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一

◎刑法志下
興宗即位,欽哀皇后始得志,昆弟專權。馮家奴等希欽哀意,誣蕭浞卜等謀
反,連及嫡後仁德皇后。浞卜等十餘人與仁德姻援,坐罪者四十餘輩皆被大辟,
仍籍其家。幽仁德於上京,既而遣人弒之。迫殞非命,中外切憤。欽哀後謀廢立,
遷於慶州。及奉迎以歸,頗復預事,其酷虐不得逞矣。然興宗好名,喜變更,又
溺浮屠法,務行小惠,數降赦宥,釋死囚甚眾。
重熙元年,詔職事官公罪聽贖,私罪各從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賕,不知情者,
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銷錢作器皿三斤,持錢出南京十貫,及盜遺火家物五
貫者處死;至是,銅逾三斤,持錢及所盜物二十貫以上處死。二年,有司奏:
“元年詔曰,犯重罪徒終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
黥。其職事官及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奸罪至徒者,未審黥否?”上諭
曰:“犯罪而悔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為辱,朕甚憫焉。”
後犯終身徒者,止刺頸。奴婢犯逃,若盜其主物,主無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頸者
聽。犯竊盜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頸之後,四刺左,至於五則處死。五年,
《新定條制》成,詔有司凡朝日執之,仍頒行諸道。蓋纂修太祖以來法令,參以
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條。
時有群牧人竊易官印以馬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甚乎?”
減死論。又有兄弟犯強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其弟。至於枉法受賕,
詐敕走遞,偽學御書,盜外國貢物者,例皆免死。郡王貼不家奴彌里吉告其主言
涉怨望,鞫之無驗,當反坐,以欽哀皇后里言,竟不加罪,亦不斷付其主,僅籍
沒焉。寧遠軍節度使蕭白強掠烏古敵烈都詳穩敵魯之女為妻,亦以後言免死,杖
而奪其官。梅里狗丹使酒sha6*人而逃,會永壽節出首,特赦其罪。皇妹秦國公主生
日,帝幸其第,伶人張隋,本宋所遣諜者,大臣覺之以聞。召詰,款伏,乃遽釋
之。後詔諸職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盜論。諸帳郎君等於禁地射鹿,決杖三百,不
徵償;小將軍決二百已下;至百姓犯者決三百。聖宗之風替矣。
道宗清寧元年,詔諸宮都部署曰:“凡有機密事,即可面奏;餘所訴事,以
法施行,有投誹訕之書,其受及讀者皆棄市。”二年,命諸郡長吏如諸部例,與
僚屬同決罪囚,無致枉死獄中。下詔曰:“先時諸路死刑皆待決於朝,故獄訟留
滯;自今凡強盜得實者,聽即決之。”四年,復詔左夷離畢曰:“比詔外路死刑,
聽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雖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
問,無冤然後決之,有冤者即具以聞。”鹹雍元年,詔獄囚無家者,給以糧。六
年,帝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於是命惕隱蘇、樞密使乙辛等更
定《條制》。凡合於《律令》者,具載之;其不合者,別存之。時校定官即重熙
舊制,更竊盜贓二十五貫處死一條,增至五十貫處死;又刪其重複者二條,為五
百四十五條;取《律》一百七十三條,又創增七十一條,凡七百八十九條,增重
編者至千餘條。皆分類列。以大康間所定,復以《律》及《條例》參校,續增三
十六條。其後因事續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條。條約既繁,典者不能遍
習,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眾,吏得因緣為奸。故五年詔曰:“法者所以示民信
而致國治,簡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時,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此命有司纂修刑法,
然不能明體朕意,多作條目,以罔民於罪,朕甚不取。自今復用舊法,余悉除之。”
然自大康元年,北院樞密使耶律乙辛等用事,宮婢單登等誣告宣懿皇后,乙辛以
聞,即詔乙辛劾狀,因實其事。上怒,族伶人趙惟一,斬高長命,皆籍其家,仍
賜皇后自盡。三年,乙辛又與其黨謀構昭懷太子,陰令右護衛太保耶律查剌,告
知樞密院事蕭速撒等八人謀立皇太子。詔按無狀,出速撒、達不也外補,流護衛
撒撥等六人。詔告首謀逆者,重加官賞;否則悉行誅戮。乙辛教牌印郎君蕭訛都
斡自首“臣嘗預速撒等謀”,因籍姓名以告。帝信之,以乙辛等鞫按,至杖皇太
子,囚之宮中別室,殺撻不也、撒剌等三十五人,又殺速撒等諸子;其幼稚及婦
女、奴婢、家產,皆籍沒之,或分賜群臣。燕哥等詐為太子變書以聞,上大怒,
廢太子,徙上京,乙辛尋遣人弒於囚所。帝猶不寤,朝廷上下,無復紀律。天祚
乾統元年,凡大康三年預乙辛所害者悉復官爵,籍沒者出之,流放者還鄉里。至
二年,始廢乙辛等墓,剖棺戮屍,誅其子孫,餘黨子孫減死,徙邊,其家屬奴婢
皆分賜被害之家。如耶律撻不也、蕭達魯古等,黨人之尤凶狡者,皆以賂免。至
於覆軍失城者,第免官而已。行軍將軍耶律涅里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棄市。
其職官諸局人有過者,鐫降決斷之外,悉從軍。賞罰無章,怨讟日起;劇盜相挺,
叛亡接踵。天祚大恐,益務繩以嚴酷,由是投崖、炮擲、釘割、臠殺之刑復興焉。
或有分戶五京,甚者至取其心以獻祖廟。雖由天祚救患無策,流為殘忍,亦由祖
宗有以啟之也。
遼之先代,用法尚嚴。使其子孫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擇,猶非祖宗貽謀之
道;不幸一有昏暴者,少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遼之季世,與其先代用刑同,
而興亡異者何歟?蓋創業之君,施之於法未定之前,民猶未敢測也;亡國之主,
施之於法既定之後,民復何所賴焉。此其所為異也。傳曰:“新國輕典。”豈獨
權事宜而已乎?天祚未年,游畋無度,頗有倦勤意。諸子惟文妃所生敖盧斡最賢。
蕭奉先乃元妃兄,深忌之。會文妃之女兄適耶律撻曷里,女弟適耶律余睹,奉先
乃誣告余睹等謀立晉王,尊天祚為太上皇。遂戮撻曷里及其妻,賜文妃自盡。敖
盧斡以不與謀得免。及天祚西狩奉聖州,又以耶律撒八等欲劫立敖盧斡,遂誅撒
八,盡其黨與。敖盧斡以有人望,即日賜死。當時從行百官、諸局承應人及軍士
聞者,皆流涕。蓋自興宗時,遽起大獄,仁德皇后戕於幽所,遼政始衰。道宗殺
宣懿皇后,遷昭懷太子,太子尋被害。天祚知其父之冤,而己亦幾殆,至是又自
殺其子敖盧斡。《傳》曰:“於所厚者薄,無所不薄矣。”遼二百餘年,骨肉屢
相殘滅。天祚荒暴尤甚,遂至於亡,噫!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一_遼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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