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
正。太祖嘗曰:“凡有大獄,當面訊,防構陷鍛鍊之弊。”故其時重案多親鞫,
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命刑部聽兩造之詞,議定入奏。既奏,錄所下旨,送四
輔官、諫院官、給事中覆核無異,然後覆奏行之。有疑獄,則四輔官封駁之。逾
年,四輔官罷,乃命議獄者一歸於三法司。十六年,命刑部尚書開濟等,議定五
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十七年,建三法司於太平門外鐘山之陰,命之曰貫城。
下敕言:“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中虛則刑平,官無邪私,故獄無
囚人;貫內空中有星或數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為貴人無罪而獄。
今法天道置法司,爾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貫索中虛,庶不負朕肇建
之意。”又諭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人命重獄,具奏轉達刑部、
都察院參考,大理寺詳擬。著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曹
及兩京州郡,亦分隸之。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參以副使、僉事,分治
各府縣事。京師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議。洪武初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
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移駁繁而賄賂行。乃命中書省御
史台詳讞,改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凡府州縣輕重獄囚,依律決
斷。違枉者,御史、按察司糾劾。至二十六年定製,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
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
如律者,大理寺擬覆平允,監收侯決。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官往決之。
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奏
問,謂之照駁。若亭疑讞決,而囚有番異,則改調隔別衙門問擬。二次番異不服,
則具奏,會九卿鞫之,謂之圓審。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
正統四年,稍更直省決遣之制,徒流就彼決遣,死罪以聞。成化五年,南大
理評事張鈺言:“南京法司多用嚴刑,迫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甚
非律意。”乃詔申大理寺參問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言:
“部囚送大理,第當駁正,不當用刑。”大理卿楊守隨言:“刑具永樂間設,不
可廢。”帝是其言。
會官審錄之例,定於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獄必面訊。十四年,命法司論
囚,擬律以奏,從翰林院、給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會議平允,然後覆奏論決。
至是置政平、訟理二幡,審諭罪囚。諭刑部曰:“自今論囚,惟武臣、死罪,朕
親審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後引至承天門外,命行人持訟理幡,傳旨諭之;其無
罪應釋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繼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
通政司、詹事府,間及駙馬雜聽之,錄冤者以狀聞,無冤者實犯死罪以下悉論如
律,諸雜犯準贖。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門外,行人持節傳旨,
會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如洪武制。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
赴京師審錄。仁宗特命內閣學士會審重囚,可疑者再問。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
多官覆閱之,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
同覆審,毋致枉死。”英國公張輔等還奏,訴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實,因
切戒焉。
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歷朝
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禮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審錄,謂
之大審。南京則命內守備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審。初,成祖定熱審之例,
英宗特行朝審,至是復有大審,所矜疑放遣,嘗倍於熱審時。內閣之與審也,自
憲宗罷,至隆慶元年,高拱復行之。故事,朝審吏部尚書秉筆,時拱適兼吏部故
也。至萬曆二十六年朝審,吏部尚書缺,以戶部尚書楊俊民主之。三十二年復缺,
以戶部尚書趙世卿主之。崇禎十五年,命首輔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獄,蓋出於
特旨雲。大審,自萬曆二十九年曠不舉,四十四年乃行之。
熱審始永樂二年,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而已。尋並寬及徒流以下。宣德
二年五、六、七月,連論三法司錄上繫囚罪狀,凡決遣二千八百餘人。七年二月,
親閱法司所進繫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審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
命自實犯死罪外,悉早發遣,且馳諭中外刑獄悉如之。成化時,熱審始有重罪矜
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書楊守隨言:“每歲
熱審事例,行於北京而不行於南京。五年一審錄事例,行於在京,而略於在外。
今宜通行南京,凡審囚,三法司皆會審,其在外審錄,亦依此例。”詔可。嘉靖
十年,令每年熱審並五年審錄之期,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皆減一年。二十三
年,刑科羅崇奎言:“五、六月間,笞罪應釋放、徒罪應減等者,亦宜如成化時
欽恤枷號例,暫與蠲免,至六月終止。南法司亦如之。”報可。隆慶五年,令贓
銀止十兩以上、監久產絕、或身故者,熱審免追,釋其家屬。萬曆三十九年,方
大暑省刑,而熱審矜疑疏未下。刑部侍郎沈應文以獄囚久滯,乞暫豁矜疑者。未
報。明日,法司盡按囚籍軍徒杖罪未結者五十三人,發大興、宛平二縣監候,乃
以疏聞。神宗亦不罪也。舊例,每年熱審自小滿後十餘日,司禮監傳旨下刑部,
即會同都察院、錦衣衛題請,通行南京法司,一體審擬具奏。京師自命下之日至
六月終止。南京自部移至日為始,亦滿兩月而止。四十四年不舉行。明年,又逾
兩月,命未下,會暑雨,獄中多疫。言官以熱審愆期、朝審不行、詔獄理刑無人
三事交章上請。又請釋楚宗英嫶、蘊鍅等五十餘人,罣誤知縣滿朝薦,同知王
邦才、卞孔時等。皆不報。崇禎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詔清獄。中允黃道周言:
“中外齋宿為百姓請命,而五日之內系兩尚書,不聞有抗疏爭者,尚足回天意
乎?”兩尚書謂李日宣、陳新甲也。帝方重怒二人,不能從。
歷朝無寒審之制,崇禎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審,命所司求故事。
尚書鄭三俊乃引數事以奏,言:“謹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諭刑部尚
書楊靖,‘自今惟犯十惡並sha6*人者論死,余死罪皆令輸粟北邊以自贖’。永樂四
年十一月,法司進月繫囚數,凡數百人,大辟僅十之一。成祖諭呂震曰:‘此等
既非死罪,而久系不決,天氣冱寒,必有聽其冤死者。’凡雜犯死罪下約二百,
悉準贖發遣。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潤等言:‘昔以天寒,審釋輕囚。今囚或淹一
年以上,且一月間瘐死者九百三十餘人,獄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責,
遂詔:‘徒流以下三日內決放,重罪當系者恤之,無令死於饑寒。’十二年十一
月,復令以疑獄名上,親閱之。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節,減雜犯死罪以
下,宥笞杖及枷鐐者。嗣後,世宗、神宗或以災異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審雖
無近例,而先朝寬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納其言。然永樂十一年十月,
遣副都御史李慶齎璽書,命皇太子錄南京囚,贖雜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以
天氣冱寒,敕南北刑官悉錄繫囚以聞,不分輕重。因謂夏原吉等曰:“堯、舜之
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時,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力
匡扶,庶無愧古人。”此寒審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詳也。
在外恤刑會審之例,定於成化時。初,太祖患刑獄壅蔽,分遣御史林願、石
恆等治各道囚,而敕諭之。宣宗夜讀《周官·立政》:“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
國。”慨然興嘆,以為立國基命在於此。乃敕三法司:“朕體上帝好生之心,惟
刑是恤。令爾等詳覆天下重獄,而犯者遠在千萬里外,需次當決,豈能無冤?”
因遣官審錄之。正統六年四月,以災異頻見,敕遣三法司官詳審天下疑獄。於是
御史張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從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復以刑部侍郎何
文淵、大理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刑科給事中郭瑾審兩京刑獄,亦賜敕。後評
事馬豫言:“臣奉敕審刑,竊見各處捉獲強盜,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獄,不待
詳報,死傷者甚多。今後宜勿聽妄指,果有贓證,御史、按察司會審,方許論決。
若未審錄有傷死者,毋得準例升賞。”是年,出死囚以下無數。九年,山東副使
王裕言:“囚獄當會審,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會,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
會按察司詳審,釋遣甚眾。今莫若罷會審之例,而行詳審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
員,專審諸獄。”部持舊制不可廢。帝命審例仍舊,復如詳審例,選按察司官一
員與巡按御史同審。失出者姑勿問,涉贓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南京戶部侍郎
陳翼因災異復請如正統例。部議以諸方多事,不行。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劉秩
等十四人會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審錄,敕書鄭重遣之。十二年,大學士商輅言:
“自八年遣官後,五年於茲,乞更如例行。”帝從其請。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
大審。即於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會同巡按御史行事。於是恤刑者至,則多所
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贓不及百兩,產絕者免監追。萬曆四年,敕雜犯死罪
準徒五年者,並兩犯徒律應總徒四年者,各減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減等。皆由
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統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員外郎陸瑜
審南、北直隸獄囚,文職五品以下有罪,許執問。嘉靖間制,審錄官一省事竣,
總計前後所奏,依準改駁多寡,通行考核。改駁數多者聽劾。故恤刑之權重,而
責亦匪輕。此中外法司審錄之大較也。
凡刑部問發罪囚,所司通將所問囚數,不問罪名輕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
山東司,呈堂奏聞,謂之歲報。每月以見監罪囚奏聞,謂之月報。其做工、運炭
等項,每五日開送工科,填寫精微冊,月終分六科輪報之。凡法官治囚,皆有成
法,提人勘事,必齎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聞請旨,不得擅勾問罪。
在八議者,實封以聞。民間獄訟,非通政司轉達於部,刑部不得聽理。誣告者反
坐,越訴者笞,擊登聞鼓不實者杖。訐告問官,必核實乃逮問。至罪囚打斷起發
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檢驗屍傷有定法,恤囚有定規,籍沒亦有
定物,惟復仇者無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書何喬新言:“舊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驗精微批文,與符
號相合,然後發遣。此祖宗杜漸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憑駕帖,既不用
符,真偽莫辨,奸人矯命,何以拒之?請給批文如故。”帝曰:“此祖宗舊例,
不可廢。”命復行之。然旗校提人,率齎駕帖。嘉靖元年,錦衣衛千戶白壽等齎
駕帖詣科,給事中劉濟謂當以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兩人相爭並列,上命檢
成、弘事例以聞。濟復言,自天順時例即如此。帝入壽言,責濟以狀對,亦無以
罪也。天啟時,魏忠賢用駕帖提周順昌諸人,竟激蘇州之變。兩畿決囚,亦必驗
精微批。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吳元璧、呂顒等行急失與內號相驗,
比至,與原給外號不合,為巡按御史所糾,納贖還職。
成化時,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輒令府官提問。陝西巡撫項忠言:“祖
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不得擅勾問。今巡按輒提問六品官,甚乖律意,
當聞於朝,命御史、按察司提問為是。”乃下部議,從之。凡罪在八議者,實封
奏聞請旨,惟十惡不用此例。所屬官為上司非理凌虐,亦聽實封徑奏。軍官犯罪,
都督府請旨。諸司事涉軍官及呈告軍官不法者,俱密以實封奏,無得擅勾問。嘉
靖中,順天巡按御史鄭存仁檄府縣,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輒發。尚書鄭曉考故
事,民間詞訟非自通政司轉達,不得聽。而諸司有應問罪人,必送刑部,各不
相侵。曉乃言:“刑部追取人,府縣不當卻。存仁違制,宜罪。”存仁亦執自下
而上之律,論曉欺罔。乃命在外者屬有司,在京者屬刑部。然自曉去位,民間詞
訟,五城御史輒受之,不復遵祖制矣。
洪武時,有告謀反者勘問不實,刑部言當抵罪。帝以問秦裕伯。對曰:“元
時若此者罪止杖一百,蓋以開來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誣者多
矣。自今告謀反不實者,抵罪。”學正孫詢訐稅使孫必貴為胡黨,又訐元參政黎
銘常自稱老豪傑,謗訕朝廷。帝以告訐非儒者所為,置不問。永樂間定製,誣三
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十人以上者凌遲,家屬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命老人
理一鄉詞訟,會裡胥決之,事重者始白於官,然卒不能止,越訴者日多。乃用重
法,戍之邊。宣德時,越訴得實者免罪,不實仍戍邊。景泰中,不問虛實,皆發
口外充軍,後不以為例也。
登聞鼓,洪武元年置於午門外,一御史日監之,非大冤及機密重情不得擊,
擊即引奏。後移置長安右門外,六科、錦衣衛輪收以聞。旨下,校尉領駕帖,送
所司問理,蒙蔽阻遏者罪。龍江衛吏有過,罰令書寫,值母喪,乞守制,吏部尚
書詹徽不聽,擊鼓訴冤。太祖切責徽,使吏終喪。永樂元年,縣令以贓戍,擊鼓
陳狀。帝為下法司,其人言實受贓,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憫。帝以其歸誠,
屈法宥之。宣德時,直登聞鼓給事林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盜當決,擊鼓
訴冤,煩瀆不可宥。”帝曰:“登聞鼓之設,正以達下情,何謂煩惱?自後凡擊
鼓訴冤,阻遏者罪。”
凡訐告原問官司者,成化間定議,核究得實,然後逮問。弘治時,南京御史
王良臣按指揮周愷等怙勢黜貨,愷等遂訐良臣。詔下南京法司逮系會鞫。侍郎楊
守隨言:“此與舊章不合。請自今以後,官吏軍民奏訴,牽緣別事,摭拾原問官
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問結,虛詐者擬罪,原問官枉斷者亦罪。”乃下其議
於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請,從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廳會御史、
五軍斷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馬指揮使官,打斷罪囚。二十九年,並差錦衣衛官。
其後惟主事會御史,將笞杖罪於打斷廳決訖,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萬曆中,
刑部尚書孫丕揚言:“折獄之不速,由文移牽制故耳。議斷既成,部、寺各立長
單,刑部送審掛號,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審允,次日即還本部。參差者究處,庶
事體可一。至於打斷相驗,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會同,余日止會寺官以速遣。
徒流以上,部、寺詳鞫,笞杖小罪,聽堂部處分。”命如議行。
凡獄囚已審錄,應決斷者限三日,應起發者限十日,逾銀計日以笞。囚淹滯
至死者罪徒,此舊例也。嘉靖六年,給事中周瑯言:“比者獄吏苛刻,犯無輕
重,概加幽系,案無新故,動引歲時。意喻色授之間,論奏未成,囚骨已糜。又
況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獄為市,或扼其飲食以困之,或徙之穢溷以
苦之,備諸痛楚,十不一生。臣觀律令所載,凡逮繫囚犯,老疾必散收,輕重以
類分,枷杻薦席必以時飭,涼漿暖匣必以時備,無家者給之衣服,有疾者予之
醫藥,淹禁有科,疏決有詔。此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為奉行。凡逮系日月
並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載文冊,申報長吏,較其結竟之遲速,病故之
多寡,以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
即斥為民,雖才守可觀,不得推薦。
凡內外問刑官,惟死罪並竊盜重犯,始用拷訊,余止鞭撲常刑。酷吏輒用挺
棍、夾棍、腦箍、烙鐵及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或灌鼻、釘指,用
徑寸懶桿、不去棱節竹片,或鞭脊背、兩踝致傷以上者,俱奏請,罪至充軍。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後,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
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檢驗屍傷,照磨司取
部印屍圖一幅,委五城兵馬司如法檢驗,府則通判、推官,州縣則長官親檢,毋
得委下僚。
獄囚貧不自給者,洪武十五年定製,人給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統二
年,以侍郎何文淵言,詔如舊,且令有贓罰敝衣得分給。成化十二年,令有司買
藥餌送部,又廣設惠民藥局,療治囚人。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藥料,皆
設額銀定數。嘉靖六年,以運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糴米,上本部倉,每年約五百
石,乃停收。歲冬給綿衣褲各一事,提牢主事驗給之。
犯罪籍沒者,洪武元年定製,自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產孳畜。二十一年,
詔謀逆奸黨及造wei6*鈔者,沒貲產丁口,以農器耕牛給還之。凡應合鈔劄者,曰奸
黨,曰謀反大逆,曰奸黨惡,曰造wei6*鈔,曰殺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為首。其
《大誥》所定十條,後未嘗用也。復仇,惟祖父被毆條見之,曰:“祖父母、父
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其餘親屬人等
被人殺而擅殺之者,杖一百。”按律罪人應死,已就拘執,其捕者擅殺之,罪亦
止此。則所謂家屬人等,自包兄弟在內,其例可類推也。
凡決囚,每歲朝審畢,法司以死罪請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
決單于冬至前,會審決之。正統元年,令重囚三覆奏畢,仍請駕帖,付錦衣衛監
刑官,領校尉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臨決囚有訴冤者,直登聞鼓給事中取狀
封進,仍批校尉手,馳赴市曹,暫停刑。嘉靖元年,給事中劉濟等以囚廖鵬父子
及王欽、陶傑等頗有內援,懼上意不決,乃言:“往歲三覆奏畢,待駕帖則已日
午,鼓下仍受訴詞,得報且及未申時,及再請始刑,時已過酉,大非刑人於市與
眾棄之之意。請自今決囚,在未前畢事。”從之。七年定議,重囚有冤,家屬於
臨決前一日撾鼓,翼日午前下,過午行刑,不覆奏。南京決囚,無刑科覆奏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決不待時者三人,大理寺已審允,下法司議,謂:“在京
重囚,間有決不待時者,審允奏請,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監候會審。南京無
覆奏例,乞俟秋後審竟,類奏定奪。如有巨憝難依常例者,更具奏處決,著為令。”
詔可。各省決囚,永樂元年,定製,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審決。弘治十三年,
定歲差審決重囚官,俱以霜降後至,限期復命。
凡有大慶及災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惡及故犯者不赦。律
文曰:“赦出臨時定罪名,特免或降減從輕者,不在此限。”十惡中,不睦又在
會赦原宥之例,此則不赦者亦得原。若傳旨肆赦,不別定罪名者,則仍依常赦不
原之律。自仁宗立赦條三十五,皆楊士奇代草,盡除永樂年間敝政,歷代因之。
凡先朝不便於民者,皆援遺詔或登極詔革除之。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
所告者罪。弘治元年,民呂梁山等四人坐竊盜sha6*人死,遇赦,都御史馬文升請宥
死戍邊,帝特命依律斬之。世宗雖屢停刑,尤慎無赦。廷臣屢援赦令,欲宥大禮
大獄暨建言諸臣,益持不允。及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輅酷殺平民,都御史王廷相
奏當發口外,乃特命如詔書宥免,而以違詔責廷相等。四十一年,三殿成,群臣
請頒赦。帝曰:“赦乃小人之幸。”不允。穆宗登極覃恩,雖徒流人犯已至配所
者,皆許放還,蓋為遷謫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揭諸司犯法者
於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復職,書過榜其門,使自省。不
悛,論如律。累頒犯諭、戒諭、榜諭,悉象以刑,誥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誥》
成,序之曰:“諸司敢不急公而務私者,必窮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誥》所列
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斷指不仕,
蘇州人才姚潤、王謨被征不至,皆誅而籍其家。“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所由
設也。其《三編》稍寬容,然所記進士監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猶三百六十四
人。幸不死還職,率戴斬罪治事。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
誅首。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
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
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時鹹歸謗御史余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
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言:“朕詔有司除奸,顧復
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發。每歲布政司、
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
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寧海人鄭士利上書訟
其冤,復杖戍之。二獄所誅殺已過當。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
然時引大體,有所縱舍。沅陵知縣張傑當輸作,自陳母賀,當元季亂離守節,
今年老失養。帝謂可勵俗,特赦之,秩傑,令終養。給事中彭與民坐系,其父為
上表訴哀。立釋之,且免同系十七人。有死囚妻妾訴夫冤,法司請黥之。帝以婦
為夫訴,職也,不罪。都察院當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減數人死。
真州民十八人謀不軌,戮之,而釋其母子當連坐者。所用深文吏開濟、詹徽、陳
寧、陶凱輩,後率以罪誅之。亦數宣仁言,不欲純任刑罰。嘗行郊壇,皇太子從,
指道旁荊楚曰:“古用此為撲刑,取能去風,雖寒不傷也。”尚書開濟議法密,
諭之曰:“竭澤而漁,害及鯤鮞,焚林而田,禍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
濟慚謝。參政楊憲欲重法,帝曰:“求生於重典,猶索魚於釜,得活難矣。”御
史中丞陳寧曰:“法重則人不輕犯,吏察則下無遁情。”太祖曰:“不然。古人
制刑以防惡衛善,故唐、虞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秦有鑿顛抽脅之
刑、參夷之誅,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聞用商、韓之法,可致堯、舜之治也。”
寧慚而退。又嘗謂尚書劉惟謙曰:“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刑罰者,懲惡之藥
石也。舍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謂善治乎?”蓋太祖用重典以懲
一時,而酌中制以垂後世,故猛烈之治,寬仁之詔,相輔而行,未嘗偏廢也。建
文帝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元年刑部報囚,減太祖時十三矣。
成祖起靖難之師,悉指忠臣為奸黨,甚者加族誅、掘冢,妻女發浣衣局、教
坊司,親黨謫戍者至隆、萬間猶勾伍不絕也。抗違者既盡殺戮,懼人竊議之,疾
誹謗特甚。山陽民丁鈺訐其鄉誹謗,罪數十人。法司迎上旨,言鈺才可用,立命
為刑科給事中。永樂十七年,復申其禁。而陳瑛、呂震、紀綱輩先後用事,專以
刻深固寵。於是蕭議、周新、解縉等多無罪死。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間示寬大。
千戶某灌桐油皮鞭中以決人,刑部當以杖,命並罷其職。法司奏冒支官糧者,命
即戮之,刑部為覆奏。帝曰:“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
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謂金純、劉觀曰:“卿等皆國大臣,如朕處法失
中,須更執奏,朕不難從善也。”因召學士楊士奇、楊榮、金幼孜至榻前,諭曰:
“比年法司之濫,朕豈不知。其所擬大逆不道,往往出於文致,先帝數切戒之。
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為酷吏而不愧。自今審重囚,卿三人必
往同讞,有冤抑者,雖細故必以聞。”洪熙改元,二月諭都御史劉觀、大理卿虞
謙曰:“往者法司以誣陷為功,人或片言及國事,輒論誹謗,身家破滅,莫復辨
理。今數月間,此風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為諱,奈何禁誹謗哉?”
因顧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詔書行之。”於是士奇承旨,載帝言於己丑詔書云:
“若朕一時過於嫉惡,律外用籍沒及凌遲之刑者,法司再三執奏,三奏不允至五,
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執奏,必允乃已,永為定製。文武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
背等刑,及擅用宮刑絕人嗣續。有自宮者以不孝論。除謀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
本身,毋一切用連坐法。告誹謗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該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駁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殺夫之冤,帝
切責刑官,尚書金純等謝罪,乃已。義勇軍士閻群兒等九人被誣為盜,當斬,家
人擊登聞鼓訴冤。覆按實不為盜。命釋群兒等,而切責都御史劉觀。其後每遇奏
囚,色慘然,御膳為廢。或以手撤其牘,謂左右曰:“說與刑官少緩之。”一日,
御文華殿與群臣論古肉刑,侍臣對:“漢除肉刑,人遂輕犯法。”帝曰:“此自
由教化,豈關肉刑之有無。舜法有流宥金贖,而四凶之罪止於竄殛。可見當時被
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濫及也。況漢承秦敝,挾書有律,若概用肉刑,受傷者必
多矣。”明年,著《帝訓》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武進伯朱冕言:“比遣舍人
林寬等送囚百十七人戍邊,到者僅五十人,余皆道死。”帝怒,命法司窮治之。
帝寬詔歲下,閱囚屢決遣,有至三千人者。諭刑官曰:“吾慮其瘐死,故寬貸之,
非常制也。”是時,官吏納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贖雜犯死罪,軍民減十之二。諸
邊衛十二石,遼東二十石,於例為太輕,然獨嚴贓吏之罰。命文職犯贓者俱依律
科斷。由是用法輕,而貪墨之風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誅。都御史夏迪催糧
常州,御史何楚英誣以受金。諸司懼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驛夫憤死。
以帝之寬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後,仁、宣之政衰。正統初,三楊當國,猶恪守祖法,禁內外諸司鍛
煉刑獄。刑部尚書魏源以災旱上疑獄,請命各巡撫審錄。從之。無巡撫者命巡按。
清軍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獄上,通審錄之。御史陳祚言:“法司論獄,多違
定律,專務刻深。如戶部侍郎吳璽舉淫行主事吳軏,宜坐貢舉非其人罪,乃加以
奏事有規避律斬。及軏自經死,獄官卒之罪,明有遞減科,乃援不應為事理重者,
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範至周,而法司乃抑輕從重至此,非所以廣聖朝
之仁厚也。今後有妄援重律者,請以變亂成法罪之。”帝是其言,為申警戒。至
六年,王振始亂政,數辱廷臣,刑章大紊。侍講劉球條上十事,中言:“天降災
譴,多感於刑罰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視其徇私不當者而加以罪。雖有觸忤,如
漢犯蹕盜環之事,猶當聽張釋之之執奏而從之。”帝不能用。而球即以是疏觸振
怒,死於獄。然諸酷虐事,大率振為之,帝心頗寬平。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悅以
毆鬥sha6*人之類百餘人聞,請宥,俱減死戍邊。景泰中,陽穀主簿馬彥斌當斬,其
子震請代死。特宥彥斌,編震充邊衛軍。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發擬罪囚,多
加參語奏請,變亂律意。”詔法官問獄,一依律令,不許妄加參語。六年,以災
異審錄中外刑獄,全活者甚眾。天順中,詔獄繁興,三法司、錦衣獄多繫囚未決,
吏往往泄獄情為奸。都御史蕭維楨附會徐有貞,枉殺王文、于謙等。而刑部侍郎
劉廣衡即以詐撰制文,坐有貞斬罪。其後緹騎四出,海內不安。然霜降後審錄重
囚,實自天順間始。至成化初,刑部尚書陸瑜等以請,命舉行之。獄上,杖其情
可矜疑者,免死發戍。列代奉行,人獲沾法外恩矣。
憲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贓罪外,所犯罪名紀錄在官者,
悉與湔滌。”其後歲以為常。十年,當決囚,冬至節近,特命過節行刑。既而給
事中言,冬至後行刑非時,遂詔俟來年冬月。山西巡撫何喬新劾奏遲延獄詞僉事
尚敬、劉源,因言:“凡二司不決斷詞訟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請執問。”帝曰:
“刑獄重事,《周書》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特為未得其情者言
耳。苟得其情,即宜決斷。無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殺之也。故律特著淹禁
罪囚之條,其即以喬新所奏,通行天下。”又定製,凡盜賊贓仗未真、人命死傷
未經勘驗、輒加重刑致死獄中者,審勘有無故失明白,不分軍民職官,俱視酷刑
事例為民。侍郎楊宣妻悍妒,殺婢十餘人,部擬命婦合坐者律,特命決杖五十。
時帝多裨政,而於刑獄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嘗欲殺一囚,不許覆奏。御史方
佑復以請,帝怒,杖謫佑。吉安知府許總有罪,中官黃高嗾法司論斬。給事中白
昂以未經審錄為請,不聽,竟乘夜斬之。
孝宗初立,免應決死罪四十八人。元年,知州劉概坐妖言罪斬,以王恕爭,
得長系。末年,刑部尚書閔珪讞重獄,忤旨,久不下。帝與劉大夏語及之,對曰:
“人臣執法效忠,珪所為無足異。”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對曰:
“臣幼讀《孟子》,見瞽瞍sha6*人,皋陶執之語。珪所執,未可深責也。”帝頷之。
明日疏下,遂如擬。前後所任司寇何喬新、彭韶、白昂、閔珪皆持法平者,海內
翕然頌仁德焉。
正德五年會審重囚,減死者二人。時冤濫滿獄,李東陽等因風霾以為言,特
許寬恤。而刑官懼觸劉瑾怒,所上止此。後磔流賊趙鐩等於市,剝為魁者六人
皮。法司奏祖訓有禁,不聽。尋以皮製鞍鐙,帝每騎乘之。而廷杖直言之臣,亦
武宗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門災,疏理冤抑,命再問緩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鵬、
王瓛、齊佐等與焉。給事中李復禮等言:“鵬等皆江彬、錢寧之黨。王法所必
誅。”乃令禁之如故。後皆次第伏法。自杖諸爭大禮者,遂痛折廷臣。六年,命
張璁、桂萼、方獻夫攝三法司,變李福達之獄,欲坐馬錄以奸黨律。楊一清力爭,
乃戍錄,而坐罪者四十餘人。璁等以為己功,遂請帝編《欽明大獄錄》頒示天下。
是獄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權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八年,
京師民張福殺母,訴為張柱所殺,刑部郎中魏ying6*召覆治得實。而帝以柱乃武宗後
家僕,有意曲殺之,命侍郎許讃盡反讞詞,而下都御史熊浹及ying6*召於獄。其後,
猜忌日甚,冤濫者多,雖間命寬恤,而意主苛刻。嘗諭輔臣:“近連歲因災異免
刑,今復當刑科三覆請旨。朕思死刑重事,欲將盜陵殿等物及毆罵父母大傷lun6*理
者取決,余令法司再理,與卿共論,慎之慎之。”時以為得大體。越數年,大理
寺奉詔讞奏獄囚應減死者。帝謂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縱奸壞法,黜降寺丞
以下有差。自九年舉秋謝醮免決囚,自後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報,停刑之典每
歲舉行。然屢譴怒執法官,以為不時請旨,至上迫冬至,廢義而市恩也。遂削刑
部尚書吳山職,降調刑科給事中劉三畏等。中年益肆誅戮,自宰輔夏言不免。至
三十七年,乃出手諭,言:“司牧者未盡得人,任情作威。湖廣幼民吳一魁二命
枉刑,母又就捕,情迫無控,萬里叩閽。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幾。爾等宜亟
體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天下,鹹使喻之。”是詔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
末年,主事海瑞上書觸忤,刑部當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長系。穆宗立,徐
階緣帝意為遺詔,盡還諸逐臣,優恤死亡,縱釋幽系。讀詔書者無不嘆息。
萬曆初,冬月,詔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禮太監孫得勝復傳旨:“奉聖
母諭,大婚期近,命閣臣於三覆奏本,擬旨免刑。”張居正言:“祖宗舊制,凡
犯死罪鞫問既明,依律棄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齋醮,始有暫免不決之令,
或間從御筆所勾,量行取決。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舊制也。臣等詳閱諸囚罪狀,
皆滅絕天理,敗傷彝倫,聖母獨見犯罪者身被誅戮之可憫,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
含冤蓄憤於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氣,上乾天和,所傷必多。今不行
刑,年復一年,充滿囹圄,既費關防,又乖國典,其於政體又大謬也。”給事中
嚴用和等亦以為言。詔許之。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請釋革除忠臣外親。命自齊、
黃外,方孝孺等連及者俱勘豁。帝性仁柔,而獨惡言者。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
內外官杖戍為民者至百四十人。後不復視朝,刑辟罕用,死囚屢停免去。天啟中,
酷刑多,別見,不具論。
莊烈帝即位,誅魏忠賢。崇禎二年,欽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稱快。然是時承
神宗廢弛、熹宗昏亂之後,銳意綜理,用刑頗急,大臣多下獄者矣。六年冬論囚,
素服御建極殿,召閣臣商榷,而溫體仁無所平反。陝西華亭知縣徐兆麒抵任七日,
城陷,坐死。帝心憫之,體仁不為救。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鄭三俊,因言:
“皇上御極以來,諸臣麗丹書者幾千,圜扉為滿。使情法盡協,猶屬可憐,況怵
惕於威嚴之下者。有將順而無挽回,有揣摩而無補救,株連蔓引,九死一生,豈
聖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納也。是年冬,以彗見,停刑。其事關封疆及錢
糧剿寇者,詔刑部五日具獄。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論囚西市,御史高欽舜、工部
郎中胡璉等十五人將斬,忽中官本清銜命馳免,因釋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
被責下錦衣獄。蓋帝以囚有聲冤者,停刑請旨,而景琦倉卒不辨,故獲罪。十四
年,大學士范復粹疏請清獄,言:“獄中文武纍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
報。是時國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繩群臣,救過不暇,而卒無救於亂亡也。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
正。太祖嘗曰:“凡有大獄,當面訊,防構陷鍛鍊之弊。”故其時重案多親鞫,
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命刑部聽兩造之詞,議定入奏。既奏,錄所下旨,送四
輔官、諫院官、給事中覆核無異,然後覆奏行之。有疑獄,則四輔官封駁之。逾
年,四輔官罷,乃命議獄者一歸於三法司。十六年,命刑部尚書開濟等,議定五
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十七年,建三法司於太平門外鐘山之陰,命之曰貫城。
下敕言:“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中虛則刑平,官無邪私,故獄無
囚人;貫內空中有星或數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為貴人無罪而獄。
今法天道置法司,爾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貫索中虛,庶不負朕肇建
之意。”又諭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人命重獄,具奏轉達刑部、
都察院參考,大理寺詳擬。著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曹
及兩京州郡,亦分隸之。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參以副使、僉事,分治
各府縣事。京師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議。洪武初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
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移駁繁而賄賂行。乃命中書省御
史台詳讞,改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凡府州縣輕重獄囚,依律決
斷。違枉者,御史、按察司糾劾。至二十六年定製,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
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
如律者,大理寺擬覆平允,監收侯決。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官往決之。
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奏
問,謂之照駁。若亭疑讞決,而囚有番異,則改調隔別衙門問擬。二次番異不服,
則具奏,會九卿鞫之,謂之圓審。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
正統四年,稍更直省決遣之制,徒流就彼決遣,死罪以聞。成化五年,南大
理評事張鈺言:“南京法司多用嚴刑,迫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甚
非律意。”乃詔申大理寺參問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言:
“部囚送大理,第當駁正,不當用刑。”大理卿楊守隨言:“刑具永樂間設,不
可廢。”帝是其言。
會官審錄之例,定於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獄必面訊。十四年,命法司論
囚,擬律以奏,從翰林院、給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會議平允,然後覆奏論決。
至是置政平、訟理二幡,審諭罪囚。諭刑部曰:“自今論囚,惟武臣、死罪,朕
親審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後引至承天門外,命行人持訟理幡,傳旨諭之;其無
罪應釋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繼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
通政司、詹事府,間及駙馬雜聽之,錄冤者以狀聞,無冤者實犯死罪以下悉論如
律,諸雜犯準贖。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門外,行人持節傳旨,
會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如洪武制。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
赴京師審錄。仁宗特命內閣學士會審重囚,可疑者再問。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
多官覆閱之,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
同覆審,毋致枉死。”英國公張輔等還奏,訴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實,因
切戒焉。
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歷朝
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禮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審錄,謂
之大審。南京則命內守備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審。初,成祖定熱審之例,
英宗特行朝審,至是復有大審,所矜疑放遣,嘗倍於熱審時。內閣之與審也,自
憲宗罷,至隆慶元年,高拱復行之。故事,朝審吏部尚書秉筆,時拱適兼吏部故
也。至萬曆二十六年朝審,吏部尚書缺,以戶部尚書楊俊民主之。三十二年復缺,
以戶部尚書趙世卿主之。崇禎十五年,命首輔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獄,蓋出於
特旨雲。大審,自萬曆二十九年曠不舉,四十四年乃行之。
熱審始永樂二年,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而已。尋並寬及徒流以下。宣德
二年五、六、七月,連論三法司錄上繫囚罪狀,凡決遣二千八百餘人。七年二月,
親閱法司所進繫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審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
命自實犯死罪外,悉早發遣,且馳諭中外刑獄悉如之。成化時,熱審始有重罪矜
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書楊守隨言:“每歲
熱審事例,行於北京而不行於南京。五年一審錄事例,行於在京,而略於在外。
今宜通行南京,凡審囚,三法司皆會審,其在外審錄,亦依此例。”詔可。嘉靖
十年,令每年熱審並五年審錄之期,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皆減一年。二十三
年,刑科羅崇奎言:“五、六月間,笞罪應釋放、徒罪應減等者,亦宜如成化時
欽恤枷號例,暫與蠲免,至六月終止。南法司亦如之。”報可。隆慶五年,令贓
銀止十兩以上、監久產絕、或身故者,熱審免追,釋其家屬。萬曆三十九年,方
大暑省刑,而熱審矜疑疏未下。刑部侍郎沈應文以獄囚久滯,乞暫豁矜疑者。未
報。明日,法司盡按囚籍軍徒杖罪未結者五十三人,發大興、宛平二縣監候,乃
以疏聞。神宗亦不罪也。舊例,每年熱審自小滿後十餘日,司禮監傳旨下刑部,
即會同都察院、錦衣衛題請,通行南京法司,一體審擬具奏。京師自命下之日至
六月終止。南京自部移至日為始,亦滿兩月而止。四十四年不舉行。明年,又逾
兩月,命未下,會暑雨,獄中多疫。言官以熱審愆期、朝審不行、詔獄理刑無人
三事交章上請。又請釋楚宗英嫶、蘊鍅等五十餘人,罣誤知縣滿朝薦,同知王
邦才、卞孔時等。皆不報。崇禎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詔清獄。中允黃道周言:
“中外齋宿為百姓請命,而五日之內系兩尚書,不聞有抗疏爭者,尚足回天意
乎?”兩尚書謂李日宣、陳新甲也。帝方重怒二人,不能從。
歷朝無寒審之制,崇禎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審,命所司求故事。
尚書鄭三俊乃引數事以奏,言:“謹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諭刑部尚
書楊靖,‘自今惟犯十惡並sha6*人者論死,余死罪皆令輸粟北邊以自贖’。永樂四
年十一月,法司進月繫囚數,凡數百人,大辟僅十之一。成祖諭呂震曰:‘此等
既非死罪,而久系不決,天氣冱寒,必有聽其冤死者。’凡雜犯死罪下約二百,
悉準贖發遣。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潤等言:‘昔以天寒,審釋輕囚。今囚或淹一
年以上,且一月間瘐死者九百三十餘人,獄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責,
遂詔:‘徒流以下三日內決放,重罪當系者恤之,無令死於饑寒。’十二年十一
月,復令以疑獄名上,親閱之。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節,減雜犯死罪以
下,宥笞杖及枷鐐者。嗣後,世宗、神宗或以災異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審雖
無近例,而先朝寬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納其言。然永樂十一年十月,
遣副都御史李慶齎璽書,命皇太子錄南京囚,贖雜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以
天氣冱寒,敕南北刑官悉錄繫囚以聞,不分輕重。因謂夏原吉等曰:“堯、舜之
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時,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力
匡扶,庶無愧古人。”此寒審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詳也。
在外恤刑會審之例,定於成化時。初,太祖患刑獄壅蔽,分遣御史林願、石
恆等治各道囚,而敕諭之。宣宗夜讀《周官·立政》:“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
國。”慨然興嘆,以為立國基命在於此。乃敕三法司:“朕體上帝好生之心,惟
刑是恤。令爾等詳覆天下重獄,而犯者遠在千萬里外,需次當決,豈能無冤?”
因遣官審錄之。正統六年四月,以災異頻見,敕遣三法司官詳審天下疑獄。於是
御史張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從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復以刑部侍郎何
文淵、大理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刑科給事中郭瑾審兩京刑獄,亦賜敕。後評
事馬豫言:“臣奉敕審刑,竊見各處捉獲強盜,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獄,不待
詳報,死傷者甚多。今後宜勿聽妄指,果有贓證,御史、按察司會審,方許論決。
若未審錄有傷死者,毋得準例升賞。”是年,出死囚以下無數。九年,山東副使
王裕言:“囚獄當會審,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會,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
會按察司詳審,釋遣甚眾。今莫若罷會審之例,而行詳審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
員,專審諸獄。”部持舊制不可廢。帝命審例仍舊,復如詳審例,選按察司官一
員與巡按御史同審。失出者姑勿問,涉贓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南京戶部侍郎
陳翼因災異復請如正統例。部議以諸方多事,不行。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劉秩
等十四人會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審錄,敕書鄭重遣之。十二年,大學士商輅言:
“自八年遣官後,五年於茲,乞更如例行。”帝從其請。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
大審。即於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會同巡按御史行事。於是恤刑者至,則多所
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贓不及百兩,產絕者免監追。萬曆四年,敕雜犯死罪
準徒五年者,並兩犯徒律應總徒四年者,各減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減等。皆由
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統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員外郎陸瑜
審南、北直隸獄囚,文職五品以下有罪,許執問。嘉靖間制,審錄官一省事竣,
總計前後所奏,依準改駁多寡,通行考核。改駁數多者聽劾。故恤刑之權重,而
責亦匪輕。此中外法司審錄之大較也。
凡刑部問發罪囚,所司通將所問囚數,不問罪名輕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
山東司,呈堂奏聞,謂之歲報。每月以見監罪囚奏聞,謂之月報。其做工、運炭
等項,每五日開送工科,填寫精微冊,月終分六科輪報之。凡法官治囚,皆有成
法,提人勘事,必齎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聞請旨,不得擅勾問罪。
在八議者,實封以聞。民間獄訟,非通政司轉達於部,刑部不得聽理。誣告者反
坐,越訴者笞,擊登聞鼓不實者杖。訐告問官,必核實乃逮問。至罪囚打斷起發
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檢驗屍傷有定法,恤囚有定規,籍沒亦有
定物,惟復仇者無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書何喬新言:“舊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驗精微批文,與符
號相合,然後發遣。此祖宗杜漸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憑駕帖,既不用
符,真偽莫辨,奸人矯命,何以拒之?請給批文如故。”帝曰:“此祖宗舊例,
不可廢。”命復行之。然旗校提人,率齎駕帖。嘉靖元年,錦衣衛千戶白壽等齎
駕帖詣科,給事中劉濟謂當以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兩人相爭並列,上命檢
成、弘事例以聞。濟復言,自天順時例即如此。帝入壽言,責濟以狀對,亦無以
罪也。天啟時,魏忠賢用駕帖提周順昌諸人,竟激蘇州之變。兩畿決囚,亦必驗
精微批。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吳元璧、呂顒等行急失與內號相驗,
比至,與原給外號不合,為巡按御史所糾,納贖還職。
成化時,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輒令府官提問。陝西巡撫項忠言:“祖
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不得擅勾問。今巡按輒提問六品官,甚乖律意,
當聞於朝,命御史、按察司提問為是。”乃下部議,從之。凡罪在八議者,實封
奏聞請旨,惟十惡不用此例。所屬官為上司非理凌虐,亦聽實封徑奏。軍官犯罪,
都督府請旨。諸司事涉軍官及呈告軍官不法者,俱密以實封奏,無得擅勾問。嘉
靖中,順天巡按御史鄭存仁檄府縣,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輒發。尚書鄭曉考故
事,民間詞訟非自通政司轉達,不得聽。而諸司有應問罪人,必送刑部,各不
相侵。曉乃言:“刑部追取人,府縣不當卻。存仁違制,宜罪。”存仁亦執自下
而上之律,論曉欺罔。乃命在外者屬有司,在京者屬刑部。然自曉去位,民間詞
訟,五城御史輒受之,不復遵祖制矣。
洪武時,有告謀反者勘問不實,刑部言當抵罪。帝以問秦裕伯。對曰:“元
時若此者罪止杖一百,蓋以開來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誣者多
矣。自今告謀反不實者,抵罪。”學正孫詢訐稅使孫必貴為胡黨,又訐元參政黎
銘常自稱老豪傑,謗訕朝廷。帝以告訐非儒者所為,置不問。永樂間定製,誣三
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十人以上者凌遲,家屬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命老人
理一鄉詞訟,會裡胥決之,事重者始白於官,然卒不能止,越訴者日多。乃用重
法,戍之邊。宣德時,越訴得實者免罪,不實仍戍邊。景泰中,不問虛實,皆發
口外充軍,後不以為例也。
登聞鼓,洪武元年置於午門外,一御史日監之,非大冤及機密重情不得擊,
擊即引奏。後移置長安右門外,六科、錦衣衛輪收以聞。旨下,校尉領駕帖,送
所司問理,蒙蔽阻遏者罪。龍江衛吏有過,罰令書寫,值母喪,乞守制,吏部尚
書詹徽不聽,擊鼓訴冤。太祖切責徽,使吏終喪。永樂元年,縣令以贓戍,擊鼓
陳狀。帝為下法司,其人言實受贓,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憫。帝以其歸誠,
屈法宥之。宣德時,直登聞鼓給事林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盜當決,擊鼓
訴冤,煩瀆不可宥。”帝曰:“登聞鼓之設,正以達下情,何謂煩惱?自後凡擊
鼓訴冤,阻遏者罪。”
凡訐告原問官司者,成化間定議,核究得實,然後逮問。弘治時,南京御史
王良臣按指揮周愷等怙勢黜貨,愷等遂訐良臣。詔下南京法司逮系會鞫。侍郎楊
守隨言:“此與舊章不合。請自今以後,官吏軍民奏訴,牽緣別事,摭拾原問官
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問結,虛詐者擬罪,原問官枉斷者亦罪。”乃下其議
於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請,從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廳會御史、
五軍斷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馬指揮使官,打斷罪囚。二十九年,並差錦衣衛官。
其後惟主事會御史,將笞杖罪於打斷廳決訖,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萬曆中,
刑部尚書孫丕揚言:“折獄之不速,由文移牽制故耳。議斷既成,部、寺各立長
單,刑部送審掛號,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審允,次日即還本部。參差者究處,庶
事體可一。至於打斷相驗,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會同,余日止會寺官以速遣。
徒流以上,部、寺詳鞫,笞杖小罪,聽堂部處分。”命如議行。
凡獄囚已審錄,應決斷者限三日,應起發者限十日,逾銀計日以笞。囚淹滯
至死者罪徒,此舊例也。嘉靖六年,給事中周瑯言:“比者獄吏苛刻,犯無輕
重,概加幽系,案無新故,動引歲時。意喻色授之間,論奏未成,囚骨已糜。又
況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獄為市,或扼其飲食以困之,或徙之穢溷以
苦之,備諸痛楚,十不一生。臣觀律令所載,凡逮繫囚犯,老疾必散收,輕重以
類分,枷杻薦席必以時飭,涼漿暖匣必以時備,無家者給之衣服,有疾者予之
醫藥,淹禁有科,疏決有詔。此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為奉行。凡逮系日月
並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載文冊,申報長吏,較其結竟之遲速,病故之
多寡,以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
即斥為民,雖才守可觀,不得推薦。
凡內外問刑官,惟死罪並竊盜重犯,始用拷訊,余止鞭撲常刑。酷吏輒用挺
棍、夾棍、腦箍、烙鐵及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或灌鼻、釘指,用
徑寸懶桿、不去棱節竹片,或鞭脊背、兩踝致傷以上者,俱奏請,罪至充軍。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後,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
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檢驗屍傷,照磨司取
部印屍圖一幅,委五城兵馬司如法檢驗,府則通判、推官,州縣則長官親檢,毋
得委下僚。
獄囚貧不自給者,洪武十五年定製,人給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統二
年,以侍郎何文淵言,詔如舊,且令有贓罰敝衣得分給。成化十二年,令有司買
藥餌送部,又廣設惠民藥局,療治囚人。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藥料,皆
設額銀定數。嘉靖六年,以運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糴米,上本部倉,每年約五百
石,乃停收。歲冬給綿衣褲各一事,提牢主事驗給之。
犯罪籍沒者,洪武元年定製,自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產孳畜。二十一年,
詔謀逆奸黨及造wei6*鈔者,沒貲產丁口,以農器耕牛給還之。凡應合鈔劄者,曰奸
黨,曰謀反大逆,曰奸黨惡,曰造wei6*鈔,曰殺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為首。其
《大誥》所定十條,後未嘗用也。復仇,惟祖父被毆條見之,曰:“祖父母、父
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其餘親屬人等
被人殺而擅殺之者,杖一百。”按律罪人應死,已就拘執,其捕者擅殺之,罪亦
止此。則所謂家屬人等,自包兄弟在內,其例可類推也。
凡決囚,每歲朝審畢,法司以死罪請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
決單于冬至前,會審決之。正統元年,令重囚三覆奏畢,仍請駕帖,付錦衣衛監
刑官,領校尉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臨決囚有訴冤者,直登聞鼓給事中取狀
封進,仍批校尉手,馳赴市曹,暫停刑。嘉靖元年,給事中劉濟等以囚廖鵬父子
及王欽、陶傑等頗有內援,懼上意不決,乃言:“往歲三覆奏畢,待駕帖則已日
午,鼓下仍受訴詞,得報且及未申時,及再請始刑,時已過酉,大非刑人於市與
眾棄之之意。請自今決囚,在未前畢事。”從之。七年定議,重囚有冤,家屬於
臨決前一日撾鼓,翼日午前下,過午行刑,不覆奏。南京決囚,無刑科覆奏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決不待時者三人,大理寺已審允,下法司議,謂:“在京
重囚,間有決不待時者,審允奏請,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監候會審。南京無
覆奏例,乞俟秋後審竟,類奏定奪。如有巨憝難依常例者,更具奏處決,著為令。”
詔可。各省決囚,永樂元年,定製,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審決。弘治十三年,
定歲差審決重囚官,俱以霜降後至,限期復命。
凡有大慶及災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惡及故犯者不赦。律
文曰:“赦出臨時定罪名,特免或降減從輕者,不在此限。”十惡中,不睦又在
會赦原宥之例,此則不赦者亦得原。若傳旨肆赦,不別定罪名者,則仍依常赦不
原之律。自仁宗立赦條三十五,皆楊士奇代草,盡除永樂年間敝政,歷代因之。
凡先朝不便於民者,皆援遺詔或登極詔革除之。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
所告者罪。弘治元年,民呂梁山等四人坐竊盜sha6*人死,遇赦,都御史馬文升請宥
死戍邊,帝特命依律斬之。世宗雖屢停刑,尤慎無赦。廷臣屢援赦令,欲宥大禮
大獄暨建言諸臣,益持不允。及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輅酷殺平民,都御史王廷相
奏當發口外,乃特命如詔書宥免,而以違詔責廷相等。四十一年,三殿成,群臣
請頒赦。帝曰:“赦乃小人之幸。”不允。穆宗登極覃恩,雖徒流人犯已至配所
者,皆許放還,蓋為遷謫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揭諸司犯法者
於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復職,書過榜其門,使自省。不
悛,論如律。累頒犯諭、戒諭、榜諭,悉象以刑,誥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誥》
成,序之曰:“諸司敢不急公而務私者,必窮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誥》所列
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斷指不仕,
蘇州人才姚潤、王謨被征不至,皆誅而籍其家。“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所由
設也。其《三編》稍寬容,然所記進士監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猶三百六十四
人。幸不死還職,率戴斬罪治事。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
誅首。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
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
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時鹹歸謗御史余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
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言:“朕詔有司除奸,顧復
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發。每歲布政司、
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
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寧海人鄭士利上書訟
其冤,復杖戍之。二獄所誅殺已過當。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
然時引大體,有所縱舍。沅陵知縣張傑當輸作,自陳母賀,當元季亂離守節,
今年老失養。帝謂可勵俗,特赦之,秩傑,令終養。給事中彭與民坐系,其父為
上表訴哀。立釋之,且免同系十七人。有死囚妻妾訴夫冤,法司請黥之。帝以婦
為夫訴,職也,不罪。都察院當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減數人死。
真州民十八人謀不軌,戮之,而釋其母子當連坐者。所用深文吏開濟、詹徽、陳
寧、陶凱輩,後率以罪誅之。亦數宣仁言,不欲純任刑罰。嘗行郊壇,皇太子從,
指道旁荊楚曰:“古用此為撲刑,取能去風,雖寒不傷也。”尚書開濟議法密,
諭之曰:“竭澤而漁,害及鯤鮞,焚林而田,禍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
濟慚謝。參政楊憲欲重法,帝曰:“求生於重典,猶索魚於釜,得活難矣。”御
史中丞陳寧曰:“法重則人不輕犯,吏察則下無遁情。”太祖曰:“不然。古人
制刑以防惡衛善,故唐、虞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秦有鑿顛抽脅之
刑、參夷之誅,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聞用商、韓之法,可致堯、舜之治也。”
寧慚而退。又嘗謂尚書劉惟謙曰:“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刑罰者,懲惡之藥
石也。舍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謂善治乎?”蓋太祖用重典以懲
一時,而酌中制以垂後世,故猛烈之治,寬仁之詔,相輔而行,未嘗偏廢也。建
文帝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元年刑部報囚,減太祖時十三矣。
成祖起靖難之師,悉指忠臣為奸黨,甚者加族誅、掘冢,妻女發浣衣局、教
坊司,親黨謫戍者至隆、萬間猶勾伍不絕也。抗違者既盡殺戮,懼人竊議之,疾
誹謗特甚。山陽民丁鈺訐其鄉誹謗,罪數十人。法司迎上旨,言鈺才可用,立命
為刑科給事中。永樂十七年,復申其禁。而陳瑛、呂震、紀綱輩先後用事,專以
刻深固寵。於是蕭議、周新、解縉等多無罪死。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間示寬大。
千戶某灌桐油皮鞭中以決人,刑部當以杖,命並罷其職。法司奏冒支官糧者,命
即戮之,刑部為覆奏。帝曰:“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
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謂金純、劉觀曰:“卿等皆國大臣,如朕處法失
中,須更執奏,朕不難從善也。”因召學士楊士奇、楊榮、金幼孜至榻前,諭曰:
“比年法司之濫,朕豈不知。其所擬大逆不道,往往出於文致,先帝數切戒之。
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為酷吏而不愧。自今審重囚,卿三人必
往同讞,有冤抑者,雖細故必以聞。”洪熙改元,二月諭都御史劉觀、大理卿虞
謙曰:“往者法司以誣陷為功,人或片言及國事,輒論誹謗,身家破滅,莫復辨
理。今數月間,此風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為諱,奈何禁誹謗哉?”
因顧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詔書行之。”於是士奇承旨,載帝言於己丑詔書云:
“若朕一時過於嫉惡,律外用籍沒及凌遲之刑者,法司再三執奏,三奏不允至五,
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執奏,必允乃已,永為定製。文武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
背等刑,及擅用宮刑絕人嗣續。有自宮者以不孝論。除謀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
本身,毋一切用連坐法。告誹謗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該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駁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殺夫之冤,帝
切責刑官,尚書金純等謝罪,乃已。義勇軍士閻群兒等九人被誣為盜,當斬,家
人擊登聞鼓訴冤。覆按實不為盜。命釋群兒等,而切責都御史劉觀。其後每遇奏
囚,色慘然,御膳為廢。或以手撤其牘,謂左右曰:“說與刑官少緩之。”一日,
御文華殿與群臣論古肉刑,侍臣對:“漢除肉刑,人遂輕犯法。”帝曰:“此自
由教化,豈關肉刑之有無。舜法有流宥金贖,而四凶之罪止於竄殛。可見當時被
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濫及也。況漢承秦敝,挾書有律,若概用肉刑,受傷者必
多矣。”明年,著《帝訓》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武進伯朱冕言:“比遣舍人
林寬等送囚百十七人戍邊,到者僅五十人,余皆道死。”帝怒,命法司窮治之。
帝寬詔歲下,閱囚屢決遣,有至三千人者。諭刑官曰:“吾慮其瘐死,故寬貸之,
非常制也。”是時,官吏納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贖雜犯死罪,軍民減十之二。諸
邊衛十二石,遼東二十石,於例為太輕,然獨嚴贓吏之罰。命文職犯贓者俱依律
科斷。由是用法輕,而貪墨之風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誅。都御史夏迪催糧
常州,御史何楚英誣以受金。諸司懼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驛夫憤死。
以帝之寬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後,仁、宣之政衰。正統初,三楊當國,猶恪守祖法,禁內外諸司鍛
煉刑獄。刑部尚書魏源以災旱上疑獄,請命各巡撫審錄。從之。無巡撫者命巡按。
清軍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獄上,通審錄之。御史陳祚言:“法司論獄,多違
定律,專務刻深。如戶部侍郎吳璽舉淫行主事吳軏,宜坐貢舉非其人罪,乃加以
奏事有規避律斬。及軏自經死,獄官卒之罪,明有遞減科,乃援不應為事理重者,
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範至周,而法司乃抑輕從重至此,非所以廣聖朝
之仁厚也。今後有妄援重律者,請以變亂成法罪之。”帝是其言,為申警戒。至
六年,王振始亂政,數辱廷臣,刑章大紊。侍講劉球條上十事,中言:“天降災
譴,多感於刑罰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視其徇私不當者而加以罪。雖有觸忤,如
漢犯蹕盜環之事,猶當聽張釋之之執奏而從之。”帝不能用。而球即以是疏觸振
怒,死於獄。然諸酷虐事,大率振為之,帝心頗寬平。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悅以
毆鬥sha6*人之類百餘人聞,請宥,俱減死戍邊。景泰中,陽穀主簿馬彥斌當斬,其
子震請代死。特宥彥斌,編震充邊衛軍。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發擬罪囚,多
加參語奏請,變亂律意。”詔法官問獄,一依律令,不許妄加參語。六年,以災
異審錄中外刑獄,全活者甚眾。天順中,詔獄繁興,三法司、錦衣獄多繫囚未決,
吏往往泄獄情為奸。都御史蕭維楨附會徐有貞,枉殺王文、于謙等。而刑部侍郎
劉廣衡即以詐撰制文,坐有貞斬罪。其後緹騎四出,海內不安。然霜降後審錄重
囚,實自天順間始。至成化初,刑部尚書陸瑜等以請,命舉行之。獄上,杖其情
可矜疑者,免死發戍。列代奉行,人獲沾法外恩矣。
憲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贓罪外,所犯罪名紀錄在官者,
悉與湔滌。”其後歲以為常。十年,當決囚,冬至節近,特命過節行刑。既而給
事中言,冬至後行刑非時,遂詔俟來年冬月。山西巡撫何喬新劾奏遲延獄詞僉事
尚敬、劉源,因言:“凡二司不決斷詞訟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請執問。”帝曰:
“刑獄重事,《周書》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特為未得其情者言
耳。苟得其情,即宜決斷。無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殺之也。故律特著淹禁
罪囚之條,其即以喬新所奏,通行天下。”又定製,凡盜賊贓仗未真、人命死傷
未經勘驗、輒加重刑致死獄中者,審勘有無故失明白,不分軍民職官,俱視酷刑
事例為民。侍郎楊宣妻悍妒,殺婢十餘人,部擬命婦合坐者律,特命決杖五十。
時帝多裨政,而於刑獄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嘗欲殺一囚,不許覆奏。御史方
佑復以請,帝怒,杖謫佑。吉安知府許總有罪,中官黃高嗾法司論斬。給事中白
昂以未經審錄為請,不聽,竟乘夜斬之。
孝宗初立,免應決死罪四十八人。元年,知州劉概坐妖言罪斬,以王恕爭,
得長系。末年,刑部尚書閔珪讞重獄,忤旨,久不下。帝與劉大夏語及之,對曰:
“人臣執法效忠,珪所為無足異。”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對曰:
“臣幼讀《孟子》,見瞽瞍sha6*人,皋陶執之語。珪所執,未可深責也。”帝頷之。
明日疏下,遂如擬。前後所任司寇何喬新、彭韶、白昂、閔珪皆持法平者,海內
翕然頌仁德焉。
正德五年會審重囚,減死者二人。時冤濫滿獄,李東陽等因風霾以為言,特
許寬恤。而刑官懼觸劉瑾怒,所上止此。後磔流賊趙鐩等於市,剝為魁者六人
皮。法司奏祖訓有禁,不聽。尋以皮製鞍鐙,帝每騎乘之。而廷杖直言之臣,亦
武宗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門災,疏理冤抑,命再問緩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鵬、
王瓛、齊佐等與焉。給事中李復禮等言:“鵬等皆江彬、錢寧之黨。王法所必
誅。”乃令禁之如故。後皆次第伏法。自杖諸爭大禮者,遂痛折廷臣。六年,命
張璁、桂萼、方獻夫攝三法司,變李福達之獄,欲坐馬錄以奸黨律。楊一清力爭,
乃戍錄,而坐罪者四十餘人。璁等以為己功,遂請帝編《欽明大獄錄》頒示天下。
是獄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權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八年,
京師民張福殺母,訴為張柱所殺,刑部郎中魏ying6*召覆治得實。而帝以柱乃武宗後
家僕,有意曲殺之,命侍郎許讃盡反讞詞,而下都御史熊浹及ying6*召於獄。其後,
猜忌日甚,冤濫者多,雖間命寬恤,而意主苛刻。嘗諭輔臣:“近連歲因災異免
刑,今復當刑科三覆請旨。朕思死刑重事,欲將盜陵殿等物及毆罵父母大傷lun6*理
者取決,余令法司再理,與卿共論,慎之慎之。”時以為得大體。越數年,大理
寺奉詔讞奏獄囚應減死者。帝謂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縱奸壞法,黜降寺丞
以下有差。自九年舉秋謝醮免決囚,自後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報,停刑之典每
歲舉行。然屢譴怒執法官,以為不時請旨,至上迫冬至,廢義而市恩也。遂削刑
部尚書吳山職,降調刑科給事中劉三畏等。中年益肆誅戮,自宰輔夏言不免。至
三十七年,乃出手諭,言:“司牧者未盡得人,任情作威。湖廣幼民吳一魁二命
枉刑,母又就捕,情迫無控,萬里叩閽。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幾。爾等宜亟
體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天下,鹹使喻之。”是詔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
末年,主事海瑞上書觸忤,刑部當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長系。穆宗立,徐
階緣帝意為遺詔,盡還諸逐臣,優恤死亡,縱釋幽系。讀詔書者無不嘆息。
萬曆初,冬月,詔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禮太監孫得勝復傳旨:“奉聖
母諭,大婚期近,命閣臣於三覆奏本,擬旨免刑。”張居正言:“祖宗舊制,凡
犯死罪鞫問既明,依律棄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齋醮,始有暫免不決之令,
或間從御筆所勾,量行取決。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舊制也。臣等詳閱諸囚罪狀,
皆滅絕天理,敗傷彝倫,聖母獨見犯罪者身被誅戮之可憫,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
含冤蓄憤於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氣,上乾天和,所傷必多。今不行
刑,年復一年,充滿囹圄,既費關防,又乖國典,其於政體又大謬也。”給事中
嚴用和等亦以為言。詔許之。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請釋革除忠臣外親。命自齊、
黃外,方孝孺等連及者俱勘豁。帝性仁柔,而獨惡言者。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
內外官杖戍為民者至百四十人。後不復視朝,刑辟罕用,死囚屢停免去。天啟中,
酷刑多,別見,不具論。
莊烈帝即位,誅魏忠賢。崇禎二年,欽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稱快。然是時承
神宗廢弛、熹宗昏亂之後,銳意綜理,用刑頗急,大臣多下獄者矣。六年冬論囚,
素服御建極殿,召閣臣商榷,而溫體仁無所平反。陝西華亭知縣徐兆麒抵任七日,
城陷,坐死。帝心憫之,體仁不為救。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鄭三俊,因言:
“皇上御極以來,諸臣麗丹書者幾千,圜扉為滿。使情法盡協,猶屬可憐,況怵
惕於威嚴之下者。有將順而無挽回,有揣摩而無補救,株連蔓引,九死一生,豈
聖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納也。是年冬,以彗見,停刑。其事關封疆及錢
糧剿寇者,詔刑部五日具獄。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論囚西市,御史高欽舜、工部
郎中胡璉等十五人將斬,忽中官本清銜命馳免,因釋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
被責下錦衣獄。蓋帝以囚有聲冤者,停刑請旨,而景琦倉卒不辨,故獲罪。十四
年,大學士范復粹疏請清獄,言:“獄中文武纍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
報。是時國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繩群臣,救過不暇,而卒無救於亂亡也。
0
猜你喜歡
通有第三
《鹽鐵論》◎通有第三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遼史》 ○道宗二 八年春正月癸丑,第一百三回 上方谷司馬受困 五丈原諸葛禳星
《三國演義》 卻說司馬懿被張翼、廖化一陣殺敗,卷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北史》 ○李靈(曾孫元忠 渾 弟子璨卷一百六十六 第一百一十九
《宋史》 ◎職官六 ○殿前司 侍衛鎔裁第三十二
《文心雕龍》 情理設位,文採行乎其中。剛柔以立卷五十四 志第六
《元史》 ◎歷三 ○授時曆經上卷二
《黃帝內經素問》 ○陽應象大論篇第五 黃帝曰卷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魏書》 ◎源賀 源賀,自署河西王禿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宋史》 ◎河渠一 ○黃河上白鯨(上)-第34章-船長室的餐桌
《白鯨》 正卷五 時則訓
《淮南子》 孟春之月,招搖指寅,昏參中,旦尾卷九十九下 王莽傳第六十九下
《漢書》 四年五月,莽曰:“保成師友祭酒唐高龍巴-09
《高龍巴》 然79章 避戰
《百戰奇略》【解析】本篇以《避戰》為題,顧名思義,旨散不足第二十九
《鹽鐵論》◎散不足第二十九卷十四(梁書) 列傳四
《舊五代史》 羅紹威,(《舊唐書》云:紹威,字卷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魏書》 ◎尉元 慕容白曜 尉元,白痴(二)-第二部-07
《白痴》 陪卷二百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新唐書》 ◎外戚 凡外戚成敗,視主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