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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分司

官署名。明、清分管督察鹽場之機構。明朝設十四處,隸於都轉運鹽使司下,分別以運同、運副、運判司之。掌督查各場倉鹽課司,以總於都轉運使,共奉巡鹽御史或鹽法道臣之政令。清朝沿設,隸於都轉鹽運使或鹽法道之下。亦分別由運同、運副、運判司之。計運同三人,直隸、山東、廣東各一人;運副僅兩浙一人; 運判五人,直隸一人,兩淮三人,兩浙一人。此外,淮南、淮北及河東各設監掣同知一人,掌查驗行鹽事務; 雲南地方沒有提舉司三,分掌鹽井事務。均同於分司。


官署名。明清置,為都轉運鹽使或鹽法道之下分管督察各鹽場的機構。掌其事者或為運同,或為運副,或為運判。清制,全國置運同五人,計直隸、山東、廣東各一人;運副僅兩浙置一人;運判共五人:計直隸一人,兩淮三人,兩浙一人。均掌輔助鹽運使或鹽法道主持鹽務分司,直接督察各鹽場。

鹽務分司字典分解

鹽務的解釋 指經管有關食鹽的事務。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 平叔 稱停減鹽務所由,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文。” 清 魏源 《籌海篇四》:“漕務、鹽務、邊務皆

分司的解釋 (1).分掌;分管。 南朝 齊 王融 《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然後沿才受職,揆務分司。是以五正置於 朱宣 ,下民不忒。”(2). 唐 宋 之制,中央官員

順便了解:鹽引【歷史知識】

宋以後歷代政府印製、頒發的支取及運銷食鹽之憑證。亦為政府及鹽商壟斷食鹽產銷之依據。宋初行折中法,銷鹽憑證稱“交引”。慶曆八年(1048)改行鈔法,遂稱“鹽鈔”。政和三年(1113)蔡京改行引法,始稱“鹽引”。金代行鈔引法,各鹽司分別以袋、席、石為單位,若干袋、席、石為一套,套以鹽鈔為憑證,袋、席、石以鹽引為憑證。銷鹽時必須鈔、引、公據(鹽司證明)三者俱備。元代統一制度,以四百斤為一袋,廢鹽鈔,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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