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
明清兩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稱。凡遇斬、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會勘,先經刑部審明,送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後會稿具題,呈請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兩代以全國最高的司法機關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參看《清會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條。
三法司字典分解
三法司的解釋 明 清 兩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明史·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
三法的解釋 (1).古代三刺、三宥、三赦之法的合稱。《周禮·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 宋 蘇軾 《三法求民情賦》:“用
司國語字典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