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馬關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名《馬關新約》,又稱《春帆樓條約》,日文本稱《媾和條約》。日本通過甲午戰爭迫使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1895.4.17),由清政府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欽差全權大臣李經方與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簽於日本馬關(今下關)春帆樓。凡十一款,附《另約》和《議定專條》。主要內容:(1)清政府承認朝鮮“獨立自主”,實即承認日本對朝鮮的控制權;(2)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割予日本;(3)賠償日本軍費庫平銀二億兩;(4)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船可沿內河駛入;(5)日本得在通商各口設事官;(6)日本得在中國通商口岸任便設廠製造,產品與進口貨物一樣免徵一切雜稅,並可在內地設棧存放。次年又援本約有關條款訂立《中日通商行船條約》,日本攫得領事裁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

詞語分解

  • 中日的解釋 隔日。《儀禮·聘禮》:“士中日則二雙。” 鄭玄 註:“中,猶間也。”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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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即今江蘇丹陽市北新豐鎮。《資治通鑑》:唐至德二載,淮南諸將討永王璘于丹陽,軍於瓜步洲,趙侃等渡江大敗璘軍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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