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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

官名。明、清地方長官。其名之起,始於明正統六年(1441)以兵部尚書王驥總督軍務征麓川。初非專設之職,事華即罷。至成化(1465—1487)初,以韓雍總督兩廣兼巡撫廣東,開府於梧州,始設專職。後各地逐漸增置,成為定製。正德(1506—1521)時改稱“總制”,嘉靖(1522—1566)時復舊。除管轄地方者外,尚有管轄專務者,如河道總督、漕運總督。亦有二者兼管者。所管轄之地區,並非以當時布政司為制,而以臨時之敕書規定。凡任總督者,均先命為兵部尚書、侍郎或都御史、副都御史,作為本官,而以總督為臨時差遣,故所到之地,按欽差部院官之體制,地方一切官員均自居為屬吏,用關防而不用印。清朝沿置,正式成為地方最高長官,位巡撫之上,專轄一省或二、三省,綜理軍民要政,視為“封疆大吏”。雖掛兵部尚書或右都御史銜,然已視為虛銜,非實官。定製,正二品,加尚書銜者為從一品。但實際上,總督兼兵部尚書已成定例。因總督有節制文武之權,故又尊稱為“制憲”,並以“制府”、“制軍”、制台”別稱之。


官名。明置,初稱總督軍務,世宗嘉靖時改稱總督。明代初期派京官到地方總督軍務,事畢則罷,非常設之官。憲宗成化五年,始設兩廣總督,其後各地增置,成為定製,掌地方軍民大政。《明史·職官二》:“總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帶管鹽法、兼巡撫廣東地方一員。”清代總督為地方最高長官,總理軍民要政,有的管轄一省,有的管轄數省。《清史稿·職官三·總督》:“總督(從一品),掌釐治軍民,綜治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

總督字典分解

總督的解釋 (1) [governor]∶明初在用兵時派往地方巡視監察的官員;清朝始正式成為地方最高長官,一般管轄兩省的軍事和政治,也有管三省或只管一省的總督胡宗憲。&md

總的解釋 總 (總) zǒng 聚合,聚在一起:總之。總數。總體。總結。匯總。 概括全部,主要的:總綱。總則。 為首的,最高的:總司令。總裁。總經理。總統。 束系,束頭髮

督的解釋 督 dū 察看;監管:監督。督辦。督導。督察。督促。督師。督率(shu剗 )(亦作“督帥”)。督戰。督學。 責罰:督過(督察責備)。督責。 古代將官名:都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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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海軍衙門,清政府管理全國海軍的機構。同光之交,清政府決定建設南洋、北洋、粵洋三支水師,派李鴻章、沈葆楨分別督辦北洋、南洋海防事宜。1879年(光緒五年)李鴻章在天津設立海軍營務處,加速擴充北洋水師。1885年(光緒十一年)清政府為了防止湘淮系分別掌握的兩洋水師實力過分膨脹,控制海軍大權,統一指揮,正式設立總理海軍事務衙門於北京。命醇親王奕譞為總理海軍大臣, 慶郡王奕劻、北洋大臣李鴻章為會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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