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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簿

官名。漢朝中央及州郡官府均置,典領文書簿籍,經辦事務。丞相三公府稱黃閣主簿,錄省眾事,職權甚重。三國魏末丞相府置,員四人。西晉初三公及位從公者加兵,始置主簿。東晉則諸公皆置,員二人。與祭酒、舍人主閣內事。南朝宋、齊、梁、陳沿之。其品位秩級隨府官長地位高下而異。北朝同。諸將軍、五校尉等軍府、列卿寺監、光祿大夫等皆置,品位秩級隨府長官而不等。州、郡、縣亦置。雖非掾吏之首,然地位較高,縣之主簿較州之主簿更甚。隋、唐、五代部分中央及地方機關皆置。中央御史台、秘書省、司天台、諸寺監、東宮詹事府及太子諸寺、地方縣、關所置,多掌監印,檢核文書簿籍,勾稽缺乏,故有“主簿為印曹”之說。王府置,掌覆省王教; 公主邑司有主簿,掌督封地租稅及主財貨出入。宋朝台省寺監沿置,職掌文書。遼、金、元三代為縣府佐貳官,金正八品或正九品,元從八品或正九品。明制,詹事府、太僕寺、鴻臚寺、欽天監、苑馬寺,及在外各縣編戶二十里以上者均可設定。屬府、寺、監者典勾省文移之事,縣主簿與縣丞分掌巡捕、糧馬之事。清制,於鴻臚寺、欽天監、太僕寺均設。鴻臚寺、欽天監所屬為滿、漢各一人,分別為從八品、正八品; 太僕寺所屬僅滿員一人,正七品。分管各寺、監之章奏文移及檔案事務。其辦事機構稱為主簿廳。另,縣佐貳官亦置,無定員,視地方事務之繁簡,事繁之縣多至數員,事簡則不設。正九品。佐知縣掌錢糧、戶籍諸事。


官名。戰國始置,掌文書簿籍。自漢代起,中央和地方各官署多置此官,負責文書簿籍,掌管印鑑等事。其後,歷代多相沿。《文獻通考》:“古者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至三公及御史府,下至九寺五監,以至郡縣多置之,所職者簿書。”漢代太尉、御史大夫都設主簿,省錄眾事。晉和南北朝三師三公和開府儀同之屬也多設此官,唐宋沿其制。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的主簿為漢置;大理寺主簿為魏置;宗正寺、太僕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為梁置。少府監、將作監、都水監的主簿為晉置,國子監的主簿為北齊置,軍器監的主簿為唐置;凡此寺監主簿皆掌稽核簿書。明代只太僕寺、鴻臚寺、欽天監設主簿,太常寺、光祿寺、國子監都設典簿。清沿明制。漢代州縣設主簿,州主簿錄門下眾事,省署文書,到唐廢;縣主簿掌諸簿目,歷代多設,到清末廢。縣主簿也簡稱簿。見《文獻通考·職官七·主簿》、《文獻通考·職官十七·縣丞》、《通典·職官十四·總論州佐》。

主簿字典分解

主簿的解釋 官名。 漢 代中央及郡縣官署多置之。其職責為主管文書,辦理事務。至 魏 晉 時漸為將帥重臣的主要僚屬,參與機要,總領府事。此後各中央官署及州縣雖仍置主簿,但任

主的解釋 主 zhǔ 權力或財物的所有者,家庭的首腦:主人。物主。失主(失掉財物的人)。當家作主。 舊時臣子稱君王,下級稱上級,僕人稱家主:君主。主上。 對事物的意見或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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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26 西漢齊國臨淄(今山東淄博東北)人,複姓主父。初學縱橫術,後治《易》、《春秋》、百家言。家貧,北游燕、趙、中山,不得志。乃至長安上書言事,朝奏,暮被武帝召見,與徐樂、嚴安等皆為郎中。鏇遷謁者、中郎、中大夫,一歲四遷。其所上奏如建議頒布推恩令以削弱諸侯王勢力,遷徙豪傑兼併之家於茂陵,置朔方郡以備匈奴等,皆為武帝採納。後任齊相,究治齊厲王淫佚之行,王懼而自殺。武帝怒其脅迫齊王致死,趙王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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