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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所不容

主謂 道理所不能容許。[例]破壞通訊設施,不僅違法,也是~。△多用於寫舉止。→天理難容 天理不容

理所不容字典分解

成語理所不容的解釋 道理所不能允許。

理所的解釋 (1).衙署;辦公處所。 唐 樊宗師 《絳守居園池記》:“ 絳 即東雍,為守理所。”《舊五代史·晉書·少帝紀四》:“甲寅,移 泰州 理所於 滿城縣 。”(2)

不容的解釋 (1) [do not allow]∶不許;不讓不容置疑(不容許有什麼懷疑)(2) [not allow exist]∶不容許存在;不接納(為世所不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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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張敞傳》“(張)敞為人敏疾,賞罰分明,見惡輒取……其治京兆,略循趙廣漢之跡。……其政頗雜儒雅,往往表賢顯善,不醇用誅罰,以此能自全,竟免於刑戮。京兆典京師,長安中浩穰,於三輔尤為劇。郡國二千石以高弟入守,及為真,久者不過二三年,近者數月一歲,輒毀傷失名,以罪過罷。唯廣漢及敞為久任職。”西漢京師長安,為皇帝所在地,外戚大臣、權貴豪紳眾多,施政不易,治安難防,所以京兆尹一職難以稱職。只有趙廣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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