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十五 志一百三十

◎邦交三
△法蘭西
法蘭西一名佛郎機,在歐羅巴之西。清順治四年來廣東互巿,廣東總督佟養
甲疏言:“佛郎機國人寓居濠境澳門,與粵商互巿,仍禁深入省會。”法人素崇
天主教,康熙以來,屢禁漢人入教。
道光二十五年,法商赴粵,詣總督署,請弛漢人習教之禁。總督耆英據以入
告,許之開堂傳教,仍限於海口,禁入內地。鹹豐三年十二月,有fa6*輪船一駛入
長江,未幾解纜去。而法與英、美又欲變通成約,廣東總督葉名琛以換約未屆期,
拒之。遂偕英、美逕赴天津,要求如英、美,並請釋陝西傳教人,長蘆鹽政崇綸
等以聞。上以定例五口通商外,不許外人擅入內地,何以陝西盩厔縣有法人傳教?
飭令詳查,並嚴詞拒之,乃去。時粵賊踞上海,築炮堤防禦,吉爾杭阿因向法提
督辣厄爾告以“賊築炮堤,爾國領事署首當其衝,應速遷以免受傷。”辣厄爾立
毀其堤,並炮擊賊。事聞,獎之。六年六月,英、美各國求換約,法公使顧思照
會兩廣總督葉名琛,援約與英、美一體,力阻不從。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英人
結法公使噶歷為援,襲入廣東省城,擄名琛以去。先是法人謂有人殺其說書老人,
向名琛索犯,限三日交出,並要求五事:一,入城;二,索河南地;三,求改章
程;四,索補兵費;五,求通商。限日答覆。名琛回牒許通商,餘皆不許,而又
不設備,遂至被擄。英、法連檣赴天津,美、俄亦相繼至,各有所求。法人又欲
推廣商埠,任意傳教,遣公使駐京,入內地買絲茶,並請查辦廣西西林縣殺馬神
父案,皆不許。八年三月,法與英人攻踞海口炮台,進逼天津。於是命大學士桂
良、吏部尚書花沙納往議,徇所請。遂於五月定約,法得通商、傳教及兵費,幾
與英等。
九年五月,法公使布爾布隆以進京換約為名,隨英公使普魯斯赴天津,拒不
納,致傷敗數百人,折回上海,聲言調兵復仇。未幾,法人復北駛,分擾登、青
等處。十年六月,隨英來攻,連陷新河、唐兒沽北岸炮台,遂入天津。先是遣西
寧辦事大臣文俊、武備院卿恆祺往議,不報。至是,又遣桂良、恆福為欽差大臣,
往津會議,冀緩師,而法與英益恣要求。初,津約原許補法軍費二百萬,英四百
萬。至是,英索倍加,法欲照英數,復要求天津通商、京師長駐。朝旨不許。乃
隨英督兵北上,進逼通州,京師戒嚴。怡親王載垣等再議和,不就。進薄京師。
八月,恭親王奕留守,再議和。九月,和議成,所得通商、軍費、權利與英等,
而傳教、建堂初無限制。十月,始定傳教之人須薙須服中國衣冠,其入內地,預
領中、法契約護照,向所過地方官鈐印,以為信據。法人以江南為新許商埠,欲
早通商,請助剿粵賊,不許。十一年二月,法公使布爾布隆偕英使普魯斯由津如
京,此為各國公使駐京之始。先是條約有還清軍費始行退出廣東省城之議。至是,
法人哥士耆來言,原先撤兵退出粵城,並求廣東藩署賃作領事署,又索還京城及
各省天主堂舊基,均許之。九月,交還廣東省城。
同治元年正月,粵賊陷蘇、松、常、太等郡,朝議募洋將助剿,法人與焉。
是年,貴州提督田興恕殺教民,毀天主堂,法使哥士耆以為言,朝廷命崇實、駱
秉章、勞崇光及張亮基入黔查辦,久不決。會哥士耆回國,新公使柏爾德密至,
始允照中律擬結。同治四年,法請開江寧商埠。五年,議招工章程。七年冬,四
川酉陽州有殺傷教士案,又有貴州遵義民教仇殺事。法使羅淑亞上書稱遠臣,歸
咎於中國官吏,且言當離京往津,候本國水師提督到後偕行,以為要挾。命湖廣
總督李鴻章查辦,久之始結。十二月,始遣欽使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章京志剛、孫
家穀偕美前使蒲安臣至法遞國書,見其國主那波侖第三,復見其後,各致頌詞,
成禮而退。
九年夏五月,天津民擊殺法領事豐大業。初,天津喧傳天主教堂迷拐幼孩,
抉眼割心為藥料,人情洶洶。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等詣法領事豐大業赴堂同訊,觀
者麕集。偶與教堂人違言,磚石相拋擊,豐大業怒,徑至崇厚署忿詈,至擬以洋
槍。出遇劉傑,復以槍擊傷某仆,遂群起毆斃豐大業,鳴鑼集眾,焚毀教堂、洋
房數處,教民及洋人死者數十人。事聞,命大學士直隸總督曾國藩赴津查辦。國
藩至津,示諭士民,宣布懷柔外國、息事安民之意。法公使羅淑亞來見,以四事
相要:曰賠修教堂;曰埋葬豐大業;曰查辦地方官;曰懲究兇手。尋牒請將府、
縣官及提督陳國瑞抵罪,國藩拒之。與崇厚會奏,稱:“仁慈堂查出男女,訊無
被拐情事,懇降諭各省,俾士民鹹知謠傳多系虛誣,請將道、府、縣三員均撤任
查辦。”奏入,報可。遂於八月擬結,辦為首十數人,天津府、縣減戍黑龍江。
十一年,法遣全權大臣熱福里如京換約,並進書籍。十二年,穆宗親政,各
國請覲見,法與焉。是年法人侵越南,入河內省城。光緒四年,始遣兵部左侍郎
郭嵩燾以英使兼法使。明年,代以太常寺少卿曾紀澤。
越南向隸藩屬,自法據西貢,脅越人訂約,許於紅江通舟。曾紀澤與法外部
言:“法、越私立之約,中國不能認。”不省。八年二月,法兵船由西貢駛至海
防進口。三月,陷河內省。朝議始遣提督黃桂蘭等軍出關。既而法公使寶海向北
洋大臣李鴻章要求中國退兵,及通商保勝,驅逐盜賊,畫紅江南北為界。朝廷下
各督撫議。法人見不允所求,遂欲增軍撤使以相恫喝。
九年三月,戰事起。法據南定,旋為劉永福所敗。會越王薨,法以兵脅嗣王
立新約二十七條,盡攘其兵權、利權、政權,並申明越境全歸保護,中國不得乾
預。中國聞之,乃命唐炯、徐延旭出關,彭玉麟辦粵防,張佩綸會辦軍務。會山
西、北寧連陷,官軍退守太原,法乘勢擾浙、閩,陷基隆、澎湖,至是始宣戰。
十年二月,諒山大捷,法忽請和,帝命吳大澂、陳寶琛、張佩綸會辦海防,以議
和全權任李鴻章。先是福祿諾所擬五條,僅允不索兵費,不入滇境,而要挾中國
不再與聞越事。議久不決。五月,法兵以巡防為名,忽攻諒山,敗走。藉口中國
不能如約退師,責賠費,不允。法使巴德諾出京。六月,gong6*台北基隆,為劉銘傳
所敗。秋七月,法水師提督孤拔等率兵船入閩,泊馬尾等處,迫交船廠,欲據為
質。時張佩綸以會辦海防兼船政大臣,漫不設備,法遂開炮毀船廠。復分兵擾東
京、台灣,陷基隆,窺諒山。十一年春正月,犯鎮南關,楊玉科戰沒。旋收復,
大創之,並炮斃孤拔於南洋。法人乃請和,原照天津原約,不索償款。李鴻章與
議新約十條:一,法自行弭亂,華不派兵赴北圻;二,法與越自立約,或已定或
續立,中、越往來,不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違此次約;三,六個月會勘界,北
圻界處或稍改正,以期兩益;四,法保護人民欲過界入中國,邊員給照,華人入
越,請法給照;五,保勝以西、諒山以北通商,華設關,法設領事,北圻亦可駐
華領事;六,三個月內會定商款,法運越貨稅照他處較減;七,法在北圻造鐵路,
中國若造鐵路,雇法工;八,此約十年再修;九,法即退基隆,二月內台灣、澎
湖全退,中、法前約照舊等語。旋法派戈可當代為駐華公使,欲改前約,出所擬
二十四條。鴻章以與原約不符,不許。戈使又欲辦滇、粵礦務,及製造土貨,運
越南食鹽,復拒之。又欲於雲南省城及廣西內地設領事。時正遣鄧承修、周德潤
與法勘界,鴻章謂宜俟邊界勘明,方能指定通商碼頭。戈使又要求稅則減半,鴻
章祗允五分減一。又另擬通商章程十八款,並將互交逃犯、洋藥進出口各條亦擬
在內。法使復援鹹豐八年約內第七款有“工作”二字,仍要求增入在口製造,許
之。
時雲南界務,周德潤會商岑毓英後,出關與法使狄隆晤商,擬先勘保勝上游
一二段,並同擬全局辦法八條:一,中、法兩國勘界大臣等說明所應勘之界,俱
是現在之界;一,勘現界後,或有改正之處,兩國勘界大臣公同商酌,如彼此意
見不合,各請旨商辦;一,續開勘雲、越交界,中國大臣等意欲一律勘完,所以
照會法國請旨;一,各大臣等商議先由老街勘到龍膊河,及龍膊河鄰近地方,復
回老街,再勘老街鄰近地方;一,勘老街至龍膊河之界,中、法繪圖各官從紅江
南岸歸,一路同走,中國繪圖官歸法國保護,自老街起至龍膊河止,兩國勘界大
臣等各走雲、越邊界;一,紅河自北河岸之老鏊至南岸之龍膊,以河中為界;一,
雲、越之界,遇有以河為界,均以河中為界,如有全河現在歸中國界者,仍歸中
國,現在歸越南界者,仍歸越南;一,勘界時隨處開節略圖說,均由兩國大臣等
畫押。以上節略,彼此畫押遵守。德潤與狄隆各按地圖校改,互有爭執,而於大
小賭咒河、猛援、猛賴兩段,爭執尤力。會法勘路弁兵在者蘭被越游勇所戕,法
指為雲南提督散勇,中國不承,狄隆欲緩勘,但就圖定界。粵東、粵西界務,鄧
承修與張之洞、李秉衡等會商,其與法使浦理燮在關門文淵會議。承修執約內
“北圻邊界必要更正,以期兩國有益”之語,欲以諒山迤西自艽葑、高平省至保
樂州,東自祿平、那陽、先妥州至海寧府劃歸中界。浦使以據約不過於兩邊界址
略為更改,不能及諒山及東西地。旋允請示本國,卒不行。十二年複議界,會浦
理燮病,僅由鎮南起勘至平關而止,東西不過三百餘里,餘未履勘。浦理燮旋迴
國,法改派狄隆由滇赴粵,與鄧承修等議界。
先是鴻章欲先議界,後議商約,法使不從,乃複議商約。至是議成十九款:
一,保勝以上某處、諒山以北某處,中國設關通商,許法設立領事;二,中國可
在河內、海防二處設立領事,並可商酌在北圻他處設領事,惟須後日;三,兩國
領事駐紥及商民通商,均須優待;四,中國人在越置地建屋,及官商往來公文、
書信、電報,法允保護遞送;五,兩國遊歷人過界,各發給護照;六、七,出口
貨照稅則三分減一,進口貨照稅則五分減一,估價之貨為稅則所未載者,進出口
仍照值百抽五徵收,至洋土各貨赴內地買賣,應完子口稅,不在減徵之列;八、
九,載明洋、土各貨在邊關已完稅,復轉運通商各海關者,均照海關稅則另收正
稅,不以邊關單作抵,其在邊關所領存票,亦只準在邊關抵稅,概不發還現銀;
十至十二,嚴防詐偽偷漏之法;十三,定洋人自用雜物免稅之法;十四,定洋、
土各藥不準販運買賣;十五,米穀等糧不準販運出中國邊關,進關準免稅,違禁
物各禁;十六,中國商民僑居越南,所有命案、賦稅、詞訟等件,法國應優待;
十七,中國人犯罪,照中律,法領事宜拘送,不得庇匿;十八、十九,定條約續
修期限及互換遵守各事。是為滇粵邊界通商約。
商約既定,鄧承修即赴欽州之東興與狄隆議勘東界。狄隆以中國所屬江平、
黃竹、白龍尾為越境。鄧承修以數地皆內地,有圖可據,不許。辯論不洽。狄隆
又約履勘,承修欲照雲南分途履勘辦法,並請先撤江平法兵。越日,複議請旨立
約三條:一,大段相合;二,較圖不合,作為未定,各請示本國;三,勒其去江
平之兵及辦事官員。又令以後未定界內,不得再派兵及官員前往。狄隆不允,轉
要承修不得於未定界內駐兵。時張之洞所派道員王之春、李興銳亦與會議。議界
將及一年,中國屢請撤兵,法兵分屯江平、黃竹、石角、句冬、白龍尾等處如故。
會總署允承修所定三條,承修命王之春往議,狄隆執不允,而法人突以兵踞白龍
尾,驅害汛兵。華民築營壘,承修詰令撤退,狄隆諉之。時桂界已校竣,欽界南
自嘉隆河、北抵北侖十萬山分茅嶺、西至峒中墟北,亦允歸中國,而白龍、江平,
狄隆謂須以商務抵換。又以九頭山未議,及之春與議,亦無效。狄隆又欲議海界,
以津約所無,未奉旨議海界,卻之。法又欲以白龍、江平抵換龍州通商。初恭思
當來華也,即有求改商約之請,總署以界務方殷,且商約既經畫押,何能議改?
拒之。至是復以為請,並以商務苟可通融,界務亦可稍讓。稱已奉本國訓,準令
在京商辦。總署以狄隆與鄧承修議界久不決,允與商辦。恭思當始允中國廣東邊
界除現在勘界大臣劃定外,所有白龍尾及江平、黃竹一帶地方,並雲南邊界前歸
另議之南丹山以北、西至狗頭寨、東至清水河一帶地方,均歸中國管轄。又議減
稅,總署以俄國通商章程辦有成案,滇、桂邊界皆為陸路,不得不酌議減稅,以
歸平允。於是議進口稅減十分之三,出口稅減十分之四,滇土藥每百斤定稅釐各
二十兩,必完釐者,方準法商完稅接買,並不準法、越商人往入內地販運,高平、
諒山往來之船隻免徵稅,仍納船錢,惟運販食鹽、接辦鐵路及越南與滇、粵通商
進出口稅則,均請減半,運中國土貨往中國各海口,稅則減三分之一各節,均拒
絕刪節。計訂商務續約十條,界務續約四條。又照會緩設領事,及法在龍、蒙等
處之領事等官,不得設立租界二端。是為與法勘界通商續約。
十四年,法領事藉口華船常到海防,向廉州請示諭船戶須向領事領照,無照
即將船扣留。張之洞以條約向章所無,海防各國船隻均可往,何獨華船不許?嗣
聞法領事張貼告白,收取船規,每船輸銀自數元至數十元不等,雲系法使所定。
之洞致總署請其停止收規。是年,法人請接中國兩粵電線,許之。又芒街法兵越
界焚劫那沙,之洞致總署,請向法使責賠償。十五年,法船駛進瓊州所屬崖州東
百里之榆林港測探水道,上岸釘椿插標,阻之。法領事又在北海徵收漁船照費,
政府以有侵中國主權,不許。十月,定界委員李受彤與法官勘東興一帶河界,定
議此後河中淤有沙洲,近華者歸華,近越者歸越,河道即有更改,無論河在何境,
兩國均許行船。是年,法使以華兵駐越南之板邦為言。又稱那沙墟不在中國界內,
實在北圻橫模社對面先安河北岸,與板邦相近。又稱去冬官兵迎收被剿敗匪,系
指離芒街八里之寧陽大廟對面大河北岸而言。並命查復。嗣李受彤復電,謂:
“州西分界,自八莊歷板興、板山、冷峒止,前有溝離越南峒中三里,即以此溝
為界,冷峒系醜艮寅向,峒中系未坤申向,那沙在西北,戌乾亥向,峒中墟居中,
兩旁有溝,水向西合流入先安河。以方向論,溝西南概為越地,溝西北概為華地。
以社論,那沙與板峒為建延社地,與峒中為橫模社地無涉。以交界論,那沙北歷
那懷,約二十五里即北岩,系廣西上思州地。以欽差所定界圖論,那懷屬我,那
沙即附連那懷,相離僅三里,前並無墟。去年正月,峒中墟華民始由峒中遷此。
去年十一月以前,法未逾溝到此,十二月始有焚殺那沙墟事,擄去婦女,隨即給
銀放回。其法官自向婦女言系逾界誤拏。再查界圖,西北有板邦隘,系廣西地。
又土人言橫模西南離六十里有板邦,屬越地。峒中之東並無板邦,只有板奔,離
峒中約九里,系內地。去年秋,萃軍防營駐此,因疫退駐板興,今板奔並無防勇。
又查寧陽離芒街十餘里,在東興西南,中隔河,必船乃渡,即有勇亦難迎庇,且
並無勇。”等語。又馮子材電亦云然。張之洞以兩說歧異,由於華民以溝水為界,
法以先安河北岸為界。溝即河也,原圖均未指明。那沙系去年正月新立之墟,距
界甚近,故致彼此爭執。既悉板邦隘另是一地,實屬廣西。
十六年九月,歸逃人魏名高等十八人。十七年八月,法使林椿改擬新咖雷多
尼招工契約第十四條。緣第十四條中國原擬派員作“理事官”,林使不允,改作
為“華工統領”,所得權利僅止赴訴公堂及請狀師理論。李鴻章以所改仍與工頭
無異,焉得有權保護?不許。時湖南民攻詆洋教,法領事欲赴長沙開馬頭、設教
堂,阻之。十九年四月,請東興、芒街接修電線。粵督以前辦界案,尚有數十里
至今未定,遽與接線,界未劃定之處歸何人保護?必致多生轇轕。仍促先速
定界。二十年,法使日海遞國書。又議寓越華人減身稅事,並論暹羅邊界。李鴻
章據英與法議暹羅交界有甌脫地,應歸中國,日海不允。三月,與法會勘欽、越
界。初,法派巴拉第、法蘭亭均以約內載明屬我之板興、嶺懷等處爭為己有,政
府不允。至是法改派柯麻暨其總辦篽釐籥接辦。粵督李瀚章派李受彤與會勘,始
知巴拉第、法蘭亭所爭險要,與越南皆隔深溝峻岭,而溝尤多。因與約定,按界
線有水處以水為界,有山處以山為界,計長四百里。陸界僅五十里,皆峻岭,餘
悉溝界,惟披勞縱橫約三里,各分一半。餘如原勘圖約所載,分茅嶺、板興、板
典、嶺懷等處,及峒中十里,均歸中國。時滇、越亦議界。滇督王文韶不允爭已
定界,祗就黃樹皮、箐門及猛岡各處向駐有華兵處,緩撤兵以待法防之至。界約
遂定。二十一年,中、日約成,法求換商約、界約,遂許開龍州、蒙自等埠,並
與越界線內猛烏、烏得二地。初,中國認此二地為寧洱縣屬車裡土司之地,法使
謂舊屬越,遂歸法有。
二十三年,法要求瓊州不割讓租借於他國,許之。二十四年,法乘廣東雷州
人殺其士民二人,以兵艦據廣州灣,來商租借,言為停船屯煤之所,無損中國主
權,而所租借跨高、雷二府之間,由海岸以入內地,所得東海、<石匈>洲各島,及
赤坎、志滿、新墟等處,均歸入租界。又得吳川之半島及通明港。是年,又以兵
強占上海、寧波四明公所義地,寧人罷巿,幾激變。久之始定。時廣西永安有殺
斃法教民之事,方議辦犯、劾官、賠償、建堂四條,適值北海鐵路造至南寧,援
龍州鐵路案,中、法合辦,法使遂要求將鐵路歸併教案。議久始允就案議結,不
及他事。又施南、宜昌、長沙均因教堂、教民啟釁未結。二十六年春,拳匪亂,
法人調兵與德、英、俄、美、日本聯軍入京,復督兵西進至廣昌,屢阻之。二十
七年,展漢口租界。是年法遣鮑渥為駐華公使。二十八年,外務部與法隆興公司
總辦彌樂石訂雲南礦務章程。先是彌樂石到滇,與礦務大臣唐炯議欲設中西礦務
公司,唐炯入告,奉旨交雲貴總督魏光燾等與彌樂石議,歷七閱月始竣。乃入奏,
略謂:一,初議限制中國公司延聘礦師,貸用洋款,後亦不入別國洋股,專用英、
法礦師,定議;一,運礦自修鐵路,接通滇越幹路,訂明俟幹路成時再議,並禁
售票搭載客貨,預存限制;一,公司收買山地,按民間租價,公平租賃,地由滇
官指交,價由公司照給,逾限三年不辦,原地歸還業主;一,完納礦稅,議定按
出井出爐礦質,每百抽五,抵納稅課,並派員分礦監收。適彌樂石由滇入京,向
外務部催訂契約,外務部告以礦地未定,未便先議章程,並不準攬辦全省。彌樂
石允指澂江、臨安、開化、雲南、楚雄等府及元江州、永北廳凡七處,載入章程
第一款內,將原議“嗣後別國公司概不準來滇辦礦”,改為“嗣後別國公司概不
準在公司所指之地勘采”,以清界限。彌樂石以原議包辦全省礦利,故原歲給京
銅一百五十萬斤,並津貼員弁兵勇護廠銀二萬兩。今既改為七處,應請減議定繳
京銅一百萬斤。護廠費由公司給發,不拘定數。招募土勇,改為稟請地方官招募,
遴選武官一員管帶。遂定議。惟第一款內載有“公司尋出之金、銀、煤、鐵、五
金、白銅、錫及火油、寶石、朱沙礦,允給公司承辦”等語,滇督魏光燾以礦類
白金、白銅、錫三項為原章所無,因咨外務部,請照滇中前定原章,照會英、法
公使,轉令彌樂石仍將三項刪除。
二十九年,總理外務部慶親王奕劻與法使呂班訂滇越鐵路條約三十四條:一,
鐵路自河口抵蒙自,或由蒙自附近至雲南省城,日後擬改,須彼此商準;二至四,
勘路繪圖及交地購地各事;五,各項廠棧同時開工;六,鐵軌寬一邁當;七,鐵
路經過地方,不得損壞城垣公署;八、九,購料及挖取沙石、採伐林木各事;十,
運路及暫時興工各地,用竣後即交還;十一,幹路造成,商接支路;十二,各執
事凡須專門學者,可用外國人;十三、四,工匠之招募管理及賞恤傷亡、懲辦犯
罪各辦法;十五,巡丁可募土民,不得請派西兵;十六,洋員請給護照事;十八,
租賃房屋事;十九,不得損及民人產業,有則賠償;二十,火藥zha6*藥之運制及防
險;二十一、二,運貨納稅、免稅各例;二十三,收費、減費、免費各例;二十
四,鐵路不準載運交鹽及西國兵械,如中國有戰事,悉聽調度;二十八,設專門
學堂;二十九,設電線、電話;三十一,滇省派員襄助公司;三十二,定公司補
償中國查看費,各員來往照料費;三十四,此路十八年期滿,中國可與法國商議
收回。是年,法人因吉林教案索賠償。三十年秋七月,法使館交還欽天監觀象台
儀器二十八件。三十一年春,法商欲自上海至紹興行輪,阻之。是年與各國定值
百抽五稅則,法有違言,久之始允。三十二年春正月二十九日,南昌縣知縣江召
棠被殺於天主堂。先是召棠辦教案頗持正。法教士王安之因上年荏港教案,有二
教民鄧貴和、葛洪泰在南昌縣監禁,強請釋放,召棠向索縱囚,其一匿法教堂中,
王安之不交,函約召棠會飲,被殺。民情大憤,集眾毀法教堂,傷斃王安之及教
習等數名,並波及英教堂,久之始定。法人慾坐召棠自刎,及派兵船來贛責償。
命鄂督張之洞查辦,屢執仵傷單及醫憑單與爭,終徇其請,賠以法銀二十餘萬。
三十三年,法遣領事入滇商辦事。六月,蒙自法郵局設代收遞人役,詰之。九月,
索還法人所占塘沽碼頭。宣統三年,與四國銀行定粵漢川漢鐵路借款契約。原借
五百五十萬金鎊,五釐行息,專為築造粵漢、川漢兩路,法與英、德、美均與焉。
卷一百五十五  志一百三十_清史稿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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