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澳租界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又稱《德租膠澳專條》。德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租借膠州灣的條約。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1898.3.6)總理衙門大臣李鴻章、翁同龢與德國駐華公使海靖(EdmundHeyking, 1850—1915)在北京簽訂。共三端十款。主要內容:(1)膠州灣租與德國,租期九十九年;期滿前德國如願歸還租地,中國賠償一切費用,將較相宜之地,讓與德國;德軍在膠州灣沿岸一百華里內自由通行。(2)允德國在山東修鐵路。由膠州灣經濰縣青州博山、淄川、鄒平等地達濟南及山東邊境;由膠州灣經沂州(今臨沂)、萊蕪達濟南。鐵路沿線三十華里以內的礦產德國有權開採。(3)在山東舉辦任何事業,需外人、外資、外國器材時,德國享有優先承辦權。同年五月在柏林交換批准。山東遂成為德國的勢力範圍。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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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譯那亦勤。蒙古部名。蒙古語“那顏”,意為官人。《元朝秘史》載:海都之叔,合臣之子,“因他性兒好裝官人模樣”,故名那牙吉歹,其子孫“就做了那牙勤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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