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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

官署名,即鄉政府,民國置,設鄉長、副鄉長各一人,辦理鄉中事務。


縣以下的基層組織。國民黨政府設定,依照民國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公布的《縣各級組織綱要》的規定,縣以下的組織為鄉(鎮),鄉(鎮)內的編制為保甲。鄉指人口散居之處,鎮指人口密集之處。鄉(鎮)的劃分以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鄉(鎮)設鄉(鎮)公所,置鄉(鎮)長一人,副鄉(鎮)長一至二人,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鄉(鎮)公所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四股,各設主任一人,幹事若干人,但經費不充裕地方,各股得酌量合併或僅設幹事,幹事中須有一人專辦戶籍,由副鄉(鎮)長及鄉(鎮)中心學校教員分別擔任,並應設定專任的事務員。此外,為實行“管”、“教”、“衛”三位一體之制,鄉(鎮)長、鄉(鎮)中心學校校長及鄉(鎮)壯丁隊隊長暫以一人兼任;但在經濟、教育發達的區域,則校長仍以專任為原則。

鄉公所字典分解

鄉公的解釋 爵號名。《三國志·魏志·文帝紀》:“初制封王之庶子為鄉公,嗣王之庶子為亭侯,公之庶子為亭伯。”

所國語字典 所 suǒ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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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縣役之一。本為鄉書手,隸里正,後併入縣役,稱為鄉司,仍掌書寫鄉村賦稅帳冊,而地位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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