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四 奏議卷八

◎諫院進札狀十一首
【論張子奭恩賞太頻札子〈慶曆四年〉】
臣風聞知汝州范祥為相度陝西青白鹽,賴差張子奭權知汝州。子奭自選人二
年內遷至員外郎,朝廷之意雖曰賞勞,而天下物議皆雲僥倖。蓋以子奭宣勞絕少,
止兩次,而遷官、恩賜已數重。自古賞功不過一次,賞之不已,故難弭人言。初
自選人改京官,曰賞勞;未及二歲改秘書丞,又曰賞勞;賜以章服,又曰賞勞;
秘書丞不久又轉官,又曰賞勞;合得太常博士,超遷員外郎,又曰賞勞;後行祠
部,為名曹,又曰賞勞;作京官,合作知縣而作簽判,又曰賞勞;一任未滿,合
更有一任知縣,又超通判差遣,又曰賞勞。此所以外人之議不允也。況范祥暫出
勾當,只合交割以次官員,或轉運司自差人權。今朝廷差人,已是失體,又於子
奭,為此僥倖。今朝臣待闕在京者甚眾,豈無一人堪權知州者?朝廷每用一人,
必當使天下人服。今每一差遣,則物議沸騰,累日不息。昔五代桑維翰為晉相,
一夕除節度使十五人為將,而人皆服其精。今中書差一權知州,而不能免人譏議
者,蓋事無大小,當與不當而已。其張子奭,伏乞追寢權差之命。仍乞今後外處
差出知州,只委本路轉運使差官權。至於賞罰之柄,貴在至公。今莫大之罪不過
一刑而止,豈有勞者終身行賞而不已?亦乞今後有勞效之人,量其大小,一賞而
止。若其別著能效,則拔擢自可不次,人亦自然無言。伏以朝廷用人,惟患守例,
而不能不次選任,但不涉於僥倖,實有材藝之人,誰敢有言?子奭作使西鄙,不
謂無勞,但恩典已優,於賞已足。可惜令天下指為僥倖之人,而掩其前效,況又
上虧朝政,不可不思。取進止。
【論救賑江淮饑民札子〈慶曆四年〉】
臣伏見近出內庫金帛賜陝西,以救饑民。風聞江淮以南,今春大旱,至有井
泉枯竭、牛畜瘴死、雞犬不存之處,九農失業,民庶嗷嗷,然未聞朝廷有所存恤。
陛下至仁至聖,憂民愛物之心無所不至,但患遠方疾苦,未達天聰。苟有所聞,
必須留意,下民疾苦,臣職當言。昨江淮之間,去年王倫蹂踐之後,入戶不安生
業。倫賊才滅,瘡痍未復,而繼以飛蝗。自秋至春,三時亢旱,今東作已動,而
雨澤未沾,此月不雨,則終年無望。加又近年已來,省司屢於南方斂率錢貨,而
轉運使等多方刻剝,以貢羨餘。江淮之民,上被天災,下苦賊盜,內應省司之重
斂,外遭運使之誅求,比於他方,被苦尤甚。今若不加存恤,將來繼以凶荒,則
饑民之與疲怨者相呼而起,其患不比王倫等偶然狂叛之賊也。臣以為民怨已久,
民疲可哀,因其甚困,宜速賜惠,不惟消弭盜賊之患,兼可以悅其疲怨之心。伏
望聖慈特遣一二使臣,分詣江淮名山,祈禱雨澤。仍下轉運并州縣,各令具逐處
亢旱次第奏聞。及一面多方擘畫,賑濟窮民,無至失時,以生後患。取進止。
【論內出手詔六條札子〈慶曆四年〉】
臣伏聞近出手詔,條六事以賜兩府大臣,有以見陛下憂勤責任之意。然而天
下紀綱隳壞,皆由上下因循。一旦陛下奮然,雖有責成之心,而大臣尚習因循之
弊,不能力行改作,以副聖懷。自去年范仲淹、韓琦等特被選擢,陛下尋開天章
閣召見,而大臣遞互相推,並不建明一事以救天下之弊。洎至內出手詔,范仲淹、
富弼等方始各條數事。至今半年有餘,或寢而不行,或行而不盡,或雖行而未有
明效。今陛下又以六事責之,臣恐兩府大臣,依前無以上副憂勤之意,下救當今
之急。臣願陛下不因常例奏事之時,特御便殿,召兩府大臣賜坐,先戒以不得推
避緘默,後以當今大務問之,須令有所陳述。所問之急,不過三四大事而已。二
虜交侵,一也。三路御備之術,何者可以易行而速效,二也。百姓困匱,國用不
足,何以使公私俱濟,三也。若兩府大臣於此三事能其一者,便委其專管,示以
責成可也。若其不然,臣恐手詔屢出,聖意雖勞,而大臣相推,終未濟事。陛下
必欲速救時弊,非專任而切責之不可也。取進止。
【論葬荊王札子〈慶曆四年〉】
臣伏睹朝旨,雖差宋祁監護故荊王葬事,然未見降下葬日及一行事件。或聞
歲月不利,未可葬;或聞有司以財用不足,乞且未葬。夫陰陽拘忌之說,陛下
聰明睿聖,必不信此巫卜之言而違禮典。但慮議者堅執方今財用不足不可辦葬,
陛下聞有勞民枉費之說,則不得不慮,因以遲疑。臣謂前後敕葬大臣,浮費枉用
之物至多,豈是朝廷本意?皆為主司措置之失,致人因緣以為奸爾。今若盡節浮
費及絕其侵蠹,而使用物不廣,則將復以何辭而雲不葬?臣不知所司曾將一行用
度計定大數否?內若干是浮費,若干是實用?若實用之物數猶至多,而力不可辦,
則緩之可也。若實用之物少,只是舊例浮費多,則可削去浮費而已。今都不計度,
而但云無物可葬,則不可也。未見實用之數多少,不量力能及否,而曰必須遵禮,
而曰必須葬,亦未可也。如臣愚見,酌此兩端,葬則為便。然須先乞令王堯臣、
宋祁等,將一行合用之物列其名件,內浮費不急者,一一減去之。若只留實用之
物,數必不多。假如稍多,更加節減,雖至儉薄,理亦無害。如此,則葬得及時,
物亦不費。
夫儉葬,古人之美節;侈葬,古人之惡名。今避儉葬,不肯節費,留喪而待
有物之年以就侈葬,則非臣所知也。若曰儉葬亦未能辦,則乃過言之甚也。然外
之輿議,為國家論事體者,皆雲葬則為便。今朝廷議者分而為二,顧物力者則不
顧典禮、國體,論典禮、國體者則不思財用辦否,各執偏見,議久不決,以惑陛
下之聰明。今便葬之害一,不葬之害五。便葬之害,不過費物,然力有可為。不
葬之害,所失則大:不肯薄葬而留之以待侈葬,成王之惡名,一也。信巫卜之說
而違典禮,二也。目下減節,力所易為;他時豐足,理或難待。使皇叔之柩五七
年間不得安宅,而神靈無歸,三也。使四夷聞天子皇叔薨而無錢出葬,遂輕中國
而動心,四也。今天下物力雖乏,然凡百用度不能節費處多,獨於皇叔之身有所
裁損,傷陛下孝治之美,五也。此臣所謂葬則為便者也。荊王於國屬最尊,名位
最重,伏乞早令定議,無使後時。取進止。
【論葬荊王一行事札子〈慶曆四年〉】
臣風聞已有聖旨,荊王葬事,令三司與太常禮院及監葬官等同議減節浮費。
此足見陛下厚於皇叔之恩,念民惜費之意,一舉而兩得也。然臣每見朝廷作事,
欲愛民節用,而常枉費勞人。蓋為議事之初,不得其要,或失於不精審者有四:
民間不科配,一也。州縣供應,物有定數,二也。送葬之人在路,禁其呼索,三
也。州縣官吏不得過外供須以邀名譽,四也。苟絕此四者,則無大患矣。昨京西
一路遭張海驚劫之後,不可更有誅求。臣今欲乞指揮三司,應是合要之物並須官
給,不得民間科買。仍乞先將一行儀仗人馬並送葬人等一人以上,先定人數,然
後札與京西,令依數供頓,則可無廣費。自荊王以下諸喪,非至親者不必令其盡
往,仍乞限定人數,及每人將帶隨行人數亦乞限定。凡皇親及一行官吏,除宿頓
合供飲食外,不得數外呼索。州縣官吏,亦不得於官供飲食外,別以諸物獻送權
要。其受獻送並呼索,並以入己贓論。仍乞御史里行一人,隨行糾察。其數外帶
人,及州縣隨順呼索獻送物等官吏,物出於己,亦從違制。若托以供應為名,於
民間賤買及率掠者,皆以枉法贓論。如此防禦,方可杜絕浮費,以稱陛下厚親節
用之心。
【論燕王子允良乞未加恩札子〈慶曆四年〉】
臣伏見昨燕王初薨,其子允良於苫塊中便答書題,仍不稱孤子,不落官銜。
今閭巷民家,猶能檢按書儀,粗知喪禮,而允良為國宗屬,全然不曉人事。京師
士流間,傳說為笑,有玷聖朝。又聞燕王諸子皆失教訓,自其父病,多不躬侍湯
藥;才至父死,便乞家財管勾;居喪之禮,亦無哀戚。臣伏見近降詔敕,約束補
蔭子弟,須是習試經業,蓋謂訓誘臣寮子弟,欲為臣下立家。至於宗室之親,號
為藩屏,全不訓誨,使其不知禮義,不及民間之子,而不孝之聲流聞中外。其允
良等過失,伏慮陛下仁慈以睦宗族,未欲別行責罰,只乞不緣燕王薨謝,別加恩
典,且與裁抑,令其知過,俟其向後改悔遷善,方與加恩。仍乞明以此意戒諭近
貴,其餘宗室聞之,各思向善,不使外人非笑,玷辱皇風。取進止。
【論乞與元昊約不攻唃廝囉札子〈慶曆四年〉】
臣風聞魚周詢、余靖、孫抃等奉使北虜,皆有事宜,為北虜中詰問元昊通和
之意,將來必須因此別與朝廷生患。又聞虜人已欲議移界至,漸示相侵,禍亂之
萌,其端可見。臣自去年春始蒙聖恩,擢在諫列,便值朝廷與西賊初議和好。臣
當時首建不可通和之議,前後具奏狀、札子十餘次論列,皆言不和則害少,和則
害多,利害甚詳,懇切亦至。然天下之士無一人助臣言,朝廷之臣無一人采臣說。
今和議垂就,禍胎已成,而韓琦自西來,方言和有不便之狀;余靖自北至,始知
虜利急和之謀。見事何遲,雖悔無及。當臣建議之際,眾人方欲急和,以臣一人,
誠難力奪眾議。今韓琦、余靖親見二虜事宜,中外之人亦漸知通和為患,臣之前
說,稍似可采。但願大臣不執前議,早肯回心,則於後悔之中,尚有可為之理。
昨來許賊之物,數已太多,然尚有禁青鹽、還侵地等事,非賊所利。幸其因此自
絕,不遣人來,朝廷深戒前非,慎自持重,因而罷議,不落賊計,則轉禍為福,
後策可為。若賊志愈騎,貪心未滿,復遣人使,更有須求,則假此為名,亦可拒
絕。今通和之事,為中國之患大,為二虜之利深。萬一西賊貪深利而不惜侵地,
更無他求,急來就和,則此時取捨,便系安危。陛下宜詔執議之臣,定果決之計,
認賊肯和之意,知我害彼利之謀,尤須多方以事拒絕。
臣計西賊無故而請和者,不止與北虜通謀共困中國,兼欲詐謀款我,並力以
吞唃廝囉、摩旃、瞎旃之類諸族,地大力盛,然後東向以攻中國耳。今若未
有他計拒其來和,則當賜以詔書,言唃廝囉等皆受朝廷官爵,父子為國藩臣,
今若講和,則不得攻此數族。且攻此數族,是賊本心所貪,聞我此言,必難聽約,
用此為說,亦可解和。臣所以區區惟願未和者,蓋臣愚慮知不和患輕,易為處置,
和後患大,不可枝梧。臣前後奏章,論列已備,此乃天下安危大計。聖心日夜所
憂。臣為言事之官,見利害甚明,若不極言,罪當誅戮。伏望聖慈,特賜省覽。
取進止。
【論更改貢舉事件札子〈慶曆四年〉】
臣竊聞近有臣寮上言,請改更貢舉進士所試詩賦、策論先後,事已下兩制詳
議。伏以貢舉之法,用之已久則弊,理當變更。然臣謂必先知致弊之因,方可言
變法之利。今貢舉之失者,患在有司取人先詩賦而後策論,使學者不根經術,不
本道理,但能誦詩賦,節抄《六帖》、《初學記》之類者,便可剽盜偶儷,以應
試格。而童年新學,全不曉事之人,往往幸而中選。此舉子之弊也。今為考官者,
非不欲精較能否,務得賢材,而常恨不能如意,大半容於繆濫者,患在詩賦、策
論通同雜考,人數既眾而文卷又多,使考者心識勞而愈昏,是非紛而益惑,故於
取捨往往失之者。此有司之弊也。故臣謂先宜知此二弊之源,方可言變法之利。
今之可變者,知先詩賦為舉子之弊,則當重策論;知通考紛多為有司之弊,則當
隨場去留。而後可使學者不能濫選,考者不至疲勞。今若不改通考之法,而但更
其試日之先後,則於革弊,未盡其方。凡臣所請者,若漫然泛言之,恐不能盡其
利害,請借二千人為率,以明變法之便。謹條如左:
凡貢舉舊法,若二千人就試,常額不過選五百人。〈每年到省就試及取人之
數,大約不過此。〉是於詩賦、策論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選五百人,而日
限又迫,使考試之官殆廢寢食,疲心竭慮,因勞致昏,故雖有公心而所選多濫。
此舊法之弊也。今臣所請者,寬其日限,而先試以策而考之。擇其文辭鄙惡者,
文意顛倒重雜者,不識題者,不知故實、略而不對所問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
〉誤引事跡者,〈亦限件數〉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誕者,雜犯舊格不考式者,凡此
七等之人先去之,計於二千人可去五六百。以其留者,次試以論,又如前法而考
之,又可去其二三百。其留而試詩賦者,不過千人矣。於千人而選五百,則少而
易考,不至勞昏。考而精當,則盡善矣。縱使考之不精,亦選者不至太濫,蓋其
節抄剽盜之人,皆以先經策論去之矣。〈策論逐場旋考,則卷子不多,考官不致
勞昏,去留必不誤。〉比及詩賦,皆是已經策論,粗有學問、理識不致乖誕之人,
縱使詩賦不工,亦足以中選矣。如此,可使童年、新學、全不曉事之人無由而進。
此臣所謂變法必須隨場去留,然後能革舊弊者也。其外州解送到,且當博採,〈
只可盡令試策。〉要在南省精選。若省榜奏人至精,則殿試易為考矣。故臣但言
南省之法,此其大概也。其高下之等,仍乞細加詳定,大率當以策論為先。
右臣所陳,伏乞特加詳覽。苟有可采,即乞降付有司,與前所上言參同詳議,
著於今式。謹具狀奏聞。
【論臣寮不和札子〈慶曆四年〉】
臣伏睹方今夷狄外強,公私內困,盜賊並起,蝗旱相仍。陛下軫念生民,深
思禍患,憂勤之意,夙夜焦勞。而中外臣寮,未能為國家慮遠謀,建長策,少濟
時事,以寬聖懷。近日以來,風俗尤薄,縉紳之列,不務和同,或徇私意以相傾,
或因小事而肆忿,紛然毀訾,傳布道塗。飾己短以遂非,各期必勝;進偏辭而互
說,上惑聖聰。當陛下思念遠圖之時,致陛下日厭紛紜之議。至於朝廷得失,邦
國安危,熟視恬然,各思緘默。陛下仁慈睿聖,務存大體,未欲明行責罰以戒澆
浮。伏望聖慈,特降詔書,戒勵中外,革茲時弊,各使同心憂國,舍小謀大。然
後陛下不為小事紛紜,煩於聽覽,則可以坐運宸算,以康時難。取進止。
【論三司判官擇人之利札子〈慶曆四年〉】
臣伏見近差薛紳為轉運使。紳是三司判官資例,合作轉運使。然外人議論
允者,若以昔日差人,更有不如紳者,亦不足怪;蓋見朝廷近更新制,不次用人,
凡舊轉運使稍不材者悉令換易,忽見卻用薛紳,所以人言未允。昨來京東用沈邈
替卻晁宗簡,今用薛紳又更不及宗簡,此臣之所未喻也。平時無事,公私上下從
容,吏無大小,奉法守常而已,所以齪齪廉謹,不為大過。雖庸暗繆懦者,皆可
苟祿偷安,而朝廷可以不擇賢愚,一例差撥,官雖漸濫,猶未敗誤。今天下事勢,
豈比向時,盜賊縱橫而州郡無備,公私睏乏而用度轉多,賦役繁興而人戶凋耗,
雖有出人之才,尚恐不能了事,豈可尚循舊例,依次用人?然臣竊思方今中外差
除,未肯脫去舊例,如紳之輩,謂其已作省判,須且依例除轉運。以此思之,若
省判須令作轉運,則弊在差省判之時不早慎擇也。夫前已濫者不能驟去,後來者
又不擇之,永無澄清之時矣。臣今欲乞詳定差省判之法,每遇闕人,或令本省使、
副自舉,或朝廷先擇舉主,令舉主擇人,但重其保任同罪之法,而不必限其資序。
如此,則省判得人。省判得人,則將來有好轉運使。有好轉運使,則逐路澄清,
民紓用足。以此而言,擇得一省判,為數十州民之福,其利甚大。夫得人為利甚
大,則失人為害亦大矣。伏望聖慈,留意裁擇。取進止。
【詳定貢舉條狀〈慶曆四年〉】
臣等準敕差詳定貢舉條制者。伏以取士之方,必求其實;用人之術,當盡其
材。今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核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於
記誦,則不足盡人材。此獻議者所共以為言也。臣等參考眾說,擇其便於今者,
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故為學制
合保薦送之法。夫上之所好下之所趨也。今先舉策論,則文辭者留心於治亂矣;
簡其程式,則閎博者得以馳騁矣;問以大義,則執經者不專於記誦矣。故為先策
論過落,簡詩賦考式、問諸科大義之法,此數者其大要也。其詩賦之未能自肆者
雜用今體,經術之未能亟通者尚依舊科,則中常之人皆可勉及矣,此所謂盡人之
材者也。其通禮一有司之所習,及州郡封彌、謄錄,進士諸科、帖經之類,皆細
碎而無益者,一切罷之。凡其所為,皆申之以賞罰而勸焉。如此,則養士有素,
取材不遺。苟可施行,望賜裁擇。
卷一○四  奏議卷八_歐陽修集原文_國學 集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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