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澳商埠督辦
官名。北洋政府於收回膠州灣後決定自闢為商埠,並由魯案善後督辦擬訂《膠澳商埠暫行章程》,於民國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一月十七日呈準公布。依其規定,設膠澳商埠督辦一人,由大總統特派; 副職有會辦一人;其下設秘書二人,財政顧問九人。公署內分設總務、保全、港務、工程、交涉五科,並有直轄的水陸警察隊。膠澳商埠分為青島市和鄉兩部分。依照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布的《青島市施行市自治制令》和《膠澳各鄉施行鄉自治制令》等的規定,定青島市為特別市,市自治直接接受商埠督辦的監督,一切規定均不得與《膠澳商埠暫行章程》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