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署
官署名。民國置,直屬財政部,掌監督各省鹽務機關辦理的成績、所屬官吏的升降,編練場警,調劑運銷,審定鹽稅定率,及鹽務行政等事。設署長一人,總理署務。下設總務、場產、運銷、審核、緝私五科。民國二十五年改為鹽政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設定,為財政部直轄機關。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置鹽務籌備處,依照同年九月十二日公布的《鹽務籌備處分股辦事暫行章程》的規定,以處長為主官,內部分置三股:總務股,下轄機要、編纂、統計、庶務四科;北鹽股,下轄奉直、潞東、川滇三科;南鹽股,下轄兩淮、兩浙、閩粵三科,各設股長、科長等員。次年九月三十日,財政部以鹽務籌備處籌備工作已告完成,改設鹽務署,暫設署長一人,併兼本署鹽務稽核總所總辦。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十五日公布《鹽務暑官制》,規定鹽務署監督全國鹽務,以督辦為長官,由財政總長兼任;署長一人,簡任,掌理全國一切鹽務事宜。設參事二人,廳長二人、秘書二人、僉事八人,主事二十人。署內分置一處二廳:總務處分設三科,辦理文書、人事、庶務,並主管調查視察各鹽運使和榷運局辦事的成績;場產廳分設二科,掌建築鹽場、倉棧,製造鹽類,編練場警緝私等;運銷廳分設三科,掌各省運鹽、銷鹽事務。因為北洋政府以鹽稅作外債的擔保,故本署特設洋員充任鹽務顧問,規定一切檔案都要抄送顧問檢閱,如果同署長的意見不合,須呈請財政總長決定。國民黨政府沿置鹽務署,為財政部的組成機構。掌監察各省鹽務處,鹽運使、榷運局辦理之成績及其以下各屬官升降調遣事項,以及其他一切鹽務行政事項。以署長為長官,下設科長、科員分理各種事務。後改為“鹽政司”,參見該條。
鹽務署字典分解
鹽務的解釋 指經管有關食鹽的事務。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 平叔 稱停減鹽務所由,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文。” 清 魏源 《籌海篇四》:“漕務、鹽務、邊務皆
署國語字典 署 shǔ 辦理公務的機關:專署。公署。官署。 布置:部署。 簽名,題字:簽署。署名。署字。 暫代:署理。兼署。 筆畫數:13; 部首:罒; 筆順編號:252