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刑清吏司

歷史字典解釋

名。簡稱理刑清朝理藩院所屬六司之一。掌理“外藩”各部刑罰之事。順治十八年(1661)置,以蒙古郎中二人為主官,下設員外郎主事、筆帖式、經承等佐理司務。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隸理藩部。


官署名。清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置,屬理藩院。掌外藩各部刑罰之事。清代在《大清律》之外為加強對各少數民族的控制, 制定了《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寧番子治罪條例》, 審辦各項案件, 由札薩克審理,札薩克不能決者,報盟長審理,盟長不能決者,報理藩院定案。各地駐有理藩院司官者,由該司官會同札薩克審理。不設札薩克者,由駐防將軍都統、大臣等就近審理。訴訟事件涉及漢民者,由札薩克或理藩院派出的司官會同附近地方官審理。罪應發遣者,須報理藩院會同刑部裁決。死罪報理藩院後,須由三法司會審才能定案。凡是監禁的人犯,寄監於地方監獄。設郎中蒙古二人;員外郎滿二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筆帖式滿二人,蒙古五人;經承一人。

詞語分解

  • 理刑的解釋 .掌理刑法。 唐 陳鴻 《東城老父傳》:“及老人見四十三省郎吏,有理刑才名,大者出使郡,小者鎮縣。”.指掌理刑法之官。《醒世姻緣傳》第十二回:“乞親提審,或批理刑 褚青天 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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