一奏,謂之太簇為徵。姑洗為羽。而《大司樂》‘凡樂,圜鍾為宮,黃鐘為角,
太簇為徵,姑洗為羽。’而‘圜鍾者,夾鍾也’。用夾鍾均之七聲,以其宮聲為
始終,是謂圜鍾為宮;用黃鐘均之七聲,以其角聲為始終,是謂黃鐘為角;用太
簇均之七聲,以其徵聲為始終,是謂太簇為徵;用姑洗均之七聲,以其羽聲為始
終,是謂姑洗為羽。今用夷則之均一奏,謂之黃鐘為角,林鐘之均二奏,謂之太
簇為徵、姑洗為羽,則祀天之樂無夷則、林鐘而用之,有太簇、姑洗而去之矣。
唐典,祀天以夾鍾宮、黃鐘角、太簇徵、姑洗羽,乃周禮也,宜用夾鍾為宮。其
黃鐘為角,則用黃鐘均,以其角聲為始終;太簇為徵,則用太簇均,以其徵聲為
始終;姑洗為羽,則用姑洗均,以其羽聲為始終。祭地祇,享宗廟,皆視此均法
以度曲。”
幾等又以太常磬三等,王朴磬厚,李照磬薄,惟阮逸、胡瑗磬形制精密而聲
太高,以磬氏之法摩其旁,輕重與律呂相應。鍾三等,王朴鍾所謂“聲疾而短聞”
者也,阮逸、胡瑗鍾所謂“聲舒而遠聞”者也,惟李照鐘有旋蟲之制。鐘磬皆三
十有六架,架各十有六,則正律相應,清聲自足。其堂上堂下篪、笛率從新制,
而調琴、瑟、阮、築、塤諸器,隨所下律。詔悉從之。乃緝新器用,徙置太常,
辟屋以貯藏之。考選樂工,汰其椎鈍癃老,而優募能者補其闕員,立為程度,以
時習焉。
初,皇祐中,益州進士房庶論尺律之法,以為嘗得古本《漢書》,言在《律
歷志》。范鎮以其說為然,請依法作為尺律,然後別求古樂參考。於是庶奉詔造
律管二,尺、量、龠各一,而殿中丞胡瑗以為非。詔鎮與幾等定樂,鎮曰:“定
樂當先正律。”帝然之。鎮作律、尺等,欲圖上之。而幾之議律主於人聲,不以
尺度求合。其樂大抵即李照之舊而加四清聲,遂奏樂成。第加恩賚,而鎮謝曰:
“此劉幾樂也,臣何預焉!”乃復上奏曰:“太常鎛鍾皆有大小、輕重之法,非
三代莫能為者。禁中又出李照、胡瑗所鑄銅律及尺付太常,按照黃鐘律合王朴太
簇律,仲呂律合王朴黃鐘律,比朴樂才下半律,外有損益而內無損益,鐘聲郁而
不發,無足議者。照之律雖是,然與其樂校,三格自相違戾。且以太簇為黃鐘,
則是商為宮也。
方劉幾奏上時,臣初無所預。臣頃造律,內外有損益,其聲和,又與古樂合。
今若將臣所造尺律依大小編次太常鎛鍾,可以成一代大典。又太常無雷鼓、靈鼓、
路鼓,而以散鼓代之。開元中,有以畫圖獻者,一鼓而為八面、六面、四面,明
堂用之。國朝郊廟或考或不考,宮架中惟以散鼓,不應經義。又八音無匏、土二
音:笙、竽以木斗攢竹而以匏裹之,是無匏音也;塤器以木為之,是無土音也。
八音不具,以為備樂,安可得哉!”不報。
四年十一月,詳定所言:“‘搏拊、琴、瑟以詠’,則堂上之樂,以象朝廷
之治;‘下管、鞀鼓’,‘合止柷吾攵’,‘笙、鏞以間’,則堂下之樂,以象
萬物之治。後世有司失其傳,歌者在堂,兼設鐘磬;宮架在庭,兼設琴瑟;堂下
匏竹,寘之於床:並非其序。請親祠宗廟及有司攝事,歌者在堂,不設鐘磬;宮
架在庭,不設琴瑟;堂下匏竹,不寘於床。其郊壇上下之樂,亦以此為正,而有
司攝事如之。”又言:“以《小胥》宮縣推之,則天子鍾、磬、鎛十二虡為宮縣
明矣。故或以為配十二辰,或以為配十二次,則虡無過十二。先王之制廢,學者
不能考其數。隋、唐以來,有謂宮縣當二十虡,甚者又以為三十六虡。方唐之盛
日,有司攝事,樂並用宮縣。至德後,太常聲音之工散亡,凡郊廟有登歌而無宮
縣,後世因仍不改。請郊廟有司攝事,改用宮架十二虡。”太常以謂用宮架十二
虡,則律呂均聲不足,不能成均。請如禮:宮架四面如辰位,設鎛鍾十二虡,而
甲、丙、庚、壬設鍾,乙、丁、辛、癸設磬,位各一虡。四隅植建鼓,以象二十
四氣。宗廟、郊丘如之。
五年正月,開封布衣葉防上書論樂器、律曲不應古法,復下楊傑議。傑論防
增編鐘、編磬二十有四為簨制,管簫視鐘磬數,登歌用玉磬,去樂曲之近清聲者,
舞不立表,皆非是。其言均律差互,與劉幾同。請以晉鼓節金奏。考經、禮,制
簨虡教國子、宗子舞,用之郊廟,為何所取?而范鎮亦言:“自唐以來至國朝,
三大祀樂譜並依《周禮》,然其說有黃鐘為角、黃鐘之角。黃鐘為角者,夷則為
宮;黃鐘之角者,姑洗為角。十二律之於五聲,皆如此率。而世俗之說,乃去
‘之’字,謂太簇曰黃鐘商,姑洗曰黃鐘角,林鐘曰黃鐘徵,南呂曰黃鐘羽。今
葉防但通世俗夷部之說,而不見《周禮》正文,所以稱本寺均差互,其說難行。”
帝以樂律絕學,防草萊中習之尤難,乃補防為樂正。
六年春正月,御大慶殿,初用新樂。二月,太常言:“郊廟樂虡,若遇雨雪,
望祭即設於殿上。”三月,禮部言:“有司攝事,祀昊天舞名。請初獻曰《帝臨
嘉至》,亞、終獻曰《神娭錫羨》;太廟初獻曰《孝熙昭德》,亞、終獻曰
《禮洽儲祥》。”詔可。九月,禮部言:“《周禮》,凡大祭祀,王出入則奏
《王夏》,明入廟門已用樂矣。今既移祼在作樂之前,皇帝詣罍洗奏《乾安》,
則入門亦當奏《乾安》,庶合古制。其入景靈宮及南郊壝門,乞如之。”
七年正月,詔從協律郎榮咨道請,於奉宸庫選玉造磬,令太常審定音律。六
月,禮部言:“親郊之歲,夏至祀皇地祇於方丘,遣冢宰攝事,禮容樂舞謂宜加
於常祀。而其樂虡二十、樂工百五十有二、舞者六十有四,與常歲南北郊上公攝
事無異,未足以稱欽崇之意。乞自今準親祠用三十六虡,工人三百有六,舞人百
二十有四。”詔可。
元祐元年,咨道又言:“先帝詔臣製造玉磬,將用於廟堂之上,依舊同編鐘
以登歌。今年親祠明堂,請用之,以章明盛典。”從之。三年,范鎮樂成,上其
所制樂章三、鑄律十二、編鐘十二、鎛鍾一、衡一、尺一、斛一,響石為編磬十
二、特磬一,簫、笛、塤、篪、巢笙、和笙各二,並書及圖法。帝與太皇太后御
延和殿,詔執政、侍從、台閣、講讀官皆往觀焉。賜鎮詔曰:“朕惟春秋之後,
禮樂先亡;秦、漢以來,《韶》、《武》僅在。散樂工於河、海之上,往而不還;
聘先生於齊、魯之間,有莫能致。魏、晉以下,曹、鄶無譏。豈徒鄭、衛之音,
已雜華、戎之器。間有作者,猶存典刑。然銖、黍之一差,或宮、商之易位。惟
我四朝之老,獨知五降之非。審聲知音,以律生尺。覽詩書之來上,閱簨虡之在
廷。君臣同觀,父老太息。方詔學士、大夫論其法,工師、有司考其聲。上追先
帝移風易俗之心,下慰老臣愛君憂國之志。究觀所作,嘉嘆不忘。”
鎮為《樂論》,其自敘曰:“臣昔為禮官,從諸儒難問樂之差謬,凡十餘事。
厥初未習,不能不小牴牾。後考《周官》、《王制》、司馬遷《書》、班氏《志》
,得其法,流通貫穿,悉取舊書,去其牴牾。掇其要,作為八論。”其《論律》、
《論黍》、《論尺》、《論量》、《論聲器》,言在《律曆志》。
《論鍾》曰:
夫鍾之制,《周官·鳧氏》言之甚詳,而訓解者其誤有三:若云:“帶,所
以介,其名也介,在於、鼓、鉦、舞、甬、衡之間。”介於、鼓、鉦、舞之間則
然,非在甬、衡之上,其誤一也。又云:“舞,上下促,以橫為修,從為廣,舞
廣四分。”今亦去徑之二分以為之間,則舞間之方常居銑之四也。舞間方四,則
鼓間六亦其方也。鼓六、鉦六、舞四,即言鼓間與舞佾相應,則鼓與舞皆六,所
雲“鉦六、舞四”,其誤二也。又云:“鼓外二,鉦外一。”彼既以鉦、鼓皆六,
無厚薄之差,故從而穿鑿,以遷就其說,其誤三也。
今臣所鑄編鐘十二,皆從其律之長,故鐘口十者,其長十六以為鍾之身。鉦
者,正也,居鍾之中,上下皆八,下去二以為之鼓,上去二以為之舞,則鉦居四
而鼓與舞皆六。是故於、鼓、鉦、舞、篆、景、欒、隊、甬、衡、旋蟲,鍾之文
也,著於外者也;廣、長、空徑、厚、薄、大、小,鍾之數也,起於內者也。若
夫金錫之齊與鑄金之狀率按諸《經》,差之毫厘則聲有高下,不可不審。其鎛鍾
亦以此法而四倍之。
今太常鍾無大小、無厚薄、無金齊,一以黃鐘為率,而磨以取律之合,故黃
鍾最薄而輕。自大呂以降,迭加重厚,是以卑陵尊,以小加大,其可乎?且清聲
者不見於《經》,惟《小胥》注云:“鐘磬者,編次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
之堵。”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國朝舊有四清聲,置而弗用,
至劉幾用之,與鄭、衛無異。
《論磬》曰:
臣所造編磬,皆以《周官·磬氏》為法,若黃鐘股之博四寸五分,股九寸,
鼓一尺三寸五分;鼓之博三寸,而其厚一寸,其弦一尺三寸五分。十二磬各以其
律之長而三分損益之,如此其率也。今之十二磬,長短、厚薄皆不以律,而欲求
其聲,不亦遠乎?鐘有齊也,磬,石也,天成之物也。以其律為之長短、厚薄,
而其聲和,此出於自然,而聖人者能知之,取以為法,後世其可不考正乎?考正
而非是,則不足為法矣。
特磬則四倍其法而為之。國朝祀天地、宗廟及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鍾,惟
後廟乃用特磬,非也。今已升祔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臣欲乞凡宮架內於鎛
鍾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之聲小大相應。
《論八音》曰:
匏、土、革、木、金、石、絲、竹,是八物者,在天地間,其體性不同而至
相戾之物也。聖人制為八器,命之商則商,命之宮則宮,無一物不同者。能使天
地之間至相戾之物無不同,此樂所以為和而八音所以為樂也。
樂下太常,而楊傑上言:“元豐中,詔范鎮、劉幾與臣詳議郊廟大樂,既成
而奏,稱其和協。今鎮新定樂法,頗與樂局所議不同。且樂經仁宗命作,神考睿
斷,奏之郊廟、朝廷,蓋已久矣,豈可用鎮一說而遽改之?”遂著《元祐樂議》
以破鎮說。其《議樂章》曰:
國朝大樂所立曲名,各有成憲,不相淆雜,所以重正名也。故廟室之樂皆以
“大”名之,如《大善》、《大仁》、《大英》之類是也。今鎮以《文明》之曲
獻祖廟,以《大成》之曲進皇帝,以《萬歲》之曲進太皇太后,其名未正,難以
施於宗廟、朝廷。
《議宮架加磬》曰:
鎮言:“國朝祀天地、宗廟及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鍾,惟後廟乃用特磬,
非也。今已升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欲乞凡宮架內於鎛鍾後各加特磬,貴乎
金石之聲小大相應。”按《唐六典》:天zi6*宮架之樂,鎛鍾十二、編鐘十二、編
磬十二,凡三十有六虡,宗廟與殿庭同。凡中宮之樂,則以大磬代鍾,余如宮架
之制。今以鎛鍾、特磬並設之,則為四十八架,於古無法。皇帝將出,宮架撞黃
鍾之鐘,右五鍾皆應;皇帝興,宮架撞蕤賓之鐘,左五鍾皆應。未聞皇帝出入,
以特磬為節。
《議十六鐘磬》曰:
鎮謂:“清聲不見於《經》,惟《小胥》注云‘鐘磬者,編次之,十六枚而
在一虡謂之堵。’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國朝舊有四清聲,
置而弗用,至劉幾用之,與鄭、衛無異。”按編鐘、編磬十六,其來遠矣,豈徒
見於《周禮·小胥》之注哉?漢成帝時,犍為郡於水濱得古磬十六枚,帝因是陳
禮樂、《雅》《頌》之聲,以風化天下。其事載於《禮樂志》,不為不詳,豈因
劉幾然後用哉?且漢承秦,秦未嘗製作禮樂,其稱古磬十六者,乃二帝、三王之
遺法也。其王朴樂內編鐘、編磬,以其聲律太高,歌者難逐,故四清聲置而弗用。
及神宗朝下三律,則四清聲皆用而諧協矣。《周禮》曰:“鳧氏為鍾,薄厚之所
震動,清濁之所由出。”則清聲豈不見於《經》哉?今鎮以簫、笛、塤、篪、巢
笙、和笙獻於朝廷,簫必十六管,是四清聲在其間矣。自古無十二管之簫,豈
《簫韶》九成之樂已有鄭、衛之聲乎?
禮部、太常亦言“鎮樂法自系一家之學,難以參用”,而樂如舊制。
四年十二月,始命大樂正葉防撰朝會二舞儀。
武舞曰《威加四海》之舞:
第一變:舞人去南表三步,總乾而立,聽舉樂,三鼓,前行三步,及表而蹲;
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持乾荷戈,相顧作猛賁速趫之狀;再鼓,
皆轉身向里,以干戈相擊刺,足不動;再鼓,皆回身向外,擊刺如前;再鼓,皆
正立舉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轉面相向立。干戈各置腰;再鼓,各前進,
以左足在前,右足在後,左手執幹當前,右手執戈在腰為進旅;再鼓,各相擊刺;
再鼓,各退身復位,整其乾為退旅;再鼓,皆正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
立;再鼓,皆轉面相向,秉乾持戈坐作;再鼓,各相擊刺;再鼓,皆起,收其乾
戈為克捷之象;再鼓,皆正立,遇節樂則蹲。
第二變:聽舉樂,依前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正面,作猛
賁趫速之狀;再鼓,皆轉身向里相擊刺,足不動;再鼓,各轉身向外擊刺如前;
再鼓,皆正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陳其干戈,左右相顧為猛賁趫速之狀;
再鼓,皆併入行,以八為四;再鼓,皆兩兩對相擊刺;再鼓,皆回,易行列,左
在右,右在左,再鼓,皆舉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各分左右;
再鼓,各揚其干戈;再鼓,交相擊刺;再鼓,皆總乾正立,遇節樂則蹲。
第三變: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轉而相向,再鼓,整干戈以象登
台講武;再鼓,皆擊刺於東南;再鼓,皆按盾舉戈,東南向而望,以象漳、泉奉
土;再鼓,皆擊刺於正南;再鼓,皆按盾舉戈,南向而望,以象杭、越來朝,再
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擊刺於西北;再鼓,皆按盾舉戈,西北向而望,
以象克殄並、汾;再鼓,皆擊刺於正西;再鼓,皆按盾舉戈,西向而望,以象肅
清銀、夏;再鼓,皆舞,進一步正跪,右膝至地,左足微起;再鼓,皆置干戈於
地,各拱其手,象其不用;再鼓,皆左右舞蹈,象以文止武之意;再鼓,皆就拜,
收其干戈,起而躬立;再鼓,皆舞,退,鼓盡即止,以象兵還振旅。
文舞曰《化成天下》之舞:
第一變:舞人立南表之南,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
皆稍前而正揖,合手自下而上;再鼓,皆左顧左揖;再鼓,皆右顧右揖;再鼓,
皆開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少卻身,初辭,合手自上而下;
再鼓,皆右顧,以右手在前、左手推後為再辭;再鼓,皆左顧,以左手在前,右
手推出為固辭;再鼓,皆合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俯身相
顧,初謙,合手當胸;再鼓,皆右側身、左垂手為再謙;再鼓,皆左側身、右垂
手為三謙;再鼓,皆躬而授之,遇節樂則蹲。
第二變: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轉面相向;再鼓,皆稍前相揖;
再鼓,皆左顧左揖;再鼓,開手,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步,復相向;再
鼓,皆卻身為初辭;再鼓,皆舞,辭如上儀;再鼓,皆再辭;再鼓,皆固辭;再
鼓,皆合手,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步;再鼓,相向;再鼓,皆顧為初謙;
再鼓,皆再謙;再鼓,皆三謙;再鼓,皆躬而授之,正立,遇節樂則蹲。
第三變: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兩兩相向;再鼓,皆相趨揖;再
鼓,皆左揖如上;再鼓,皆右揖;再鼓,皆開手,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
步,復相向;再鼓,皆卻身初辭;再鼓,皆再辭;再鼓,皆固辭;再鼓,皆合手,
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步兩兩相向;再鼓,皆相顧初謙;再鼓,皆再謙;
再鼓,皆三謙,躬而授之,正立,節樂則蹲。
凡二舞綴表器及引舞振作,並與大祭祀之舞同。協律郎陳沂按閱,以謂節奏
詳備,自是朝會則用之。
八年,太常博士孫諤言:“臣嘗奉社稷之祠,親睹陳設,初疑其闕略而不備,
退而考元祐祀儀,乃與所親見者合焉。其登歌之樂,雖有鍾、磬、簨虡、搏拊、
柷敔之屬,獨陳太社壇上,而太稷闕焉。夫宮架不備,非所以重社稷也。《周官》
制祭祀之法,則有靈鼓以鼓之,有幬帗舞以舞之,有太簇、應鐘、《鹹池》以
極其歌舞之節,此樂文之備也。唐社稷用二十架,至於開元,亦循三代之遺法,
於壇之北,宮架備陳,別異天神,中建靈鼓,歌鐘、歌虡各設二壇,下舞上歌,
何其盛也!臣稽考典禮,凡祭太社、太稷,宜仿《周官》及《開元禮》文,於壇
之北備設宮架,鍾、匏、竹各列二壇,南架之內,更植靈鼓。”於是集侍從、禮
官議增稷壇樂,而添用宮架之說不行。
元符元年十一月,詔登歌、鍾、磬並依元豐詔旨,復先帝樂制也。
二年正月,詔前信州司法參軍吳良輔按協音律,改造琴瑟,教習登歌,以太
常少卿張商英薦其知樂故也。初,良輔在元豐中上《樂書》五卷,其書分為四類,
以謂:“天地兆分,氣數爰定。律厥氣數,通之以聲。於是撰《釋律》。律為經,
聲為緯。律以聲為文,聲以律為質。旋相為宮,七音運生。於是撰《釋聲》。聲
生於日,律生於辰,故經之以六律,緯之以五聲。聲律相協,和而無乖。播之八
音,八音以生。於是撰《釋音》。四物兼采,八器以成。度數施設,象隱於形。
考器論義,道德以明。於是撰《釋器》。”類各有條,凡四十四篇,大抵考之經
傳,精以講思,頗益於樂理,文多,故弗著焉。
崇寧元年,詔宰臣置僚屬,講議大政。以大樂之制訛繆殘闕,太常樂器弊壞,
琴瑟制度參差不同,簫笛之屬樂工自備,每大合樂,聲韻淆雜,而皆失之太高。
箏、築、阮,秦、晉之樂也,乃列於琴、瑟之間;熊羆按,梁、隋之制也,乃設
於宮架之外。笙不用匏,舞不象成,曲不協譜。樂工率農夫、市賈,遇祭祀朝會
則追呼於阡陌、閭閻之中,教習無成,瞢不知音。議樂之臣以《樂經》散亡,無
所據依。秦、漢之後,諸儒自相非議,不足取法。乃博求知音之士,而魏漢津之
名達於上焉。
漢津至是年九十餘矣,本剩員兵士,自雲居西蜀,師事唐仙人李良,授鼎樂
之法。皇祐中,漢津與房庶以善樂被薦,既至,黍律已成,阮逸始非其說,漢津
不得伸其所學。後逸之樂不用,乃退與漢津議指尺,作書二篇,敘述指法。漢津
嘗陳於太常,樂工憚改作,皆不主其說。或謂漢津舊嘗執役於范鎮,見其製作,
略取之,蔡京神其說而托於李良。
二年九月,禮部員外郎陳暘上所撰《樂書》二百卷,命禮部尚書何執中看詳,
以謂暘欲考定音律,以正中聲,願送講議司,令知音律者參驗行之。暘之論曰:
“漢津論樂,用京房二變、四清。蓋五聲十二律,樂之正也;二變、四清,樂之
蠹也。二變以變宮為君,四清以黃鐘清為君。事以時作,固可變也,而君不可變;
太簇、大呂、夾鍾,或可分也,而黃鐘不可分。豈古人所謂尊無二上之旨哉?”
壬辰,詔曰:“朕惟隆禮作樂,實治內修外之先務,損益述作,其敢後乎?其令
講議司官詳求歷代禮樂沿革,酌古今之宜,修為典訓,以貽永世,致安上治民之
至德,著移風易俗之美化,乃稱朕咨諏之意焉。”
三年正月,漢津言曰:“臣聞黃帝以三寸之器名為《鹹池》,其樂曰《大卷》
,三三而九,乃為黃鐘之律。禹效黃帝之法,以聲為律,以身為度,用左手中指
三節三寸,謂之君指,裁為宮聲之管;又用第四指三節三寸,謂之臣指,裁為商
聲之管;又用第五指三節三寸,謂之物指,裁為羽聲之管。第二指為民、為角,
大指為事、為徵,民與事,君臣治之,以物養之,故不用為裁管之法。得三指合
之為九寸,即黃鐘之律定矣。黃鐘定,余律從而生焉。臣今欲請帝中指、第四指、
第五指各三節,先鑄九鼎,次鑄帝坐大鐘,次鑄四韻清聲鍾,次鑄二十四氣鍾,
然後均弦裁管,為一代之樂制。”
其後十三年,帝一日忽夢人言:“樂成而鳳凰不至乎!蓋非帝指也。”帝寤,
大悔嘆,謂:“崇寧初作樂,請吾指寸,而內侍黃經臣執謂‘帝指不可示外人’,
但引吾手略比度之,曰:‘此是也。’蓋非人所知。今神告朕如此,且奈何?”
於是再出中指寸付蔡京,密命劉昺試之。時昺終匿漢津初說,但以其前議為度,
作一長笛上之。帝指寸既長於舊,而長笛殆不可易,以動人觀聽,於是遂止。蓋
京之子絛雲。
秋七月,景鍾成。景鍾者,黃鐘之所自出也。垂則為鍾,仰則為鼎。鼎之大,
終於九斛,中聲所極。制煉玉屑,入於銅齊,精純之至,音韻清越。其高九尺,
拱以九龍,惟天子親郊乃用之。立於宮架之中,以為君圍。於是命翰林學士承旨
張康國為之銘。其文曰:“天造我宋,於穆不已。四方來和,十有二紀。樂象厥
成,維其時矣。迪惟有夏,度自禹起。我龍受之,天地一指。於論景鍾,中聲所
止。有作於斯,無襲於彼。九九以生,律呂根柢。維此景鍾,非弇非侈。在宋之
庭,屹然中峙。天子萬年,既多受祉。維此景鍾,上帝命爾。其承伊何,以燕翼
子。永言寶之,宋樂之始。”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_宋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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