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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

國家銀行名。清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十一月由郵傳部奏準設立,名義上官商合辦,聲稱純系商業銀行性質,經理輪、路、電、郵各局存款,實際上是國家銀行。總行設在北京,行內特設總管理處,由郵傳部派總理協理各一人,管理總行、分行事務。另派管理鐵路人員為幫理。總行、分行派總辦一人,副辦一人,專理一行事務。辛亥革命以後,交通銀行改隸財政部。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交通銀行改定章程,於四月七日公布《交通銀行則例》,規定交通銀行設總行於北京,國內外各地設立分行或分號。資本總額庫平銀一千萬兩,分為十萬股,除前清郵傳部為輔助交通事業所附入的四萬股作為固定資本外,其餘由民眾承購。營業期三十年;經股東總會議決和交通部的認可,得向財政部呈請展期。其營業種類為:國內外匯兌;存款、儲蓄;放款;國庫證券,商業妥實期票的貼現;兌換外國貨幣,買賣生金銀;經收各種票據、保管貴重物件;其他匯業、實業銀行應有的營業。此外,得受政府委託,代理國庫、經付公債本息、代收稅款、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等。交通銀行每年於總行所在地召開股東總會一次;會員每十股有一投票權,百股以上每五十股遞增一權。設總理、協理、幫理各一人。總理和協理由股東總會就有四百、三百股的股東中選出,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幫理由路政局局長兼任。民國十六年(公元1927年)國民黨政府成立後,立即著手建立其金融壟斷體系,次年財政部改訂交通銀行條例,遷總行於上海,特許為所謂發展全國實業的銀行。資本總額一千萬元,內官股二百萬元,商股八百萬元。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增為二千萬元,官商各半。此後交通銀行成為官僚壟斷金融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營的業務仍為發行、存款、放款、儲蓄、信託和代理國庫等一般銀行業務。

交通銀行字典分解

交通的解釋 (1) [traffic]∶往來通達阡陌交通。——晉· 陶淵明《桃花源記》葉葉相交通。——《玉台新

銀行的解釋 [bank] 辦理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也學習下:交甫解佩【歷史典故】

源見“漢皋解佩”。指鄭交甫 漢水之濱遇仙女贈珠佩傳說。唐 李瀚《蒙求》:“淵客泣珠,交甫解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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