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自治會
鄉自治組織的議決機關。北洋政府大總統袁世凱在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停辦各級地方自治,袁世凱死後,北洋政府復於民國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公布《鄉自治制》,但未實行。其規定如下:鄉為法人,受縣知事的監督,在法令所定範圍內制定公約,辦理各種自治事務。鄉設自治會,由鄉住民選舉的會員組成。人口不滿五千的鄉置會員六人;人口在五千以上的鄉,每增加人口三千遞增會員一人,但不得超過十人。鄉自治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互選。會長、會員均為名譽職,但在開會期間供給膳宿。常會每年舉行兩次,由鄉長召集,分別於四月、十月舉行,會期十日,必要時得由鄉長召集臨時會,會期五日。鄉自治會的職權為議決鄉公約、鄉財政、鄉公產及其應興應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