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四 志一百十九
◎刑法三
太祖始創八旗,每旗設總管大臣一,佐管大臣二。又置理政聽訟大臣五人,
號為議政五大臣。紥爾固齊十人,號為理事十大臣。凡聽斷之事,先經紥爾固齊
十人審問,然後言於五臣,五臣再加審問,然後言於諸貝勒。眾議既定,猶恐冤
抑,親加鞫問。天命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
諸臣之家。茲播告國中,自貝勒大臣以下有罪,當靜聽公斷,執拗不服者,加等
治罪。凡事俱五日一聽斷於公所,其私訴於家,不執送而私斷者,治罪不貸。”
十一年,太宗以議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不皆分授,或即以總管、佐管兼之,於
是集諸貝勒定議裁撤。每旗由佐管大臣審斷詞訟,不令出兵駐防。其每旗別設調
遣大臣二員,遇有駐防調遣所屬詞訟,仍令審理。天聰七年,設刑部承政、參政、
啟心郎等官,聽訟始有專責。
世祖入主中夏,仍明舊制,凡訴訟在外由州縣層遞至於督撫,在內歸總於三
法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駮正。清則外省刑
案,統由刑部核覆。不會法者,院寺無由過問,應會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
訟獄,無論奏咨,俱由刑部審理,而部權特重。刑部初設十四司。雍正元年,添
置現審左右二司,審理八旗命盜及各衙門欽發事件。後復改並,定為十八清吏司:
曰直隸,曰奉天,曰江蘇,曰安徽,曰江西,曰福建,曰浙江,曰湖廣,曰山東,
曰山西,曰陝西,曰四川,曰廣東,曰廣西,曰云南,曰貴州。凡各省刑名咨揭
到部,各司具稿呈堂,以定準駮。吉林、黑龍江附諸奉天,甘肅、新疆附諸陝西,
京曹各署關涉檔案,亦分隸於十七司。現審則輪流簽分。順治十年,設督捕衙門,
置侍郎滿、漢各一員,其屬有前司、後司。初隸兵部,專理緝捕逃旗事宜。康熙
三十八年裁撤,將前後司改隸刑部。嗣復並為督捕一司,不掌外省刑名,亦不分
現審。刑部收受訟案,已結未結,每月匯奏。設督催所,而督以例限。審結尋常
徒、流、軍、遣等罪,按季匯題。案系奏交,情雖輕,專案奏結。死罪既取供,
大理寺委寺丞或評事,都察院委御史,赴本司會審,謂之會小法。獄成呈堂,都
察院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大理寺卿或少卿,挈同屬員赴刑部會審,謂之會大
法。如有翻異,發司覆審,否則會稿分別題奏。罪乾立決,旨下,本司派員監刑。
監候則入朝審。各省戶、婚、田土及笞、杖輕罪,由州縣完結,例稱自理。詞訟
每月設立循環簿,申送督、撫、司、道查考。巡道巡歷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
完,勒限催審。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審轉,徒罪由督撫匯案咨結。有關人命及
流以上,專咨由部匯題。死罪系謀反、大逆、惡逆、不道、劫獄、反獄、戕官,
並洋盜、會匪、強盜、拒殺官差,罪乾凌遲、斬、梟者,專摺具奏,交部速議。
殺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題。其餘斬、絞,俱專本具題,分送揭帖於法司科道,
內閣票擬,交三法司核議。如情罪不符及引律錯誤者,或駮令覆審,或逕行改正,
合則如擬核定。議上立決,命下,釘封飛遞各州縣正印官或佐貳,會同武職行刑。
監候則入秋審。
朝審原於明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但有該決重囚,三法司會同公、侯、
伯從實審錄。秋審亦原於明之奏決單,冬至前會審決之。順治元年,刑部左侍郎
黨崇雅奏言:“舊制凡刑獄重犯,自大逆、大盜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候處決。在
京有熱審、朝審之例,每至霜降後方請旨處決。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審之例,
未嘗一麗死刑輒棄於市。望照例區別,以昭欽恤。”此有清言秋、朝審之始。嗣
後逐漸舉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實、緩決、矜、疑,然疑獄不經見。雍正以
後,加入留養承祀,區為五類。截止日期,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以年
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龍江、陝西、甘肅、湖北、湖南、
浙江、江西、安徽、江蘇以月初十日,河南、山東、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隸以
三月三十日。然遇情重之案,雖後期有聲明趕入秋審者。刑部各司,自歲首將各
省截止期前題準之案,分類編冊,發交司員看詳。初看藍筆句改,覆看用紫,輪
遞至秋審處坐辦、律例館提調,墨書粘簽,一一詳加斟酌,而後呈堂核閱。朝審
本刑部問擬之案,刑部自定實緩。秋審則直省各督撫於應勘時,將人犯提解省城,
率同在省司道公同會勘,定擬具題。刑部俟定限五月中旬以前,各省後尾到齊,
查閱外勘與部擬不符者,別列一冊。始則司議,提調、坐辦主之。繼則堂議,六
堂主之,司議各員與焉。議定,刑部將原案及法司督撫各勘語刊刷招冊,送九卿、
詹事、科道各一分,八月內定期在金水橋西會同詳核。先日朝審,三法司、九卿、
詹事、科道入座,刑部將監內應死人犯提至當堂,命吏朗誦罪狀及定擬實、緩節
略,事畢回禁。次日秋審,憑招冊審核,如俱無異議,會同將原擬陸續具題;有
異,前期簽商。若各執不相下,持異之人奏上,類由刑部回奏聽裁。苟攻及原審,
則逕行扣除再訊。二百餘年來,刑部歷辦秋、朝審,句稽講貫,備極周密,長官
每以此校司員之優劣。究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其所矜慎,尤在實、緩。
乾隆以前,各司隨意定擬,每不畫一。三十二年,始酌定比對條款四十則,刊分
各司,並頒諸各省,以為勘擬之準繩。四十九年,復行增輯。嗣刑部侍郎阮葵生
別輯秋讞志略,而後規矩略備,中外言秋勘者依之,並比附歷年成案,故秋、朝
審會議,其持異特奏者,每不勝焉。
秋審本上,入緩決者,得旨後,刑部將戲殺、誤殺、擅殺之犯,奏減杖一百,
流三千里,竊贓滿貫、三犯竊贓至五十兩以上之犯,奏減雲、貴、兩廣極邊、煙
瘴充軍,其餘仍舊監固,俟秋審三次後查辦。間有初次入緩,後復改實者,權操
自上,非常例也。入可矜者,或減流,或減徒。留養承祀者,將該犯枷號兩月,
責四十板釋放。案系斗殺,追銀二十兩給死者家屬養贍。情實則大別有三,服制、
官犯、常犯是也。本下,內閣隨命欽天監分期擇日。句到,刑部按期進呈黃冊。
至日,素服御殿,大學士三法司侍,上秉朱筆,或命大學士按單予句。服制冊大
都殺傷期功尊長之案,既以情輕而改監候,類不句決;情實二次,大學士會同刑
部奏請改緩。官犯則情重者,刑部從嚴聲敘,未容倖免;輕則一律免句,十次改
緩。常犯之入情實,固罪無可逭者;其或一線可原,刑部粘簽聲敘,類多邀恩不
句,十次亦改緩。向例句決重囚,刑科三覆奏,自乾隆十四年簡去二覆,第於句
到前五日,覆奏一次。句到時,將原本進呈覆閱,一俟批發,在京例由刑科給事
中、刑部侍郎各一人赴西市監視。官犯無論句否,俱綁赴行刑場候決。在外則刑
部各司將句單連同榜示釘封送兵部發驛,文到之日行刑。如恭逢慶典或國家有故,
則下旨停句。
順治十三年,諭刑部:“朝審秋決,系刑獄重典。朕必詳閱招案始末,情形
允協,令死者無冤。今烸期伊邇,朝審甫竣,招冊繁多,尚未及詳細簡閱,驟
行zheng6*法,朕心不忍。今年姑著暫停秋決,昭朕矜恤至意。”自是列朝於秋讞俱勤
慎校閱。康熙二十二年,聖袓御懋勤殿,召大學士、學士等入,酌定在京秋審
情實重犯。聖袓取罪案逐一親閱,再三詳審,其斷無可恕者,始定情實。因諭
曰:“人命事關重大,故召爾等共相商酌。情有可原,即開生路。”雍正十一年,
世宗御洞明堂,閱秋審情實招冊,諭刑部曰:“諸臣所進招冊,俱經細加斟酌,
擬定情實。但此內有一線可生之機,爾等亦當陳奏。在前日定擬情實,自是執法,
在此刻句到商酌,又當原情,斷不可因前奏難更,遂爾隱默也。”高宗尤垂意刑
名,秋審冊上,每乾飭責。乾隆三十一年,湖南官犯饒佺,以其回護己過予句。
迨閱浙省招冊,知府高象震亦以承審回護,原題僅擬軍台效力。急諭湖南巡撫將
饒佺暫停處決,令刑部查明兩案情節不同,始行明諭處分。其慎重讞典如此。仁
宗亦嫻習法律。嘉慶七年,御史廣興會議秋審,奏請將斗殺擬緩之廣東姚得輝改
入情實,援引乾隆十八年“一命必有一抵”之旨。仁宗謂:“一命一抵,原指械
斗等案而言,至尋常鬥毆,各斃各命,自當酌情理之平,分別實緩。若拘泥‘一
命必有一抵’之語,則是秋讞囚徒,凡殺傷斃命之案,將盡行問擬情實,可不必
有緩決一項。有是理乎?”命仍照原擬入緩。其剖析法意,致為明允。自後宣宗、
文宗遵循前軌,罕可紀述。穆宗、德宗兩經垂簾,每逢句到,命大學士一人捧單
入內閣恭代,後遂沿為故事。
而前行之秋審條款,因光緒季年死刑遞有減降,法律館重加釐定,奏頒內外
焉。
熱審之制,順治初賡續舉行。康熙十年,定每年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
日止,非實犯死罪及軍、流,俱量予減等。四十三年,諭刑部停止。雍正初復行。
乾隆以後,第準免笞、杖,則遞行八折決放,枷號漸釋,餘不之及。且惟京師行
之,外省笞、杖自理,無從考核,具文而已,列朝無寒審,而有軍、流、遣犯隆
冬停遣之例。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遣。若已至中途,至十一月初
一日準停。倘抵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分,人犯有情原前進者,一體起解。
又有停審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十月及元旦令節七日,上元令節三日,端
午、中秋、重陽各一日,萬壽聖節七日,各壇廟祭享、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
並封印日期,四月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名。然中外問刑衙門,
於正月、六月、十月及封印日期、每月初一二等日不盡如例行也。其農忙停審,
則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一應戶、婚、田土細故,不準受理,刑事不在此
限。又有停刑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應立決
人犯及秋、朝審處決重囚,皆停止行刑。
凡審級,直省以州縣正印官為初審。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訴
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者,名曰京控。登聞鼓,
順治初立諸都察院。十三年,改設右長安門外。每日科道官一員輪值。後移入通
政司,別置鼓廳。其投廳擊鼓,或遇乘輿出郊,迎駕申訴者,名曰叩閽。從前有
擅入午門、長安門、堂子跪告,及打長安門內、正陽門外石獅鳴冤者,嚴禁始絕。
即迎車駕而衝突儀仗,亦罪至充軍。京控及叩閽之案,或發回該省督撫,或奏交
刑部提訊。如情罪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吏,抑經言官、督撫彈劾,往往欽命大
臣蒞審。發回及駮審之案,責成督撫率同司道親鞫,不準復發原問官,名為欽部
事件。文武官犯罪,題參革職。道府、副將以上,遴委道員審理。同知、游擊以
下,遴委知府審理。巡按御史,順治初猶常設。四年,從大理寺卿王永吉奏,差
官往直省恤刑,然皆不久停罷。外省刑名,遂總匯於按察使司,而督撫受成焉。
京師笞、杖及無關罪名詞訟,內城由步軍統領,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完結,徒以
上送部,重則奏交。如非常大獄,或命王、大臣、大學士、九卿會訊。自順治迄
乾隆間,有御廷親鞫者。律稱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句問。在京
大小官員亦如之。
若宗室有犯,宗人府會刑部審理。覺羅,刑部會宗人府審理。所犯笞、杖、
枷號,照例折罰責打;犯徒,宗人府拘禁;軍、流、鎖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
滿日開釋。屢犯軍、流,發盛京、吉林、黑龍江等處圈禁;死刑,宗人府進黃冊。
閹寺犯輕罪,內務府慎刑司訊決,徒以上亦送部。八旗地畝之訟,屬諸戶部現審
處,刑事統歸刑部。清初有都統會審之制,有高牆拘禁之條,至乾隆時俱廢。旗
營駐防省分,額設理事同知。旗人獄訟,同知會同州縣審理。熱河都統衙門特設
理刑司,刑部派員聽訟,三年一任。同治三年,以吉林獄訟繁多,詔依熱河設立
刑司例,令刑部揀派滿、漢郎中、員外、主事各一員,分別掌印主稿,統歸將軍
管轄。嗣吉林建省裁撤,而熱河如故。
蒙古刑獄,內外紥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協理台吉等承審。康熙三十七
年,曾遣內地官員教導蒙古王等聽斷盜案,後不常設。沿邊與民人交涉案件,會
同地方官審理,死罪由盟長核報理藩院,會同三法司奏當。在京犯斬、絞,刑部
審訖,會理藩院法司亦如之。盛京刑部掌讞盛京旗人及邊外蒙古之獄。秋審,會
同四部侍郎、奉天府尹酌定實、緩匯題,蓋皆特別之制。
凡檢驗,以宋宋慈所撰之洗冤錄為準,刑部題定驗屍圖格,頒行各省。人命
呈報到官,地方正印官隨帶刑書、仵作,立即親往相驗。仵作據傷喝報部位之分
寸,行兇之器物,傷痕之長短淺深,一一填入屍圖。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許再
行覆檢,不得違例三檢。如自縊、溺水、事主被殺等案,屍屬呈請免驗者,聽。
京師內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處各營房命案,由刑部當月司員往驗。街道及外城人
命,無論旗、民,歸五城兵馬司指揮相驗。檢驗不以實者有刑。
凡訊囚用杖,每日不得過三十。熱審得用掌嘴、跪鏈等刑,強盜人命酌用夾
棍,婦人指,通不得過二次。其餘一切非刑有禁。斷罪必取輸服供詞,律雖有
“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並罪在軍、流以下,不輕用也。
凡審限,直省尋常命案限六閱月,盜劫及情重命案、欽部事件並搶奪掘墳一
切雜案俱定限四閱月。其限六月者,州縣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
督撫,督撫一月咨題。其限四月者,州縣兩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
日解督撫,督撫二十日咨題。如案內正犯及要證未獲,或在監患病,準其展限或
扣限。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限滿不結,督撫咨部,即於限滿
之日起算,再限二、三、四月,各級分限如前。如仍遲逾,照例參處。按察司自
理事件,限一月完結。州縣自理事件,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發事件,限一月審
報。刑部現審,笞杖限十日,遣、軍、流、徒二十日,命盜等案應會三法司者三
十日。每月奏報,聲明曾否逾限。如有患病及查傳等情,亦得依例扣展。速議速
題,均限五日覆。死罪會核,自科鈔到部之日,立決限七十日,監候限八十日。
會同題覆,院寺各分限八日。由咨改題之案,展限十日。系清文加譯漢十日或二
十日,逾限附參。盜賊逾月不獲,捕役汛兵予笞,官罰俸。吏兵兩部處分則例,
尚有疏防及初、二、三、四參之分。命案兇犯在逃,承緝、接緝亦按限開參。然
例雖嚴,而巧於規避者,蓋自若也。
凡解犯有三:一、定案時之解審。徒犯解至府州轉報,軍、流、遣及死罪,
自府州遞省,逐級訊問無異,督撫然後咨題。一、秋審時之解勘。死罪非立決,
發回本州縣監禁,逮秋審,逕行解司審勘。官犯自定案即拘禁司監待決。常犯緩
決者,二次秋審,即不復解。其直省各邊地離督撫駐處窵遠,有由該管巡道審勘
加結轉報者,非通例也。一、發遣時之解配。徒囚問發隔縣,軍、流起解省分,
預行咨明應發省分督撫,查照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在配軍流多寡,先期
定地,飭知入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遣犯解至例定地方安插。犯籍州縣僉差,
名曰長解。沿途州縣,派撥兵役護送,名為短解。罪囚視罪名輕重,定用鐵鎖
杻釒道數。若中途不覺失囚,訊明有無賄縱,分別治罪。隔屬關提及發交各
地方官管束者,視此為差。京師現審,徒犯發順天府充徒。流囚由刑部定地,劄
行順天府起送。五軍咨由兵部定地提發,外遣亦咨兵部差役起解。綜計訴訟所歷,
自始審迄終結,其程式各有定規,毋或逾越。
迨光緒變法,三十二年,改刑部為法部,統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配置總檢察廳,專司審判。於是法部不掌現審,各省刑名,畫歸大理院覆判,並
不會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廢。題本改為摺奏,內閣無所事事。秋、朝審專屬法
部,其例緩者隨案聲明,不更加勘,而九卿、科道會審之制廢。京師暨各省設高
等審檢廳,都城省會及商埠各設地方及初級審檢廳,改按察使為提法司。三十二
年,法部奏定各級廳試辦章程。宣統二年,法律館奏頒法院編制法,由初級起訴
之案不服,可控由地方而至高等,由地方起訴之案不服,可控由高等而至大理院,
名為四級三審。從前審級、審限、解審、解勘之制,州縣行之而不行於法院。審
判分民事、刑事。民律艱於成書,所據者第舊律戶役、田宅、錢債、婚姻各條,
而法未備。司法事務有年度,判斷有評議,刑事有檢察官蒞審,人命由檢察官相
驗,法院行之而不能行於州縣。刑訴制度,蓋雜糅矣。
然爾時所以急於改革者,亦曰取法東西列強,藉以收回領事裁判權也。考領
事裁判,行諸上海會審公堂,其源肇自鹹豐朝,與英、法等國締結通商條約,約
載中外商民交涉詞訟,各赴被告所屬之國官員處控告,各按本國律例審斷。嗣遇
他國締約,俱援利益均霑之說,群相仿效。同治八年,定有洋涇浜設官章程,遴
委同知一員,會同各國領事審理華洋訴訟。其外人應否科刑,讞員例不過問。華
人第限於錢債、鬥毆、竊盜等罪,在枷杖以下,準其決責。後各領擴張許可權,公
堂有逕定監禁數年者。外人不受中國之刑章,而華人反就外國之裁判。清季士大
夫習知國際法者,每咎彼時議約諸臣不明外情,致使法權坐失。光緒庚子以後,
各國重立和約,我國齗齗爭令撤銷,而各使藉口中國法制未善,靳不之許。迨爭
之既亟,始聲明異日如審判改良,允將領事裁判權廢棄。載在約章,存為左券。
故二十八年設立法律館,有“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務期中外通行”之
旨。蓋亦欲修明法律,俾外國就範也。夫外交視國勢之強弱,權利既失,豈口舌
所能爭。故終日言變法,逮至國本已傷,而收效卒鮮,豈法制之咎與?然其中有
變之稍善而未竟其功者,曰監獄。有政體所關而未之變者,曰赦典。
監獄與刑制相訊息,從前監羈罪犯,並無已決未決之分。其囚禁在獄,大都
未決犯為多。既定罪,則笞、杖折責釋放,徒、流、軍、遣即日發配,久禁者斬、
絞監候而已。州縣監獄,以吏目、典史為管獄官,知州、知縣為有獄官,司監則
設按司獄。各監有內監以禁死囚,有外監以禁徒、流以下,婦人別置一室,曰女
監。徒以上鎖收,杖以下散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寒給絮衣一件。鎖杻常洗
滌,席薦常鋪置,夏備涼漿,冬設暖床,疾病給醫藥。然外省監獄多湫隘,故例
有輕罪人犯及乾連證佐,準取保候審之文。無如州縣懼其延誤,每有班館差帶諸
名目,胥役藉端虐詐,弊竇叢滋。雖屢經內外臣工參奏,不能革也。刑部有南北
兩監,額設司獄八員、提牢二員,掌管獄卒,稽查罪囚,輪流分值。每月派御史
查監,有瘐斃者亦報御史相驗。年終並由部匯奏一次,防閒致為周備。自光緒三
十二年審判畫歸大理院,院設看守所,以羈犯罪之待訊者,各級審檢廳亦然,於
是法部犴狴空虛。別設已決監於外城,以容徒、流之工作,並令各省設定新監,
其制大都采自日本。監房有定式,工廠有定程。法律館特派員赴東調查,又開監
獄學堂,以備京、外新監之用。然斯時新法初行,措置未備,外省又限於財力,
未能遍設也。
赦典有恩赦、恩旨之別。歷朝登極、升祔、冊立皇后、皇上五旬以上萬壽、
皇太后六旬以上萬壽及武功克捷之類,例有恩赦。其詔書內開:一、官吏軍民人
等有犯,除謀反、大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奴婢殺家長、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真正人命、蠱毒魘魅毒藥sha6*人、強盜、
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軍務獲罪、隱匿逃人及侵貪入己亦不赦外,其餘
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未結者,鹹赦除之。若尋常萬壽及喜慶等事,則傳旨行赦。
恩赦死罪以下俱免,恩旨則死罪已下遞減。詔書既頒,刑部檢查成案,分別準免
不準免,開單奏定,名為恩赦條款。恩旨則分別準減不準減,名為減等條款。部
設減等處,專司核駮。其巡幸所經,赦及一方,及水旱兵災、清理庶獄者,則視
詔旨從事焉。明制,徒、流已至配,不復援赦。清自康熙九年準在配徒犯會赦放
免。乾隆二年恩詔,軍、流在配三年,安靜悔過,情原回籍,查明準釋。迨嘉慶
二十五年,始將到配未及三年人犯一體查辦,尤為曠典。昔人有言:“赦者小人
之幸,君子之不幸。”意第謂赦恩之不可濫耳。若夫非常慶典,特頒汗號,使之
蕩滌瑕穢,洒然自新,未始非仁政之一端。有清一代,赦典屢頒,然條款頗嚴,
毋虞濫及。且行慶施惠,王者馭世之大權,非苟然也。故光緒三十四年宣統登極,
猶循例大赦雲。
太祖始創八旗,每旗設總管大臣一,佐管大臣二。又置理政聽訟大臣五人,
號為議政五大臣。紥爾固齊十人,號為理事十大臣。凡聽斷之事,先經紥爾固齊
十人審問,然後言於五臣,五臣再加審問,然後言於諸貝勒。眾議既定,猶恐冤
抑,親加鞫問。天命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
諸臣之家。茲播告國中,自貝勒大臣以下有罪,當靜聽公斷,執拗不服者,加等
治罪。凡事俱五日一聽斷於公所,其私訴於家,不執送而私斷者,治罪不貸。”
十一年,太宗以議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不皆分授,或即以總管、佐管兼之,於
是集諸貝勒定議裁撤。每旗由佐管大臣審斷詞訟,不令出兵駐防。其每旗別設調
遣大臣二員,遇有駐防調遣所屬詞訟,仍令審理。天聰七年,設刑部承政、參政、
啟心郎等官,聽訟始有專責。
世祖入主中夏,仍明舊制,凡訴訟在外由州縣層遞至於督撫,在內歸總於三
法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駮正。清則外省刑
案,統由刑部核覆。不會法者,院寺無由過問,應會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
訟獄,無論奏咨,俱由刑部審理,而部權特重。刑部初設十四司。雍正元年,添
置現審左右二司,審理八旗命盜及各衙門欽發事件。後復改並,定為十八清吏司:
曰直隸,曰奉天,曰江蘇,曰安徽,曰江西,曰福建,曰浙江,曰湖廣,曰山東,
曰山西,曰陝西,曰四川,曰廣東,曰廣西,曰云南,曰貴州。凡各省刑名咨揭
到部,各司具稿呈堂,以定準駮。吉林、黑龍江附諸奉天,甘肅、新疆附諸陝西,
京曹各署關涉檔案,亦分隸於十七司。現審則輪流簽分。順治十年,設督捕衙門,
置侍郎滿、漢各一員,其屬有前司、後司。初隸兵部,專理緝捕逃旗事宜。康熙
三十八年裁撤,將前後司改隸刑部。嗣復並為督捕一司,不掌外省刑名,亦不分
現審。刑部收受訟案,已結未結,每月匯奏。設督催所,而督以例限。審結尋常
徒、流、軍、遣等罪,按季匯題。案系奏交,情雖輕,專案奏結。死罪既取供,
大理寺委寺丞或評事,都察院委御史,赴本司會審,謂之會小法。獄成呈堂,都
察院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大理寺卿或少卿,挈同屬員赴刑部會審,謂之會大
法。如有翻異,發司覆審,否則會稿分別題奏。罪乾立決,旨下,本司派員監刑。
監候則入朝審。各省戶、婚、田土及笞、杖輕罪,由州縣完結,例稱自理。詞訟
每月設立循環簿,申送督、撫、司、道查考。巡道巡歷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
完,勒限催審。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審轉,徒罪由督撫匯案咨結。有關人命及
流以上,專咨由部匯題。死罪系謀反、大逆、惡逆、不道、劫獄、反獄、戕官,
並洋盜、會匪、強盜、拒殺官差,罪乾凌遲、斬、梟者,專摺具奏,交部速議。
殺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題。其餘斬、絞,俱專本具題,分送揭帖於法司科道,
內閣票擬,交三法司核議。如情罪不符及引律錯誤者,或駮令覆審,或逕行改正,
合則如擬核定。議上立決,命下,釘封飛遞各州縣正印官或佐貳,會同武職行刑。
監候則入秋審。
朝審原於明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但有該決重囚,三法司會同公、侯、
伯從實審錄。秋審亦原於明之奏決單,冬至前會審決之。順治元年,刑部左侍郎
黨崇雅奏言:“舊制凡刑獄重犯,自大逆、大盜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候處決。在
京有熱審、朝審之例,每至霜降後方請旨處決。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審之例,
未嘗一麗死刑輒棄於市。望照例區別,以昭欽恤。”此有清言秋、朝審之始。嗣
後逐漸舉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實、緩決、矜、疑,然疑獄不經見。雍正以
後,加入留養承祀,區為五類。截止日期,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以年
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龍江、陝西、甘肅、湖北、湖南、
浙江、江西、安徽、江蘇以月初十日,河南、山東、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隸以
三月三十日。然遇情重之案,雖後期有聲明趕入秋審者。刑部各司,自歲首將各
省截止期前題準之案,分類編冊,發交司員看詳。初看藍筆句改,覆看用紫,輪
遞至秋審處坐辦、律例館提調,墨書粘簽,一一詳加斟酌,而後呈堂核閱。朝審
本刑部問擬之案,刑部自定實緩。秋審則直省各督撫於應勘時,將人犯提解省城,
率同在省司道公同會勘,定擬具題。刑部俟定限五月中旬以前,各省後尾到齊,
查閱外勘與部擬不符者,別列一冊。始則司議,提調、坐辦主之。繼則堂議,六
堂主之,司議各員與焉。議定,刑部將原案及法司督撫各勘語刊刷招冊,送九卿、
詹事、科道各一分,八月內定期在金水橋西會同詳核。先日朝審,三法司、九卿、
詹事、科道入座,刑部將監內應死人犯提至當堂,命吏朗誦罪狀及定擬實、緩節
略,事畢回禁。次日秋審,憑招冊審核,如俱無異議,會同將原擬陸續具題;有
異,前期簽商。若各執不相下,持異之人奏上,類由刑部回奏聽裁。苟攻及原審,
則逕行扣除再訊。二百餘年來,刑部歷辦秋、朝審,句稽講貫,備極周密,長官
每以此校司員之優劣。究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其所矜慎,尤在實、緩。
乾隆以前,各司隨意定擬,每不畫一。三十二年,始酌定比對條款四十則,刊分
各司,並頒諸各省,以為勘擬之準繩。四十九年,復行增輯。嗣刑部侍郎阮葵生
別輯秋讞志略,而後規矩略備,中外言秋勘者依之,並比附歷年成案,故秋、朝
審會議,其持異特奏者,每不勝焉。
秋審本上,入緩決者,得旨後,刑部將戲殺、誤殺、擅殺之犯,奏減杖一百,
流三千里,竊贓滿貫、三犯竊贓至五十兩以上之犯,奏減雲、貴、兩廣極邊、煙
瘴充軍,其餘仍舊監固,俟秋審三次後查辦。間有初次入緩,後復改實者,權操
自上,非常例也。入可矜者,或減流,或減徒。留養承祀者,將該犯枷號兩月,
責四十板釋放。案系斗殺,追銀二十兩給死者家屬養贍。情實則大別有三,服制、
官犯、常犯是也。本下,內閣隨命欽天監分期擇日。句到,刑部按期進呈黃冊。
至日,素服御殿,大學士三法司侍,上秉朱筆,或命大學士按單予句。服制冊大
都殺傷期功尊長之案,既以情輕而改監候,類不句決;情實二次,大學士會同刑
部奏請改緩。官犯則情重者,刑部從嚴聲敘,未容倖免;輕則一律免句,十次改
緩。常犯之入情實,固罪無可逭者;其或一線可原,刑部粘簽聲敘,類多邀恩不
句,十次亦改緩。向例句決重囚,刑科三覆奏,自乾隆十四年簡去二覆,第於句
到前五日,覆奏一次。句到時,將原本進呈覆閱,一俟批發,在京例由刑科給事
中、刑部侍郎各一人赴西市監視。官犯無論句否,俱綁赴行刑場候決。在外則刑
部各司將句單連同榜示釘封送兵部發驛,文到之日行刑。如恭逢慶典或國家有故,
則下旨停句。
順治十三年,諭刑部:“朝審秋決,系刑獄重典。朕必詳閱招案始末,情形
允協,令死者無冤。今烸期伊邇,朝審甫竣,招冊繁多,尚未及詳細簡閱,驟
行zheng6*法,朕心不忍。今年姑著暫停秋決,昭朕矜恤至意。”自是列朝於秋讞俱勤
慎校閱。康熙二十二年,聖袓御懋勤殿,召大學士、學士等入,酌定在京秋審
情實重犯。聖袓取罪案逐一親閱,再三詳審,其斷無可恕者,始定情實。因諭
曰:“人命事關重大,故召爾等共相商酌。情有可原,即開生路。”雍正十一年,
世宗御洞明堂,閱秋審情實招冊,諭刑部曰:“諸臣所進招冊,俱經細加斟酌,
擬定情實。但此內有一線可生之機,爾等亦當陳奏。在前日定擬情實,自是執法,
在此刻句到商酌,又當原情,斷不可因前奏難更,遂爾隱默也。”高宗尤垂意刑
名,秋審冊上,每乾飭責。乾隆三十一年,湖南官犯饒佺,以其回護己過予句。
迨閱浙省招冊,知府高象震亦以承審回護,原題僅擬軍台效力。急諭湖南巡撫將
饒佺暫停處決,令刑部查明兩案情節不同,始行明諭處分。其慎重讞典如此。仁
宗亦嫻習法律。嘉慶七年,御史廣興會議秋審,奏請將斗殺擬緩之廣東姚得輝改
入情實,援引乾隆十八年“一命必有一抵”之旨。仁宗謂:“一命一抵,原指械
斗等案而言,至尋常鬥毆,各斃各命,自當酌情理之平,分別實緩。若拘泥‘一
命必有一抵’之語,則是秋讞囚徒,凡殺傷斃命之案,將盡行問擬情實,可不必
有緩決一項。有是理乎?”命仍照原擬入緩。其剖析法意,致為明允。自後宣宗、
文宗遵循前軌,罕可紀述。穆宗、德宗兩經垂簾,每逢句到,命大學士一人捧單
入內閣恭代,後遂沿為故事。
而前行之秋審條款,因光緒季年死刑遞有減降,法律館重加釐定,奏頒內外
焉。
熱審之制,順治初賡續舉行。康熙十年,定每年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
日止,非實犯死罪及軍、流,俱量予減等。四十三年,諭刑部停止。雍正初復行。
乾隆以後,第準免笞、杖,則遞行八折決放,枷號漸釋,餘不之及。且惟京師行
之,外省笞、杖自理,無從考核,具文而已,列朝無寒審,而有軍、流、遣犯隆
冬停遣之例。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遣。若已至中途,至十一月初
一日準停。倘抵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分,人犯有情原前進者,一體起解。
又有停審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十月及元旦令節七日,上元令節三日,端
午、中秋、重陽各一日,萬壽聖節七日,各壇廟祭享、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
並封印日期,四月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名。然中外問刑衙門,
於正月、六月、十月及封印日期、每月初一二等日不盡如例行也。其農忙停審,
則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一應戶、婚、田土細故,不準受理,刑事不在此
限。又有停刑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應立決
人犯及秋、朝審處決重囚,皆停止行刑。
凡審級,直省以州縣正印官為初審。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訴
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者,名曰京控。登聞鼓,
順治初立諸都察院。十三年,改設右長安門外。每日科道官一員輪值。後移入通
政司,別置鼓廳。其投廳擊鼓,或遇乘輿出郊,迎駕申訴者,名曰叩閽。從前有
擅入午門、長安門、堂子跪告,及打長安門內、正陽門外石獅鳴冤者,嚴禁始絕。
即迎車駕而衝突儀仗,亦罪至充軍。京控及叩閽之案,或發回該省督撫,或奏交
刑部提訊。如情罪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吏,抑經言官、督撫彈劾,往往欽命大
臣蒞審。發回及駮審之案,責成督撫率同司道親鞫,不準復發原問官,名為欽部
事件。文武官犯罪,題參革職。道府、副將以上,遴委道員審理。同知、游擊以
下,遴委知府審理。巡按御史,順治初猶常設。四年,從大理寺卿王永吉奏,差
官往直省恤刑,然皆不久停罷。外省刑名,遂總匯於按察使司,而督撫受成焉。
京師笞、杖及無關罪名詞訟,內城由步軍統領,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完結,徒以
上送部,重則奏交。如非常大獄,或命王、大臣、大學士、九卿會訊。自順治迄
乾隆間,有御廷親鞫者。律稱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句問。在京
大小官員亦如之。
若宗室有犯,宗人府會刑部審理。覺羅,刑部會宗人府審理。所犯笞、杖、
枷號,照例折罰責打;犯徒,宗人府拘禁;軍、流、鎖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
滿日開釋。屢犯軍、流,發盛京、吉林、黑龍江等處圈禁;死刑,宗人府進黃冊。
閹寺犯輕罪,內務府慎刑司訊決,徒以上亦送部。八旗地畝之訟,屬諸戶部現審
處,刑事統歸刑部。清初有都統會審之制,有高牆拘禁之條,至乾隆時俱廢。旗
營駐防省分,額設理事同知。旗人獄訟,同知會同州縣審理。熱河都統衙門特設
理刑司,刑部派員聽訟,三年一任。同治三年,以吉林獄訟繁多,詔依熱河設立
刑司例,令刑部揀派滿、漢郎中、員外、主事各一員,分別掌印主稿,統歸將軍
管轄。嗣吉林建省裁撤,而熱河如故。
蒙古刑獄,內外紥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協理台吉等承審。康熙三十七
年,曾遣內地官員教導蒙古王等聽斷盜案,後不常設。沿邊與民人交涉案件,會
同地方官審理,死罪由盟長核報理藩院,會同三法司奏當。在京犯斬、絞,刑部
審訖,會理藩院法司亦如之。盛京刑部掌讞盛京旗人及邊外蒙古之獄。秋審,會
同四部侍郎、奉天府尹酌定實、緩匯題,蓋皆特別之制。
凡檢驗,以宋宋慈所撰之洗冤錄為準,刑部題定驗屍圖格,頒行各省。人命
呈報到官,地方正印官隨帶刑書、仵作,立即親往相驗。仵作據傷喝報部位之分
寸,行兇之器物,傷痕之長短淺深,一一填入屍圖。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許再
行覆檢,不得違例三檢。如自縊、溺水、事主被殺等案,屍屬呈請免驗者,聽。
京師內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處各營房命案,由刑部當月司員往驗。街道及外城人
命,無論旗、民,歸五城兵馬司指揮相驗。檢驗不以實者有刑。
凡訊囚用杖,每日不得過三十。熱審得用掌嘴、跪鏈等刑,強盜人命酌用夾
棍,婦人指,通不得過二次。其餘一切非刑有禁。斷罪必取輸服供詞,律雖有
“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並罪在軍、流以下,不輕用也。
凡審限,直省尋常命案限六閱月,盜劫及情重命案、欽部事件並搶奪掘墳一
切雜案俱定限四閱月。其限六月者,州縣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
督撫,督撫一月咨題。其限四月者,州縣兩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
日解督撫,督撫二十日咨題。如案內正犯及要證未獲,或在監患病,準其展限或
扣限。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限滿不結,督撫咨部,即於限滿
之日起算,再限二、三、四月,各級分限如前。如仍遲逾,照例參處。按察司自
理事件,限一月完結。州縣自理事件,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發事件,限一月審
報。刑部現審,笞杖限十日,遣、軍、流、徒二十日,命盜等案應會三法司者三
十日。每月奏報,聲明曾否逾限。如有患病及查傳等情,亦得依例扣展。速議速
題,均限五日覆。死罪會核,自科鈔到部之日,立決限七十日,監候限八十日。
會同題覆,院寺各分限八日。由咨改題之案,展限十日。系清文加譯漢十日或二
十日,逾限附參。盜賊逾月不獲,捕役汛兵予笞,官罰俸。吏兵兩部處分則例,
尚有疏防及初、二、三、四參之分。命案兇犯在逃,承緝、接緝亦按限開參。然
例雖嚴,而巧於規避者,蓋自若也。
凡解犯有三:一、定案時之解審。徒犯解至府州轉報,軍、流、遣及死罪,
自府州遞省,逐級訊問無異,督撫然後咨題。一、秋審時之解勘。死罪非立決,
發回本州縣監禁,逮秋審,逕行解司審勘。官犯自定案即拘禁司監待決。常犯緩
決者,二次秋審,即不復解。其直省各邊地離督撫駐處窵遠,有由該管巡道審勘
加結轉報者,非通例也。一、發遣時之解配。徒囚問發隔縣,軍、流起解省分,
預行咨明應發省分督撫,查照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在配軍流多寡,先期
定地,飭知入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遣犯解至例定地方安插。犯籍州縣僉差,
名曰長解。沿途州縣,派撥兵役護送,名為短解。罪囚視罪名輕重,定用鐵鎖
杻釒道數。若中途不覺失囚,訊明有無賄縱,分別治罪。隔屬關提及發交各
地方官管束者,視此為差。京師現審,徒犯發順天府充徒。流囚由刑部定地,劄
行順天府起送。五軍咨由兵部定地提發,外遣亦咨兵部差役起解。綜計訴訟所歷,
自始審迄終結,其程式各有定規,毋或逾越。
迨光緒變法,三十二年,改刑部為法部,統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配置總檢察廳,專司審判。於是法部不掌現審,各省刑名,畫歸大理院覆判,並
不會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廢。題本改為摺奏,內閣無所事事。秋、朝審專屬法
部,其例緩者隨案聲明,不更加勘,而九卿、科道會審之制廢。京師暨各省設高
等審檢廳,都城省會及商埠各設地方及初級審檢廳,改按察使為提法司。三十二
年,法部奏定各級廳試辦章程。宣統二年,法律館奏頒法院編制法,由初級起訴
之案不服,可控由地方而至高等,由地方起訴之案不服,可控由高等而至大理院,
名為四級三審。從前審級、審限、解審、解勘之制,州縣行之而不行於法院。審
判分民事、刑事。民律艱於成書,所據者第舊律戶役、田宅、錢債、婚姻各條,
而法未備。司法事務有年度,判斷有評議,刑事有檢察官蒞審,人命由檢察官相
驗,法院行之而不能行於州縣。刑訴制度,蓋雜糅矣。
然爾時所以急於改革者,亦曰取法東西列強,藉以收回領事裁判權也。考領
事裁判,行諸上海會審公堂,其源肇自鹹豐朝,與英、法等國締結通商條約,約
載中外商民交涉詞訟,各赴被告所屬之國官員處控告,各按本國律例審斷。嗣遇
他國締約,俱援利益均霑之說,群相仿效。同治八年,定有洋涇浜設官章程,遴
委同知一員,會同各國領事審理華洋訴訟。其外人應否科刑,讞員例不過問。華
人第限於錢債、鬥毆、竊盜等罪,在枷杖以下,準其決責。後各領擴張許可權,公
堂有逕定監禁數年者。外人不受中國之刑章,而華人反就外國之裁判。清季士大
夫習知國際法者,每咎彼時議約諸臣不明外情,致使法權坐失。光緒庚子以後,
各國重立和約,我國齗齗爭令撤銷,而各使藉口中國法制未善,靳不之許。迨爭
之既亟,始聲明異日如審判改良,允將領事裁判權廢棄。載在約章,存為左券。
故二十八年設立法律館,有“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務期中外通行”之
旨。蓋亦欲修明法律,俾外國就範也。夫外交視國勢之強弱,權利既失,豈口舌
所能爭。故終日言變法,逮至國本已傷,而收效卒鮮,豈法制之咎與?然其中有
變之稍善而未竟其功者,曰監獄。有政體所關而未之變者,曰赦典。
監獄與刑制相訊息,從前監羈罪犯,並無已決未決之分。其囚禁在獄,大都
未決犯為多。既定罪,則笞、杖折責釋放,徒、流、軍、遣即日發配,久禁者斬、
絞監候而已。州縣監獄,以吏目、典史為管獄官,知州、知縣為有獄官,司監則
設按司獄。各監有內監以禁死囚,有外監以禁徒、流以下,婦人別置一室,曰女
監。徒以上鎖收,杖以下散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寒給絮衣一件。鎖杻常洗
滌,席薦常鋪置,夏備涼漿,冬設暖床,疾病給醫藥。然外省監獄多湫隘,故例
有輕罪人犯及乾連證佐,準取保候審之文。無如州縣懼其延誤,每有班館差帶諸
名目,胥役藉端虐詐,弊竇叢滋。雖屢經內外臣工參奏,不能革也。刑部有南北
兩監,額設司獄八員、提牢二員,掌管獄卒,稽查罪囚,輪流分值。每月派御史
查監,有瘐斃者亦報御史相驗。年終並由部匯奏一次,防閒致為周備。自光緒三
十二年審判畫歸大理院,院設看守所,以羈犯罪之待訊者,各級審檢廳亦然,於
是法部犴狴空虛。別設已決監於外城,以容徒、流之工作,並令各省設定新監,
其制大都采自日本。監房有定式,工廠有定程。法律館特派員赴東調查,又開監
獄學堂,以備京、外新監之用。然斯時新法初行,措置未備,外省又限於財力,
未能遍設也。
赦典有恩赦、恩旨之別。歷朝登極、升祔、冊立皇后、皇上五旬以上萬壽、
皇太后六旬以上萬壽及武功克捷之類,例有恩赦。其詔書內開:一、官吏軍民人
等有犯,除謀反、大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奴婢殺家長、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真正人命、蠱毒魘魅毒藥sha6*人、強盜、
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軍務獲罪、隱匿逃人及侵貪入己亦不赦外,其餘
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未結者,鹹赦除之。若尋常萬壽及喜慶等事,則傳旨行赦。
恩赦死罪以下俱免,恩旨則死罪已下遞減。詔書既頒,刑部檢查成案,分別準免
不準免,開單奏定,名為恩赦條款。恩旨則分別準減不準減,名為減等條款。部
設減等處,專司核駮。其巡幸所經,赦及一方,及水旱兵災、清理庶獄者,則視
詔旨從事焉。明制,徒、流已至配,不復援赦。清自康熙九年準在配徒犯會赦放
免。乾隆二年恩詔,軍、流在配三年,安靜悔過,情原回籍,查明準釋。迨嘉慶
二十五年,始將到配未及三年人犯一體查辦,尤為曠典。昔人有言:“赦者小人
之幸,君子之不幸。”意第謂赦恩之不可濫耳。若夫非常慶典,特頒汗號,使之
蕩滌瑕穢,洒然自新,未始非仁政之一端。有清一代,赦典屢頒,然條款頗嚴,
毋虞濫及。且行慶施惠,王者馭世之大權,非苟然也。故光緒三十四年宣統登極,
猶循例大赦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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