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運使公署
官署名。民國置,為鹽運使的辦事官署,掌監督、辦理場產、運銷、緝私、徵收鹽稅等事;並考核所轄鹽區內各縣縣長協緝私鹽的成績等。民國二十六年,與鹽務稽核分所合併,改稱鹽務管理局,裁撤鹽運使。
官署名。北洋政府置,屬財政部,設於產鹽區域,管理鹽務行政。有長蘆(直隸)、兩淮(江蘇)、兩浙、福建、山東、河東(山西)、四川、兩廣諸鹽運使公署。以鹽運使為主官,署內分置一室兩科:總務室,以秘書一人主之,有英文秘書一人;場產、運銷兩科設科長一人,兼管兩科;科員二至六人。另設運副公署,其編制與鹽運使公署略同,分置一室兩科,惟只設科長一人,兼管一室兩科,科員二至四人,英文科員一人。
鹽運使公署字典分解
鹽運的解釋 食鹽的運輸。《晉書·杜預傳》:“ 預 乃奏立藉田……興常平倉,定穀價,較鹽運,制課調,內以利國,外以救邊者五十餘條,皆納焉。”《宋史·河渠志七》:“其 運港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