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總統
大總統怎么寫好看
歷史字典解釋
中華民國時設大總統,為國家元首,軍隊最高統帥,行政最高長官。
北洋政府時期國家元首的名稱之一。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採取總統制《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規定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行政首長。南北議和時革命黨人與袁世凱達成妥協,以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為條件,換取清帝退位與南北統一,但深恐袁世凱在就職之後專權自恣,故在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二月上旬,清帝退位談判已經成熟,行將以臨時大總統相讓的時候,參議院於二月七日開始即著手《臨時約法》的制訂,規定政府採用法國式的內閣制,以限制總統的權力。三月八日《臨時約法》全案完成,並於三月十一日公布。依照《臨時約法》的規定,臨時大總統的職權有下列六項:第一,屬於法律的;一、公布法律;二、提出法律案於參議院;三、對參議院議決事件若不同意,得於十日內咨院複議,若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仍執前議時,即須公布;四、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第二,屬於命令的:如執行法律,或本於法律的委任,大總統得發布命令。第三,關於任免的:一、任免文武職官,但任命國務員和外交大使、公使則須得參議院的同意;二、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應即免職,但大總統得提交參議院複議一次。第四,關於軍事的:一、統率全國陸海軍隊;二、依法宣告戒嚴。第五,關於外交的:一、得參議院的同意派遣大使、公使;二、經參議院的同意,得對外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三、代表全國接受外國的大使、公使。第六,關於赦賞的:一、得頒給勳章及其他榮典;二、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大赦須經參議院的同意。《臨時約法》對於大總統職權的限制有下列數項:第一,須受參議院(或國會,下同)同意權的限制,如任命國務員、大使和公使,如對外宣戰、媾和、締結條約,如宣告大赦等。第二,須受參議院的限制,如只能依參議院的議決公布法律,不能不經參議院的議決逕行公布;如所定官制、官規、仍須再經參議院議決等。第三,須受國務員副署的限制。如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務員於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時,須副署之。”凡不經國務員副署的法律或命令,即屬無效。第四,須受事實上的限制,如軍事權中的軍政、軍令兩項,一般國家都是在名義上屬於元首,實際上常由其他機關代行,如陸軍部之掌軍政,參謀本部之掌軍令。但是這些限制對袁世凱來說只不過是一紙空文,並不起什麼作用。在其就任臨時大總統後,首先用武力威脅臨時參議院通過內閣的補充名單,後來又不經內閣副署就發布命令,國會對於這種“違憲”的原則性問題競至無能力為,致使國務總理唐紹儀憤而辭職。民國二年(公元1914年)九月五日參眾兩院通過了先選總統案。十月四日,憲法會議公布了匆匆製成的《總統選舉法》,選舉法中規定大總統任期為五年,若再次當選可連任一次;候選人須居住國內滿十年以上(這是對革命黨人的排斥,因為他們在建國前多數被通緝留居海外)。十月六日國會在袁世凱的武力威脅下正式進行選舉,選出袁世凱為中華民國第一屆大總統,與副總統黎元洪於十月十日同在清宮太和殿正式就職。袁世凱任大總統後為了篡改《臨時約法》,利用約法會議製造了有利於其進行 * 統治的《中華民國約法》——“新約法,,於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一日公布。“新約法”取消了對總統權力的一切限制,規定以大總統為行政首長,設政事堂,置國務卿一人,左右丞各一人,負贊襄之責。大總統的任期規定為十年,連選得連任,連任幾次則未限制。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規定須在三日內組織臨時選舉會補選。補選前其職權由副總統代行,如副總統同時因故去職或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時,由國務卿攝行。推薦總統候選人之權只屬於現任大總統,由大總統密書被推薦人姓名,藏於金匱石室,別人均不得代行或攝行。當補選時,由代行或攝行者咨請總統選舉會會長,指定會員十人開啟金匱石室,當眾宣布被推薦人的姓名,然後投票。袁世凱死後,由副總統黎元洪於六月七日接任大總統,二十九日,北洋政府明令恢復《臨時約法》,政府仍採用內閣制,總統職權依《臨時約法》的規定。以後歷任總統如馮國璋、徐世昌,其職權都依《臨時約法》的規定,惟曹琨通過賄選任大總統,在他竊位期間,頒布了“賄選憲法”。“賄選憲法”是由“天壇憲法草案”(民國二年十月草制,未公布)蛻變而成,仍採用內閣制,規定“行政權由大總統以國務員之贊襄行之。”職權也大體相同。
詞語分解
- 大總統的解釋 見;總統;詳細解釋舊稱總統。 孫中山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宣言書》:“ 中華民國 締造之始,而 文 以不德,膺臨時大總統之任。夙夜戒懼,慮無以副國民之望。”
- 大總的解釋 索性。《老殘遊記》第八回:“你老大總睡下來,我們兩個人抬頭,兩個人抬腳,把你老抬過去,何如?”《老殘遊記》第十二回:“大總等冰結牢壯了,從冰上過罷。”
- 統的字典解釋 統 (統) ǒ 總括,總起來:統一。統率(剗 )。統帥。統攝(統轄)。統考。統籌。統戰。統共。統購統銷。 事物的連續關係:系統。血統。傳(俷 )統。體統。 筆畫數:; 部首:糹; 筆順編號:
歷史官職推薦:管駕官
海關徵稅部海班、海事部運輸科與巡船班的洋員,地位在管駕正、管駕副之上。見“徵稅部”、“海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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