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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引

宋以後歷代政府印製、頒發的支取及運銷食鹽之憑證。亦為政府及鹽商壟斷食鹽產銷之依據。宋初行折中法,銷鹽憑證稱“交引”。慶曆八年(1048)改行鈔法,遂稱“鹽鈔”。政和三年(1113)蔡京改行引法,始稱“鹽引”。金代行鈔引法,各鹽司分別以袋、席、石為單位,若干袋、席、石為一套,套以鹽鈔為憑證,袋、席、石以鹽引為憑證。銷鹽時必須鈔、引、公據(鹽司證明)三者俱備。元代統一制度,以四百斤為一袋,廢鹽鈔,只保留鹽引,每袋一引。商人向鹽運司(或戶部)納錢鈔,換取鹽引,再到鹽場(或鹽倉)領鹽,轉運各地。銷售時商人必須先將鹽引送交地方官府檢驗,才能發賣。鹽賣出後五天之內將鹽引上交地方官府註銷。鹽引由戶部印造,設局發賣,上面註明商人姓名和指定交鹽的鹽場(或鹽倉)。私造鹽引要判處死刑,抄沒家產。明代由內府鐫鑄銅版印刷,頒發鹽運司。初行開中制,商人納糧邊衛,從邊衛領取,再赴鹽場支鹽。後改為納銀,納銀後從鹽司領取。明後期改行綱法,遂漸成鹽商壟斷食鹽專利之*窩本。清代由戶部寶泉局用銅版統一印刷,由各地鹽務官員或轉運司赴部領取,再發引、收課於鹽商。清代鹽引有多種名目:從每引包括鹽斤數量上分為大引和小引;從運銷途程上分為水引陸引;從定量配銷上分為正引和余引;從行銷方式上分為肩引和住引;從發引時間上分為新引和舊引;從途程遠近、納課輕重上又分為綱引和食引等。鹽商領引納課,沿途鹽卡憑引盤查收稅。鹽商按鹽引指定之引地(又稱引岸,即專賣區)行銷。引鹽銷完後,將殘引上繳官府,查驗註銷。

鹽引字典分解

鹽引的解釋 (1).古代官府在商人繳納鹽價和稅款後,發給商人用以支領和運銷食鹽的憑證。始於 宋 代。《宋史·食貨志下三》:“又以內藏錢二百萬緡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

鹽的解釋 鹽 (鹽) yán 無機化合物,一種有鹹味的無色或白色結晶體,成分是氯化鈉,用來製造染料、玻璃、肥皂等,亦是重要的調味劑和防腐劑(有“海鹽”、“池鹽”、“井鹽”

引的解釋 引 yǐn 拉,伸:引力。引頸。引而不發。引吭高歌。 領,招來:引見。引子。引言。引導。引薦。拋磚引玉。 拿來做證據、憑據或理由:引文。引用。援引。 退卻:引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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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明清道員之一。明景泰七年(1456)設,由廣西按察司之分巡道兼管所屬鹽課司。其後山西、山東、浙江、福建、雲南及延緩、固原等處,或由分巡道,兵備道兼管鹽法,或由專設道員管理鹽法。清朝沿設。凡不設鹽運使司之處皆設之,秩正四品。計十三人: 兼鹽運使銜者三,山西、福建、雲南各一人; 不兼者六人,江南、江西、湖北、湖南、陝西各一人; 另甘肅二人由地方巡道兼,河南一人為糧鹽道,四川一人為鹽茶道。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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