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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場

生產食鹽之場所。多指海鹽生產場所。古代海鹽有許多產區,各產區下轄若干鹽場。而鹽場之廢置,往往取決於贏利之情況。《宋史·食貨志》:“諸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贏縮,亦未嘗有一定之制。”如明代兩浙產區有鹽場三十五,山東十九,福建七,廣東十四;清代長蘆產區有鹽場八,奉天九,山東八,兩淮二十三,浙江三十二,福建十六,廣東二十七。又,清代池鹽有河東三場。歷代均設專官或專門機構管理產鹽區及各鹽場。如元代於沿海產鹽區先後設立了若干鹽運司,每鹽運司管理若干鹽場;明、清於各鹽場專設鹽課司,管理產鹽事務,徵收場課,稽查私鹽。各產區的鹽場都有固定的銷售地界。如清代兩淮鹽場行銷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六省,廣東鹽場行銷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湖南、雲南、貴州七省。

鹽場字典分解

鹽場的解釋 [saltern;saltworks;salt field] 出產鹽或配銷鹽的場所

鹽的解釋 鹽 (鹽) yán 無機化合物,一種有鹹味的無色或白色結晶體,成分是氯化鈉,用來製造染料、玻璃、肥皂等,亦是重要的調味劑和防腐劑(有“海鹽”、“池鹽”、“井鹽”

場的解釋 場 (場) cháng 平坦的空地,多指農家翻曬糧食及脫粒的地方:場院。 量詞,指一事起迄的經過:下了一場雨。 集,市集:趕場。 場 (場) chǎng 處所

多學學:鹽課司大使【歷史官職】

官名。明清鹽課司之主官。掌鹽場、鹽井產鹽事務。明洪武十五年(1368) 改司令設,司各一人,凡一百五十九人,未入流。隸鹽運使司。清初沿設,司各一人,凡一百一十四人,為正八品。隸鹽運使司或鹽法道。 官名。明代在各鹽場、鹽井設鹽課司,其長官稱鹽課司大使,掌徵收鹽稅等;其佐官為副使。見《明史·職官四·鹽課提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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