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書侍御史
官名。亦稱治書御史,簡稱御史、侍御。或說西漢宣帝時令侍御史二人治書(管理圖籍文書),遂有其名。東漢為御史台屬官,置二員,秩六百石。職掌依據法律審理疑獄,與符節郎共平廷尉秦事,選御史考試高第、明習法律者充任。魏晉南北朝為御史中丞佐貳,御史台要職,置二至四員,分領侍御史諸曹,監察、彈劾較高級官員,亦奉命出使,收捕犯官等。西晉初曾置“黃沙獄治書侍御史”,專掌審理疑獄,鏇罷。南朝不為世族所重,梁武帝始重其選。北朝則威權甚重。魏、晉、宋六品,梁六班,陳七品、六百石;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為五品上,二十三年改六品上,北齊從五品。隋朝以御史大夫為御史台長官,治書侍御史為次官,員二人,實際主持台務,從五品。唐高宗時因避諱,改置御史中丞。金、元復置,員二人,為御史台屬官,協助侍御史掌奏事、判台事。金從六品; 元初因之,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升正六品,二十七年升從五品,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升正三品。元末朱元璋吳元年(1367)亦置,正三品,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罷。參見“侍御史”、“御史台”。
官名。漢置,掌評全國審判定案中的疑事。《後漢書·百官三·御史中丞》:“治書侍御史二人,六百石。本注曰:掌選明法律者為之。凡天下諸讞疑事,掌以法律當其是非。”註:“胡廣曰:孝宣感路溫舒言,秋季後請讞。時帝幸宣室,齋居而決事,令侍御史二人治書,御史起此。後因別置,冠法冠,秩百石,有印綬,與符節郎共平廷尉奏事,罪當輕重。”又《晉書·職官志》:“漢宣帝幸宣室,齋居而決事,令侍御史二人治書侍側,後因別置,謂之治書侍御史,蓋其始也。”其後,魏、晉、宋、齊、梁、陳、北齊、隋皆沿置。《晉書·職官志·治書侍御史》:“及魏,又置治書執法,掌劾奏,而治書侍御史掌律令,二官俱置。及晉,唯置治書侍御史,員四人。泰始四年,名置黃沙獄治書侍御史一人,秩與中丞同,掌詔獄及廷尉不當者皆治之。”見《宋書·百官下·治書侍御史》、《南齊書·百官志·御史中丞》、《隋書·百官上、中、下》。唐避高宗李治諱,改稱中丞。宋沿唐制,置御史中丞而不置治書侍御史。金置治書侍御史二人,從六品,掌奏事,判台事。見《金史·百官一·御史台》。元代治書侍御史為正三品,掌糾察百官善惡和政治得失。見《元史·百官二·御史台》。明初置治書侍御史,正三品,洪武九年廢。見《明史·職官二·都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