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獄(監)

歷史字典解釋

監獄名。隋唐時,刑部作為最高法機構,只有案覆大理寺及諸州奏報案件、管理司法行政事務的職能,而不是一級審機構,即使與大理寺、御史台官員組成“三司”,推鞫重大案件,受理冤案審訴的情況下,也並不具有獨立審判機構的性質,故不置刑部獄,而大理寺有獄。宋承唐制,不置刑部獄。元不設大理寺,始於刑部置獄。明稱刑部監,以監為名,取其監察之意,由刑部司獄管轄,是地方上報的死刑重犯和京師笞以上案犯關押之處,有已決監、未決監各六監。南京刑部也有監,以司獄二人主管。清代刑部監由提牢主事和司獄管轄,來只有北監一所,雍正初年分設南北兩監,主要拘系外省和京師死囚及現審重犯。監房各四所,每所有牢房五間,內監關押強盜和斬絞重犯;外監關押軍流以下輕犯;還有現監、病監各一所,內圍官監一處,北監增設一女監。

詞語分解

  • 刑部的解釋 我國封建社會掌管刑法、獄訟事務的官署,屬六部之一尋移刑部。;;清; 張廷玉《明史》皆歸刑部。;;清; 方苞《獄中雜記》刑部繫囚之。余在刑部獄。詳細解釋我國封建社會掌管刑法、獄訟事務的官署,屬六部之一

歷史官職推薦:小諫

左右拾遺別稱。洪邁《容齋四筆》卷一五《官稱別名》: “唐人好以它名標榜官稱”,“拾遺今正言為小諫”。

關注微信公眾號:icidian,查詢回覆:刑部獄(監)歷史

相關歷史

刑部獄(監)_刑部獄(監)介紹_歷史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