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
官署名。民國置,為縣司法機關,設在沒有法院的縣政府,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設審判官,獨立行使審判職務;設書記官,掌記錄、編案、文牘、統計等事務。檢察職務,由縣長兼理。關於司法行政事務,受高等法院院長監督;審判事務,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院長監督;檢察事務,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首席檢察官監督。
司法兼理機關。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國民黨政府以地方法院一時不能在各縣普遍成立,而承審員制度亦非妥善,決定於縣政府內設定司法處以掌理司法事務。處內設審判官,獨立行使審判職務,員額在二人以上則以一人為主任審判官。司法處的其他員職有書記官、檢驗員、執達員、錄事、庭丁、司法警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